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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23:13: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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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宜春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方便广大下岗失业人员申办小额贷款,鼓励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根据南银发[2004]95号文件有关创建信用社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积极开展创建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其中袁州区二个社区,其它县(市)至少一个社区,在此基础上,不断推进信用社区创建工作。
第三条 成立创建信用社区工作组,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成员包括劳动就业局(担保中心)、经办银行(农信社)、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及社区居委会,工商、税务、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为协助单位。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创建信用社区工作,当地人民银行应积极协助指导信用社区的创建工作,每年在社区至少组织一次信用环境建设宣传活动。
第四条 在信用社区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在符合银发[2002]394号和南银发[2004]95号文件有关小额贷款申请条件的前提下,若确实无法提供反担保,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申请免除反担保小额贷款(以下称小额信用贷款)。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创建信用社区工作组工作职责
⑴ 利用各种形式,发挥各方力量做好创建信用社区宣传工作,加强社区居民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教育,倡导社区居民树立“诚信光荣,失信可耻”意识。
⑵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小额信用贷款工作。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工作职责
⑴ 负责受理小额信用贷款申请,并向贷款申请人详细说明创建信用社区的有关要求,明确贷款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⑵ 对贷款申请人的家庭状况、经营能力和信用状况等方面进行调查,指导贷款人填报个人信用评定表。
⑶ 与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共同做好贷款申请人个人信用初评工作,并向小额担保中心及相关经办银行推荐。
⑷ 做好本社区小额信用贷款户的监测服务工作,按月向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报送《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跟踪表》。
⑸ 建立本社区小额信用贷款台账,做好贷款发放、收回的登记、核对工作。
⑹ 协助担保中心、经办银行收回到期小额信用贷款;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制裁不按期归还、恶意拖欠小额信用贷款的借款人。
第七条 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工作职责
⑴ 与社区居委会共同做好小额信用贷款申请人个人信用初评工作,并向小额担保中心及相关经办银行推荐。
⑵ 建立小额信用贷款户个人信用档案,并根据《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跟踪表》及其他信息,定期补充、修改借款人个人信用档案。
⑶ 建立本街道小额信用贷款台账,做好贷款发放、收回的登记、核对工作。
⑷ 协助担保中心、经办银行收回到期小额信用贷款;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制裁不按期归还、恶意拖欠小额信用贷款的借款人。
第八条 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工作职责
⑴ 会同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对申请人信用状况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按照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对申请人的贷款申请提供担保。
⑵ 协助经办银行和劳动保障事务所(站)清收到期贷款,告知有关部门对失信违约小额信用贷款人实施制裁。
⑶ 按季提出小额信用贷款财政贴息申请。
第九条 工商、税务部门工作职责
⑴ 加强信用社区内小额信用贷款经营户的登记管理工作,在信用社区内经营的小额信用贷款户在贷款归还前若其经营场所变更、纳税登记变更,必须征得担保中心同意后方可办理。
⑵ 根据信用社区工作组通知,对不按期归还、恶意拖欠小额信用贷款的借款人实施制裁。
第十条 公安部门(户籍管理)工作职责
加强信用社区内小额信用贷款户的户籍管理工作,在信用社区内经营的小额信用贷款户在贷款归还前其户籍迁出本社区,必须征得担保中心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职责
根据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要求,对不按期归还、恶意拖欠小额信用贷款的借款人实施制裁。

第三章 个人信用评定

第十二条 个人信用评定条件及内容
⑴申请人为社区户籍居民,在社区内有固定住所。
⑵申请人经营场所(地址)在社区所在街道,并已在所在街道工商、税务部门办理了有关登记手续,或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手续。
⑶申请人遵纪守法意识良好,无违法乱纪行为。
⑷申请人经营状况正常,无偷税漏税、违规经营记录。
⑸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认定申请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⑹经创业指导中心专家考察论证其投资项目有发展前景。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及社区居民必须如实反映被评定人信用情况,不得弄虚作假、虚报隐瞒。
第十四条 信用评定合格者授予“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社区试点户”称号。
第四章 小额信用贷款发放

第十五条 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信用贷款,按如下程序办理:
⑴ 申请人向社区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站)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再就业优惠证、身份证、户口本、工商营业执照、再就业基地或非正规劳动就业组织证书、税务登记证、经营场地证明或租用场地合同。
⑵劳动保障事务所(站)与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个人信用状况进行评定,评定合格后向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推荐。
⑶担保中心与经办银行联合对申请人信用状况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申请人到社区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签署创建信用社区承诺书,担保中心为其提供贷款担保。
⑷与经办银行(农信社)签订借款合同,领取贷款。

