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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借鉴辩诉交易的设想/朱曼姣

时间:2024-07-04 08:25: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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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借鉴辩诉交易的设想
朱曼姣

【摘要】 辩诉交易制度,是20世纪以来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模式。仅经历了短短半个世纪的时间,该项制度从产生、发展到成为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没有辩诉交易,然而我国的一些刑事法律制度及刑事政策无疑同样蕴含着辩诉交易的精髓。司法改革客观要求加大辩诉交易的运用,在改革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同时,可以分步设立有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制度。我国的辩诉交易应当规范化及制度化,同时鉴于特定的制度背景,应注意在立法上为其确立一定的限度,以促进辩诉交易良好动作,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与效益。

【关键词】 辩诉交易 产生 可行性 设立 限度

辩诉交易制度,是20世纪以来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模式。近年来,辩诉交易制度引起我国学术界的的关注,并开展了热烈的争鸣,出现了肯定说、否定说、缓行说三种观点。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辩诉交易的实行,极大的提高了诉讼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见, 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同时也是解决我国司法界目前存在的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问题的客观需要。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目前在我国实行辩诉交易于法无据,且有悖于严肃执行,且我国现在不具备辩诉交易生存的环境,不符合我国的国情。三是等等看,现在可以对辩诉交易进行研究、探讨、待时机成条件具备时去搞效果会更好。①
在刑事犯罪不断飙升,被喻为“诉讼浪潮将淹没法院”的现实背景下,诉讼效率成为理论和实践部门共同关注的一个焦点。如何在不违背法律和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加快案件周转,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就成为一个极为迫切的问题。辩诉交易制度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投入方面有着独特的内在价值。将辩诉交易制度引入我国刑事诉讼之中,对于刑事司法资源相对缺乏的我国来说,具有很强的理论及现实意义。笔者认为,辩诉交易对于我国来说是个新生事物,需要在实践中探索经验,逐步推开。确立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制度,就要在借鉴的过程中作出严格的限制,完善其规范,最大限度地避免其负面影响,促进刑事诉讼多项价值目标间的协调实现。
一、 辩诉交易的产生与发展
辩诉交易,又译作答辩交易,是主要为美国法所适用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根据美国较为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②
从理论和实践应用两个层面考查,辩诉交易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其一,交易的主体是检察官和被告人(主要是通过其辩诉律师进行交易);其二,交易的内容,就控方而言包括减轻指控罪、减少指控罪名数以及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等,就辩方而言,主要是作出有罪答辩,即承认有罪。其三,通过交易所获利益,就控方而言是通过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而免去了审判中的证明责任同时减少了败诉风险;就辩方而言,是获得较轻处罚的判决或者被减少了犯罪指控。其四,交易的形式表现为控辩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其五,交易的律师后果是案件不进入正式庭审,而由法院对辩诉协议予以确认并直接对被告人定罪处刑,诉讼程序终止。应当说,辩诉交易的本质特征是控辩双方通过互惠的交易行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进行处分。
辩诉交易在美国有一个发展过程。在19世纪早期或者中期,辩诉交易的处于“地下状态” ③的,而如今的美国,辩诉交易已经占据刑事诉讼的主要舞台。在美国,90%的案件是通过辩诉交易来解决的。由于辩诉交易具有结案快、效率高,有利于解决案件严重积压的问题以及能够减轻刑事司法系统的巨大压力等优点,并使得控方在证据不甚充分的情况下也可获得的被告人的定罪,所以一经问世即获得了蓬勃的生命力,以纽约市为例,据统计1990年犯罪而被逮捕的有118,000人次,其中64,000人在侦查阶段为作交易处理了,占54.24%;有54,000人按重罪起诉到法院,占45.76%,不足一半。在起诉法院的54,000人中,45,000人是按辩诉交易解决的,占83.33%;5,000人因证据不足而撤销案件,占9.26%;仅4,000人按正式程序开庭审判,占全部案件的7.41%④。尽管美国有反对者对辩诉交易程序提出种种非议,但是,辩诉交易制度在没有增加法官、检察官数量的情况下迅速解决了大量的刑事案件,节约了有的司法资源故此为司法部门乐于采用。在英国、加拿大、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以色列、巴基斯坦、菲律宾等国家的立法或者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形式的辩诉交易。但相比之下,这些国家辩诉交易制度都远没有美国发达,使用的范围要远小于美国,并受到诸多的限制。
