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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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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人民政府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张政发[200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8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九月十三日


张家界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均衡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费用负担,根据《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和城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职工所在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了生育保险,且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在职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依照本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四条 生育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县(区)两级统筹。统筹范围、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方式和年限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负责主持生育保险实施规划和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生育保险的保障办法、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及结算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资格审定办法;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生育保险宣传、培训、运行及管理,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生育保险中出现的纠纷进行鉴定、裁决。
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财政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负责与具备定点资格的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建立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编制有关统计报表。
第六条 夫妻双方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夫妻双方)都参加了生育保险的,有关费用支付以女方为主;夫妻双方单位有一方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则不能纳入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范围。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筹集

第七条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按相同费率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个人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九条 参保单位按月及时、足额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
生育保险费不实行减免。参保单位和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除补交欠费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在欠费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承担。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条 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在下列情形下,应按以下标准增加产假:
1.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
3.晚育(生产期年满24周岁以上)的,增加产假30天;
4.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二)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三)职工在产假期间及以后不得中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如发生中断,由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符合规定的女职工产假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一条 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灵活就业人员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年缴费工资除以360天之商计发。
第十二条 生育补助金支付范围和标准为:
(一)参保单位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含相关的生育医疗费用),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生育医疗费用(指由基金支付的人均医疗费用)。男职工失业后未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的,其配偶不享受生育保险补助待遇。
(二)参保单位男职工的配偶(属无工作单位的)生育第一胎(不含终止妊娠),在产假期间内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在生育保险基金中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含相关的生育医疗费用),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指由基金支付的人均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 生育津贴和生育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医保专管员在法定产假结束时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一般不接受职工个人或委托人申领(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及有特殊情况者除外)。申领生育津贴和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
(二)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或节育医学证明及相关医疗费用发票;
(四)是失业女职工的,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有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五)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提交其配偶居住的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六)受委托代为申领的,除本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七)女职工应出具单位和工资统发中心已发或停发工资的证明;