第五章 失信惩罚
第十六条 对于恶意拖欠到期小额信用贷款、影响创建信用社区的借款人,如在限定的时间内未归还贷款的,可以采取以下惩罚措施:
⑴ 告知劳动保障部门,暂停逾期借款人可享受的免费职业介绍、再就业免费培训、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再就业优惠待遇。
⑵告知工商、税务部门,暂停逾期借款人可享受的减免税费优惠政策。
⑶在社区公共场所张贴贷款催收通知书,将贷款人失信违约情况向社区居民公告。
⑷经办银行和担保中心共同运用法律手段,对逾期不还、恶意拖欠小额信用贷款的借款人依法提起诉讼。
⑸其它合法追偿借款措施。
第十七条 信用社区的小额信用贷款不良率达到5%时,应立即停止发放贷款,并取消信用社区和示范户称号。待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降低贷款不良率后,方可恢复小额信用贷款业务。

第六章 诚信奖励

第十八条 对创建信用社区工作成效显著,小额信用贷款回收率达到100%的信用社区,给予如下奖励:
⑴ 增加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
⑵ 按照赣劳社就[2004]39号和宜市劳就[2005]14号文件规定,按贷款回收金额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用于补充社区居委会创建信用社区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 对诚实守信、按期归还小额信用贷款并无其它不良失信行为的经营户,经当地创建信用社区工作组织和经办银行(农信社)评定,授予“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社区模范户”称号,并给予如下方面的优惠和便利:
⑴人民银行和劳动保障部门联合向有关银行(农信社)推荐申请商业性贷款并享受优惠贷款利率(同等条件下贷款利率下浮10%)。
⑵劳动保障部门将继续为其展期一年进行担保,贷款额度可放宽2—5万元,展期不贴息。
附件:1.社区居民个人信用评定表
2.创建信用社区承诺书
3.小额信用贷款跟踪风险表
4.宜春市再就业信用社区评定标准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
(第21号)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王显政
                                                   二00五年一月六日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控制国有煤矿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有煤矿(包括国有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矿井,以下统称煤矿)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
  煤矿主要负责人是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煤矿总工程师对瓦斯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瓦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
  煤矿分管安全工作的行政副职对瓦斯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其他行政副职负责分管领域内瓦斯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
  煤矿值班负责人对当天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掌握当班下井人数,发现瓦斯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负责人应当每半年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一次瓦斯治理情况。

  第三条 煤矿必须建立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矿井每年必须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煤矿井下出现瓦斯动力现象,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煤炭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及时申请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不得隐瞒不报。
  对已经发生瓦斯动力现象但未明确瓦斯等级的矿井,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应完成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申请鉴定期间按照突出矿井管理。

  第四条 煤矿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发现瓦斯超限作业的,应当追查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使用电钻;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第五条 煤矿必须落实瓦斯抽放的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放,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者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并实行先抽后采。
  突出矿井必须首先开采保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对突出煤层进行预抽,并确保预抽时间和效果。

  第六条 煤矿必须建立运行可靠的监测监控系统。
  高瓦斯和突出矿井以及有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必须装备运行可靠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系统和传感器的安装、使用、维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要求;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应当设在矿调度室内,必须配备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发现井下瓦斯超限报警时,必须立即处理;发现井下大面积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停电撤人。

  第七条 煤矿必须每年核定矿井通风能力,保证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经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应当报省级煤炭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煤矿井下出现风速超限、瓦斯超限、不合理串联通风的,等同超通风能力生产;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采区、工作面,必须立即减少产量,重新调整生产布局及通风系统,把产量降到核定通风能力范围内。
  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当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布置采掘工作面,防止不合理集中生产和突击生产。

