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动物重大疫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3:33: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4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动物重大疫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动物重大疫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攀府发〔2005〕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攀枝花市动物重大疫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四日


攀枝花市动物重大疫病防治
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动物防疫是社会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的基础,是保护人类健康的第一道屏障。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对保障畜牧业的稳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持社会稳定和促进包括旅游业在内的各项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14号)及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攀府发〔2001〕110号)的有关规定,现制定《攀枝花市动物重大疫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将动物重大疫病防治工作责任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
  一、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1、县(区)人民政府职责:
  (1)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
  (2)负责组织治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重大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落实动物疫病防治经费,做好防疫应急物资储备;
  (3)切实落实动物重大疫病免费强治免疫;
  (4)发生动物重大疫病时,负责发布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控治和扑灭疫情;
  (5)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动物防疫工作督促检查,完成下列防治目标:①口蹄疫免疫率100%。②猪瘟免疫率95%以上。③山羊痘历史疫区免疫率100%。④规模饲养场鸡新城疫免疫率100%。⑤强制免疫动物标识佩戴率100%。⑥发生动物重大疫情的报告率、处理率100%。
  2、农牧部门职责:
  (1)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组织协调动物防疫工作职能作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工作;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重大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制定,按照“五统一”(统一疫苗、统一免疫程序、统一操作规程、统一免疫标识、统一评价免疫质量)的要求,依法实施强制免疫注射等技术工作,完成政府规定的动物重大疫病防疫目标,确保免疫抗体效价监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3)负责开展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对动物疫情实行网络化管理,及时发现、上报动物疫情,并通报相关部门;
  (4)负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产地检疫开展面达100%,屠宰检疫率达100%,并做好异地引进种用动物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5)依法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反《动物防疫法》的各类违法案件。
  (6)发生动物重大疫病时,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及“五强制”、“两强化”(强制封锁,强制扑杀,强制免疫,强制消毒,强制检疫,强化监督检查,强化疫情报告)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各项扑疫技术措施。
  3、财政部门职责:
  (1)负责动物防疫经费的预算、安排;
  (2)加强防疫经费的管理、监督,保证防疫经费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
  4、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职责:
  负责对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及监督,防止疫情传入和传出;
  5、计划部门职责:
  强化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和审批工作;
  6、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交通部门协助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管理;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防疫物资的调运;
  7、卫生部门职责:
  做好人群中人畜共患病的监控,严防人畜共患病在人群中流行;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加强对流通领域中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严禁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其产品上市销售。
  9、经贸和流通行办部门职责:
  负责定点屠宰场(点)的管理,监督业主做好场内的防疫和消毒工作。
  10、公安部门职责:
  (1)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2)及时查处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治安案件。
  二、责任制实施的考核方式及内容
  1、动物防疫工作实行逐级考核。市动物重大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代表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动物防疫工作实施年度考核,综合评定工作成效。考核结果报经市政府目标督查办审核后记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总分。
  2、考核内容:本责任制中所规定的各项职责及指标完成情况。
  3、考核方式:防疫目标考核采用随机抽样方式进行,每县(区)抽查2—3个乡(镇)考核强制免疫密度,由市动物疫病诊断中心负责监测强制免疫效价。
  4、考核的主要项目及评分标准(见附件)。
  三、责任追究制
  做好动物防疫工作,有利于树立责任政府的良好形象,有利于国内外贸易的发展,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必须站在讲大局,讲政治的高度,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按照责任制要求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对未完成责任目标和要求的,按以下情况实行责任追究。
  1、经考核达到基本合格标准的县(区),须及时完善措施,改进工作,督促所属相关部门限期达到合格以上标准。
  2、经考核主要指标及综合评定不合格的县(区),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农牧部门主要负责人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全市通报并记入组织部门领导干部考核档案。同时要认真查找原因,督促所属相关部门,限期达到合格以上标准。
  3、对动物重大疫病防治工作不力、失职、渎职或在暴发动物重大疫情时瞒报、谎报疫情或不及时组织扑灭,引起动物疫情传播流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责任人和相关部门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攀枝花市动物重大疫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及责任追究制考核项目与评分标准


