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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供热行业推广应用除氧、阻垢新技术成果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22:49: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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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供热行业推广应用除氧、阻垢新技术成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在全国供热行业推广应用除氧、阻垢新技术成果的通知



建科综函[2001]130号

有关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

  我国供热行业低温热水锅炉水处理的除氧、阻垢问题多年得不到有效解决,供热行业热水锅炉及管网由于氧腐蚀和结垢严重,平均使用寿命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相差一半左右,直接影响供热质量和供热企业效益。

  经建设部组织鉴定,我们认为沈阳天泉高新技术开发公司开发研制的天泉ZDH型多功能水处理设备,是适合供热行业低温热水锅炉水处理的一项很好新技术成果。该成果技术构思创新、巧妙,技术路线科学合理,设备运行稳定可靠,操作简便,能够满足不同用户要求。采用该项成果将有效地解决工业低温热水锅炉处理的除氧、阻垢问题,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采用该成果后,由于水中溶解氧含量≤0.1mg/l,从而我国房屋采暖系统采用钢制、铝制散热器提供了良好的运行使用条件。

  经研究,决定在全国供热行业推广应用由沈阳天泉高新技术开发公司研制成功的除氧、阻垢新技术成果。请有关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组织好该项技术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应用,加快推动我国城镇供热行业的技术进步。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建设部科技司 倪江波、牛立平

      010-68393282

  附件:⒈科技成果鉴定意见;

     ⒉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专家评审意见;

     ⒊天泉ZDH型多功能水处理技术与设备项目简介。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一:

鉴定意见

  建设部科技司于2001年7月23日在沈阳主持召开了天泉ZDH型多功能水处理设备产品技术成果鉴定会,鉴定委员会审查了项目单位的技术文件,部分专家到实地进行考察,并听取了项目完成单位的研究、工作报告和使用情况报告,一致提出鉴定意见如下:

  ⒈本项科技成果报告内容详实,可靠,资料齐全,符合鉴定要求。

  ⒉本项成果创造性的综合利用物理、化学、电化学的方法,将除氧、阻垢、节水、节能合为一体,课题构思创新、巧妙,技术路线科学合理;在城市低温热水供暖系统为替代传统的水处理方法提供了可能。

  ⒊天泉ZDH型多功能水处理设备通过多年运行表明结构合理,操作简便,运行稳定可靠,维护方便。

  ⒋本项技术未采用任何化学药剂,不造成环境污染,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⒌本项科研成果技术可行,适合国情,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推动我国城镇供暖系统与设备的技术进步有积极作用,在小于95℃热水锅炉供暖行业方面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建议在全国供暖行业大力推行。

  建议:

  ⑴天泉ZDH型多功能水处理设备已具备设备制造条件,企业标准,质量保证体系等管理手段,可批量生产,推广使用。

  ⑵针对我国各地不同水质,继续研究扩大应用范围,生产各种不同形式的设备。

2001年7月23日

附件二:

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专家评审意见

  天泉ZDH型多功能水处理设备技术是采用物理、化学反应和电化学等方法,解决水温小于95℃的供热行业低温热水锅的用水除氧和阻垢问题,同时起到节水作用。该设备技术指标为:水中除氧量达到0.1mg/1标准,阻垢效果以一个采暖期计,当原水硬度≤6.0mmOL/l时,锅炉结垢厚度不大于1mm;经济指标为:水处理能力投资为9000-11000元/吨时,运行成果为0.25元/吨。经考察认为,该设备技术齐全、系列配套,能够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在运行中无需投入化学药剂,对环境没有污染。

  综述:该设备技术与同一供热条件下所采用的现行水处理设备技术相比较,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可靠性和经济性,有极大的推广价值。最近,供热同行在严格执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局部修订)和《锅炉水质标准》中,对采暖系统水质要求的重要性认识不断提高,该设备技术的推广应用具有一定的深远意义。

  专家建议:将该设备技术列为2002年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

2001.8.2

附件三:

天泉ZDH型多功能水处理技术与设备简介

  天泉ZDH型多功能水处理技术与设备是由沈阳天泉高新技术开发公司专门为供热行业开发研制的一种集除氧、阻垢、防止水人为丢失为一体的综合水处理技术。2000年5月18日该项技术被国家专利局正式授权为发明专利,专利名称为:一种水处理方法,专家号为:ZL97I0504X;2001年7月23日通过了由建设部科技司主持的国家级技术成果及新产品鉴定;2001年8月1日又通过了建设部科技司主持的推广应用评审论证。鉴定会和推广应用论证会专家分别有来自全国锅炉水处理协会的专家,全国供热协会的专家,中国科学院金属电化学的专家,金属腐蚀与防护的专家,以及清华大学教授等。与会者一致认为天泉ZDH型多功能水处理技术与设备运行有着深远的意义,并评价该项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该项成果利用真空解析、物理和电化学综合方法,创造性的用一套水处理设备解决了除氧、阻垢、防止水人为丢失三大问题。