(八)夫妻双方不在同一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的,须提供对方已参加生育保险或不属参保范围的证明材料;
(九)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申请起在15个工作日内,对职工享受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的条件审核完毕。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支付;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之补齐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和申领人。
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将有关待遇补偿给受益人时,应有本人领取签名,并保存备查,以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和标准为:
(一)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生育或终止妊娠所发生符合规定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二)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合并症及孕产期因其它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节育手术费用支付范围和标准为:
(一)职工节育手术费用是指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以及由此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及医治并发症的第一次费用,原则上按湘价费[2001]224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第二次以上实施上述手术以及由手术引起的疾病治疗费用,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按基本医疗保险及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二)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用人单位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一)违反《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受到年度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的职工生育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因犯罪、酗酒、吸毒、自伤、他伤、患病、自己不慎、责任事故等造成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用;
(三)参保职工因拒绝落实计划生育措施,导致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终止妊娠手术费用;
(四)按照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因医疗事故造成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应当由施行手术的医疗机构承担的医疗费用;
(五)未经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节育手术的医疗费;


(六)自己购买避孕药、避孕工具等费用;
(七)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发生的除分娩医疗费及生育津贴外的费用;
(八)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九) 超出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生育保险管理

第十八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制定生育保险费的具体支付标准和结算办法,严格控制超范围诊疗服务项目和职工自费项目的使用。生育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统筹地区人均生育医疗费用与法定产假生育津贴之和。
第十九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生育、节育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因公出差、派驻异地工作、公派出国(境)的生育医疗费、节育手术费可先由本人全额垫付,诊疗结束后,由本人所在单位专管员持有关材料和凭证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统筹地区的标准和范围办理领取生育津贴、生育补助金和报销有关医疗费。
第二十条 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用人单位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对于超标准、范围的要事先征得职工本人或家属的同意,并告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由职工本人负担。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病历。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医疗机构出具有关证明的,医疗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不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专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生育保险业务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在预算中安排。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生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依法享受的待遇,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照原有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经济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适时制定相关管理规定,调整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鼓励工业企业新上工业项目优惠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鼓励工业企业新上工业项目优惠办法》的通知

新政[ 2008 ] 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鼓励工业企业新上工业项目优惠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新乡市鼓励工业企业新上工业项目优惠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工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全市工业跨越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和条件
  (一)注册登记地在新乡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二)新上工业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省、市鼓励的产业投资方向,符合新乡市产业发展重点的生产性建设项目。