二、 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
从每年的两院工作报告中可以看出,我国法院和检察院正面临着史无前例的案件的激增时期。以检察机关的统计为例,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841,845人,提起公诉845,306人,比上一年分别上升了17.6%和19.2%⑤。在这种情况下,仅依靠增加司法人员数量,增加司法投入并不具有太多的现实性,也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而借助于诉讼程序创新以尽快处理案件、化解矛盾、增进社会成员对司法制度的依赖与信任,无疑是务实的态度。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简易程序,将一些较轻犯罪案件简化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虽然减轻了检察机关派员出庭的压力,对法院而言,审判压力有所缓解,但尚未发挥应有功能。在简易程序之外,还应进行程序设计与创新,以完善速决程序体系。随着诉讼实践的发展,辩诉交易制度的借鉴成为我们法学界以及司法部分共同关注的话题。实践部分也开始探索,去年甚至出现了实际的案例⑥。首例辩诉交易案的诞生,显示了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移植和应用的生命力,也证明了辩诉交易制度经过改造以后,完全可以洋为中用,为我国司法实践服务。笔者认为,辩诉交易所具有的辩诉协商机制值得我们借鉴,将辩诉交易机制引入我国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当然,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措施,不可以像在美国那样占据体制中的重要位置。
笔者认为,在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对于控辩双方以及法院乃至社会,都将带来裨益,具体而言:
首先,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尽快结案,减少积案,解决案件拖延甚至久拖不决的问题,并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其表现为,在侦查阶段将会缩短破案周期;在起诉阶段,可以减轻检察机关的出庭压力,集中力量办理其他重大的刑事案件;在审判阶段,也必将大大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并使被害人的利益得到切实维护。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公安、司法机关负担明显加大,在这样的情势下,采用快速便捷的诉讼程序成为必然要求。以我国目前的状况看,公安、司法机关的经费远远不能满足办案的需要,侦查技术乃至整体侦查水平不高,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十分普遍。
无疑,刑事案件的积压和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辩诉交易得以问世并长足发展的重要原因。辩诉交易可以缩短法院处理案件的时间,为国家节省诉讼费用⑦。相比正规刑事诉讼程序可以大大提高结案率,对于解决积案有很大的作用。
其次,体现了刑事诉讼的民主性,是对被告人程序主体地位的肯定,有利于培育尊重被告人程序主体地位的观念,并使其获得实际的好处,即因其认罪而免除一系列的诉讼程序,并可获得轻的处罚。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他们最需要的莫过于恢复人身自由以及获得精神上的解脱。通过辩诉交易,可以尽早地结束羁押的不稳定状态并且被判处较少的刑罚,尽快摆脱讼累,而且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心理压力和抵触情绪的减轻。
再次,有利于将我国长期实行的“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法定化并真正贯彻执行,真正体现鼓励被告人认罪的精神,有利于促使犯罪人认罪和悔罪,有利于体现鼓励被告人认罪的精神,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刑讯逼供与超期羁押问题。以前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反常现象,大大降低了被告人认罪的积极性,导致被告人形成抗拒的极端心理,不利于对犯罪人的改造。
最后,有利于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被害人的遭受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后,无疑渴望尽早从诉讼中解脱出来,特别是尽快获得赔偿,辩诉交易恰恰能满足被害人的这一要求;而且能够节省被害人的诉讼过程中的开支,降低其诉讼成本。这一点在伤害以及交通肇事等案件中表现尤为突出。司法实践中,面对被害人因受犯罪侵害而发出的痛苦呻吟,司法系统却因自负枷锁不能给被害人以应有的补偿和慰藉。如果能够在辩诉交易的过程中考虑被害人的因素,尊重被害人参与交易权,把赔偿金额和赔偿金的支付也当做协议的内容,无疑被害人的权利能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
总之,辩诉交易制度有利于增强判决结果的可预见性,有利于节省各方的诉讼投入、降低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益,如果运用得当,对于实现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双重价值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引入辩诉交易制度,对于刑事司法资源相对短缺的我国来说,是有积极意义的,我国有着实行辩诉交易的客观需要。
