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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和团干部培训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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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和团干部培训情况通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和团干部培训情况通报
(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一、团员教育评议活动情况

  根据团的十二届二中全会精神和团中央的工作部署,从去年第一季度开始,以加强团员意识教育,民主评议团员为主要内容的团员教育评议活动陆续在全团铺开。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团员教育评议活动高度重视,认真部署,领导机关各部门通力协作,狠抓落实,大批团的干部深入基层,具体指导,广大基层团组织精心准备,认真实施,形成了一次较大规模的团员教育热潮。据了解,全团有四千多万团员参加了教育评议活动,占团员总数的80%以上。广大团员在教育评议活动中,普遍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思想教育和严格的组织生活锻炼,团员意识进一步增强,在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中较好地发挥了模范带头作用。从全团情况看,团员教育评议活动达到了提高团员素质,锻炼干部队伍,促进基层建设,增强团的战斗力的目的,取得了明显成效。按照团中央的统一要求,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广西、贵州、云南、青海团省、区、市委和铁道系统、中直机关、国家机关团委已对本单位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做了总结。

  一年多来,全团团员教育评议活动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各级争取党组织的重视和支持,把团员教育评议纳入党的工作日程,党建与团建密切结合。团员教育评议活动,是贯彻中央12号文件和党中央最近一个时期关于共青团建设一系列指示的重要步骤,是加强团员队伍建设,提高团员思想政治素质的具体措施。为了切实加强领导,把教育评议的各项工作任务贯彻到支部,落实到团员,团的各级领导机关主动向党委汇报团员教育评议活动的指导思想、工作任务和本地区、本单位开展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安排意见,积级主动地争取党委的重视和支持。从各地情况看,各级党组织普遍对教育评议活动给予充分肯定,认为,团员教育评议活动配合党的中心好,与全国开展的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相一致;抓住了团的建设的根本,着力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反映了团的特点,教育主题鲜明,形式生动活泼。中直工委转发了团委关于开展教育评议活动的意见。黑龙江省委和内蒙古区党委组织部与团省、区委联合下发文件,对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做出部署。浙江、湖北等单位由省委办公厅批转了团省委关于团员教育评议活动的安排意见。各地许多地、市、县党委转发了团委的工作报告,并要求基层党组织把团员教育评议纳入党员民主评议的总体规划,由基层党组织统一部署,加强指导,抓好落实。国家机关部分部委主要领导和一些、省、地、市、县党委领导同志还出席本地区、本单位团员教育评议动员大会,讲形势、交任务,提要求。各地基层党组织对团员教育评议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许多地方党的基层组织成立了团员教育评议领导小组,派出团员教育评议工作指导员,帮助团组织安排工作,设计活动,掌握政策,并在人员、时间和活动经费等方面为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由于各级党组织把团员教育评议活动纳入了党委的工作日程,使团员队伍建设与党的组织建设密切结合,为团员教育评议活动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二)坚持理论灌输与实践教育相结合,着力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各地在教育评议活动中,始终把工作重心放在加强团员教育、提高团员素质上。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密切联系团员的思想实际,组织广大团员学习马列主义理论,进一步坚定对党对社会主义的信念;学习中国近现代史,了解中华民族的创业、奋斗史,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历史责任感;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改革开放政策,,了解十年改革以来我国的巨大变化,加深对党的基本路线的理解;学习党团基本知识,进一步明确自己的光荣义务和政治上的努力方向。在对团员进行理论灌输的同时,一些地方和单位还适合青年特点,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演讲、知识竞赛、考试考核,调动团员学习的积极性。一些地方团组织还邀请党政领导讲团课,组织团员与老党员、老模范座谈,引导团员学习革命传统和先进人物的事迹,深化了教育内容,丰富了教育形式。

  各地在教育评议活动中,注重把实践教育作为团员教育的一个重要环节,紧密围绕本地区、本单位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精心设计实践教育活动。各地企业团组织配合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广泛开展了"双增双节"、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和"五小"竞赛等活动,引导团员立足本职,诚实劳动,为企业的振兴和发展多做贡献。广大农村团组织,积极组织团员参加农田基本建设、扶贫帮困、"青年星火带头人"活动和修桥补路、绿化家乡等义务劳动,受到了群众称赞。大中学校团组织以学雷锋、树新风为主题,组织团员开展了社会实践和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在服务社会和服务群众中了解国情、受教育、长知识。各地团组织开展的实践教育活动与理论教育融汇贯通、互为补充,强化了团员的政治意识和模范意识,增强了光荣感和责任感,广大团员踊跃投身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和本地区、本单位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了共青团员的良好形象。

  (三)贯彻"热情爱护、严格要求"方针,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开展民主评议,是团员自我教育与团员相互教育的有效形式,是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的重要内容。各地在教育评议活动中,抓住民主评议团员这个关键环节,大力倡导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启发团员把个人总结和团员民主评议作为自我教育和互相帮助共同提高的过程,使团员在组织生活中放下思想包袱,敞开思想,对照团章中对团员的要求找差距,并以对同志负责的态度开展相互批评,改变了以往"自我批评讲情况,批评他人讲希望"的现象。国家机关一些团组织还主动邀请党政领导、党员和团外积极分子参加团的民主生活会,帮助团员搞好总结和评议。各地在民主评议团员中,评选和表彰了一大批不同层次的优秀共青团员,激励广大团员学习先进,努力进步。团员民主评议有效地增强了团的组织生活的政治性、思想性和原则性。团员感受到在这样的组织生活中受教育、有收获。一些团干部从中看到改革开放形势下团员中蕴藏的政治热情和对严肃认真的组织生活的需求,坚定了健全和改进团组织生活,提高组织生活质量的信心和决心。