  2.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在24个月内,亿元以上大项目按计划建设工期如期完工。
  3.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属本地地方财政收入的企业。
  4.投资额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不含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指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对现有设施进行改、扩建,土建投资在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的新建企业或原有企业新建项目。
  二、优惠政策及核算方法
  能够单独核算的新上项目,包括新建企业或老企业新上项目自投产之日起,新项目形成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的,按年度由市政府予以资金支持。其中,新建项目独立核算且不是以老企业的实物投资的,以新项目应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计算政府支持资金。新项目独立核算并以老企业实物投资的,按扣除实物投资占投资额的比例计算政府支持资金。新项目不能够单独核算的,以新项目开工前一年原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及其环比增加额为基数,超出基数部分作为新项目形成的增量所得税。按增量额度计算市政府支持资金。企业当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低于项目开工前一年度的,不再给予支持。
  支持资金的额度为:自投产之日起,第1-2年按新上项目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增量数额的100%给予支持,第3-5年按新上项目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增量数额的50%给予支持。支持资金应全部用于企业发展。
  可享受国家涉及企业所得税减免或抵扣等优惠政策的项目,按企业减免或抵扣前计算的企业应享受的国家所得税优惠额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按与本办法的差额给予支持;超过本办法优惠额度的,本办法不再适用。本市以前对本地企业新上工业项目有优惠政策规定的,由企业选择适用其中一项,不得重复享受。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有健全规范的会计帐目,票据齐全,帐实相符。固定资产投资以审计报告和有效原始凭证、会计帐目为依据,有原始凭证和会计帐目而拒不提供的不予认定,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批准程序
  新上项目享受优惠政策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财政独立的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申请文件、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土地、环保等按照国家要求的项目建设手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工业经济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市直企业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直接报市工业经济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财政独立的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项目相关材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核后报市工业经济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工业经济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情况选择适当方式组织市工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和项目涉及的其他部门,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对竣工项目建设完成情况进行联合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三)市工业经济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查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并下发文件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可凭确认文件享受优惠政策。
  四、优惠政策的落实
  (一)按照现行财税体制,企业纳税在市本级的,由市财政负责落实;企业纳税在县(市、区)的,由县(市、区)财政负责落实;企业纳税市、县(区)两级财政共享的,按共享比例承担。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享受奖励政策的,追回奖励资金并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附则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工业经济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2年--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2年--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税函[2003]267号

2003-03-10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2年--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是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资助,委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实施的援助中国税制改革与征管改革项目的组成部分。现将经过国内外专家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的《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总局年度工作部署和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2002年--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三月十日




2002年--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


目录
1.战略目标
1.1 指导思想
1.2 基本职责
1.3 管理理念
1.4 价值观念
1.5 社会形象
2.规划背景
2.1 国内经济发展
2.2 税收收入不断增长
2.3 新修订《税收征管法》
2.4 政府对税收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2.5 纳税人对税收征管的期望
2.6 税收征管改革不断深化
2.7 信息技术的挑战
2.8 wto与电子商务的挑战
2.9 面临的风险与主要问题
3.预期指标
3.1 税收收入
3.2 组织结构
3.3 纳税服务
3.4 税源监管
3.5 征管信息化
3.6 干部素质
4.征管机构
4.1 机构现状
4.2 征管机构调整的目的与方法
5.征管法规
5.1 税收征管法规体系
5.2 完善税收征管法规体系的基本原则
6.征管信息化
6.1 征管信息化的现状
6.2 统一征管软件
6.3 建立数据处理中心
6.4 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与维护
