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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细则

时间:2024-05-19 05:59: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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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细则

机械部


汽车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细则
1996年1月16日,机械部

为加强汽车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汽车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含内部使用的行业标准)的计划管理、制订、修订、审查、复核、复审、报批、出版发行、复查确认、修改和经费管理等工作的主要程序及要求做如下规定。

1 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管理
1.1 标准计划项目的提出
强制性标准及通用基础标准计划项目,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全标委)根据宏观管理的需要提出,其它标准计划项目根据企业及社会其它方面需要提出。
1.2 标准计划项目的级别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列为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汽车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列为行业标准计划项目;产品质量分等标准等应列为行业标准(内部使用)计划项目。
1.3 标准计划项目的性质 
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方面的标准计划项目以及国家需要控制的直接关系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主要产品质量标准计划项目和直接影响能耗的主要基础产品质量标准计划项目一般应列为强制性标准计划项目,其它标准计划项目应列为推荐性标准计划项目。
1.4 标准计划项目的列项范围
以下方面的项目可考虑列入标准制订、修订计划:                ‘
A.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标准项目;
B.接口、互换、兼容需要的标准项目;
C.统 一技术语言的标准项目;
D.简化品种及产品系列化的标准项目;  E.统一对产品的评价及测试、试验方法的标准项目;
F.保证国家对重要产品质量控制的标准项目;
G.产品质量认证需要的标准项目;
H.推荐先进的制造技术和管理方法的标准项目。
1.5 标准计划的编制程序及要求
1.5.1 凡需要列入标准制订、修订年度计划的项目,其编制程序和要求见表1。
表1
┌─────────┬──────┬──────────┬───────┬─────┐
│ │ │ │ │ 份数 │
│ 报表名称 │ 报送时间 │ 填报单位 │ 受理单位 ├──┬──┤
│ │ │ │ │国标│行标│
├─────────┼──────┼──────────┼───────┼──┼──┤
│ │8月10日前│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分标委 │ 4 │ 3 │
│ ├──────┼──────────┼───────┼──┼──┤
│ │ 8月底前 │ 分标委 │全标委 │ 3 │ 2 │
│ 标准项目任务书 ├──────┼──────────┼───────┼──┼──┤
│ │9月10日前│ 全标委 │汽车工业司 │ 2 │ 1 │
│ ├──────┼──────────┼───────┼──┼──┤
│ │ 9月底前 │ 汽车工业司 │国家技术监督局│ 1 │ │
├─────────┼──────┼──────────┼───────┼──┼──┤
│国家标准制定、修订│ 8月底前 │ 分标委会 │全标委 │ 1 │ 1 │
│计划项目表(建议)│ │ │ │ │ │
│行业标准制定、修订├──────┼──────────┼───────┼──┼──┤
│计划项目表(建议)│9月10日前│ 全标委 │汽车司 │ 1 │ 1 │
│ │ │ │ │ │ │
├─────────┼──────┼──────────┼───────┼──┼──┤
│国家标准制订、修订│ 9月底前 │ 汽车司 │国家技术监督局│ 1 │ │
│计划项目表 │ │ │ │ │ │
└─────────┴──────┴──────────┴───────┴──┴──┘
1.5.2 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于每年八月十日前,将标准项目任务书(格式见附表一)报送有关分标委秘书处,分标委经分析、研究、汇总后,提出本分标委所属专业内下年度的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表(建议)、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表(建议)(格式见附表二),连同标准项目任务书按表1规定的时间及份数上报全标委秘书处。
1.5.3 全标委负责对申报的标准计划项目进行逐项审核、协调、于九月十日前提出汽车行业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项目表(建议)、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项目表(建议),报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以下简称汽车司)。
1.5.4 汽车司负责对上报的标准计划项目进行审查、协调,于九月底前提出汽车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项目表。其中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项目表和国家标准项目任务书由汽车司于九月底前上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汽车行业标准制订、修订年度计划于下年初下达。
1.5.5 企业及社会其它方面急需制订的,且符合标准计划项目列项范围的行业标准,可随时申请列入汽车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补充计划。编制程序及要求与年度计划一致。
1.5.6 为强调计划的严肃性,凡未列入汽车行业标准、修订计划的项目或补充计划的项目,一律不办报批手续。
1.6 标准计划的调整
1.6.1 在执行标准计划过程中,涉及下列情况时可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
a.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目的内容(如:名称、负责起草单位、起止年限等)进行调整;
b.确属不宜制定标准的项目可以撤消。
1.6.2 凡需要调整的标准计划项目,由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在标准计划完成日期之前按计划渠道填报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格式见附表三,份数见表2)。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调整由汽车司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批。
表2
┌───────┬───────────┬────────────┬────┐
│ 报表名称 │ 填报单位 │ 受理单位 │ 分数 │
├───────┼───────────┼────────────┼────┤
│ │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 │分标委 │ 3 │
│ ├───────────┼────────────┼────┤
│标准计划项目 │分标委 │全标委 │ 2 │
│ ├───────────┼────────────┼────┤
│调整申请表 │全标委 │汽车局 │ 1 │
│ ├───────────┼────────────┼────┤
│ │汽车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 1 │
└───────┴───────────┴────────────┴────┘
1.6.3 汽车司收到计划项目调整申请后一个月内应给予函复,当调整计划项目的申请未被批准时,应依照原定计划进行工作。
1.7 标准计划的协调
标准计划执行中,如有问题需要协调、解决的,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应及时提出,报有关单位协调、解决。
a.分标委范围内的协调工作,由分标委负责;
b.各分标委之间以及与其他部(委、局)之间的协调工作,由汽车司负责与有关部委及国家技术监督局协调工作,由全标委负责;
c.行业之间以及与其他部(委、局)之间的协调工作,由汽车司负责与有关部委及国家技术监督局协调解决。
1.8 标准计划的考核
每年年底前,分标委将当年完成的标准报批文件报至全标委,作为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和分标委当年完成标准计划的依据。每年1月中旬,全标委将本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报汽车司。每年1月底前汽车司发布上年度汽车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执行情况通报,并对计划完成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完成差的单位提出通报批评。
1.9 标准制订、修订时间的要求
提倡缩短标准制订、修订时间,在符合制订、修订程序并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前完成计划的标准项目应提前办理标准报批手续。