三、 我国借鉴辩诉交易制度的可行性
(一)辩护与代理制度已经初步形成框架
由于被告人和被害人自身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总体上难以适应辩诉交易的需要,因此,从制度上保证被告人和被害人具备进行辩诉交易的条件就是推行辩诉交易所必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起诉阶段就可以聘请律师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公民担任辩护人。特别是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为被追诉方从事辩诉交易行为提供了直接的帮助。而被害人在起诉阶段也可以聘请代理人,帮助自己进行有关诉讼行为。当然,就对被害人实施法律援助而言,目前制度仍然存在缺陷,但是,这种制度上的完善并不是不可克服的障碍。笔者认为,总体上说我国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已经为辩诉交易制度的推行准备了初步条件。
(二)人们观念的改变为辩诉交易制度的推行提供了观念基础
这里与辩诉交易制度推行有关的观念基础主要有两个:一是资源观念;一是公正观念。就前者而言,中国人已经逐渐改变了“中国地大物博”的概念。相反“中国人口众多,资源奇缺”已经逐渐深入人心。在这种背景下,充分体现诉讼经济价值的辩诉交易制度应该能够为人们接受。就后者来说,人们的公正观念有了两方面的变化:一是理想公正观向现实公正的变化。二是效率作为正义的第二含义,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已越来越高。这使得人们在放弃传统的绝对正义观的基本上,能够较为科学地看待相对正义问题,从而接受某种情况下的第二种正义。因此,辩诉交易制度的移植并非立法者的大笔一挥,而是在制度背后的观念发生相应变化的情况下得以完成。
四、 我国刑事诉讼借鉴辩诉交易的设想
根据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和具体制度环境为辩诉交易制度所提供的生存空间以及实施辩诉交易制度国家的经验,我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 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范围
我国1996年修正刑诉法确立了简易程序,为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几年来的实践表明,我国简易程序在扩大适用面、增强适用率方面及提高简易化程度方面都需要作很大改进。而辩诉交易制度的移植和应用,正迎合这一需求,将使我国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快速化,进一步降低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在简易程序引进辩诉交易制度具有更易推行的基础。首先,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限于轻微犯罪案件,根据我国刑诉法第174条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限于“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而辩诉交易在这类轻微犯罪案件范围内应用,其负面影响和错案风险可以控制在最低限度。其次,辩诉交易不应用于惯犯、累犯案件及复杂的共同犯罪。当然,随着实践探索经验的积累及各方面制度的成熟,以后可以适用放开辩诉交易的适用范围。
(二) 明确规定辩诉交易的适用条件
笔者认为,适用辩诉交易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首先,只能是证据确实但欠充分的案件。就是说,案件有一定的证据,但证据未达到充分程度,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公诉条件,若作出不起诉决定,又不符合微罪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条件,若退回补充侦查,不仅增加了工作量,证据有可能收集不到,反而使羁押期延长的情况。换句话说,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应当是有一定证据而证据又不充分的案件,如果证据确实充分就没有必要适用辩诉交易,而应当通过简易程序来解决。
其次,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以及辩护律师参与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适用辩诉交易应当处理国家、被告人与被害人三方的利益,三方取得一致意见方能适用辩诉交易。笔者认为,应当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 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自愿性。由于被告人在文化素质和法律知识方面常常存在欠缺,以及处于被追究的地位,辩护律师的广泛参与并切实发挥作用是必不可少的。以此方能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禁止被告人与公诉人的交易,避免被告人不懂法律或谈判技巧而交易,损害应得利益。
(2) 检察机关在决定实施辩诉交易时,应当充分听取被害人的意见,特别是在被害人获得赔偿或者其他安抚方面进行充分的工作。尤其是侵犯人身、财产案件,必须首先要使被害人直接或者间接经济损失得到满足,使被害人身心得安抚。如果被害人的正当的经济权利没有得到满足或被告人有其他漠视被害人的利益的行为,被害人拒绝的,不得适用辩诉交易。
(三)限制减轻指控或处罚的幅度