6.5 实现征管信息系统的全国联网运行
7.征管业务重组
7.1 “集约化”原理的导入
7.2 征管业务流程与岗责体系
7.3 征管质量的考核与评价
7.4 关于简化问题
7.5 重组以后的征管业务规范
8.税源监管
8.1 税收征管能力
8.2 税源监管的主要内容
8.3 税源监管的主要任务
8.4 税源监管与税收计划
9.纳税评估
9.1 引入纳税评估机制
9.2 纳税信誉等级制度及其管理
10.防范征管风险
10.1 树立风险意识
10.2 防范征管风险
10.3 经济风险与税收征管
11.征管成本
11.1 树立税收征管成本观念
11.2 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的基本途径
11.3 建立税收征管成本监控、考核机制
12.纳税服务
12.1 征管观念的转变
12.2 健全纳税服务体系
12.3 关于税务代理
12.4 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13.法律救济
13.1 法律救济的相关法律制度
13.2 法律救济制度对税收征管工作质量的意义
前言
0.1.税收征管战略规划项目的提出
0.1.1. 税收征管战略规划项目是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资助,委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实施的援助中国税制改革与征管改革项目的组成部分。
0.1.2. 税收征管战略规划项目是为了提高国家税务总局在组织全国税务系统不断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水平方面的能力,而引入战略管理的工作机制。
0.1.3. 税收征管战略规划项目要充分借鉴国际税收征管方面的先进经验,听取外国专家的意见,结合中国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在解决征管主要问题方面取得实际效果。
0.2.税收征管战略规划项目的形成
0.2.1. 由imf官员和国际战略规划专家介绍税收征管战略规划的国际经验、现代战略管理全过程的科学方法。
0.2.2. 由国家税务总局组织部分税务官员到新加坡税务署(iras)考察,并提交税收征管战略规划纲要讨论稿。
0.2.3. 2001年11月下旬,由imf和国际税务专家审阅并评论战略规划的讨论稿,并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评审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订了战略规划纲要。
0.2.4. 2001年12月,就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战略规划纲要,在珠海市召开有6名国内专家、部分省市税务局主管局长和征管处长参加的国内研讨会,完成战略规划纲要的初稿。
0.3. 税收征管战略规划纲要的实施
0.3.1. 经反复讨论修改后的税收征管战略规划纲要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审议批准,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参照执行。
0.3.2. 税收征管战略规划纲要的各项工作要求,将在2002年至2006年的5年期间,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级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在年度计划中分级逐项落实。
0.3.3. 本纲要立足于决策参考的层面,只具备宏观指导作用,各项具体任务的落实,有待进一步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并不排除实施过程中的修改和完善。
1. 战略目标
1.1. 税收征管的指导思想
1.1.1. 税收征管的指导思想是“依法治税、从严治队”。
1.1.2. 税收征管的各项具体工作是“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基本载体。
1.1.3. 实现“依法治税、从严治队”最重要的工作手段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
1.2. 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责
1.2.1. 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责可以表述为 :“执行国家税法,依法实施有效征管,组织税收收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1.2.2. 省以下税务机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征收管理。
1.2.3. 为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基层征管工作,总局和省局作为上级管理机关应承担更多的工作职责。
1.3. 税收征管的管理理念
1.3.1. 税收征管的管理理念是“科技加管理”。
1.3.2. 加大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包含引进先进的管理科学,但重点是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进程。
1.3.3. 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不能忽视人的因素,管理机制的改革、管理水平的提高与信息化进程是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的系统工程。
1.4. 税收工作的价值观念
1.4.1. 中国税收工作的价值观念是:公平、公正、公开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服务于纳税人,服务于全社会。
1.4.2. “公平、公正、公开”是对所有的税收执法行为及其结果的基本要求。
1.4.3. 为实践这一价值观念,必须树立经济决定税收,竭诚为纳税人服务、回报社会的观念。
1.5. 税务机关的社会形象
1.5.1. 税务机关的社会形象为:忠诚、廉洁、服务、统一、文明、高效。
1.5.2. 税务机关的所有工作人员应该宣誓忠诚于国家、忠诚于宪法与税法、忠诚于税收事业。
1.5.3. 秉公执法是清正廉洁的前提条件,税务人员都必须依法办税,国家应该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激励其尽职尽责。
1.5.4. 税务机关要把纳税服务作为行政执法的有机组成部分,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使纳税人满意。
1.5.5. 各级税务机关和全体税务人员必须从政治和法制的高度树立统一的意志,建立统一的机制,遵循统一的步调,追求统一的效果。
1.5.6. 要大力倡导全局观念和集体荣誉感,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都应该不遗余力地追求更高的质量与效率。
2. 规划背景
2.1. 国内经济发展
2.1.1. 本规划纲要基本分析口径采用的历史数据,主要是根据1994年税制改革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开始至2002年年底的相关统计数据整理而成。
2.1.2. 1994年至2002年的9年期间是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发展的阶段,经济的发展为税收征管提供了充足的税源和良好的外部环境。
2.1.3. 表一:1994--2002年国家gdp增长情况表(单位:亿元)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gdp 46759.4 58478.1 67884.6 74462.6 78345.2 82067.5 89403.6 95933.0 102397.9
比上年±% 12.6 10.5 9.6 8.8 7.8 7.1 8.0 7.3 8.0

备注:gdp增长速度按可比价格计算。
2.1.4. 新税制和分税制财政体制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确保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充分证明了新税制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和决策的及时性和正确性。