2 标准制订、修订工作
2.1 起草工作的组织
2.1.1 每个标准项目一般可由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会同主要参加单位成立起草工作组(简称工作组),在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领导下承担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
2.1.1.1 工作组组长一般由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委派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担任。
2.1.1.2 工作组成员由各组成单位推荐具有生产科研经验、熟悉业务的科技人员担任,在组长统一组织安排下承担标准制订、修订工作过程中的具体任务。
2.1.1.3 工作组成员人选确定后一般不得中途撤换,确属特殊原因的,应具函向组长单位申述理由,并征得同意。
2.1.1.4 工作组组成单位中,加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即认为该单位自动退出工作组:
a.工作组成员无正当理由而不能按2.1.1.2规定承担任务;
b.不按2,1.1.3规定撤换人员。
2.1.1.5 工作组成员的权利
a.分享标准制订、修订过程中调研、测试验证报告和其它技术成果;
b.分享标准科研成果有关的荣誉和物质奖励;  c.其工作成果应列入本人业务考绩。
2.1.2 工作组会议由组长根据工作进展需要不定期召开,在必要时分标委和全标委可派联络员参加。
工作组会议应有详尽记录和明确的决议。决议应在会议结束后两周内由组长单位签署寄发工作组成员本人、所在单位及其他与会单位,并抄送有关分标委,重要项目可抄送全标委。  
2.1.3 起草的标准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发布后,工作组即行解散。
2.2 标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制
2.2.1 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应按计划项目要求和标准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起草标准。
2.2.2 起草标准时,应调查研究和分析国内生产、使用和科研情况,研究分析相应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还应进行必要的试验验证工作,并尽可能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
2.2.3 标准征求意见稿应按照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及有关要求编写。
2.2.4 在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同时,应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a.工作简要过程,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名单;
b.标准编制原则和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确定依据(包括试验、实测、统计数据等),修订标准时应列出新旧标准水平对比;
c.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预期达到的经济效果(也可另列附件);
d.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情况(包括所采用的标准编号和名称,采用程度、差异等),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e.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f.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其有关基础和相关标准的协调性;
g.贯彻标准措施建议(包括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和过渡办法等);
h.代替、修改或废除现行标准的建议;
i.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如所制订、修订的标准是否满足用户要求以及重要内容的解释和参考资料的目录等。
2.3 征求意见,提出标准送审稿
2.3.1 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其附件经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发送有关分标委各位委员和(或)有关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和有关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45天。
2.3.2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者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2.3.3 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应对反映的意见认真分析研究,列出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见附表四),提出标准送审稿及其编制说明。对有争议的实质性问题,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或补充验证工作。
2.3.4 若标准征求意见稿有重大改动,或反馈的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提出标准征求意见二稿,重新征求意见。                            ,
2.4 审查标准送审稿,提出标准报批稿
2.4.1 标准送审稿及有关附件经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阅后报有关分标委秘书处,审核同意后由分标委会组织审查。
2.4.2 标准审查按《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进行。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
2.4.2.1 会议审查的程序及要求:
a.会议审有时,分标委秘书处应在会议前30天,将会议通知、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由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提供)提文给参加审查会的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
b.会记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会议代表出席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工作组成员不能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的四分之一。
c.经会议审查基本取得一致意见后,由组织审查的分标委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参加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以及未参加审查会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名称。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实际情况,内容包括对本细则2.2.4条中b至h内容的审查结论。
2.4.2.2 函审的程序及要求
a.函审时,分标委秘书处应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和标准送审稿函审单(格式见附表五,由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提供)提交给参加函审的委员及有关单位和专家。
b.被邀请函审的委员及有关单位和专家认真填写函审单,在限定时间(一般为60天)内返回函审意见。回函说明提不出意见及逾期不回者,按赞成票计。
c.分标委秘书处与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一起,应对函审意见加以综合整理,由分标委写出函审结论(格式见附表六),并附标准送审稿审单。
d.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回函同意方能通过。若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则应重新函审或改为会议审查。再次函审时,应重新写出函审结论。
2.4.3 经函审或会议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整理并提出标准报批稿和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填写标准报批签署单(格式见附表七),按要求的上报份数报有关分标委秘书处复核,复核后由分标委按要求上报全标委复审。
2.5 标准制订、修订的加速程序
2.5.1 按计划等同或等效采用ISO或IEC的标准项目,可采用标准制订、修订的加速程序,即不经过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直接进入编写标准送审稿及以后各程序。
2.5.2 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拟采用加速程序时,应经有关分标委同意。