  为切实做好动物防疫工作,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和养殖业的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树立法制政府和责任政府的良好形象,根据《攀枝花巿动物重大疫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攀枝花市动物重大疫病防治工作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
  一、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
  二、经考核凡总得分在95以上的为优秀;90—95分为合格;90分以下—80分为基本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考核方式及责任追究按《攀枝花市动物重大疫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简述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和方式

王海宏


  一、分割的原则
  按份共有人有公请求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他的份额,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解体以后(如夫妻离婚、分家等),也要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共有财产分割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分割共有财产,应遵循法律的规定
  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必须遵循婚姻法的规定。分割共有财产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的财产,例如承包的土地、借用集体组织的工具、他人存放的财产等作业共有财产分割。如有隐匿的赃款、赃物等非法所得,必须依法追缴,也不能作为共有财产分割。此外,分割共有财产不得损害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分割房屋以后,要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二)分割共有财产应充分贯彻平等协商、和睦团结的精神
  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分割的范围、期限、方式以及分配方法等,均可通过协商决定。在协商中,应本着和睦团结、互助互让的精神,国求达成一致协议。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就共有财产的分割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可以由多数共有人和持有斗数以上的共有人决定,但多数人和份额多的共有人作出决定不得损害少数人的利益。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没有达成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比如,从事某种职业所必需的物(专业书籍、生产工具等),应尽可能地给需要的一方,差价可以作价折抵。共有人就共有财产的分割发生争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三)分割共有财产,应遵守合同的规定
  如果共有人之间事先订立合同,明确规定了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则各共有人应依合同的规定分割共有财产。在按份共有中,合同禁止在共有存续期间分割共有财产,或规定共有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退出共有的,则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分割共有财产。某个共有人将其份额转让给共有人之外的其他人,该受让人加入共有的,也应遵守合同的规定。
  侵害共有财产时,按份共有人一般只能取得相当于自己份额的财产,否则?是不当得得利,应将超过份额的部分返还给其他共有人。
  二、分割的方式
  对其有财产的分割可以采取三种方式:
  (一)对于共有分割,在不影响共有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可以对共有财产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可以进行实物分割的共有物一般是可分物,如粮食、布匹等。
  (二)变价分割
  如果共有财产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损其价值,而且各共有人都不愿意接受共有物时,可以将共有物出卖,由各共有人分别取得价金。
  (三)作价补偿
  对于不可分割的共有物,共有人中的一人愿意取得共有物的,可以由该共有人取得该菜有物。对于共有物的价值走出其应得份额的部分,取得共有物的共有人应对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由规范到思维:商法学研究的转向及其对商事审判的意义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述评

2013年10月12日至13日,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年会在湖南长沙召开。此次年会的主题是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商法思维与商法实践,围绕商法思维与商法理论体系构建、商法思维与商事立法、商法思维与商事裁判、商法思维与商事法律解释四个议题进行研讨。本文拟就会议研讨情况作简要介绍,并据此就商事审判与商法思维的关系问题作粗浅探讨。


一、关于商法思维的讨论

1.为什么要提出商法思维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王保树教授认为,我国虽然有商法,但对商法思维的研究和重视不够,主要体现为以民法思维认识商法问题较多,对商法思维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运用不够。中国人民大学叶林教授认为,商法思维由法院在商事审判实践中首先提出,并成为商事审判的重要指引,学界有进一步加强商法思维的研究,并用以指导商事立法、商法学研究的必要。复旦大学胡鸿高教授则认为,提出商法思维,既有历史原因,即商法的法典化程度不高,需要进行法典解读;也有现实原因,如政治上官本位、经济上不公平竞争、社会文化上的重农抑商等。南京大学范建教授认为,商法思维有利于解决我国当前的实践问题,即主体(主要是国有企业)的不独立和竞争的不公平问题;商事思维有利于解决企业的财产独立与人格独立,解决外力、公权力干预过多,缺乏平等的市场竞争问题。