2.2. 税收收入不断增长
2.2.1. 在经济增长的前提下,经过全国税务系统各级税务机关和全体税务人员的共同努力,我国税收收入的总体规模也实现了同步、持续、快速、稳定的增长。
2.2.2. 表二:1994--2002年全国税收总量情况表(单位:亿元)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税收收入 5070.79 5973.75 7050.61 8225.51 9092.99 10314.97 12665.80 15165.47 16996.56
比上年±% 23.1 17.8 18.0 16.7 10.5 13.4 22.8 19.7 12.1
备注:税收收入指税务部门征收入库的各项税收,不包括关税和农业税收,下同。
2.2.3. 在税收总量增长的同时,年度税收的增长也从1994年的951.55亿元水平,猛增到2002年的1831.09亿元水平,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2.2.4. 表三:1994--2002年年度税收增量情况表(单位:亿元)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比上年增收 951.55 902.96 1076.86 1174.90 1003 1221.98 2350.83 2499.67 1831.09
比上年±% -- -5.11 19.26 9.10 13.3 40.87 92.38 6.33 -26.75
2.2.5. 表四:1994--2002年税务登记户数情况表(单位:亿元)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登记户数 国税 - 1223 1009 1077 1124.7 1084.5 1182 1200 1189
地税 - 606 884 1094 1303.0 1246.2 1402.7 1410 1758
比上年+% 国税 - - -17.5 6.7 10.9 -3.6 9.0 1.5 -0.9
地税 - - 45.9 23.8 19.1 -4.4 12.6 1 24.7
2.2.6. 表五:1994--2002年税务人员总数情况表(单位:亿元)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2税务人员总数 -- 733986 776888 791184 802237 805775 800800 747270 741944
比上年± -- -- 5.85 1.84 1.4 0.44 -0.62 -6.68 -0.71
2.2.7. 表六:1994--2002年税收占gdp比重情况表(单位:亿元)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税收占gdp% 10.8 10.2 10.4 11.0 11.6 12.6 14.2 15.8 16.5
2.2.8. 表七:1994--2002年中央收入占财政总收入比重情况表(单位:亿元)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中央收入占财政总收入% 57.9 54.6 53.3 53.3 50.9 50.87 55.8 59.6 58.3
2.3. 新修订《税收征管法》
2.3.1. 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江泽民主席同日签发主席令,自5月1日开始实施。
2.3.2. 新《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更多更有效的行政执法权力与手段,并就防范税款流失、打击偷逃骗抗税、实施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提出明确要求。
2.3.3. 新《税收征管法》首次就强化社会、政府对税收征管的配合,强化税源监管的方法与手段,规范纳税服务的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要求。
2.3.4. 新《税收征管法》在完善税收征管手段的同时,大量增加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行政行为的条款,是税收征管立法的进步。
2.4. 政府对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2.4.1. 各级人民政府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完成或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税收收入任务,以确保各项建设与发展对财政支出日益增长的需求。
2.4.2. 各级人民政府希望税务机关更加充分地发挥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涵养税源,实行国民待遇,实现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
2.4.3. 各级党委、政府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加强税务人员队伍建设,在整体素质与能力不断提高的同时,改进行业作风,防范和惩处各种以权谋私的不廉洁行为。
2.5. 纳税人对税收征管工作的期望
2.5.1. 纳税人希望税收征管的结果要公平,为他们创造更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并希望严厉打击偷、逃、骗、抗税行为,维护依法自觉纳税的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5.2. 纳税人希望得到税务机关的纳税指导和问题解答,希望税法和税收征管规定能够更加通俗易懂,增加税收行政执法过程的透明度,以便纳税人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5.3. 纳税人期望办税过程能够更加简便易行、轻松愉快,节省纳税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并希望税务机关的服务更加周到细致。
2.6. 税收征管改革不断深化
2.6.1. 自八十年代末期开始的“征管、检查”两分离和“征、管、查”三分离的专业化改革以后,陆续实现了“专管员”从管户制向管事制的转变。
2.6.2. 在调整税收征管专业职能的同时,基本上实现了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保姆式”管理向纳税人依法自觉主动申报纳税的转变。
2.6.3. 199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确定了在2010年以前实现“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
2.6.4. 自2000年以来,按照“科技加管理”的新思路,试点推行信息化支持下的专业化的新一轮征管改革,并提出同步推进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
2.7. 信息技术的挑战
2.7.1. 自八十年代末期开始的税收征管信息化的进程已经普及到全国所有税务机关,尽管各地发展不平衡、不统一,但也从手工操作向自动化办公方向迈出了一大步。
2.7.2. 表八:全国税务机关拥有计算机数量情况表(单位:万台)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总台数 2.5 4.5 8.5 12.2 15.7 20 25 30 44
比上年±% - 80 88.9 43.5 28.7 27.4 25 20 46.7
2.7.3. 九十年代中期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为税收征管工作实现信息化提供了更广泛的应用可能,同时也对征管信息化的水平提出了不可回避的挑战。
2.7.4. 全社会的信息化进程,特别是电子政府工程的突飞猛进,要求税务机关信息化进程必须加速,各级政府几乎都已认识到建立全面、及时、准确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必要性。
2.7.5. 税务系统在完善自我、适应发展的进程中,无论在征管业务方面,还是队伍建设方面都对征管信息化提出了日益迫切的发展要求。
2.8. 加入wto和电子商务的挑战
2.8.1. 中国已于2001年12月加入wto,中国的经济将进一步与世界接轨,税收征管与国际惯例接轨势在必行,税收立法与行政执法必须适应这一变化。