  各地在民主评议团员过程中,坚持贯彻党中央提出的"热情爱护、严格要求"的工作方针,既严明团的纪律,又严格把握政策。团中央召开农村、城区团员教育评议工作座谈会后,北京、天津、福建、广东等团省、市委立即制订和下发了关于不合格团员的处理意见。团江苏省委等单位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整理出了不同类型违纪团员的评定和组织处理案例,指导基层团组织妥善做好组织处理工作。对经帮助能够合格团员立足于教育,坚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扩大教育面,同时对于少数严重违反团的纪律,不接受团组织帮助教育的团员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由于各地在团员民主评议和组织处理阶段,较好地把握了对违纪团员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的关系,严格掌握政策,使多数违纪团员思想受到了深刻触动,并有了不同程度的转变。在团员教育评议活动期间,全团处理团员数占团员总数的千分之五以下。

  (四)团员教育评议活动促进了团的基层整体化建设的发展。团员队伍的思想建设,是团的基层整体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全国团的组织工作会议以来,各地把团员教育评议作为贯彻团要管团思想和基层整体化建设工作思路的重要方面。团吉林省委在积级开展团员教育评议活动的同时,从本地实际出发,分层次推进基层整体化建设,巩固一类支部,提高二类支部,整顿三类支部,填补团的工作空白点,努力提高团的基层建设的整体水平。去年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会议结束后,各地根据中央的统一要求,及时把农村团支部建设纳入村级组织建设新格局,全面加强农村团的基层建设,取得初步成效。辽宁、山东、浙江、江苏等省在基层整体化建设中,重视发挥团委的主导作用,大力加强基层团干部配备,基层团委干部配备率均达到95%以上,保证和促进了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和基层整体化建设的开展。各级团干部在工作实践中对基层整体化建设工作思路逐步形成共识,并自觉地付诸实践,全团基层整体化建设开始出现既有统一规范又突出各自特点,层层订规划,逐级抓落实的可喜局面。

  团员教育评议作为改革开放条件下改进和加强团员教育的一种新形式,已经在实践中取得初步成功。但是还必须清醒地看到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地活动的进展还不平衡,由于各种原因,个别单位工作进展缓慢,一些地方基层团组织工作还不够深入,活动覆盖面不够广泛;部分基层团组织组织生活质量不高,民主评议走过场,影响了活动效果;少数基层团组织,在组织处理上把握政策不够得当,有的对违纪团员采取迁就态度,有的组织处理过严,出团比例过大。这些问题应当在下一步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根据《共青团"八五"期间建设、改革和发展规划要点》精神和最近召开的团的全国基层工作会议的工作部署,团员教育评议将作为加强团员队伍思想建设的一种重要形式,长期坚持下去。在当前国际风云变幻的形势下,团的各级组织要从防止国际敌对势力和平演变、培养一代"四有"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战略高度,认识加强团员教育、提高团员队伍思想政治素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密切结合当前全国开展的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切实加强对团员教育评议活动的领导,不断丰富和深化教育内容,坚持常抓不懈。各地要以这次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实践为基础,普遍在基层团组织中建立和完善团员评议制度,使团员教育逐步纳入正常化、规范化的轨道。已经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地方和单位,团组织要主动争取把团员评议纳入党员评议规划,以党员民主评议带动和促进团员教育评议。各地在建立和实既团员民主评议制度时,应注意与团员年度团籍注册配合进行,使团员教育、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团干部培训情况

  按照团中央《一九九○年团干部培训工作实施意见》〔(90)中青字第07号〕的文件要求,去年以来,各地普遍对基础级团干部和一级团干部中的乡镇团委书记实施了岗位培训。截止1991年第一季度,各地"两个培训一遍"任务基本完成,有23个省级团委按要求上报了培训工作总站。据统计,全团基础级团干部和一级团干部中的乡镇团委书记,接受岗位培训率分别达到75%和85%以上。1990年团干部培训工作的主要特点是:

  (一)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认真贯彻部署,团干部培训成为各地团的工作的"重头戏"。近年来,各地在加强基层建设的同时,普遍重视基层团干部的培训工作。1990年团中央在南宁会议上提出"两个培训一遍"任务后,各地乘势而上,进一步加强了对基层团干部培训工作的领导。绝大部分省(区、市)都结合实际下发了培训工作意见,层层落实培训任务。团山东省委把"两个培训一遍"作为提高基层团干部素质、逐步在基层确立团的基层整体化建设思想的重要措施。团广东省委和团天津市委把团干部培训工作作为团的组织工作的重要内容,先后两次下发文件,并成立了团干部岗位培训领导小组。团山西省委由分管书记带队。组成调查组、征求基层对培训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并先后十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培训工作。团上海市委对全市2000个区、县、局、大专院校进行调查摸底,在反复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全市培训工作规划。各地在培训中,还注重层层抓好落实,签定责任状,把团干部培训纳入基层团的建设,作为考核团的组织工作的重要内容,使团干部培训工作由以往缺乏明确要求的"软任务"变为有目标、有措施、有考核的"硬任务"。

  (三)各级党政部门高度重视、支持,团干部培训工作纳入了党群干部培训工作轨道。近年来,党中央多次下发文件,要求加强各级党政干部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和社会主义理论学习,特别强调对青年干部的教育培训。"两个培训一遍"任务的提出,配合了全党干部培训工作部署,普遍得到了各级党委的重视和支持。中共内蒙区委组织部与团区委联合下发了培训工作文件,中共湖南省委干部教育领导小组在听取了团省委的汇报后,下发了《关于把共青团干部培训纳入各级党校培训统一计划之内的意见,明确规定各地(州)市委党校承担乡镇一级团干部岗位培训,各县(市)委党校承担基础级团干部岗位培训。中共南京市委组织部下发文件,明确规定市直单位团委书记必须获得岗位培训证书,并作为今后团干部任用、提拔、转向的重要依据。云南玉溪地区拨出20万元专款用于团干部培训。一些地方常委分管领导还担任了团干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的组长,亲自为团干部培训班讲课。各级常委的重视和支持为团干部培训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进一步促进了团干部培训工作的全面发展。