3 标准的复核、复审、审批、发布
3.1 标准的复核、复审
3.1.1 分标委和全标委对标准报批稿应进行复核、复审,应指派具备标准复核资格的人员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编写质量和有关附件进行全面复核和复审。
a.应达到标准项目任务书中的预定目标和要求;
b.应符合国家的现行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c.符合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要求;
d.应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
e.技术内容应正确无误,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
f.标准性质建议适当;
g.标准编写格式与表达方法一般应按照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有关规定;
h.标准报批文件应齐全,符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标准复核人员在标准报批签署单中写出复核结论,并签字,经分标委主任委员签字并盖公章后,按表3规定的报批文件份数将文件报全标委,已配备计算机的分标委应同时上报标准报批稿软盘。
3.1.2 全标委在收到标准报批稿2个月内完成报批文件的复审,要求主要包括:
a.标准报批文件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是否一致;
b.标准制订、修订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c.标准间协调配套情况;
d.标准报批文件是否齐全;
e.有关方面意见是否协商一致;
经复审若符合要求,则上报汽车司;若不符合要求,则退回至分标委。
表3
┌──┬────────────────────────┬─────────┐
│ │ │ 份 数 │
│序号│ 标准报批文件名称 ├────┬────┤
│ │ │ 国 标 │ 行 标 │
├──┼────────────────────────┼────┼────┤
│ 1 │ 上报公文(附标准上报清单) │ 2 │ 2 │
├──┼────────────────────────┼────┼────┤
│ 2 │ 标准报批签署单 │ 3 │ 2 │
├──┼────────────────────────┼────┼────┤
│ 3 │ 标准报批稿 │ 6 │ 4 │
├──┼────────────────────────┼────┼────┤
│ 4 │ 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 │ 4 │ 2 │
├──┼────────────────────────┼────┼────┤
│ 5 │ 标准送审稿审查时意见汇总处理表 │ 4 │ 2 │
├──┼────────────────────────┼────┼────┤
│ 6 │ 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 │ 4 │ 2 │
├──┼────────────────────────┼────┼────┤
│ 7 │ 被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内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复制 │ 2 │ 1 │
│ │ 件)和译文 │ │ │
├──┼────────────────────────┼────┼────┤
│ 8 │ 标准送审稿函审单(全部) │ 2 │ 1 │
├──┼────────────────────────┼────┼────┤
│ 9 │ 出版用墨线图和照片 │ 1 │ 1 │
├──┼────────────────────────┼────┼────┤
│10│ 标准送审稿 │ 1 │ 1 │
└──┴────────────────────────┴────┴────┘
3.1.3 退回的标准报批稿,在修改后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在上报公文和标准报批签署单上注明第几次报批。
3.1.4 办理标准报批手续后,全标委秘书处应将标准报批签署单、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审查会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标准送审稿等文件各留一份,装订成册存档。
3.2 标准的编号
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代号为GB/T;强制性汽车行业标准代号为QC,推荐性汽车行业标准代号为QC/T;汽车行业标准(内部使用)的代号为QC/T,并在封面和首页上注明“内部使用”字样。
3.3 核准的批准发布
3.3.1 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
3.3.2 行业标准及行业标准(内部使用)由汽车司批准发布。