2.8.2. 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贸易和结算方式,并具有无国界、数字化等特点,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产生了较大的税款流失风险和税款转移的可能。因此,还必须在传统的税收征管体系之外,建立一套依托于因特网的电子税收征管体系,对电子商务进行比较有效的监管,维护国家的利益。
2.8.3. 在当前世界经济发展普遍不景气的情况下,我国的经济一直保持了较高发展速度,但世界经济的景气度对我国以出口为主的经济发展模式影响也愈加明显,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税收征管原则,提高征管效率,是我国保持经济持续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减少外界影响的必然要求。
2.9. 税收征管面临的风险和主要问题
2.9.1. 税款流失仍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税收征管最主要的风险,我们还没有足够的能力去估价流失的程度,并找到迅速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
2.9.2. 因税源监管能力不足而造成的税款流失,重点在规模相对较小而数量庞大的小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大中型国有、股份制企业次之。
2.9.3. 从征管力量的分布看,大约80--90%的税务人员管理着10--20%的税收收入,而以大约10--20%的人员管理着80--90%的税收收入,管理力度明显不足,征收成本也因此居高不下。
2.9.4. 偷、逃、骗、抗税的大案要案时有发生,行政处罚力度不够,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困难重重,对犯罪行为的震慑与打击力度明显不足。
2.9.5. 基层征管机构的设置过于分散,尤其是科级以下的分局和税务所数量过于庞大,制约权力、降低成本以及信息化都难以实现。
2.9.6. 在社会综合管理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与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之间以信息共享为主要内容的工作配合难以实现,严重影响税务机关监管税源的能力。
2.9.7. 信息系统缺乏统一规划,缺乏统一的税收征管指标体系,特别是征管软件不统一,无法支持网络化的应用;数据质量不高、系统存在着安全隐患,这些都有可能引发系统瘫痪等灾难性事故。
2.9.8. 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尤其是综合型管理人才与高级专业人才缺乏的矛盾日益突出,由此而引发的高层决策能力和宏观管理水平不高值得担忧。
2.9.9. 杜绝行政执法的随意性,防范由此而引发的税务人员违法腐败行为,仍缺乏与税收征管工作有机结合的治本措施。
3.1. 税收收入
3.1.1. 确保税收收入与经济同步增长,或略高于经济增长;在gdp增长7%左右的前提下,保持税收10%左右的增速,总规模将在2004年超过2万亿元。
3.1.2. 表九:2003年--2006年税收收入预测表(单位:亿元) 2003 2004 2005 2006
税收总收入 18500 20500 22500 24500
比上年±% 12.1 10.8 9.8 8.9
比上年增收 2000 2000 2000 2000

3.2. 组织结构
3.2.1. 逐步实现税收征管机构统一设置,全国国、地税机关一律按照总局、省局、地市局、区县局四级设置,统一级别,统一称谓。
3.2.2. 最大限度地压缩区县局(不含区县局)以下的派出机构(“股”级的分局和税务所),力争在5年内压缩30%,压缩的重点在城市地区。
3.3. 纳税服务
3.3.1. 纳税人实现多元化申报缴款方式的比重,在城市地区达到80%以上。
3.3.2. 2004年抽样调查的纳税人综合满意度达到80%以上,2006年达到90%以上。
3.4. 税源监管
3.4.1. 2004年,80%左右的地区实现与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系统联网运行;2006年,80%左右的地区实现与银行系统的联网运行。
3.4.2. 5年内在80%左右的城市地区,以中小企业纳税人为主,分行业陆续推广使用税控装置。
3.5. 征管信息化
3.5.1. 2004年三分之二省级的国税系统和三分之一省级的地税系统使用全国统一的征管软件ctais。
3.5.2. 2006年实现全国税务系统征管信息系统全部与总局联网运行。
3.6. 干部素质
3.6.1. 加大干部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调动每个税务干部的积极性,发挥各自所长。
3.6.2. 对干部实行分类管理,培养复合型和专业型人才,重组人力资源,以适应不同岗位的需要。
3.6.3. 2006年,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税务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达到70%以上。
4. 征管机构
4.1. 税务机构的现状
4.1.1. 省以下征管机构除按属地管理原则设定的以外,尚有省局和地市局直属的征收分局以及涉外分局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4.1.2. 除按行政级别设定的征管机构以外,一些地区还有自行提高行政级别的半格局。
4.1.3. 区县(不含)以下设立的征管机构数量过于庞大,全国共有36499个税务所(分局)(截止2002年末)。
4.1.4. 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不统一。
4.1.5. 改革试点单位的专业机构设置不统一。
4.2. 征管机构调整的目的和方法
4.2.1. 统一全国税收征管机构的设置原则,一律按照总局、省局、地市局和区县局设定,取消各类直属征收分局和自行升格的半格局。
4.2.2. 分解上收行政执法权力,减少集管理、征收、检查等各项征管职能于一身的综合征管机构,逐步实现信息化支持下的专业化管理。
4.2.3. 最大限度地压缩分局和税务所一级的基层征管机构,在解决行政执法权力的同时降低税收成本。
5. 征管法规
5.1. 征管法规体系
5.1.1. 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是征管法规体系的最高层次,已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九届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5月1日开始实施。
5.1.2. 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是税收征管法规的第二层次,已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并于2002年10月15日起实施。
5.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将根据《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就税收征管操作层面的主要原则做出规定。
5.1.4. 有近30项的税收征管单项制度需要用一年半左右的时间陆续制定完成,最终形成新的税收征管法规体系。
5.2. 完善税收征管法规体系的基本原则
5.2.1. 税收征管法规体系的制定与完善必须服从税制改革与征管改革的要求,包括本规划纲要中经批准可以付诸实施的内容。
5.2.2. 新的征管法规体系必须注重可操作性,涉及到征管过程中的复杂情况,应尽可能详尽地做出规定,避免管理过程中的疏漏。
5.2.3. 完善税收征管法规还应注重通过征管信息化为税收征管的程序和手续更加简化、有效提供新的可能。
6. 征管信息化
6.1. 征管信息化的现状
6.1.1. 征管信息化已在全国税务系统取得长足的进步,信息化促进了观念的转变和素质的提高,大幅度提升了征管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培养了一批专业管理人才。
6.1.2. 自八十年代末期就已经开始进行征管信息化的统一规划,但由于各种原因,并未严格按照规划执行,加之现有的征管信息系统存在重复建设、应用不统一、信息不能充分共享、数据质量不高、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与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不相适应。
6.1.3. “金税工程”二期已在全国国税系统成功地开通运行,在强化了增值税管理的同时,极大地促进了征管信息化的进程。