  该项成果的除氧技术采用真空、电化学、化学三部完成。由于冬季水温很低(10℃左右),单纯在负压下靠喷淋折流真空除氧远远达不到国家标准,因此该项除氧技术的核心是利用电化学方法产生Fe(OH)2,再利用Fe(OH)2与水中的O2发生学化反应,来彻底吃掉水的溶解氧,Fe(OH)2+O2+H2O→Fe(OH)3。确保水中溶解氧含量满足国家标准≤0.1mg/L。由于电化学产生Fe(OH)2原则上不受水温限制(>1℃),并可适当过量产生一定的Fe(OH)2来消灭由于系统运行中不慎所再次溶进的溶解氧,所以此除氧方法大大优于目前其它物理除氧方法。

  该项成果的阻垢机理是利用除氧后产生的Fe(OH)3胶体所具有的大的表面能与水中的Ca+2,Mg+2离子及受热析出的CaCO3等盐类相互吸附,从而阻碍CaCO3晶核的生长达到有效的防垢目的,致使通过电化学水处理后的水中硬度,不用加热就可明显的下降,这是目前在供暖行业水处理中其它物理方法所不能比拟的。

  该项成果的另一特征是水中电解制备的Fe(OH)3最终的颜色为棕黄色,它的物理性质与Fe3O4、Fe2O3、Fe2O3·H2O的物理性质有明显的区别,以上三种物质均有明显的磁性,而Fe(OH)3是很稳定的胶体,没有磁体,具有明显的ζ(ZETA)电位,胶体微粒在纳米之间,质量甚小,重力影响甚微,在水循环动力的搅拌流动下Fe(OH)3胶体均匀的分散在水中,阻止它们相互接触的因素是带有相同电荷的胶体颗粒或胶团间的静电斥力,因此管网和锅炉系统中的水在Fe(OH)3胶体的存在下永远保持棕黄颜色,用此水洗衣服、拖地、洗脸、刷东后都会留下一层黄色的Fe(OH)3胶水后的产物(但无毒、不伤害皮肤),从而有效地减少了因用户的原因而丢失的水。

  该项水处理技术适用于源水硬度≤6.0mmOL/L,而<95℃以下的低温供暖热力锅炉封闭循环系统,该技术除氧效果满足国家相关热水锅炉水质标准≤0.1mg/L。可限制一个供暖期内水垢厚度不超过1mm。被处理源水水温可在1℃-4℃之间,工作压力可适合在0.8MPa到2.0MPa。

  这项成果1997年在沈阳市康平县供暖公司试用(当时考虑到此地方水质不好,锅炉易结垢)。经过一个供暖期的运行,1998年4月辽宁省劳动厅锅炉处,组织了沈阳市劳动局锅炉处、沈阳市供暖办、康平县劳动局的有关同志到现场进行破坏性割管检查,认为除氧、防垢效果显著,并于同年4月10日下发了全省范围内推广试用函。

  经过1997年-1999年的二个供暖期的试用,设备再次进行改进,主要是将电磁阀改为电动阀。真空泵改为水循环式真空泵,从而消除了电磁阀的振动,真空泵不用经常更换真空油,确保正常连续运行。2000年对控制系统进行了改进,采用PLC编程。从而使得目前的设备在运行中处于免维护状态。

  1998年沈阳市第三热力供暖公司洮昌小区应用此项技术与设备。1999年4月份沈阳市劳动局、沈阳市锅检所联合对此锅炉房的炉进行割管检查,无垢、无腐蚀。

  1999年扩大应用范围,沈阳东陵区供暖公司,沈河区供暖公司、皇姑区供暖公司、大连西岗供暖公司,均采用了此设备。

  2000年再次扩大应用范围。2001年辽宁省技术监督局锅炉处。沈阳市劳动局锅炉处,沈阳市锅检所、沈阳市供暖办再次联合对沈阳市第三供暖公司洮昌锅炉房应用此设备三年后的效果进行了跟踪割管检查,结果无垢、无腐蚀。沈阳市锅检所在冬季对部分沈阳应用此设备的锅炉房进行溶解氧抽检,无论设备出口,还是管网内的系统水(锅水)溶解氧指标均满足国家标准≤0.1mg/L。

  供暖单位应用此项技术将会取得直接的经济效益。依据大连西岗供暖公司的用户报告,以大连西岗供暖公司白云四期锅炉房为例:锅炉房部吨位20吨,未采用天泉ZDH型多功能水处理设备前,平均每天失水量为100吨(来自用户报告),采用本设备电化学处理后,每吨水耗电为4V×50A×1小时为200W,每度电0.5元计200W为0.1元,耗铁50克/吨水,每吨铁按3000元计,则吨处理水耗铁费用为0.15元,累计运行费用0.25元/吨(无需专职人员维护)。150天平均每天按40吨计算(因为失水得到控制30吨/天)为10元/天,150天为1500元。原每天失水100吨降至30吨/天,按平均每天节约60吨水计算,根据沈阳市供暖办提供的热水8元/吨,则节约60吨为480元/天,150天总计节约720000元,也就是说大连西岗供暖公司白云四期锅炉房采用电化学多功能水处理设备,一个供暖期可节约720000-1500=70500元,同时,为国家节约珍贵的水资源9000吨。