  第八条 煤矿必须建立和落实瓦斯检查制度,采取防突措施。
  煤矿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和容易积聚瓦斯的地点,必须定人、定时进行瓦斯巡回检查,要制定瓦斯检查计划,并采取防止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的措施。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瓦斯。瓦斯检查员发现瓦斯超限时,有权决定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并加强瓦斯地质预测。
  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的设计,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
  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已经使用的,必须限期1年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九条 煤矿必须有完善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高瓦斯、突出矿井,每个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管理,保证正常运转。严禁使用3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向同一地点供风的,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第十条 煤矿必须加强对放顶煤工作面的管理。突出煤层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法。
  放顶煤开采必须制定防火、防尘、防瓦斯、顶板控制等安全技术措施,并根据煤层地质特征编制放顶煤开采设计;大块煤(矸)卡住放煤口时,严禁爆破处理。有瓦斯或者煤尘爆炸危险时,严禁挑顶煤爆破作业。
  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设计,建立火灾监测系统、配置一氧化碳浓度传感器,并采取有效的综合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井下发现自然发火,必须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区域中的人员撤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患未彻底消除,严禁恢复生产。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谈市场化的影响
北安市人民法院—刘宇
  当前我国银行体系已经隐藏了一定的利率风险,为金融稳定埋下了隐患。特别是中央银行允许商业银行发放中长期固定利率贷款,宣布放开贷款利率上限,逐步实现利率市场化后,意味着利率波动将更为频繁,利率风险带来的冲击将更为明显。面对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商业银行面临哪些利率风险的考验,我国的商业银行又应该如何进行有效的利率风险管理,这是摆在我们面前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利率市场化的内涵
  利率市场化是指货币管理当局将利率的决定权交给市场,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利率,其核心内容是利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包括利率决定、利率传导、利率结构和利率管理的市场化。对其理解有两种角度:一是从市场角度,指政府完全或部分放弃对利率的直接管制,使利率由市场上资金的供求关系决定,按照价值规律自发调节;二是从制度角度,指在一定时期内中央银行根据现实经济环境及经济政策要求等,通过在市场机制调节下的利率政策效应来影响和促进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与国民经济的发展。
一般来说,利率市场化有如下几方面的内涵:
  1.金融交易主体具有利率决定权
  金融交易主体有权对资金交易的规模、价格、偿还期限等具体条件进行讨价还价,讨价还价的方式可能是面谈、招标、或者是资金的供求双方在不同的客户与服务商之间反复权衡和选择。商业银行对存款的定价权应该是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内容,只有当商业银行能够自主决定存贷款利率,才能在对利率变动的程度和走向作出预测,并对不同风险程度的投资项目确定其价格。也只有在这个基础上,中央银行对基础货币以及基准利率的调控才具有较高的弹性。
  2.利率由市场自发选择
  金融交易双方就某一项交易的具体数量、期限、风险及其具体利率水平所达成的协议,可以为整个金融市场合成为具有代表性的利率数量结构、利率期限结构和利率风险结构。利率水平由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就整个市场的利率水平而言,取决于所有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活动,并因交易数量、期限及风险的不同而形成一个利率体系,并且具有自动调节作用。
  3.形成一个以中央银行利率为上下限、以同业拆借和短期国债利率为市场基准利率、有市场供求决定贷款利率的市场利率体系
  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构成了中央银行利率调控通道的上下限,而同业拆借利率反映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余缺情况,其水平介于存贷款利率之间。一般来说,市场利率水平只能根据一种或者几种交易量大、为金融主体所普遍接受的利率水平来确定。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同业拆借利率或者短期国债利率是市场上交易量最大、信息披露最充分从而也最具有代表性的利率,也是衡量市场利率水平涨跌的根本依据。
  4.中央银行通过间接调控影响利率水平,成为利率调节的主体
利率市场化并不是主张放弃政府的金融调控。利率市场化的实质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基础,只有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财政、银行与企业才能通过市场连接起来。
  二、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1.利率市场化后商业银行竞争加剧,存贷利差缩小,国外经验表明,利率市场化将引发银行同业激烈竞争,导致实际存贷款利差缩小。利差缩小或是因为存款利率上升而贷款利率反而下降,或是因为贷款利率的上升幅度赶不上存款利率的上升幅度。从美国来看,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存贷款利差最高达5.7%,随着利率管制的放松,存贷款利差逐步缩小,商业银行的利润也大幅度的下滑。大银行由于资金实力较为雄厚,它们通过规模经济较好地消化了利润下滑的压力,并通过金融创新开辟了新的收益渠道。而一些小银行在竞争的压力下趋于以高成本吸收负债,为谋求高收益而进行高风险放贷或进行投机。例如在美国、法国利率市场化进程中,一些小银行为了生存,在存贷利差缩小的情况下,从事高风险的外汇投机买卖或其他投机业务,最终导致亏损,直至破产或被兼并;一些金融机构特别是一些经营规模较小的银行盲目的高息揽存,大副增加负债,然后以中长期的形式运用到风险甚高、投机味较浓的地产和证券行业中去。结果,这些机构因经营不善,贷款组合风险过分集中,资金来源和运用期限错配,造成存贷款利率倒挂,从而造成亏损甚至破产。
  2.利率市场化将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形成巨大的冲击,银行传统业务主要是指存款和贷款业务,存、贷款业务在商业银行业务结构中占有绝对优势,利润收入也绝大部分依靠利差收入,而存贷款业务与利率密切相关,因此,利率市场化将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产生巨大的冲击。就存款而言,利率市场化后存款利率预计会有攀升,商业银行为了争夺存款,抢占市场,可能动用利率决定权提高利率。就贷款而言,商业银行的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有趋同趋势,一些优质客户将成为商业银行共同争取的焦点,商业银行可以为其降低贷款利率。存贷款利率走向的逆向,意味着商业银行的经营利差将下降。而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存贷款业务在整个银行业务结构中所占比率相对较低,利率市场化对其影响程度大大低于我国的商业银行。另外,利率市场化带动了金融市场的发展,使一部分筹资与投资从间接方式向直接方式转化,也将分流银行的客户群体。
  3.银行的非利差型业务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利率变动对银行传统业务产生的影响将对银行利润造成消极影响。因此,非利差型业务将会有新的发展机遇。在西方发达国家,非利差收入在商业银行收入结构中所占比率达30%-40%,甚至高达50%,而我国商业银行的非利差收入所占比率极低,有的甚至不足10% ,为了应对利率市场化的冲击,商业银行必将注意力更多的投向非利差收入业务,从而跳出原先的简单的存贷款业务框架,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银行的业务空间也会大大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