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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5 22:59: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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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干部管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方干部,系指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委派和招聘

第三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正、副董事长、董事的中方干部,由中方合资、合作者委派;合同规定由中方干部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经中方合资、合作者推荐人选后,由董事会聘任。

第四条 前条所列由中方委派或推荐的高级管理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熟悉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熟悉本行业生产技术业务,善于经营管理;
(三)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既能坚持原则,又善于和外商合作共事。
大中型企业的高级管理技术人员,除具备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招聘中方干部时,不得招聘参加国家、省或市重点工程、科研项目任务尚未完成且无人接替的以及国家规定其他不宜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干部。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中方干部,应制订招聘简章和聘用合同标准文本,经企业所在市、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同意后,通过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对被聘用的干部,其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允许流动。发生争议的,由该企业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企业所
在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裁决。
外商投资企业聘用在职干部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合资、合作中方企业的原有人员。

第七条 外资企业聘用中方干部和国家统一分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或大中专毕业生,由企业所在市、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聘用国家统一分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或大中专毕业生,由企业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借聘在职干部时,应就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补偿费标准、借聘时间等与被借聘人员所属单位按互利原则签订合同。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中方干部,本市不能满足需要时,可在企业所在地人事局协助下到本市行政区域以外招聘。

第十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调动形式聘用中方在职干部,凡从中央、省驻青单位招聘的,由企业所在市、县(市、区)人事局协助办理调转手续;从市属单位招聘的,由该单位主管部门与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主管部门办理调转手续;从本行政区域以外招聘的,由合资、合作经
营企业主管部门报企业所在市、县(市、区)人事局审批,并办理调转手续。
外资企业招聘中方干部,由企业所在市、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协助中方干部原单位的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中方干部,一律实行合同制。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合同的有效期限,变更、终止、解除合同的条件,违反合同时双方应承担的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应送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主管部门及代存中方干部行政关系的单位备案。合同期满,经
双方同意,可续订合同。在聘用期间,被判刑或实行劳动教养的,合同即自行解除。

第十二条 中方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解除合同:
(一)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二)因工伤、职业病正在医疗治疗、疗养,或医疗终结后经卫生部门鉴定确认部分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间的。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方干部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或辞职:
(一)经企业所在地劳动、卫生部门确认,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中方干部安全、健康的;
(二)企业不履行合同或损害中方干部合法权益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的。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中方干部需要中途解除聘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都须由企业向其主管部门或代存行政关系的单位报告备案。

第十五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中方干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其安置原则是:
(一)借聘的,回原单位工作;
(二)中方合资、合作者委派、推荐的和办理调动手续后应聘的以及国家统一分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由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工作;
(三)外资企业的中方干部和国家统一分配的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由代存行政关系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个人联系工作单位后,将其行政关系转递到新单位,承认其原来的身份,工龄连续计算。

第三章 工资及保险福利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干部工资水平,由企业董事会按照中外双方的协议和本企业的经济效益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同行业条件相近的国营企业平均实得工资的120%。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干部,其原工资等级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予保留,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代存行政关系的单位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资,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的退休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及其他工资福利待遇,按《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培训和管理

第十九条 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中方干部,应经过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国家对外开放的方针政策,涉外经济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基本知识等。培训工作由各级政府对外经贸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干部应保持稳定。在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担任董事长、董事的,未征得该企业上级审批机构同意,在任期内,不得调动他们的工作;其他干部在合同期内,未经企业董事会同意,有关单位和部门也不得调动他们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在生产和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中方干部,应给予荣誉和物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中方干部,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照合同规定予以辞退。

对中方干部的处分,须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并听取本人申辩。企业作出处分决定后,须将处分决定报送其主管部门或代存行政关系的单位备案。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中方干部和国家统一分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及大中专毕业生,到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工作的,其人事档案由企业主管部门管理;到外资企业工作的,其行政关系和人事档案由企业所在市、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存管理,并保留原来的身份。



第二十四条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各种服务,可适当收取手续费。
收费办法和标准由市人事局、物价局按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中个人以及侨胞在本市举办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8月16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人[2004]203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加大通过职业技能竞赛选拔和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力度,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烟人[2000]208号)精神,结合行业当前实际,国家局(总公司)决定加大各类竞赛的表彰力度,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国家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获得前五十名的选手,由国家局(总公司)授予"全国烟草技术能手"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章并进行奖励。同时,经国家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鉴定中心)按有关资格条件审定后,颁发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烟草行业(国家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获得前二十名的选手,由国家局(总公司)授予"全国烟草技术能手"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章并进行奖励。同时,经国家局鉴定中心按有关资格条件审定后,颁发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三、烟草行业跨地区(省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获奖选手,按参赛人数10%的比例,由国家局(总公司)授予"全国烟草技术能手"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章并进行奖励。同时,经国家局鉴定中心按有关资格条件审定后,颁发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四、烟草行业省级公司(省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获奖选手,按参赛人数5%的比例,由国家局(总公司)授予"全国烟草技术能手" 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章并进行奖励。同时,经国家局鉴定中心按有关资格条件审定后,颁发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各单位举办烟草行业省级一类及省级二类竞赛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烟人[2003]370号)要求,办理竞赛备案手续。

  (此件可上网)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做好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做好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各上市公司:
为规范上市公司运作,督促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地做好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提取、核销等工作,依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财会字[1999]35号)的精神,现将有关上市公司监管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应建立健全有关提取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应本着审慎经营、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的原则责成相关部门拟定(或修订)内部控制制度,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拟定(或修订)的内部控制制度时,公司监事应列席会议。
二、公司经理应按董事会的要求提交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书面报告。公司经理书面报告应详细说明提取减值准备的依据、方法、比例和数额,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董事会应就公司经理报告中的各项内容逐项表决通过后实施,同时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公司实际
情况作出评价。
三、已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确需核销时,公司经理应向董事会提交拟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书面报告。公司经理书面报告经董事会逐项表决通过后实施。公司经理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2、形成的过程及原因;3、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4、对公司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5、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6、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四、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巨大的、或涉及关联交易的,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时,公司董事会应提交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核销和计提数额;2、核销资产形成的过程及原因;3、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4、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的影响;5、对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结果或意见;6、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涉及的关联方偿付能力以及是否会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说明。
五、监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并列席董事会审议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议。必要时还可以要求内部审计部门就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提供书面报告。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有关
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议程序是否合法、依据是否充分等方面提出书面意见,并形成决议向股东大会报告。
六、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比例和提取金额。如已提准备的资产在减值准备提取后,其价值又有较大变动,且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有重大影响,公司应及时作出公告。
七、证券监管部门将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以及董事会和监事会履行相关职责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操纵利润和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的公司及其负有相关责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将视检查情况依法做出处罚。
八、公司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财会字[1999]35号),并于董事会通过1999年年度报告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199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