辩诉交易的形式包括了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下的相对不起诉、减少指控事项和法院提出从轻的量刑请求,其中后两种形式都涉及刑罚让步的幅度问题。如果放弃刑罚的幅度过大,不仅有损司法正义,而且会使刑罚大减损应有的功能。因此,限制交易的幅度是必要的。笔者认为,控诉机关减轻指控涉及两种情形:一是数罪中放弃某个或某些罪的指控;二是一罪中存在数个犯罪构成事实的情况下,放弃部分犯罪事实的指控。在这两种情况下,控诉机关能够放弃指控的只能是其中次要的犯罪或次要的犯罪事实,数罪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不能放弃。同时,在同一罪名的数个犯罪事实中,较重大的犯罪事实也不能放弃指控。还有一点也是必须强调的,辩诉交易多发生在控方取证困难的场合,因而如证据已经充足,不存在被宣告无罪之虞,而且又不属于轻微犯罪,对于控诉方来说,自无进行交易之必要。
控方向法院提出从轻量刑之请求,也是辩诉交易的一种形式。这种请求成为交易的结果时,法院通常必须满足这种请求,以体现和维护司法的诚信。但是,控方在以请求法院从轻量刑作为交易的代价时,不能承诺大幅度减轻刑罚。为此,应当限制轻刑罚的幅度。有学者建议,借鉴英国、意大利的做法,减刑幅度为1/4至1/3,类似这样一种限制方式有参考的价值。笔者认为,减轻处罚的幅度过大过小都是不合理的。过大会使司法的公正性被严重牺牲,具不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过小则缺乏吸引力而会大大降低成交率。因此,在实行辩诉交易制度的时候,有必要制度一个指导性规范,供控诉方提出量刑建议和法官审查量刑建议时进行参照。
(四) 建立辩诉交易的司法审查机制
如果缺乏必要的审查监督机制,辩诉交易因为缺乏必要的制约而很难防止牺牲正义进行交易的情形。各种审查监督机制可能都很重要,或者说都不可缺少,它们能从各个方面对辩诉交易进行制约,防止其进行无原则的交易,但其中司法审查机制尤为重要,因为只有这种制约才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直接否定一项错误的交易。司法审查意味着控诉机关与辩护方达成交易协议后,有义务接受法院的审查,而法官亦有权撤销公诉机关与辩护方达成的交易。笔者认为,法官在对辩诉交易行使司法审查权的时候,有两点必须作为原则予以明确:一是如果辩诉交易的内容只是减少指控,法官必须遵循无控诉即无审判的原则,不得主动直接进行干预。只有在被害人依《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直接进行起诉权的情况下,法官才可以审查其交易的内容。如果辩诉交易确实严重损害了司法正义,法院可以要求控诉机关重新考试交易内容,否则,法院可以依法直接受理被害人的起诉。二是法官不得滥用否决权。辩诉交易作为一项制度一旦确立,应该保持它的公信力,法官有权推翻达成的任何交易,但法院也不得随意行使这项权力,否则辩诉交易便会名存实亡。
(五) 建立不正当交易的救济机制
实践表明,任何再完善的法律,都不可能天衣无逢。法律制定后,一经适用,都可能会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担缺陷或者问题。因此,不正当辩诉交易的发生无法完全避免,为了最大限度地防止不正当交易的发生,或者在不正当交易发生后能够及时加以救济,必须建立配套的救济机制。笔者认为,这种救济机制主要有两项内容:一是建立制约机制,主要是指被害人制约机制、被告人制约机制、法官审查机制;二是审判监督程序对辩诉交易具有适用性。辩诉交易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发现或有证据证明交易是在严重违反司法公正的情形下达成的,或者说交易严重损害了司法正义,那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辩诉交易案件并纠正错误,应该是完全必要的。这不会影响或者至少不会严重影响辩诉交易制度的公信力和辩诉交易的成交率,因为审判监督程序的重新审查一项辩诉交易是否损害了司法正义原则时,其标准与不存在辩诉交易制度情况下审查某项判决有无错误、是否公正的标准是有区别的。辩诉交易结案的刑事诉讼案件,是否进入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判监督程序后是否改判,主要决定于原来的交易是否出自双方完全的自愿,交易的过程和结果是否与司法正义严重背离。通过上述两种救济途径,辩诉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害司法正义的错误将及时得到纠正。
通过严格的制度设计完全可以吸收西方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制度中关于解决刑事诉讼效率的合理制度因素-辩诉交易。没有必要局囿于法系背景去看待传统的制度实践一项变革。同时,笔者认为以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而否定和抹煞辩诉交易的应用价值,是一种最轻而易举的封杀,但它不能说明究竟是立法的错误,还是司法的错误。未来中国的刑事诉讼模式是一种兼采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以公正为基本理念的高效的折衷模式,这需要学者锐意创新的勇气和决策者敢于试验的魄力。
注释:
①参见《人民检察》2002年第7期,专题讨论。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化工部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1988年10月31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目的在于规定具体的监测项目、监测方法、采样布点及数据处理的方法,统一报表格式及上报制度,以保证《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污染源监测与环境监测
第三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化工三级站的例行监测,未设监测站(组)及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厂矿,由主管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下达任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级站负责进行例行监测,一级站对重要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
第四条 工业排气筒及锅炉烟囱监测