6.1.4. 由世界银行和日本国政府贷款资助的ctais(china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information system)已在全国22个城市和3省1市试点运行成功,为统一征管应用软件创造了条件。
6.1.5. 为解决信息化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信息系统建设的“一体化”总体方案,为征管信息化指明了工作方向。
6.2. 统一征管软件
6.2.1. 在完善ctais软件的基础上,加速推广统一征管软件的进程。力争在2004年完成三分之二的省级国税系统和三分之一的省级地税系统统一征管软件的推广工作。
6.2.2. 尽快确立地税征管软件的开发思路,加快解决国、地税信息共享问题。
6.2.3. 尽早完成ctais软件、金税工程二期、出口退税、涉外税收等征管软件的整合工作,彻底统一税收征管应用软件,建设金税工程三期。
6.2.4. 力争在2004年内完成金税工程三期应用软件的开发,主要内容是简化优化软件的业务流程与数据库结构,以三层(或多层)体系结构和组件化策略,适应业务覆盖面不断增加、进一步集中处理和海量信息分析利用的需要。
6.3. 建立数据处理中心
6.3.1. 2003年以前数据处理以集中到地市级为宜,2004年以后随着金税工程三期的逐步推广,进一步提高数据处理的集中度,实现按省集中处理的新模式。
6.3.2. 为减轻基层征管部门处理数据的工作压力,确保数据质量,降低管理运营成本,应倡导在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成立数据处理中心。
6.4. 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
6.4.1. 要采用技术推动策略促使税收征管业务需求的优化与简化,并据此不断完善应用软件,确保或提升系统运行质量与效率,培养复合型人才。
6.4.2. 把“万无一失”作为征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质量的目标要求,确保征管数据的质量,培养专门人才,建立安全、高效的数据录、审、调、存、传等系统管理工作机制。
6.4.3. 利用各种先进手段和严格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体系建设,逐步完善海量数据的各种备份和防灾机制。
6.4.4. 要积极探索新的有效管理机制,保障征管信息系统的管理、建设、运行维护、优化升级的顺利进行。
6.5. 实现征管信息系统全国联网运行
6.5.1. 随着ctais软件按省试点推广的进程,逐步通过省局与总局的联网试运行,并力争在2006年实现全国税务系统税收征管业务与总局联网运行。
6.5.2. 随着税务系统内部征管信息化的进程,陆续实现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与政府和社会有关部门间的联网运行。工作重点是在省、地两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之间联网运行。
7. 征管业务重组
7.1. “集约化”工作原理的导入
7.1.1. 将“合理地配置各种资源、形成精细的分工、紧密的联系和有效的制约、以最小投入求得最大产出的组织社会化大生产”的“集约化”原理导入税收征管工作。
7.1.2. 按照税收征管专业化要求,在信息化的支持下,按照优化、简化以后的征管业务流程将行政执法的各个工作环节分解到信息系统的“流水线”上。
7.2. 业务流程和岗责体系
7.2.1. 充分重视信息化的技术推动与规范制约作用,重新按照新的税收征管法规体系描述税收征管业务流程,确定税收征管各项业务的岗责体系。
7.2.2. 税收征管的岗责体系相当于税收执法“产品”的iso9000质量认证体系,应包括征管工作的职责、分工、标准、操作、权限、程序、联系、制约、考核、评价等各项具体内容。
7.3. 征管质量的考核评价
7.3.1. 科学设置征管质量考核评价的指标体系,并全部根据信息系统的原始数据自动生成。
7.3.2. 征管质量的考核评价应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过错责任追究制一并进行。
7.4. 关于简化问题
7.4.1. 由于长期的工作积累和传统的职责分工,以及税收征管环境的日趋复杂,税收征管工作面临大量的重复、繁琐、掣肘和浪费现象,必须下大决心对现有的工作程序、手续、档案、票据进行大幅度的简化,以确保各项征管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7.4.2. 简化工作除考虑征收管理自身的负担以外,还要充分考虑税法规定以及纳税人的期望。
8. 税源监管
8.1. 税收征管能力
8.1.1. 普遍存在的税收风险,使税务工作者对自身的征管能力进行了深刻的反思:经济决定税源,但税源不等于税收,在税源一定、税法不变的前提下,税源转化为税收的多少主要取决于征管能力和水平的高低。因此,税收征管能力集中表现在对税源监管的能力上,税源监管是税收征管基础的基础,税收征管的重点必须放在税源监管上。
8.1.2. 税源监管是税务机关利用各种方法对税收与经济之间关系的监视与控制,以分析并掌握税基的规模与分布。此项工作作为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责,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全过程。
8.1.3. 税源监管能力的低下是造成税款流失的主要原因之一。税务机关内部和外部信息不畅通、不及时、不准确又是税务机关税源监管能力至今不能提高的客观因素。
8.2. 税源监管的主要内容
8.2.1. 税源有宏观、微观两个层次,税源监管也具有宏观、微观两个层次。
8.2.2. 宏观层次的税源是指整个税收收入的来源,在统计上表现为国内生产总值(gdp)。
8.2.3. 宏观层次的税源监管已从税收角度对gdp创造和使用全过程的监管,即对整个经济运动过程的监管。
8.2.4. 微观层次的税源监管是指各个具体税种的收入来源,一般表现为各个具体税种的税基。
8.3. 税源监管的主要任务
8.3.1.了解并掌握纳税人财务核算和相关生产经营的情况是税源监管的传统方法。这些情况集中体现在纳税申报表格之中,结合审查账簿报表,参考生产经营情况,提高税源监管的能力。
8.3.2. 通过银行了解并掌握纳税人的资金周转情况是税源监管的第二种重要手段。此种方法有待国家对银行开户和现金管理制度的完善和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支持。
8.3.3.通过税控装置了解并掌握纳税人最主要的税基----流转额是税源监管的第三种渠道,新《税收征管法》已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应尽快强制推行。
8.3.4. 综合使用以上三种方法,不仅可以对某一纳税人的某一税种当期纳税情况进行审核,还可以通过海量信息对地区、行业纳税情况作出科学评价。
8.4. 税源监管与税收计划
8.4.1. 随着税源监管能力的不断提高,必然带来“重视能力、淡化指标”的工作结果,但在可见的若干年内,税收计划仍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不容忽视。
8.4.2. 税源监管的结果不仅可以指导征管工作,还可以使税收计划与分析工作摆脱盲目的窘境,为税收决策提供了更加科学、准确的参考。
9.纳税评估
9.1. 广泛引入评估机制
9.1.1. 作为国际上税收征管的通常做法,纳税评估在防范税收风险、提高征管能力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应作为近期改进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9.1.2. 纳税评估的内容十分广泛,但应以审核、评价纳税申报准确性为主要内容,首先在流转税和所得税税种开展。
9.1.3. 财产类税收征管也有赖于评估机制的不断完善和评估能力的不断提高,应注重学习相关知识,培养评估人才。
9.2. 纳税信誉等级制度及其管理
9.2.1. 在纳税评估的基础上应建立纳税信誉等级制度。信誉等级制度既可鞭策纳税人依法自觉纳税,又可以简化办税的程序和手续。
9.2.2. 纳税信誉等级制度是防范征管风险的有力措施之一。
9.2.3. 在同一地区不同纳税人和不同税种之间,应建立统一的综合评议指标,并由专门机构的专门人员负责管理,纳税评估和信誉等级工作原则上应由不同的专业人员分工管理。
10. 防范征管风险
10.1. 引进风险意识
10.1.1. 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引进风险意识是近年来管理科学的发展趋势,税收征管工作中的风险直接制约着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10.1.2. 引进风险意识可以使各级税务机关更加深刻地从战略管理的角度认识自身工作的本质及其规律,防范征管风险的举措又可以使税收征管工作获得更多的主动性。