  (三)各级团校和团干部培训机构精心组织实施。团干部培训计划逐级得到落实。各地团的领导机关在全面规划、周密部署的同时,充分发挥各级团校的培训功能,明确团校的培训职责。各级团校把"两个培训一遍"作为中心任务,贯穿全年、集中主要力量抓好落实。山西省团校紧密配合全省培训工作的部署,制定了"十期千人"培训计划。天津、吉林等省市团校,把培训作为中心工作,充分调动学校的各方面力量,全力保证培训任务的完成。江苏省充分发挥省、地、县、乡四级团校培训网络的作用,明确各级团校的职责,使培训任务分级实施,分层落实。各级团校在完成校内培训任务的同时,还积极指导、支持基层干部培训。中央团校开办了基础级岗训师资班,为全国各地市培训一至两名师资组教人员。河南省团校面向全省基层干部培训,确定了"抓住一个县、探索三个面,帮带一小片,办好示范班"的工作指导规划,有力推动了全省基础级岗位培训工作的开展。此外,各级团校还抽调师资,组织讲师团到基层流动培训,利用刊授、函授、电化教学、分散自学与集中辅导考核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实施培训。在培训中,各级团校严格按照岗位培训的要求,与团委组织部门配合,严格实行调训和考核,保证学员来齐、训好。黑龙江省团校规定,凡考核不合格的团干部,不发给岗位培训证书,并将情况直接反馈给团干部所在单位党委组织部门。

  (四)团干部"两个培训一遍"任务的实施,促进了团干部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主要表现在:(1)进一步规范了团干部培训工作秩序。以往团干部培训工作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培训职责与要求不明确。在实施"两个培训一遍"中,各级团的领导机关界定了各级团校的培训任务,明确了培训目标要求,使团干部培训的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得以实现,培训工作步入了有序轨道。(2)进一步加强了团干部岗位培训的研究。虽然各地在"两个培训一遍"实施之前,普遍都进行了研究试点工作。但由于是在局部试验,有一定的局限性。"两个培训一遍"的实施,一方面为验证试点经验提供了基础,另一方面又为更深入地研究岗位培训创造了条件。一些单位按照团中央分级培训的要求,划分培训层次,明确培训职责,建立了团干部分级培训制度;一些单位根据岗位培训的特点建立了培训档案制度和培训情况反馈制度;一些单位设立了团干部岗位培训试题库,建立了严格的培训考核制度;一些单位根据统一的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力量编写了培训教材。各地还适应了大规模培训的需要,建立了一支以团校教师为骨干,以部分团的专职干部为主体的相对稳定的培训师资队伍;一些单位还统一了岗位培训证书等等,使团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的研究不断深入,配套工作日趋完善。(3)进一步促进了团校教学质量的提高。在"两个培训一遍"的实施中,各级团校普遍感到,培训工作到位后,培训对象要求高了,教学水平要求严了,教师感到压力大了,通过培训,切实提高了团校的教学水平,也进一步确立了团干部培训工作在团校的主导地位。(4)进一步推动了团干部培训基地的建设。"两个培训一遍"的实施,对团组织的培训能力提出了高要求,也暴露了团组织培训能力不足的问题。各地抓住有利时机,积极争取党政支持,推进团校建设和团干部电化教学机构的建设。团黑龙江省委在省财力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多方努力,建成9所市级团校,152所县级业余团校,初步形成了省、市、县三级培训网。团吉林省委总结并在全省推广了梅河口市依托党校办团校的经验,全省有38个县(市、区),630多个乡镇依托党校办起了团校,有80%左右的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建立了业余团校,并基本做到了机构、师资、教材、教学计划四落实。同时,各地还注重加强团干部电化教学机构的建设。团安徽省委给全省每个地区拨专款三千元,帮助建立县级电教站。团青海省委帮助六州一地和海东八县配备了团干部电化教学设备。山东省已建起电化教学站56个,占县(市、区)总数的41.7%。

  认真总结1990年全团干部培训工作,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培训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还有一些团的领导机关,对团干部岗位培训工作重视不够,指导不力,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团中央的要求,培训工作缺乏总体研究和规划。有的满足于转发文件,缺乏对培训工作的检查指导;有的年初举动大,年底无总结,培训工作虎头蛇尾;有的省完成任务仅40%左右。辽宁、湖北、江西、广西、四川、云南、甘肃、新疆、海南、西藏等单位至今没有上报工作总结材料。二是一些地方的团干部岗位培训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具体表现在有的在培训内容上没有严格执行团中央统一制定的教学大纲要求,培训内容随意性大;有的仍把团干部岗位培训等同于一般的团干部轮训;还有的在培训对象上仍然不分层次、不分行业,培训的针对性不强,培训考核也不严格,等等。

  1990年"两个培训一遍"任务的基本完成,为进一步深入开展团干部岗位培训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下一步团干部岗位培训的主要任务是:

  1.普遍实行基础级岗位培训。各地要认真总结1988年以来团干部基础级岗位培训的经验,进一步修订完善岗位规范、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研究确定适合于基础级岗位培训的教学与考核办法,建立相应的岗位培训证书制度,使基础级团干部岗位培训进入正常化、制度化。

  2.全面推开一级岗位培训。各地要在1990年重点实施乡镇团委书记岗位培训的基础上,向所有团干部一级岗位推开,分类研究不同行业的基层团委书记岗位培训的特点和规律,充实和完善岗位规范、教学大纲,积极编写配套教材、研究培训方法,建立考核制度,使团干部一级岗位培训各个环节成龙配套。

  3.积极扩大二级团干部岗位培训的研究试点工作。要根据团中央在吉林省团校召开的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论证会纪要的精神,把二级岗位培训的试点扩大到所有省级团校,已经进行了试点的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对已有的岗位规范、教学大纲作进一步的研究修改,并组织力量编写培训教材。团中央组织部将尽快把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的团务、马克思主义理论、青年学三个教学大纲修改后下发试行。还未进行试点的单位,要按照团中央的要求,尽快开展试点工作。

  各地在重点抓好团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的同时,还应抓好团干部的短期知识更新补缺培训,使团干部能够不断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要继续大力推进县级电化教学站的建设,尽快形成网络,不断增强团组织的培训能力。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1〕第5号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已于2011年3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3月25日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2011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生产经营以及有关指导、扶持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项目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示范社建设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创造有利条件,提供相应服务,并依法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中的矛盾纠纷。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综合指导、扶持、服务、监督等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工商、财政、税务、科技、国土房管、交通、林业、水利、扶贫、质监、商业、金融、环保等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业务的指导、扶持、服务、监督工作。