(一)直接排出废气到周围大气的工业排气筒及锅炉烟囱可根据污染程度主次进行选测。其采样位置、采样方法、分析方法及计算方法按《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害物质的排放量单位为kg/h,排放浓度单位为mg/立方米(标)。
(二)监测时间在生产设备处于正常运转条件下每季度监测一次。对工艺变化较大的污染源应根据其变化规律进行测定。若现有条件不能进行监测,则应征得主管厅(局)同意,并在上报时说明。
(三)监测项目分必测项目与选测项目。
必测项目 附录1中二氧化硫、硫化氢、氯气、氯化氢、氮氧化物、硫酸雾、氟及氟化物、酚、苯类、氨、粉尘。
选测项目 附录1中除必测项目之外的监测项目。
各站可根据工厂生产工艺特点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对必测项目与选测项目做适当调整,但应在上报时说明。
(四)各项监测指标的计算
按《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废气流量及有害物质排放浓度,但应换算成标准状态,即废气流量单位为立方米(标)/h,有害物质排放浓度单位为mg/立方米(标)。
有害物质排放量计算方法按附录二执行。
(五)监测报表内容及格式按附表一填写。
第五条 大气监测
(一)大气监测范围为厂区及厂属的生活区的大气环境。
(二)大气监测布点以网格布点为主,结合考虑人群与建筑物分布等因素。
(三)大气监测中的采样、分析、数据处理等,按《环境监测分析方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监测时间为每季度监测一次,每次连续5天,每天不少于3次
(五)监测项目的必测项目与选测项目应与工业废气监测基本一致。
(六)各项监测指标的计算方法按附录三执行。
(七)监测报表内容及格式按附表二填写。
第六条 车间(装置)废水监测
(一)车间(装置)废水指生产车间(或生产装置)排入厂总下水管网的生产废水,按附录四中所列项目进行有害物质监测。
必测项目为硫化物、氰化物、氟化物、挥发性酚、有机氯、有机磷、苯类、汞、砷、铅、六价铬、镉。
选测项目按附录四中除必测项目以外的监测项目。
各站可根据工厂生产工艺特点与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对必测项目与选测项目做适当调整,但应在上报时说明。
(二)每月监测3次,采样点设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备排出口,在正常生产时采样,样品应有代表性,废水流量半年测定1次。
(三)采样方法、分析方法及计算按《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有关规定进行。
(四)各项监测指标计算按附录五执行
(五)监测报表内容及格式按附表三填写。
第七条 厂(矿)外排废水监测
(一)厂(矿)外排废水指工厂(矿山)排到城市下水道或河流湖泊海洋中,亦即排出厂外的废水。所有外排放口都必须设采样点进行监测。
(二)每月至少监测3次,在正常生产时期采样,样品应有代表性。废水流量半年测定1次。
(三)采样方法、分析方法及计算按《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有关规定进行。
(四)监测项目、必测项目除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外,还有pH值、悬浮物、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
选测项目按附录四中除必测项目外的监测项目。
(五)各项监测指标计算方法按附录五执行。
(六)监测报表内容及格式按附表四编写。

第三章 监测管理
第八条 监测数据的审核与管理
(一)监测数据必须及时、准确、有代表性。
(二)应建立原始记录、监测分析报告台帐及试验数据台帐,字迹要工整。
(三)各种台帐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原始记录已建台帐的保存1年,监测分析台帐和试验数据台帐长期保存。
(四)各监测站(组)应建立差错判定制度。
(五)数据须经核对及监测站(组)技术负责人审查并签字,方可报出。
第九条 有关监测质量保证的几项规定
(一)各监测站(组)使用的标准溶液应指定专人负责配制和标定,盛装标准溶液的试剂瓶应标明有效期,超过规定有效期必须重新配制和标定。
(二)玻璃刻度仪器应按规定校验方法校正(包括滴定管、移液管、容量瓶等)。标准计量器(包括天平、温度计、比重计、流量计、秒表等)应由国家规定的校验单位校正后,方可使用。
(三)分析所用仪器的准确度及监测中所用标准曲线的校验应按有关监测分析质量保证规定进行。
(四)监测分析方法,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分别采用《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与《环境监测分析方法》。统一方法中未列入或不适用者可自选方法,检出限、准确度、精密度应验证合格,并将方法来源及依据报上级监测站。

第四章 监测报告制度
第十条 化工环保监测报告制度采用季、年报。三级站向所属二级站报季报和年报,二级站汇总向化学工业部环保监测中心报年报,环保监测中心统一汇总报化学工业部。
第十一条 季报:三级站在下个季度第一个月前10天内上报二级站。年报:三级站在次年1月15日前报二级站,二级站在次年第一个月内上报化学工业部环保监测中心,环保监测中心在次年第二个月内报化学工业部。
第十二条 二级站、三级站每年年终均要编写年度总结与污染状况报告,于次年一月份内报化学工业部环保监测中心,环保监测中心年度总结与污染状况报告于次年第一季度内报化学工业部。
第十三条 各级监测站在参加污染事故调查与监测后,应及时写出调查报告报上级站。
第十四条 二级站、三级站在向上级站报送报表与报告时,应同时报送同级主管部门。因某种原因(如停车、停产等)不能进行监测的,应向上级及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二级站、三级站可根据《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规定》与本实施细则制订本站工作细则,并报化学工业部环保监测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化学矿山环境保护监测按《化学矿山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细则》执行,由化学工业部化学矿山环境保护监测站汇总按本细则中的监测报告制度向化学工业产环保监测中心报送报表与报告。
