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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意见

时间:2024-07-03 09:24: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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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意见

教社科[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31号)精神,进一步改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促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改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重要意义

  1.开展科学有效的科研评价,是推动科研管理创新,优化研究资源配置,构建现代科研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新时期新阶段,以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改进科研评价,对树立良好学术风气,提升研究质量和创新能力,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建设高等教育强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近年来,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工作在探索中前进,在改进中发展,有效调动了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力推动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但与时代和事业迅速发展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注重理论创新和实际应用价值的质量评价导向有待进一步强化;符合哲学社会科学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分类评价标准有待进一步完善;科学合理、诚信公正的评价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重数量轻质量、重形式轻内容的评价方法亟待根本扭转;重人情拉关系、本位主义、门户之见等不良现象亟待有效遏制。因此,必须把改进科研评价工作作为一项紧迫任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紧抓好,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健康发展。

  3.改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激发研究活力为根本,以提升研究质量为导向,以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科研方法创新为重点,以改革体制机制为动力,完善评价标准,健全评价制度,规范评价办法,构建评价体系,为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的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4.改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质量为先,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确保评价活动在阳光下运行;坚持价值性与科学性、民族性与国际性、继承积累和探索创新的统一,更好地发挥科研评价对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导向、激励与诊断作用。

  二、确立质量第一的评价导向

  5.切实强化评价的质量意识。要牢固树立科学的质量观,正确把握数量和质量的辩证关系,将创新和质量导向贯穿于科研评价的各个环节、各个层面,从根本上改变简单以成果数量评价人才、评价业绩的做法,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能力和研究水平不断提升,推动优秀人才和精品力作不断涌现。

  6.严格遵循评价的质量标准。要以遵循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为最终标准,以服务国家需求、引领学术发展的实质性贡献为取向,严格坚持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一,更加注重研究成果的学术原创性和实际应用价值,切实推进理论与实际结合。把是否发现新问题、运用新方法、使用新资料、提出新观点、构建新理论、形成新对策等作为衡量研究成果质量高低的主要内容。

  7.大力推进优秀成果和代表作评价。研究成果是研究水平的集中体现,是判断研究人员、项目、团队、机构绩效和水平的根本依据。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要坚持以研究成果为主要评价对象,大力推行优秀成果和代表作评价等各种有益做法。要科学设置考核周期,引导研究人员潜心钻研、铸造精品,力戒过多过繁的评价;合理确定评价时限,使研究成果经得起时间的检验,杜绝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充分尊重研究成果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破除学术合作的制度壁垒。

  8.正确认识《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A&H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等引文数据在科研评价中的作用,避免绝对化。摒弃简单以出版社和刊物的不同判断研究成果质量的做法。对研究成果的具体贡献和不足之处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力戒虚假浮夸。

  三、实施科学合理的分类评价

  9.建立健全分类评价标准体系。要针对人员、项目、机构、成果等不同评价对象,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论文、著作、教材、研究报告、普及读物、非纸质出版物等不同研究成果形式,建立健全符合哲学社会科学特点的分类评价标准体系。

  10.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研究成果。基础研究应坚持服务国家目标与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研究成果要在思想理论上有所创新,传承文明上有所贡献,学科建设上有所推动。应用对策研究应以重大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研究成果要在提升国民素质上有所作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上有所突破,为党和政府提供决策服务上有所建树。

  11.合理运用恰当的评价方式。要深刻认识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评价的复杂性,准确把握评价对象的不同特点,坚持同行评价和社会评价相协调、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衔接、当前评价和长远评价相补充,增强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四、完善诚信公正的评价制度

  12.加强评价制度建设。完善评价答辩制度、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反馈制度、申诉制度、举报制度和回溯评价制度,确保评价活动规范有序。健全以随机、回避、轮换为基本原则的专家遴选制度,大力推行匿名评审、署名评价,建立健全评价专家信誉制度、问责制度。建立评价结果的公布和共享制度。积极探索“非共识”研究项目和成果的评价制度。

  13.完善以同行专家评价为主的评价机制。突出专家与同行在科研评价中的主导地位,注重发挥“小同行”的重要作用。健全同行会议评价与通讯评价工作机制,加强对同行评价的社会监督。根据不同学科的发展实际,积极稳妥地引入海外同行专家评价。通过多学科同行联合评价、相关学科分别评价等方式开展跨学科、交叉学科、新兴学科领域的研究评价。积极探索政府、社会组织、公众等相应研究成果受益者参与的评价机制。

  14.推动评价活动更加简约高效。优化评价过程,改进评价方法,注重评价实效,减轻被评机构和人员的负担。切实增强各类评价的相互协调,增强评价结果的共享性,避免围绕同一评价对象、相关评价主题,在相近时间范围内多头开展评价的现象。

  五、采取有力措施将改进科研评价工作落到实处

  15.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尊重哲学社会科学的特点和规律,充分认识以创新和质量为导向的科研评价对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意义,将改进评价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要统筹协调评价制度与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科研体制的改革,积极开展评价改革试点。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科研评价中的重要作用,动员各方力量,为提高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和创新能力提供保证。

  16.深化研究,强化支撑。充分发挥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以及有关学会、协会等学术组织的作用,加强评价理论和政策研究,提高评价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加强同行专家和评价结果等数据库建设,提高评价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探索建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介评价机构的资格认证和监督管理制度,引导评价机构规范运行、相互协作、健康发展。