  各级供销合作社依据职责,通过引领创办、资金注入、项目扶持、人才培训、市场开拓、产供销服务等形式,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指导、培育、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从事家庭生产经营的传统手工业、农业机械作业、农业休闲观光等服务的农村居民可以设立相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村综合服务社可以依法改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两个或两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愿、平等的原则组成联合社,并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条件不受地域限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成员的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其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已转为城镇户籍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林权,下同)的居民可以农民身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后转为城镇户籍且不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依据自愿原则可以保留其合作社成员身份。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国有农场、林场职工可以成立或者以农民身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八条 农民可以自主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自愿加入一个或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成立或者解散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不得强迫农民以及其他人加入或者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但兼任所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同类职务的除外。

  第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评估作价,也可经全体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建立财务制度并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财务制度应当明确规定财务权限和职责。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实行社务公开,每年定期向本社成员公布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成员权益,及时公布申报、实施农业项目和接受财政补助、接受他人捐赠等重大事项,并接受本社成员监督。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补助资金,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转让其账户内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章程未作规定的,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不得转让。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或接受他人捐赠的财产应当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补助或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应当平均量化到每一位成员,与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共同构成有关盈余二次分配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退社时,国家财政直接补助或他人捐赠所量化到退社成员份额内的财产不予清退,应当重新平均量化到本社其余成员。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注册名优农产品商标。

  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记录、检测以及包装、附加标识、产地准出、质量追溯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农产品质量。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基层经营性服务组织、专业大户等组织和个人领办、创办或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和支持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或农业科技人才等单位和个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技术合作。

  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新产品开发、人员培训、农产品质量安全与认证、农产品加工、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技术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等服务。

  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给予优先扶持。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给予财政贴息,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给予保费补贴。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一)销售本社成员、农户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按13%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六)从事国家确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

  (七)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对废弃土地依法整治和改造的,凭国土资源部门的证明文件,经市地方税务部门审批,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五至十年;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税务部门应当主动指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税收申报制度、申办减税或免税。

  税务部门可以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核定纳税期限。

  税务部门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购、税收优惠等事务时应当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并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并在抵押担保方式、办理手续等方面给予便利,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

  涉农金融机构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纳入农村信用评级授信范围。对获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政府奖励或者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提高信用资质评级。

  鼓励金融机构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工作,提供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房屋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等设定抵押的贷款产品,开展农户联保贷款。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扶持的涉农政策性担保机构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服务。鼓励和支持其他担保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在内部依法开展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资金互助活动。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保险产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保险服务,并在保险费率、办理手续等方面提供优惠和便利。

  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政策性保险服务。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筹资金或利用可分配盈余等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用于调节经营盈亏,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独立申报、承担各类农业建设项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国土综合整治、中低产田改造、水土保持、农业产业化等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安排或者委托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第二十二条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科研、开发、中试和推广项目纳入科技计划支持范围,优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鼓励支持农民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相关专业技术协会。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科协等组织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相应技术咨询、科普宣传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农村实用人才建设规划》,定期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及其骨干成员进行相关产业政策、法律知识、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知识的免费培训。

  鼓励和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和其他管理、技术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大中专毕业生应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的,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相关政策待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招录人员时,具有农民专业合作社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大中专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第二十四条 农业、商业、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内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给予资金、技术和设备支持。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所属的检验检疫检测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检疫检测服务,应当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服务网络和市场营销平台建设,及时收集、汇总、发布、更新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的生产经营信息,免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信息服务。

  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总体规划、建设、发展和产业政策等方面的基础信息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收集、汇总、更新和发布。

  第二十六条 商业、教育、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供销合作社等组织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帮助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连锁超市、食品加工(餐饮服务)企业、高等院校及大型企业的后勤采购单位等搭建农商对接、产销衔接平台,拓展农产品新型流通渠道。

农民专业合作社举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农资超市、农产品专营店,在超市设立经营专柜,以及以其他方式销售自产产品的,享受不低于农业龙头企业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具备产品出口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进出口经营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展国际市场。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连锁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商业企业在市场信息、加工包装技术、储运、产品价格、摊位费收取等方面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和优惠。

  第二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的设施用地以及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但占用耕地的,应当根据有关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耕地补充任务。

  第二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以及农产品贮藏、初加工用水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水用电价格标准。

  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农机具,享受国家和本市农机购置补贴。

  第三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整车运输种苗和鲜活农产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道路通行费优惠。

第三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发展低碳农业,保护环境,诚信经营,带动本社成员增收,并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和信息,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主经营和内部事务,不得强迫、利诱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或不履行实际出资义务而占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股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集资、收费、罚款和摊派。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农民专业合作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财产的;

  (二)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事务的;

  (三)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和非法收费的;

  (四)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其他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或骗取银行贷款资金的;

  (二)侵占、挪用、私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的;

  (三)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在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推行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卫〔2006〕116号

关于在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推行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总局《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88号,以下简称总局88号令)将于4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总局88号令,规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行为,提高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效率与水平,现将与总局88号令相配套的《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见附件)印发你们。请各单位在口岸食品卫生监督中将总局88号令与《实施方案》结合起来一并实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总局。
附件: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实施方案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实施方案