第十七条 在国家正式发布废渣监测分析方法之前,暂不进行废渣中有害成分的监测分析,但应调查废渣名称与废渣成分,并进行废渣排放量的测算,测算方法参考《环境统计手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化学工业部环保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附表
附录一 工业废气监测项目
附录二 废气中各项监测指标计算方法
附录三 大气环境中各项监测指标的计算方法
附录四 工业废水监测项目
附录五 废水中各项监测指标计算方法
附表一 工业排气筒、锅炉烟囱排放废气监测报表
附表二 厂区、生活区大气监测报表
附表三 车间废水监测报表
附表四 厂外排放口废水监测报表
附录一 工业废气监测项目
类别 监测项目
有机化工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总烃、硫化氢、苯类、
酚、粉尘、一氧化碳、氯、氯化氢等。
氮肥 一氧化碳、氨、硫化氢、酸雾、二氧化硫、粉尘、氮
氧化物等。
磷肥 二氧化硫、氟化物、酸雾、粉尘等。
氯碱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氯化氢、氯乙烯、汞等。
纯碱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粉尘。
硫酸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硫酸雾、粉尘等。
染料 二氧化硫、硫化氢、氯、氯化氢、光气、汞等。
橡胶 二氧化硫、硫化氢、苯类、粉尘等。
农药 硫化氢、氯、氯化氢、苯类、硫醇、光气、汞、粉尘
等。
油漆 苯类、酚、粉尘等。
焦化 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烟尘、苯类、硫化氢、氨、酚、
苯并(a)芘等。
附录二 废气中各项监测指标计算方法
每小时排放量 有害物质每小时排放量=排放浓度×废气流量÷1000000(kg/h)
废气流量应采用实测值,若不能实测,可采用物料衡算法、经验系数法求取,或用铭牌标定值,但铭牌标定值应校验。
季排放量 有害物质的季排放量=排放浓度×废气流量×季生产时数÷1000000(kg/季)
年排放量 每季监测一次的有害物质的年排放量为四个季度累计值。
每年监测一次的、有害物质的年排放量=排放浓度×废气流量×全年生产时数÷1000000(kg/年)
检出率与超标率 排气筒与烟囱有害物质的检出率=
检出数据个数
————————×100%
监测数据总个数
废气超标率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进行计算。
超标数据个数
超标率=—————————×100%
监测数据总个数
无排放标准的项目暂不计算超标率。
附录三 大气环境中各项监测指标的计算方法
测定总个数中检出个数
季任一次检出率=————————————×100%
某测点测定总个数
全年任一次检出率取四个季度检出率的算术平均值。
测定总个数中超过标准的个数
季任一次超标率=————————————————×100%
某测点测定总个数
全年任一次超标率取四个季度超标率的算术平均值。
各测点日平均浓度,按各次监测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如遇样品浓度小于最低检出浓度,则该次监测以1/2最低检出浓度参加日平均浓度计算。
日平均值总个数中检出个数
日平均检出率=————————————————×100%
某测点的日平均值总个数
全年日平均检出率取四个季度的日平均检出率的算术平均值。
日平均值总个数中超过标准的个数
日平均超标率=——————————————————×100%
某测点的日平均值总个数

全厂区(生活区)日平均值(C),根据每个测点日平均值及其代表的面积(S),按面积加权平均计算之,即:
_ _ _
_ C1S1+C2S2+…CnSn
C=————————————
S1+S2+…Sn
_
式中 C——全厂区(生活区)日平均浓度值;
_ _
C1··· Cn——各测点某污染物的日平均浓度值;
_ _
S1··· Sn——各测点所代表的面积。
全厂区(生活区)季平均浓度值,取5天全厂区(生活区)日平均值的算术平均值。
全厂区(生活区)年平均浓度值,取四个季度的算术平均值。
超标率计算中,“标准值”选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3095-82)中的三级标准,远离工厂的生活区选用二级标准。无环境标准的项目不计算超标率。
全厂有害物质年排放量为年终累加四个季度的值。
每项有害物质的季外排检出率公式:
总个数中检出的个数
季外排出率=————————————×100%
全季监测数据的总个数
每季计算一次各厂外排放口各项有害物质的外排检出率。
全年外排检出率取四个季度的算术平均值。
每项有害物质的季外排超标率公式:
总个数中超过标准的个数
季外排超标率=—————————————×100%
全季监测数据的总个数
季节计算一次各厂外排放口各项有害物质的外排超标率。
全年外排超标率取四个季度的算术平均值。
铬盐、石油化工、硫酸、黄磷工业废水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0-4283-88计算超标率;其他行业的废水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计算超标率。无标准的不计算超标率。
附录四 工业废水监测项目
类别 监测项目
硫酸 pH值(或酸度)、悬浮物、硫化物、氟化物、铜、铅、锌、
镉、砷、汞等。
氯碱 pH值(或酸碱度)、COD、悬浮物、汞等。
纯碱 pH值(或酸碱度)、COD、悬浮物、氨氮、氯化物等。
铬盐 pH值(或酸度)、总铬、六价铬等。
磷肥 pH值(或酸度)、COD、悬浮物、氟化物、砷、磷等。
氮肥 COD、BOD5、挥发性酚、氰化物、硫化物、氨氮、砷
等。
橡胶 COD、BOD5、硫化物、六价铬、石油类、苯、多环芳烃
等。
有机化工 pH值(或酸碱度)、COD、BOD5、悬浮物、挥发性酚、
氰化物、有机氯、苯类、硝基苯类、硫化物、石油
类等。
塑料 COD、BOD5、铅、砷、汞、硫化物、氰化物、石油类、有
机氯、苯类、多环芳烃等。
焦化 pH值、BOD5、悬浮物、硫化物、挥发性酚、氰化物、石
油类、氨氮、苯类、多环芳烃等。
农药 pH值、COD、BOD5、悬浮物、硫化物、挥发性酚、砷、有
