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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产品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12:58: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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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产品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产品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06]6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减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负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并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产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341号)文件,现转发给你们,请监督服务单位按照调整后的价格销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产品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1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根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生产成本变化情况,决定适当降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价格,具体通知如下: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所属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金税卡的零售价格由每套1303元降为1188元,金税专用JK300型读卡器的零售价格由每台173元降为149元,金税专用IC卡(64K)的零售价格由每张105元降为79元。
降低后的价格自2006年7月20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七月七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参加第九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综[2005]38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参加第九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我市《参加第九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我市参加第九届中国
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工作方案





  第九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以下简称投洽会)将于2005年9月8日一11日在厦门市国际会议展览中心举行。为做好我市参会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充分利用投洽会搭建的招商平台,宣传我市区位优势、产业优势及振兴老工业基地产业规划,推介我市招商引资项目,组织相关单位广泛参与各项活动,促进我市与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再上新水平。

  二、本届投洽会的特点

  投洽会是我国目前唯一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以促进双向投资为目的的全国性国际投资促进活动。

  本届投洽会将突出以下特点:

  (一)进一步凸显国际性。发展若干境外官方、半官方投资促进机构、境外商协会为投洽会的境外成员单位,邀请OECD(经济合作开发组织)作为投洽会协办单位,充分发挥各协办单位和有关国际经济组织作用,广泛增进国际交流。

  (二)完善展览展示功能。合理规划展区设置,展馆设有中央展台、成员单位馆、境外馆、投资服务馆、品牌企业馆,并新辟欧亚会议(ASEM)成员展区、世界投资促进机构协会成员(WAIPA)展区、旅游展区、产权交易展区等。注重投资与贸易相结合,吸引更多境内外品牌产品参展。

  (三)提升论坛研讨会品牌效应。论坛研讨会主题将围绕国际投资热点问题,邀请有影响力的经济学家和在投资理论方面能够引导潮流的专家、学者到会演讲。

  (四)扩大项目对接洽谈规模。投洽会将增加项目对接会内容,新增产权交易、上市公司、台资企业等对接活动,延长洽谈时间。

  三、主要内容

  本届投洽会将继续采取投资与贸易、展示与洽谈、项目推介与政策咨询、商务活动与学术研究相结合的方式,为参会客商提供全方位服务。其间将举办“亚欧会议贸易投资论坛”、“APEC知识产权保护高级研讨会"、“中国国际友好城市合作论坛"、“国际友好商会圆桌会议”等多场论坛和研讨活动。

  我市代表团将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项目洽谈、考察厦门市及周边地区开展招商引资情况等活动,参加9月8日举办的“亚欧会议贸易投资论坛”,9月9日举办的“APEC知识产权保护高级研讨会”,9月9日至11日举办的“外商对华投资项目对接会”、“国内投资项目推介会”和“外商对华投资研讨会”等活动。

  四、具体工作安排

  (一)参会备选项目准备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加强与国内外宾客联系与沟通,做好项目的组织和推介工作。我市将筛选重点招商项目上报大会组委会,通过大会网站和会刊向国内外发布。

  (二)外商邀请工作。参会的各部门分别负责邀请客商。

  (三)布展工作。我市展位位于厦门国际会展中心B01区,共160平方米,根据大会要求,展区将采用统一设计、整体布展的方式,突出振兴老工业基地特点。请各区、县(市)提供一张最具当地特色的照片(配文字说明)供布展选用。

  (四)会务工作。投洽会举办期间,我市代表团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驻厦门办事处,请各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代表团办公室联络。具体要求由市经济合作促进局另行通知。

  五、我市代表团构成

  我市代表团团长:市政府副市长王大伟,副团长:市经合促进局局长胡永昌、市发改委副主任孙智力、市政府国资委助理巡视员张晓宁、市经合促进局副局长李伟。代表团成员: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哈尔滨开发区,市直各有关部门主管外经贸工作负责人及参会企业代表。

  代表团办公室设在市经合促进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经合促进局副局长李伟兼任

  六、相关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参与,务求实效。

  (二)要认真做好招商项目和宣传资料(中英文对照)的组织、编印工作,保证会议洽谈成果。

  (三)各参会单位务必在8月10日前将参会人员名单、洽,谈及签约项目、布展用照片及参会人员照片(电子版1寸照片传至指定邮箱)报送市经济合作促进局。

  联系人:李又兵 电 话:86776025
      陈大为 电 话:86776024

  传 真:86776008

  电子邮箱:hecpb07@harbin.gov.cn

  附件:1.参会人员登记表

     [表格1:第九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参会报名表] 
http://www.harbin.gov.cn/hrbzfw/hrbnews_zb/display_form.php?formid=133