为建立口岸卫生监督效果评价标准,使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模式与国际接轨,规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行为,提高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效率与水平,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卫生法、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检验检疫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的
实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是严格依法行政,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确保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公平、公正、透明,加快监督模式转变的重要措施。通过该制度的实施,使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由“定性管理”向“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动态管理”转变,由只对最终产品的检查向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监管转变,由单纯监管的监督模式向监管与技术指导并重的监督模式转变,提高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水平,同时提高口岸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卫生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引导其增加硬件投入、健全管理制度,建立自律、诚信的机制,提高口岸食品行业卫生管理的整体水平。
二、实施原则
(一)依法原则。
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卫生法、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科学、规范地实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
(二)量化评价、分级管理的原则。
采用危险性评估原则,考虑影响食品卫生安全的可能性及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对每一监督项目量化评价,确定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分级和食品卫生信誉度分级,据此确定卫生监督的类别和频率。
(三)全程、动态监督的原则。
将卫生许可审查与日常卫生监督有机结合,共同决定每个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级别、信誉度级别及监督的频率。食品信誉度分级不是固定不变的,除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需要吊销卫生许可证外,凡违反关键监督项目的应采取降低等级的办法;在日常生产经营中保持良好记录的,也可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提高其等级。
(四)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
评定过程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评定结果向社会公示,便于国内外旅客进行社会监督,从而推动和加强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三、范围、内容、方法、步骤
(一)范围。
口岸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餐饮业、食品生产单位、食品经营单位及集体食堂等集体供餐单位)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
(二)内容。
实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是对申请发放或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和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根据卫生许可的评分审查结果对申请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卫生许可,根据卫生许可和日常卫生监督的评分审查结果对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风险性分级和食品卫生信誉度分级,确定食品卫生监督的频率。
(三)方法。
1. 卫生许可审查的量化评价。
在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发放卫生许可证时,利用卫生许可审查分级管理评分表(见附件1、3、5)对其食品卫生管理、建筑布局、卫生设施等方面进行量化评价。
2. 日常卫生监督检查的量化评价。
利用日常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评分表(见附件2、4、6),对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的卫生状况、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状况等,做出风险度、信誉度的量化评价。
3. 分级管理的实施。
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口岸卫生监督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规范填写评分表,并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和监督员共同签字。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对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的结果,对不同类型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分级管理。
(一)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均为良好的企业,评为A级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对A级企业每月监督1次。
(二)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有一个良好的,评为B级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对B级企业每月监督2次。
(三)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均为一般的,评为C级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对C级企业每月监督4次。
(四)卫生许可审查结论为差,或者卫生许可审查结论为良好/一般,但是日常卫生监督较差的,评为D级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对D级企业不予卫生许可,或者次年不予续延卫生许可。
检验检疫机构对不同级别的企业进行动态监督管理,根据风险分析和日常监督情况,可以在适当的时候进行必要的升级或降级调整。
对于已经通过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ISO或其他认证的企业,要在推行分级管理的同时,协助企业进行相应的管理。
4. 实施卫生监督分级管理的组织管理工作。
由国家质检总局卫生检疫监管司负责全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的组织、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各口岸的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工作。信誉度B以下单位,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查、审核,审核结果应及时报直属局备案。符合信誉度A级条件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查,并向直属局推荐,由直属局负责审核,并报总局卫生司备案。
5. 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的公示与标示管理。
分级信誉度审核结果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公示。对取得信誉度A 、B级的单位应当在其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口岸食品卫生等级标牌”。“口岸食品卫生等级标牌”由各直属局按照总局的要求来规范和统一管理。
(四)进度安排。
1. 2006年实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进度安排:
第二季度组织对相关口岸的卫生监督员进行分级管理内容、方法、步骤等方面的培训;
第三季度要求各直属局制定并上报各局的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实施方案;
第四季度首先在交通工具配餐单位实施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
年底召开全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工作总结会,总结2006年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工作开展的情况。
2. 2007年开始,在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全面实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是口岸卫生监督的重点工作,各口岸检验检疫局应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各直属局卫生检疫主管部门要积极督导,落实好此项工作。
(二)加强宣传与培训工作。
要广泛宣传食品监督分级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口岸范围内公示分级工作的信息和具体评分办法,做到公开、公正、透明。认真组织好对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使口岸卫生监督员充分认识该制度实施的意义,了解内容,掌握标准,积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口岸食品卫生管理水平。
(三)完善工作制度。
实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是构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企业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要完善卫生监督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良好的运行机制,严格按照分级管理制度的要求确定监督频次,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要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同时,要建立守信奖励和激励机制。对A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着重强化企业自身管理,原则上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制度的要求负责日常监督;对B、C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督,督促其改善卫生状况,提高卫生管理水平;对D级单位,要实施停业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卫生要求的,次年不予换发新的卫生许可证,停止其经营活动。
(四)加强督促检查,落实工作责任。
各口岸检验检疫局应建立健全实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的良好运行机制,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工作。总局卫生司负责全国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的业务指导工作,对实施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要重点督促检查,保证任务的完成。
附件:1. 出入境口岸餐饮业卫生许可审查分级管理评分表
2. 出入境口岸餐饮业日常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评分表
3. 出入境口岸食品生产单位卫生许可审查分级管理评分表
4. 出入境口岸食品生产单位日常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评分表
5. 出入境口岸食品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审查分级管理评分表
6. 出入境口岸食品经营单位日常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评分表