机磷等。
染料 pH值(或酸碱度)、COD、BOD5、悬浮物、挥发性酚、硫
化物、苯胺类、硝基苯类等。
颜料 pH值、COD、悬浮物、硫化物、汞、六价铬、铅、镉、砷、
锌、石油类等。
油漆 COD、BOD5、挥发性酚、石油类、氰化物、六价铬、苯
类、硝基苯类、镉、铅等。
合成脂肪酸 pH值、COD、BOD5、悬浮物、油、锰等。
附录五 废水中各项监测指标计算方法各排放口月平均排放浓度
_ 1 n
C=——∑ Ci
n i=1
_
式中 Cm--某有害物质月的平均浓度值(mg/L);
Ci--某有害物质第i次监测浓度值(mg/L);
n--某有害物质月的监测频率(月监测总次数)。
如遇样品浓度小于最低检出浓度,则该次监测以1/2最低检出浓度参加月平均浓度计算。pH值不计算平均值,可列出范围。
各排放口季(年)平均排放浓度。
季平均排放浓度,取三个月的算术平均值。
年平均排放浓度,取四个季度的算术平均值。
pH值不计算平均值,可列出范围。
各排放口季排放废水量
_
Qj=QmT
式中 Qj--第j个排放口季排放废水量(立方米);
_
Qm--第j个排放口季平均排放废水流量(立方米/h);
T--季开工时排水时数(h)
_
若没有条件监测废水流量,Qm可采用水平衡法推算值或经验系数推算值
年排放废水量为年终累加四个季度的值。
各排放口有害物质季排放量
_
Gj=Gj×Gj×1000
式中Gj--某外排放口某有害物质季排放量(kg/季);
_
Gj--某外排放口某有害物质季平均排放浓度值(mg/L);
Qj--某外排放口季排放废水量(立方米)。
年排放量为年终累加四个季度的值。
全厂有害物质排放量为全厂所有外排放口有害物质季排放量之和。
n
G=∑ Gj
j=1
式中 G--全厂某有害物质排放量(kg);
Gj--第j个排放口某有害物质季排放量(kg)。
附表一
19 年 季(年)工业排气筒、锅炉烟囱排放费气监测报表
表号:化年监1表
制表单位:化工部环保监测中心
批准机关:化学工业部
批准文号:(88)化计字第630号 *
监测站(组)名称 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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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排放标准 │ │ 监测数据 │ 季(年) │ │ │ 废气排放量 │ 全厂汇总数
│ │ ├───┬───┬───┤ ├───┬───┬───┼───┬───┤ │ ├──┬───┼────┬────┬────
监测│污染│监测│ │ │ │季(年)│ │ │ │ │ │最大│有害物│ │ │全厂工艺│全厂燃烧│全厂各类
企业│ 源 │ │排气筒│排放量│ 排放 │ 监测 │排气筒│排放量│ 排放 │检出率│超标率│超标│质排放│ m │m (标)│废气排放│废气排放│有害物质
名称│名称│项目│ 高度 │ kg/h │ 浓度 │ 次数 │ 高度 │ kg/h │ 浓度 │ % │ % │倍数│ 量 │(标)│ / │ 总量 │ 总量 │ 排放量
│ │ │ m │ │mg/m │ │ m │ │ mg/m │ │ │ │ kg/ │ /h │季(年)│ │ │ kg/
│ │ │ │ │ │ │ │ │ │ │ │ │季(年)│ │ │ 季(年) │ 季(年) │ 季(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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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填报人: 复核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公章
附表二
19 年 季(年)厂区、生活区大气监测报表
表号:化年监2表
制表单位:化工部环保监测中心
批准机关:化学工业部
批准文号:(88)化计字第630号
监测站(组)名称 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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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标准(mg/m │ │ 一次浓度 │ 日平均浓度 │ │ 全厂区(或生活区) │ ┃
┃监测│监测│采样│监测│ (标)三(二)级 │ 季(年) ├───┬───┼───┬───┤ ├─────┬─────┤ ┃
┃企业│ │点位│ │ 标准 │ 监测数 │ 范围 │超标率│ 范围 │超标率│季(年)平均│ │ │ 备 注 ┃
┃名称│区域│置名│项目├──┬──┬──┼──┬──┼───┼───┼───┼───┤ 浓度 │日平均浓度│季(年)平均│ ┃
┃ │ │ 称 │ │每日│ 日 │ 任 │天数│次数│ mg/m │ % │ mg/m │ % │ mg/m(标) │ 范围 │ 浓度 │ ┃
┃ │ │ │ │平均│平均│一次│ │ │ (标) │ │ (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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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填报人: 复核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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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标准(mg/m │ │ 一次浓度 │ 日平均浓度 │ │ 全厂区(或生活区) │ ┃
┃监测│监测│采样│监测│ (标)三(二)级 │ 季(年) ├───┬───┼───┬───┤ ├─────┬─────┤ ┃
┃企业│ │点位│ │ 标准 │ 监测数 │ 范围 │超标率│ 范围 │超标率│季(年)平均│ │ │ 备 注 ┃
┃名称│区域│置名│项目├──┬──┬──┼──┬──┼───┼───┼───┼───┤ 浓度 │日平均浓度│季(年)平均│ ┃
┃ │ │ 称 │ │每日│ 日 │ 任 │天数│次数│ mg/m │ % │ mg/m │ % │ mg/m(标) │ 范围 │ 浓度 │ ┃