     2.拟签约项目表

     [表格2:第九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签约及洽谈项目登记表]
http://www.harbin.gov.cn/hrbzfw/hrbnews_zb/display_form.php?formid=134



民航空勤人员退休年龄和停飞、退休后待遇的暂行规定

民航局


民航空勤人员退休年龄和停飞、退休后待遇的暂行规定

1985年12月9日,民航局

为体现空勤人员的劳动特点,合理解决民航空勤人员退休年龄和停飞、退休后的待遇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一、民航空勤人员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飞行满十年,可以提前退休。空勤人员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周岁,累计飞行满十年,由于身体、技术等原因不宜继续飞行,停飞改做地面工作,到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时仍可提前退休。空勤人员男不满五十周岁,女不满四十周岁,停飞改做地面工作的,不提前退休。
二、空勤人员退休后,发给退休费的标准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空勤人员停飞(含离休、退休、离职、退职、牺牲、病故、下同)后,从批准停飞的下月起停止享受空勤灶待遇,并按在民航的飞行年限一次发给生活补助费。正驾驶按每年110元计发,副驾驶、领航员、空勤报务员、空勤机械员、空勤摄影员按每年90元计发,乘务员、安全员按每年70元计发。一九八○年三月十五日以来停飞的空勤人员均在享受范围之列。
四、空勤人员停飞后发给生活补助费的年限,飞行员自担任副驾驶(或航校助教)之日算起,领航员、空勤报务员、空勤机械员自批准单飞之日算起,空勤摄影员、乘务员、安全员自见习期满之日算起,至批准停飞之日止,但起算日期最早不早于一九五八年十月。
五、凡获得安全飞行奖章的空勤人员,其停飞后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可分别提高:一级奖章30%,二级奖章20%,三级奖章10%。
六、凡由于发生等级飞行事故、违法乱纪等错误,作为处分而停飞者,不发或减发生活补助费。被判刑或开除的一律不发生活补助费。
七、空勤人员停飞改做地面工作后应按新工作岗位重新评定工资级别并发给工资,工资降低较多的按以下办法发给:
1.运输飞行8000小时(含,下同)以上、专业飞行3000小时以上或教学飞行2400小时以上,同时飞行年限20年以上,停飞后评定的工资低于原工资(停飞前的空勤基本工资,下同)的,发给原工资。
2.运输飞行5000小时以上、专业飞行1800小时以上或教学飞行1400小时以上,同时飞行年限15年以上,停飞后评定的工资低于原工资90%的,按原工资的90%发给。
3.运输飞行3000小时以上、专业飞行1000小时以上或教学飞行800小时以上,同时飞行年限10年以上,停飞后评定的工资低于原工资85%的,按原工资的85%发给。
4.运输飞行1500小时以上、专业飞行500小时以上或教学飞行400小时以上,同时飞行年限5年以上,停飞后评定的工资低于原工资80%的,按原工资的80%发给。
一九八二年四月以前参加工作的乘务员、安全员可不受飞行小时的限制。
按以上办法计算的工资高于重新定级后工资的部份,今后调资时要冲销。离退休时如仍低于停飞前的工资,按停飞前的工资计算应领的离退休费。
八、空勤人员停飞时不到离退休年龄者,应同时考虑工作安排,可在本管理局、公司、学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专长安排适当工作。
九、空勤人员停飞后,年龄较轻、有培养前途的,可送民航各类院校学习,管理局、公司也可开办训练班组织学习。进校学习的人员户口不动,工资仍由原单位发给。毕(结)业后,由管理局、公司、学校分配工作。
十、空勤人员停飞后,因夫妻两地分居或家庭有实际困难需要调动工作的,应尽可能予以解决。
十一、生活补助费所需的款项,企业单位从福利基金项下列支。凡在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办理完停飞手续的,其生活补助费由民航局从统一掌握的福利基金中拨付;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停飞人员的生活补助费由各企业单位从自有的福利基金中支付。行政、事业单位停飞人员的生活补助费从退休退职费项下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