附件1:
出入境口岸餐饮业卫生许可审查分级管理评分表

被检查单位: 结论:(良好,一般,差)
环节 项目 审 查 内 容 分值 得分 小计
卫生管理(15分) 制度(10分) 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10
人员(5分) 设有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和组织结构,配有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5
证件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
建筑与布局(50分) 选址 必须远离污染源,距离暴露垃圾堆(场)、坑式厕所、粪池25米以上,环境整洁 ※
面积(10分) 必须与就餐人数、加工和供应品种及数量相适应,并符合有关规定 10
厨房使用面积≥8M2、厨餐比≥1:2 ※
建筑材料(12分) 厨房地面以耐磨防滑、不渗水、易清洗材料铺设,并有一定坡度 2
墙壁采用浅色、无毒、不渗水材料覆涂,地面以上贴有1.5m以上的瓷片墙裙 5
天花板用防霉涂料覆涂 5
流程布局 加工场所按原料、半成品、成品的顺序予以布局 ※
生熟食品存放场所无交叉污染 ※
粗加工间(区域)(5分) 分设肉类原料(包括水产品)和蔬菜原料洗涤间或池,并有明显标志 ※
加工肉类(包括水产品)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与蔬菜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 5
烹调间(区域)(14分) 使用隔墙烧火炉灶或油气炉 5
安装有排气罩,排烟排气良好 2
设有配料操作台 2
设有食用具存放柜 5
餐具洗消间(区域)(5分) 设专用洗涮水池 ※
充足、有效的消毒设施 ※
充足、完善的餐具保洁设施 5
餐厅(4分) 设供用餐者使用的洗手设施 2
设有餐(饮)具存放柜 2
食品贮存(16分) 采购 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 ※
有验收制度 ※
原料库(14分) 分主、副食仓库设置 2
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5
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 5
有机械通风设施 2
冷藏设施(2分) 有足够数量的冰箱(柜) ※
满足生熟分开存放的要求 ※
冷藏库(冰箱)有温度显示装置 2
卫生设施(42分) 三防设施(10分) 非全部使用空调的单位,应配备纱门、纱窗或者塑料门帘 ※
木门下端装有金属防鼠板 5
下水道出口处有金属隔栅 5
更衣室(场所)(10分) 设从业人员更衣室(场所)、更衣柜 5
设有洗手消毒设施 5
卫生间(15分) 厕所为水冲式或外设 5
其门口与食品加工间不直接相通 5
设有洗手设施 5
废弃物存放(7分) 各场所设置密闭的废弃物盛放容器 2
按有关规定管理废弃食用油脂 5
加工用水 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有完善的水源卫生防护设施 ※
专间要求(19分)专间要求(19分) 凉菜间(6分) 入口处设预进间 2
设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 ※
配备有空气消毒装置 ※
配备有空调(或降温设施)、食品冷藏设施 ※
配备专用工具 ※
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 2
设有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 2
配餐间(2分) 设有洗手、消毒 、更衣设施 ※
有空气消毒装置 ※
设有配餐台 ※
设有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 2
烧烤间(11分) 分设出入口 2
清洗消毒设备完善 2
依次设腌制间(场所)、烧烤卤肉间(场所)和晾凉间(柜) ※
三防设施完备 2
独立的粗加工间 5
合计

注:1. ※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果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差。某关键项目符合要求的用“√”标
示,不符合要求的用“×” 标示。
2. 10分、5分、2分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的,如果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3. 可以有合理缺项(合理缺项项目用“-”标示),但需标化。标化分=所得的分数除以该单位
应得的最高分数×100。
4. 根据得分,做出良好、一般、差的审查结论。
(一)实际得分在应得总分的85% 以上者评为良好;
(二)实际得分在应得总分的60-85%者评为一般;
(三)实际得分低于应得总分的60%者评为差。

得 分: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标化分:
陪同检查人: 监督员:

附件2:
出入境口岸餐饮业日常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评分表

被检查单位: 结论:(良好,一般,差)
监督环节 监督项目 审查内容 扣分值 得 分 小计
卫生许可证 期限 超出有效期 不予评定等级
范围 超出许可经营范围
真伪 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卫生管理(30分) 制度(5分) 卫生管理制度不落实 5
人员(5分) 无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5
体检培训(20分) 从业人员无有效的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5
从业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5
从业人员有不良卫生习惯 5
从业人员不掌握基本卫生知识 5
食物中毒 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 ※
建筑与布局 擅自更改已核定的面积、设施与布局 ※
原料采购与贮存的卫生(42分) 采购(20分) 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及其原料 10
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5
食品及其原料未索证、无验收记录 5
库房(12分) 食品库房脏乱,与非食品混放 2
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
存有超过保质期或腐败变质食品 10
冷藏设施(10分) 冷藏冷冻设备不能正常运转 5
生熟混放 5
环境卫生(20分) 厨房内外环境不整洁 2
防蝇、防鼠、防尘设施无效 2
废弃物盛放容器不密闭、外观不洁 2
未按规定处理废弃油脂 5
墙壁、墙裙、天花板不洁,脱落 2
加工用设施、设备、工具不洁 5
洗手消毒设备运转不正常 2
加工过程的卫生(95分) 一般要求(35分) 利用腐败变质及其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及其原料加工食品 ※
粗加工过程中动物性食品与植物性食品未分开 5
加工后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存放存在交叉污染 10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用具混用、不清洁 5
食物没有烧熟煮透,中心温度<70℃ 5
烹调后至食用前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食物,存放条件不当 5
出售感官异常或变质食物 ※
隔餐隔夜的熟制品食用前未充分加热 5
专间特殊要求(凉菜、裱花蛋糕和生食食品)(每间20分,共60分) 五专(专用房间、专人制作、专用工具容器、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洗手设施)不符合要求 10
消毒措施不落实 5
加工间温度大于25℃ 5
餐饮具及消毒(15分) 餐饮具未清洗、消毒 10
保洁不符合要求 5
合计

注:1. ※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果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差。某关键项目符合要求的用“√”
标示,不符合要求的用“×” 标示。
2. 10分、5分、2分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的,如果不符合要求,该项
不得分。
3. 可以有合理缺项(合理缺项项目用“-”标示),但需标化。标化分=所得的分数除以该单位
应得的最高分数×100。
4. 根据得分,做出良好、一般、差的审查结论。
(一)实际得分在应得总分的85% 以上者评为良好;
(二)实际得分在应得总分的60-85%者评为一般;
(三)实际得分低于应得总分的60%者评为差。


得分: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标化分:
陪同检查人: 监督员:

附件3:
出入境口岸食品生产单位卫生许可审查分级管理评分表
被检查单位: 结论:(良好,一般,差)
环节 项 目 审查内容 分值 得分 小计
卫生管理(15分) 制度(10分) 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 10
人员(5分) 设有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和组织结构,配有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5
证件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
选址 (15分) 地势平坦,干燥,易于排水 10
周围无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等污染源,无昆虫孽生地 ※
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 5
水源供应充足,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要求 ※
布局与设计(31分) 布局合理,划分生产区和生活区,生产区应在生活区的上风向 ※
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合理,能满足生产工艺和产品卫生要求 ※
各工序应连续进行,内外包装分开,原料、半成品与成品应能防止交叉污染 10
厂区道路通畅,应采用便于清洁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 5
厂房之间、厂房与外缘公路应保持一定距离 5
给排水系统应能满足生产需要,污水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
废弃物存放设施应密闭,远离生产车间 2
设置密闭的废弃食用油脂盛放容器,按规定管理废弃食用油脂 5
应设置与生产相适应的原料库、成品库及冷藏库 ※
锅炉烟囱和粉尘排放应符合GB3841的规定,锅炉房应位于生产区下风向 2
流程 加工场所按原料、半成品、成品的顺序予以布局 ※
生熟食品存放场所无交叉污染 ※
加工间(区域)(24分) 粗加工间(区域)(5分) 分设肉类原料(包括水产品)和蔬菜原料洗涤间或池,并有明显标志 ※
加工肉类(包括水产品)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与加工蔬菜的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 5
烹调间(区域)(14分) 使用隔墙烧火炉灶或油气炉 5
安装有排气罩,排烟排气良好 2
设有配料操作台 2
设有食用具存放柜 5
餐具洗消间(区域)(5分) 设专用洗涮水池 ※
充足、有效的消毒设施 ※
充足、完善的餐具保洁设施 5
设施与设备卫生(34分) 生产车间人均占地面积(不包括设备占位)≥1.5米2,高度符合生产需要 ※
车间洁净级别能满足产品加工工艺的卫生要求,没有净化的内包装车间应设置足够并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 ※
车间地面应防水、防滑、易清洗消毒,有1%~2%的坡度并设有排水处 5
墙壁应防水、防潮、易冲洗消毒,有2米以上墙裙 5
天花板应防水、防霉、隔热,表面涂层不易脱落 5
门、窗严密,有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防护门为双向弹簧门,位置合理 5
生产车间、仓库通风良好 2
生产车间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采光系数不低于标准 2
位于工作台、食品和原料上方的照明设备应加防护罩 5
有能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的生产设备 ※
凡接触食品的设备、管道、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
运输工具和各种容器应符合卫生要求 5
食品贮存(16分) 采购 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 ※
有验收制度 ※
原料库(14分) 分主、副食仓库设置 2
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5
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 5
有机械通风设施 2
冷藏设施(2分) 有足够数量的冰箱(柜) ※
满足生熟分开存放的要求 ※
冷藏库(冰箱)有温度显示装置 2
卫生设施(42分) 三防设施(10分) 非全部使用空调的单位,应配备纱门、纱窗或者塑料门帘 ※
木门下端装有金属防鼠板 5
下水道出口处有金属隔栅 5
更衣室(场所)(10分) 设男女更衣室,面积与员工人数相适应,并配有足够的衣柜和鞋柜(架) 5
内包装车间与直接入口食品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有更衣、洗手消毒的预进间,直接入口食品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泡鞋池或鞋底洁净设施 ※
卫生间(15分) 厕所为水冲式或外设 5
其门口与食品加工间不直接相通 5
设有洗手设施 5
废弃物存放(7分) 各场所设置密闭的废弃物盛放容器 2
按有关规定管理废弃食用油脂 5
加工用水 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有完善的水源卫生防护设施 ※
专间要求(19分) 凉菜间(6分) 入口处设预进间 2
设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 ※
配备有空气消毒装置 ※
配备有空调(或降温设施)、食品冷藏设施 ※
配备专用工具 ※
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 2
设有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 2
配餐间(2分) 设有洗手、消毒 、更衣设施 ※
有空气消毒装置 ※
设有配餐台 ※
设有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 2
烧烤间(11分) 分设出入口 2
清洗消毒设备完善 2
依次设腌制间(场所)、烧烤卤肉间(场所)和晾凉间(柜) ※
三防设施完备 2
独立的粗加工间 5
检验设施与能力( 20分) 配备经专业培训,获得检验资格的检验员 5
配备相应检测仪器、设备与设施 5
保证每批产品经检验合格后出厂,并有检验记录 ※
建立了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能对产品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 10
合计

注:1. ※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果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差。
2. 10分、5分、2分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的,如果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3. 可以有合理缺项(合理缺项项目用“-”标示),但需标化。标化分=所得的分数除以该单位应得的最高分数×100。
4. 根据得分,做出良好、一般、差的审查结论。
(一)实际得分在应得总分的85% 以上者评为良好;
(二)实际得分在应得总分的60-85%者评为一般;
(三)实际得分低于应得总分的60%者评为差。

得分: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标化分:
陪同检查人: 监督员:

附件4:
出入境口岸食品生产单位日常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评分表
被检查单位: 结论:(良好,一般,差)
监督环节 监督项目 审查内容 扣分值 得分 小计
卫生许可证 期限 超出有效期 --- 不予评定等级
范围 超出许可经营范围
真伪 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卫生管理(30分) 制度(5分) 卫生管理制度不落实 5
人员(5分) 无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5
体检培训(20分) 从业人员无有效的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5
从业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5
从业人员有不良卫生习惯 5
从业人员不掌握基本卫生知识 5
建筑与布局 擅自更改已核定的面积、设施与布局 ※
原料采购与贮存的卫生(45分) 采购(20分) 食品原辅料不符合卫生要求 10
食品原辅料未索证 5
无专人负责、无详细验收记录 5
库房(15分) 原料、辅料、成品未分库存放 5
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
存有超过保质期或腐败变质食品原料 10
贮存条件(10分) 冷藏冷冻设备不能正常运转 5
贮存条件(温度、湿度)不当 5
环境卫生(20分) 生产场所环境不整洁 2
防蝇、防鼠、防尘设施无效 2
废弃物盛放容器不密闭、外观不洁 2
未按规定处理废弃油脂等 5
墙壁、墙裙、天花板不洁,脱落 2
加工用设施、设备、工具不洁 2
净化间的洁净度不符合要求 5
加工过程的卫生(135分) 一般要求(75分) 不按配方投料、无专人负责、无记录 ※
各种工艺参数无专人记录 5
生产设备、工具及容器清洗消毒不落实 10
生产场所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5
生产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 10
利用腐败变质及其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及其原料加工食品 ※
粗加工过程中动物性食品与植物性食品未分开 5
加工后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存放存在交叉污染 10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用具混用、不清洁 5
食物没有烧熟煮透,中心温度<70℃ 5
烹调后至食用前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食物,存放条件不当 5
出售感官异常或变质食物 ※
隔餐隔夜的熟制品食用前未充分加热 5
专间特殊要求(60分) 凉菜(20分) 五专(专用房间、专人制作、专用工具容器、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洗手设施)不符合要求 10
消毒措施不落实 5
加工间温度大于25℃ 5
裱花蛋糕(20分) 五专(专用房间、专人制作、专用工具容器、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洗手设施)不符合要求 10
消毒措施不落实 5
加工间温度大于25℃ 5
生食食品(20分) 五专(专用房间、专人制作、专用工具容器、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洗手设施)不符合要求 10
消毒措施不落实 5
加工间温度大于25℃ 5
卫生设施(15分) 更衣室不洁 5
洗手消毒措施不落实或设施无效 10
食品及其卫生检验(20分) 食品标签不符合标准规定 5
食品未经检验出厂;食品检验不合格出厂 ※
食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 ※
检验仪器设备不能正常运转 5
检验记录保存不完整 5
食品留样制度不落实 5
合计