2.关于商事思维的界定

王保树教授认为,商法思维主要是指商法领域的法律职业者(或法律人),包括商事立法者、法官、仲裁员、检察官、教授、律师的特定从业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者在从事商法职业的决策过程中按照商法的逻辑,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模式,主要包括关注商人和商事交易的特殊性、尊重商人的营业自由、促进交易、方便交易、注意外观主义的适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企业的促成与企业的维持等。范建教授将商法思维的界定落脚于商事思维上,认为商事思维是运用商事思想处理商事活动的方法,是商事原则的思维出发点和归宿点。商事思维的核心是效益与安全,在立法上,既体现为对商事单行法的指引,也是未来制定《商事通则》的指引;在司法上,体现为尊重商人的自治、促进交易的实现、凸显表示主义的重要意义;在商事活动上,体现为促进商人守法经营和创新,规避社会风险。台湾大学王文宇教授提出“商法新思维”的概念,他认为,应当以商事合同作为建构商法新思维的起点,在商法缺乏明文规定时,法院固然可以考虑援用民法的规定,但如援用的结果与实际要求相违背,则应该回归商法的基本原则与法理,不拘泥于民法的规定;应充分尊重交易背后的经济逻辑与商业考虑,从合同解释的角度解决商事立法空白的问题。


3.关于商法思维的内涵

有学者认为,商法思维包括两个层次:一是私法思维,与公法思维相对应;二是特别法思维,即从商事交易、商事习惯,从商法的价值取向、理论体系出发认识商法问题,不应套用民法规范。商法思维在追求安全、效率的价值理念上决定了其与民法思维的差异。民法有关有体物和无体物的划分已经不能适用商法,特别是金融法发展的实际,传统的民法思维已经无法满足现实生活中的物权关系、财产关系的需要,无法解决现实生活实际。有学者则就商法思维和商人思维作出了进一步区分,认为商人思维是追求营利,商法思维的特点是效率、安全和公平,商法对商人行为的规制应放在安全上。商事思维是指营业的自由、效率,商法思维要确立商人的严格责任和商人的自我责任。在立法上,由前置审批转变为事后责任。商法体系的建设,应该淡化逻辑色彩,注重实用主义。商法研究的创新要注重实证研究,借鉴与经济学的交叉研究,而不限于逻辑演绎。有学者从学科分类的角度,提出商法思维不仅包括法律思维,还包括经济学的思维、市场经济的思维。有学者从部门法的角度,强调商法思维与刑法思维、经济法思维的差异性;还有的学者对商法思维进一步细分,提出公司法思维、票据法思维、保险法思维、海商法思维等。多数学者则是从商法思维与民法思维的差异性来认识商事思维的内涵与特点,但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商法学者不应过分强调商法思维的特殊性,商法思维与民法思维在基本原理上是相同的,所以商法思维只是基于商法裁判的思维,只在商事裁判中才有特殊性,其他应服从于共性。有学者进一步提出商法思维与民法思维的差异是度的问题,还是质的问题。


4.关于商事思维的实践运用

北京大学刘凯湘教授着眼于商法思维的实现途径,认为商法思维的核心是怎样通过立法、商事审判、司法解释解决商事纠纷,影响和引导经济活动,以及如何将抽象的商事思维体现在商事司法解释和商事审判中。比如对民间借贷案件,以民事合同的角度,还是商事交易的习惯去解决企业间的资金拆借效力问题。有学者提出,明确商事审判、商主体、商事合同的概念是讨论商法思维的基础,并分别从主体和行为的角度,提出了对民与商区分的概念。有学者强调,将商法思维理论贯彻到商事审判中,要进行类型化思考,比如商事侵权的类型化研究问题。另有学者指出,商法技术性强,故商事法官不仅要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还要有经济学方面、金融学方面的知识或者专业背景。兰州商学院任先行教授则强调,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大宪章,实践商法思维,要确立重商思维、商本位思维,并建立独立的商事司法体系,如商事法庭或商事法院。商法内容应该以买卖法为中心,加强金融立法、建立独立的商事担保制度、商事诉讼时效制度、商事责任制度。另有部分学者提出,要以商法思维指导公司法、证券法的修改,以及商事司法解释的制定。