  17.端正学风,优化环境。反对各种简单化的科研排名,维护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严肃性。规范高等学校出版社和学术期刊管理,切实把好研究成果出版与发表的关口。鼓励开展健康的学术批评,营造尊重创新、宽容失败、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的学术环境,有效防止学风不正、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以优良的学风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健康发展,以科学的评价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良学风的形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天津市地震群测群防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令第 56 号



天津市地震群测群防管理办法




  《天津市地震群测群防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0月8日经市
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
施行。
  
  
  
               天津市市长  黄兴国
                 2012年10月16日




        天津市地震群测群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防震减灾社会动员机制,防御和减轻地震
灾害,规范地震群测群防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
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群测群防的活动,适用
本办法。
  地震群测群防是指群众性的监测地震活动和防御地震灾害的
行为。
  第三条 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应当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坚
持群众参与、预防为主、测防结合、平震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领导,

定期研究解决地震群测群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地震群

测群防队伍。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群测群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防
震减灾工作经费,保障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五条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
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群测群防工作。
  建设、国土房管、财政、民政、科技、教育、卫生、气象、
农业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地震群测群防工
作。
  第六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防震减灾工作的
实际情况,制定全市地震群测群防网络建设方案,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地震群测群防网络建设
方案,制定本区县地震群测群防网络建设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
的防震减灾助理员,具体组织、指导地震群测群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
好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等工作;发现地震宏观异常情况,立即向有
关部门报告。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生产、储存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
情况,确定专人做好前款所列工作。
  第八条 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布设地震宏观观测网点,应
当充分利用气象、环境保护、水文地质、畜牧养殖、渔业水产等
现有资源。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要求,确
定地震宏观观测点,并确定专人做好地震宏观异常测报工作。
  第九条 地震宏观异常测报员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地下
水、气体、动植物、气象气候等异常现象,应当及时上报区县地
震工作主管部门;对突然出现、规模较大、情况严重的异常现象,

可以越级上报。
  其他单位和个人观测到前款所列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

可以通过电话、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所在地的区县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越级上报。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
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提出
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书面报告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市地震工
作主管部门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
  第十一条 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地
震灾情速报员网络,并建立地震灾情速报员数据库。每个行政村、

社区应当确定1至2名地震灾情速报员。
  第十二条 地震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灾情速报员应当
将震感情况或者人员伤亡、建筑损坏等情况,及时上报地震工作
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地震宏观异常测报
和地震灾情速报等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确保地震宏观异常
信息和地震灾情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以文化站、广播
站等为依托,宣传、普及防震减灾知识,提高公众防震减灾意识
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居民
做好家庭地震应急准备工作,制定家庭地震应急预案和疏散方案,

明确群众应急疏散场地并设置标识,组织群众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民自建房抗震设防的
指导,组织培训建筑工匠,推广具有抗震能力的民房标准图集,
逐步提高农民自建房的抗震能力。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防震减灾
助理员、地震宏观异常测报员、地震灾情速报员、防震减灾科普
宣传员等地震群测群防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地震群测群防人员的
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地震群测
群防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或
者奖励:
  (一)对地震群测群防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及时上报地震宏观异常信息,对形成地震预测意见发
挥重要作用的;
  (三)震后迅速上报灾情,对抗震救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取得实效的;
  (五)其他在地震群测群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九条 在地震群测群防工作中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在
地震宏观异常处置、地震灾情报送或者地震应急处置中,迟报、
瞒报、谎报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制造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规定》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规定》通知

大建委发〔2008〕92号




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建材生产及经营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业产品管理工作,促进节能减排,推广“四新”技术,市建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章,制定了《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业产品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业产品是指城镇建设、建筑工程及其配套项目使用的建材产品和部品。

第三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大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机构承担。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受理登记备案申请;

(二)组织专家进行登记备案审定;

(三)发放登记备案证书;

(四)发布登记备案目录;

(五)处理登记备案投诉;

(六)查处假冒伪劣产品。

第六条 建设工业产品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实行登记备案的建设工业产品包括涉及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建筑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产品,其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

凡列入登记备案范围的建设工业产品,均应登记备案,并取得《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

第七条 登记备案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表一式三份;

(二)生产、经营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三)有效的产品质量抽检报告、鉴定证书、产品质量证书、生产许可证等;

(四)商标注册证书;

(五)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产品技术使用说明书,施工、检验、验收方法和标准等资料。

第八条 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程序:

(一)产品供应单位(在连的生产企业、外地或境外生产企业在连的总代理商),在大连建设科技网下载、填报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提交登记备案申请表,产品标准、有效的产品检测报告、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产品生产许可证等国家强制认证证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颁发《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对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不予颁发《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并书面向申报单位说明理由。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备案产品目录。

第九条 国家产业政策推广的节能、节地、节材和环保产品,在登记备案证书上署名推广字样。作为墙改基金返还、建设工程招投标以及绿色建筑、节能建筑等各类奖项评定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备案:

(一)申请登记备案建设工业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二)申请登记备案单位提供的资料、内容不齐全的;

(三)申请登记备案单位提供资料不真实的。

第十一条 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工业产品,产品品种、设计或工艺有重大变动而影响产品性能时,须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登记备案产品的管理,每年组织抽查,跟踪监督。

第十三条 各建筑材料检验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检测不合格的建设工业产品,须及时通报登记备案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凡实行登记备案的建设工业产品,使用单位应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登记备案名录中选用产品。建设工业产品在进入工地时,应出示《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监理单位要把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情况纳入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五条 凡经登记备案公布的建设工业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举、投诉。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02年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33号文件《大连市建设工业产品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