10.2. 防范税收风险的重点工作
10.2.1. 减少税款流失是防范征管风险的主体工作任务,工作的重点是引导纳税遵从、强化税源监管、开展纳税评估、提高稽查质量和办案速度、严格行政处罚等各项工作。
10.2.2. 打击偷、逃、骗、抗税也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重点是在强化征管机制的同时,加大对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为解决税收违法案件移送侦查的工作机制问题,应加速税务警察队伍的建设,但应以刑事侦查为主,不应负责税务治安工作。
10.2.3. 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规避听证、复议、诉讼过程中的征管风险也应是重点工作之一。
10.2.4. 以提高数据质量和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各项安全机制是防范征管信息系统发生灾难性事故的重要工作。
10.2.5. 以完善征管机制和手段,建立行风廉政建设的治本机制是防范税务人员违法乱纪的良策。
10.3. 经济风险与税收征管
10.3.1. 在经济发展平稳时期防范征管风险的预期目的是容易达到的,但在经济发展非常时期,特别是在经济衰退和萎缩时期,防范征管风险将面临更大的压力。
10.3.2. 解决经济风险时期税收征管压力的唯一途径是按照风险管理的基本方法,努力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并进一步规避税收征管风险。
11. 征管成本
11.1. 树立征管成本观念
11.1.1. 在传统的征管模式和管理理念中,征管成本被长时期忽略,即使在近年的改革中开始注意到征收成本问题,但我们仍不能找到一种可能的方法来计算或考核税收的征收成本。
11.1.2. 成本管理应该是征管战略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首要的任务是在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决策层领导干部中树立成本意识。
11.1.3. 在确定征管成本构成的基础上,要十分注重税收总规模对征管成本的影响,增加税收收入的总量是比减少征管费用开支更加有效的降低成本的方法。
11.2. 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的基本途径
11.2.1. 信息化无疑是降低征收成本的重要手段,但前期的投入、后期的运行维护与优化升级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投入,因此,建议就“金税工程”三期向世行申请第二笔贷款。
11.2.2. 精简机构、简化征管程序和手续、推广零散税收的委托代征、推行纳税信誉等级制度、引导纳税人自觉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推广税务代理都是压缩征管成本的有效途径。
11.2.3. 改革税务档案的管理办法、简化税收票证制度、探索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的举证责任制度,也将有利于征管成本的降低。
11.2.4. 在有条件的城市地区,按照“抓大控小”的原则,对零散税收实施简易管理办法,不仅可以集中力量管理重点税源,也有利于降低成本。
11.3. 建立税收征管成本监督、考核机制
11.3.1. 随着管理水平的提高,应尽早建立征管成本的考核、监督机制以促使税收征管工作进一步树立成本意识,关注成本管理工作。
11.3.2. 建议为此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借鉴国际行政成本管理经验,结合中国税务的实际情况提出工作方案,尽早建立我国税收征管成本管理的初步机制。
12. 纳税服务
12.1. 征管观念的转变
12.1.1. 传统的征管工作观念建立在基本上不相信纳税人能够依法纳税的主观判断上,工作的重点也就必然注重监督与惩罚,经常为解决个别问题而普遍开展工作,征纳双方关系相对比较紧张。
12.1.2. 新的征管观念建立在基本上相信纳税人能够依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基础上,纳税服务必然成为管理的重点之一。
12.2. 健全纳税服务体系
12.2.1. 传统的纳税服务着重解决工作态度问题,通常被认为是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转变观念以后的纳税服务应该是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新征管法已有明确的规定。
12.2.2. 为此,应该建立定期征询纳税人对税收征管工作意见的制度,了解纳税人合法合理的期望,进而修订和完善有关纳税服务的制度和规定。
12.2.3. 应制定公布《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并以简洁明了的方式广为宣传,使纳税人人人皆知。
12.2.4. 当前规范纳税服务的重点应侧重于宣传送达、辅导咨询、办税培训、表票供应、受理申报申诉等征管前沿性工作。
12.2.5. 要制定并推广文明执法用语、首问责任制、限时服务、公开办税等纳税服务工作制度,引导纳税人依法自觉纳税,提高纳税遵从意识。
12.2.6.推行电子申报、邮寄申报、电话申报等方便纳税人的多元化申报方式和电子缴税、银税联网缴税等多渠道纳税方式。
12.3. 税务代理
12.3.1. 税务代理是纳税服务社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机关应在加强行政管理的同时,倡导与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12.3.2. 税务代理必须是完全独立的社会中介事业,代理机关应该在纳税人完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受理各种合法的代理事项,严格禁止行政行为有偿化。
12.4. 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12.4.1. 税务机关应充分尊重纳税人希望降低纳税成本的愿望,包括尽可能地节省纳税人的办税时间、金钱与精力。
12.4.2. 法定的纳税服务必须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无偿提供,税务机关也应有足够的经费支持,印制并无偿发放各种通俗易懂的税收宣传品。
13. 法律救济
13.1. 法律救济的相关法律制度
1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经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于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制定实施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将于2003年修订完善。
1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经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
1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经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13.2. 法律救济制度对税收征管工作质量的意义
13.2.1. 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是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征管工作的最后环节,又是一项相对独立的部分。复议工作对征纳矛盾的解决,既是对纳税人的救济,又是对征管、服务质量具有法律权威的检验。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形式上虽与征管没有很大关系,但实质上与复议一样(统称法律救济),都起到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检验税收征管质量的作用(当然,这种检验来自于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