二、商法思维的理论探讨之于商事审判的实践意义

本届商法学年会的主题以商法思维为重心,体现出商法学研究由商事单行法的规范性研究向商法抽象思维、商法分析方法的转向。虽然会上有个别学者对此提出了异议,认为此类研究系空中楼阁,但从商事审判实践的角度来看,却不无启发和借鉴意义。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商法思维与商事审判理念的关系

学界所称的商法思维,既包括了商法的价值追求对商事立法的要求,也包括了对商法审判的指引。但从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来看,法官运用商法思维,则主要体现为商事审判理念,亦即以什么样的理念、规则、价值取向来指导商事审判实践。学界争论较多的商法思维与民法思维的差异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主要体现为商事审判理念和民事审判理念的差异问题。


2.商事审判与商法的关系

在学理上,我国的商法学研究系以公司、证券、票据、保险、破产等传统的商事单行法、商事特别法为重心,对商事合同问题关注较少。而在人民法院的商事审判实践中,商事买卖、金融借贷等合同类案件却始终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商事案件中占相当大的比例。由于商事合同与民事合同均适用合同法,因此,是否应在当事人的注意义务、损失赔偿范围、违约责任认定和违约金调整方面体现出二者的差异,就成为商法思维在商事合同案件审理中的重要体现。在年会的讨论中,越来越多的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认识到,已有商法学研究对商事合同问题研究的疏漏,以及由此和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所审理的商事案件重心出现的一定程度的偏差,并提出,商法学的研究应当由对特殊商行为、商事特别法的关注,转向对包括商事买卖在内的一般商行为、实质商法的关注。


3.商法思维在商事审判中的运用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商法思维在商事审判中的运用应当着眼于三个方面:一是商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区分,这是运用商事思维的前提。目前,民、商案件的区分标准是主体或案由,学界认为是商主体与商行为的区分标准问题,但二者均未能避免交叉混同。笔者建议客体标准,即以争议标的是否为资本为标准,商事买卖中的货物、金融借贷中的货币、公司诉讼中的股权、票据案件中的票据等,仅为资本的不同表现形式,为卖而买,以实现资本的增值,才是商的本质。二是商事审判理念在商事合同案件中的运用。在2013年9月召开的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指出,民事审判在价值追求上侧重于以人为本,体现对人的生存与发展的特殊保护;商事审判则侧重于鼓励交易,增进财富,系以交易的安全和快捷为目的。因此,就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而言,二者在主体的交易能力、司法介入的着力点、对财产安全的保护重心、责任承担的依据和标准、损失补偿的内容与范围方面均有不同,故在个案的司法考量上,应当体现出一定的差异性。三是运用商法思维进行法律解释。商事案件中的法律争议,主要源于商事单行法规定的不明,比如股权转让的模式问题。由此产生的问题,是类推适用民法规范,如债权变动模式,还是物权变动模式,抑或是扬弃民法规范,采取实用主义、功能主义的思路,确立独立的股权变动模式。对此,学界和法院均尚未形成共识。会上,王文宇教授提出的商法新思维对此问题的解决富有启发,即对商法中的立法空白,可先类推适用民法规范中的类似制度,如类推结果违背商事交易的规律及商法的价值追求,则可根据商法的价值追求确立新的商法规范。对确无民法规范可直接援引或类推适用的商事交易,也不应当简单否定商事交易的效力,而是应当尊重商人的创新,从合同解释的角度,解决商事交易中的诉争。这样的思路,为解决商事审判中的让与担保、“商铺租赁权质押”等新类型担保的法律效力争议问题,也提供了有益的解决思路。质言之,对商事案件中的争议问题,应当以合同解释为中心,以类推适用民法规范为一般路径,以商法的价值追求为据进行漏洞填补为补充,避免以民法思维和民法规范简单否定商事交易模式。

从规范到思维的转向,体现出商法学研究对商法价值追求在商法实践中运用的关注,而在今年9月召开的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奚晓明副院长提出的深化商事理念的要求,也体现出对商法思维的运用已经进入司法层面,二者可谓殊途同归。我们也有理由相信,商法理论与商事审判实务的互动必将共同推动商事审判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繁荣进步。


(作者单位:北京交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