  以一台20吨热水锅炉带15万平方米供暖面积为例,不含锅炉辅机,主机费用在100万左右,室内外的管网费用在450万元左右(室内20元/立方米,室外10元/立方米)共计550万元,使用年限按15年计,则每年平均费用为36.7万元,也就是说延长一年的锅炉和管网的使用寿命对于20吨的热水锅炉和供暖区域而言,可为国家节约36.7万元;延长10天可节约367万元,对于沈阳市供暖行业而言,每延长一年锅炉及管网的使用寿命,将给国家节约346.4亿元人民币。全国供暖分为东北、西北、华北和山东、山西二省,粗略估计沈阳市仅占全国供暖总面积3%左右,全国供暖行业锅炉及管网每延长一年寿命可为国家节约1154.7亿元人民币,延长10天可为国家节约11547亿元人民币。(此计算依据来自沈阳市供暖办报告)。

  成果完成单位的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沈阳天泉高新技术开发公司

  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46号

  邮政编码:110031

  联 系 人:张小安

  联系电话:024-8680265886215223

  手  机:13909826130


青岛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和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本办法享受医疗补助。
第三条 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包括以下单位(含中央、省驻青同类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
(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三)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单位;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前款所列单位的人员属一、二类保健对象的,按照本市保健对象医疗补贴办法执行。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按用人单位人员工资总额的4%,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由用人单位按月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从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划分为两部分使用,一部分划入个人医疗帐户,另一部分划入调剂金统筹使用。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划入个人医疗帐户部分按本人缴费工资(退休人员按其退休费)的3%记入。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划入个人帐户后的剩余部分作为调剂金,主要用于以下费用补助:
(一)在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55周岁以下拔尖人才的补助80%,其他职工补助50%;
(二)在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封顶线以上,并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目录、服务设施范围的费用,各类人员一律补助90%,但最高补助限额为5万元。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由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设帐户,专款专用。
第九条 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所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来源渠道筹集,需要财政补助的,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按照本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内四区,其他区(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补助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本市国家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步实施。



2000年6月26日

厦门市民营科技型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民营科技型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根据国家科委、体改委《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结合厦门市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民营科技型企业是以科技人员为主体,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密集产品的研制、生产、销售为主要业务,实行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科技型企业。包括国有民营经济、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和股份制经济,以及个体、合伙、私营和外资经
济成份。
第三条 民营科技型企业,含民有民营和国有民营两类。民有民营是指由非在职科技人员遵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方式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国有民营包括如下类型:
(一)国有科技机构、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用国有资产创办,由科技人员按民营运行机制管理的科技型企业;
(二)改革中通过订立长期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协议等形式,由科技人员经营的企业。
第四条 设立民营科技型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除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之外,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二)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三)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一个月内,按技术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向科委办理民营科技型企业认定手续,经认定后,发给《技术贸易资格证》,方可享受民营科技型企业和特区技术贸易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变更、歇业、宣告破产等,在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相应的手续后,报科委备案。
第六条 从事科技开发与生产的民营科技型企业,经营期限定为十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民营科技型企业的减免税暂比照全民所有制科技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中试产品,按规定给予减免所得税。
第八条 民营科技型企业,可参照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院所外贸经营权的有关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可赋予自营进出口权和境外投资权,允许到国外、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和销售网点,组建跨国公司。
第九条 民营科技型企业可向科委申请科技计划、成果鉴定、成果评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属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国家和特区有关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鼓励归国留学人员到厦门市创办民营科技型企业。创办民营科技型企业或在民营科技型企业工作的归国留学人员,可以根据特区引进人才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鼓励企事业科技人员创办民营科技型企业或到民营科技型企业工作。这些人员可申请办理停薪留职,并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银行对有还贷能力、管理制度健全的民营科技型企业,应给予支持,优先安排贷款。
第十三条 民营科技型企业的负责人和科技人员,因业务需要出境或出国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出境或出国手续。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核,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民营科技型企业科技人员的职称评定,有关外语和科研成果的考核条件可适当放宽。按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由民营科技型企业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特区的有关规定,民营科技型企业可向有关管理部门申请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有条件的大中型民营科技型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成立股份制公司。有条件的可申请成立企业集团。
第十六条 市科委对民营科技型企业履行认定、监督、协调和服务的职责。
第十七条 民营科技型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有合格的财会人员。
第十八条 民营科技型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通过市人才流动管理机构,自主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招聘人员的人事关系由市人才流动管理机构管理。
第十九条 民营科技型企业聘用工作人员及其有关的事项,可参照“三资”企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民营科技型企业在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行年检后应向市科委提交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关材料,经认定后,方能继续享受民营科技型企业及技术贸易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科委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