┃ │ │ │ │平均│平均│一次│ │ │ (标) │ │ (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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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填报人: 复核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公章
附表三
19 年 季(年)车间废水监测报表
表号:化年监3表
制表单位:化工部环保监测中心
批准机关:化学工业部
批准文号:(88)化计字第630号
监测站(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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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监测数据 │ 季(年) │ │ │ ┃
┃监测企业│车间│车间排放│监测│标准│季(年)├───┬───┼───┬───┤排放废水量│ 有害物质排放量 │ 排放去向 ┃
┃ 名称 │名称│ 口名称 │项目│mg/L│ 监测 │ 范围 │ 平均 │检出率│超标率│ t/季(年) │ kg/季(年) │ ┃
┃ │ │ │ │ │ 次数 │ mg/L │ mg/L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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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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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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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填报人: 复核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公章
附表四
19 年 季(年)厂外排放口废水监测表
表号:化年监4表
制表单位:化工部环保监测中心
批准机关:化学工业部
监测站(组)名称 批准文号:(88)化计字第630号
┏━━━━┯━━━━━┯━━┯━━┯━━━━┯━━━━━━━┯━━━━━━━┯━━━━━┯━━━━━━━┯━━━━━┯━━━━━━━┓
┃ │ │ │ │ │ 监测数据 │ 季(年) │ 各口外排 │ 各 口 │ 全厂外排 │ 全 厂 ┃
┃监测企业│厂外排放口│监测│标准│ 季(年) ├───┬───┼───┬───┤ 污水量 │有害物质排放量│ 污水量 │有害物质排放量┃
┃ 名称 │名称或编号│项目│mg/L│监测频率│ 范围 │ 平均 │检出率│超标率│ t/季(年) │ kg/季(年) │ t/季(年) │ kg/季(年) ┃
┃ │ │ │ │ 次 │ mg/L │ mg/L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女孩“当街裸乞”羞辱了谁?

毛立新

7月18日晚21时,一名10岁左右的女孩裸体跪在贵阳市中华中路北面乞讨。当时在夜幕下该路段乞讨的儿童为数不少,可却无人干预。记者认为,对于一个女孩,一丝不挂暴露在大街上,实在有损文明。(四川在线7月20日)

读罢这则报道,笔者的第一反应却并非是谴责女孩有损文明,而是迅速产生了一个判断:女孩当街裸乞,幕后必有黑手!所谓“羞耻之心人皆有之”,10岁左右的女孩只要精神正常,就会有起码的羞耻感和自尊心。从记者拍摄的照片看,女孩低垂着头,蜷曲着身体趴在地上,显露出明显的羞怯和恐惧。也就是说,女孩如此自伤尊严,绝非自觉自愿,背后必有人教唆、胁迫。

那么谁是幕后黑手呢?笔者联想起近年来关于流浪少儿受人操纵、为人行乞牟利的种种报道。据此分析,女孩背后的“黑手”不外乎两种人:一是违法犯罪团伙,它们往往利用拐骗、收买甚至“租借”来的儿童行乞牟利;二是一些利欲熏心的家长,也有可能利用自己的孩子赚昧心钱。但不管是谁,如此摧残、压榨少年儿童,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自从废除强制性收容遣送,实行自愿性社会救助后,少儿流浪行乞问题日渐突出。对此,多数地方是消极不管,其实这与有关法律规定是相悖的。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有入学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义务,当地人民政府有采取有效措施责令不入学受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送其入学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9条也规定: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据此,有关职能部门完全可以依法干预、制止,以保障流浪乞儿的合法权益,消极不为显然有失职责。

再往深里想,不排除行乞女孩的背后,果真就有“黑恶势力”作崇。如果是这样,女孩所面临的危险与侵害,可能远远不止于“当街裸乞”。近年来,各地警方接连查破职业犯罪团伙控制、驱使少儿乞讨牟利的案件,犯罪分子甚至故意将健康少儿致伤、致残,把他们当作乞讨的“道具”,肆意加以摧残、压榨,手段之凶残令人发指。此种行径,当然已不仅仅是有损城市形象、扰乱社会秩序的问题,而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因而,当地警方也有介入调查的必要。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关爱他们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面对“当街裸乞”的女孩,我们不能满足于用施舍的方式来表达怜悯之心,有关职能部门更不能再不闻不问、漠然视之。否则,蒙羞的绝不仅仅是孩子,而是整个社会,是我们每一个人。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