注:1. ※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果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差。
2. 10分、5分、2分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的,如果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3. 可以有合理缺项(合理缺项项目用“-”标示),但需标化。标化分=所得的分数除以该单位应得的最高分数×100。
4. 根据得分,做出良好、一般、差的审查结论。
(一)实际得分在应得总分的85% 以上者评为良好;
(二)实际得分在应得总分的60-85%者评为一般;
(三)实际得分低于应得总分的60%者评为差。

得分: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标化分:
陪同检查人: 监督员:







附件5:
出入境口岸食品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审查分级管理评分表

被检查单位: 结论:(良好,一般,差)
监督环节 监督项目 评分细则 扣分值 得分 小计
卫生管理(15分) 制度(10分) 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10
人员(5分) 设有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和组织结构,配有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5
证件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
建筑与布局(12分) 选址 必须远离污染源,距离暴露垃圾堆(场)、坑式厕所、粪池25米以上,环境整洁 ※
面积 与生产经营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 ※
建筑材料(12分) 地面以耐磨防滑、不渗水、易清洗材料铺设 5
墙壁采用浅色、无毒、不渗水材料覆涂 5
天花板用防霉涂料覆涂 2
布局 综合性商场(店)必须划定食品经营区域(专柜) ※
生动物性食品必须设专柜销售 ※
食品贮存(19分) 采购 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 ※
有验收制度 ※
食品库(17分) 食品存放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10
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 5
有机械通风设施 2
冷藏设施(2分) 有足够数量的冰箱(柜) ※
满足生熟分开存放的要求 ※
冷藏库(冰箱)有温度显示装置 2
卫生设施(40分) 三防设施 (10分) 未使用空调的场所,应配备纱门、纱窗或者塑料门帘 ※
木门下端装有金属防鼠板 5
下水道出口处有金属隔栅 5
更衣室(场所)(10分) 设从业人员更衣室(场所)、更衣柜 5
设有洗手消毒设施 5
卫生间(15分) 卫生间不能设置于经营场所内 5
厕所为水冲式 5
设有洗手设施 5
废弃物存放(7分) 各场所设置密闭的废弃物盛放容器 2
按规定管理废弃的食用油脂 5
加工用水 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有完善的水源卫生防护设施 ※
专间要求(12分) 熟肉制品制作间 符合《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和《熟肉制品厂卫生规范》的规定 ※
熟肉制品销售间(6分) 入口处设预进间 2
设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 ※
配备有充足有效的空气消毒装置 ※
配备有空调(或降温设施)、食品冷藏设施 ※
配备专用工具 ※
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 2
设有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 2
裱花间(6分) 入口处设预进间 2
设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 ※
配备有充足有效的空气消毒装置 ※
配备有空调、食品冷藏设施 ※
配备专用工具 ※
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 2
设有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 2
合计

注:1. ※是关键监督项目,如果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评为差。
2. 10分、5分、2分是按风险大小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大小而定的,如果不符合要求,该项不得分。
3. 可以有合理缺项(合理缺项项目用“-”标示),但需标化。标化分=所得的分数除以该单位应得的最高分数×100。
4. 根据得分,做出良好、一般、差的审查结论。
(一)实际得分在应得总分的85% 以上者评为良好;
(二)实际得分在应得总分的60-85%者评为一般;
(三)实际得分低于应得总分的60%者评为差。


得分: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标化分:
陪同检查人: 监督员:




附件6:
出入境口岸食品经营单位日常卫生监督分级管理评分表

被检查单位: 结论:(良好,一般,差)
监督环节 监督项目 审查内容 扣分值 得 分 小计
卫生许可证 期限 超出有效期 ---- 不予评定等级
项目 超出许可经营范围
真伪 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卫生管理(30分) 制度(5分) 卫生管理制度不落实 5
人员(5分) 无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5
体检培训(20分) 从业人员无有效的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5
从业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5
从业人员有不良卫生习惯 5
从业人员不掌握基本卫生知识 5
建筑与布局 擅自更改已核定的面积、设施与布局 ※
食品采购与贮存的卫生(42分) 采购(20分) 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 10
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5
无索证,无验收记 5
库房 (12分) 食品库房脏乱,与非食品混放 2
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
存有超过保质期或腐败变质食品 10
冷藏设施 (10分) 冷藏冷冻设备不能正常运转 5
生熟混放 5
环境卫生与卫生设施(17分) 经营场所内外环境不整洁 2
防蝇、防鼠、防尘设施无效 2
废弃物盛放容器不密闭、外观不洁 2
未按规定管理废弃的食用油脂 5
墙壁、天花板不洁,脱落 2
加工用设施、设备、工具不洁 2
洗手消毒设备运转不正常 2
食品经营过程的卫生(60分) 定型包装食品(20分) 标签不合格、包装不完整 5
超过保质期 5
普通食品宣传疗效 5
保健食品标签不符合《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 5
非定型包装食品一般要求(40分) 盛放容器及工具不清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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