4 标准的出版发行
4.1 国家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发行。
4.2 行业标准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
a.出版时,除编辑性修改外,不得改动;
b.确保标准文本的印刷质量;
c.标准发布半年以内发行标准文本;
d.按规定赠送样书。

5 标准的复查确认
5.1 标准实施后,应定期对其是否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进行复查。复查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5.2 标准的复查工作由全标委下达计划,有关分标委负责组织。复查形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复查的程序和要求应符合本细则2.4.2条的规定。
5.3 标准复查的结果应分为确认、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
5.3.1 标准的技术内容不作修改或稍作编辑性修改,应予以确认继续有效。经确认的标准,其编号不改变。
5.3.2 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需作较大修改,应作为修订项目列入标准制订、修订计划。修订标准的程序按本细则第2章的规定进行。同级标准修订后,其顺序号一般不变,仅改变年号。
5.3.3 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应予以废止。
5.4 经复查后需确认或废止的标准,由分标委写出复查报告(内容包括:复查简况,处理意见,复查结论),并列出确认或废止标准清单(内容包括:标准编号,标准名称,确认或废止建议),按标24的规定报送全标委。
表4
┌──┬──────────────────────────┬───────┐
│ │ │ 份 数 │
│序号│ 确认和废止标准报批文件名称 ├───┬───┤
│ │ │ 国标 │ 行标 │
├──┼──────────────────────────┼───┼───┤
│ 1 │ 上报公文 │ 1 │ 1 │
├──┼──────────────────────────┼───┼───┤
│ 2 │ 标准文本 │ 2 │ 1 │
├──┼──────────────────────────┼───┼───┤
│ 3 │ 复查报告 │ 6 │ 4 │
├──┼──────────────────────────┼───┼───┤
│ 4 │ 确认或废止标准清单 │ 6 │ 4 │
└──┴──────────────────────────┴───┴───┘
5.5 确认或废止标准的标准发布
5.5.1 需确认或废止的国家标准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发布。
5.5.2 需确认或废止的行业标准及行业标准(内部适应)由汽车司批准发布,并在《汽车标准化》上刊登。

6 标准的修改
6.1 当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和充实,在对标准的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包括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适应生产和使用需要,可对标准中局部不适当之处进行个别的少量的修改(包括补充)。
6.2 标准的修改,一般有分标委或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或有关单位提出,经全标委审查后,写出审查纪要(内容包括:修改原因和依据、审查的结论和依据等),填写标准修改通知单(格式见附表八),按标准报批程序上报。标准修改报批文件份数要求见表5。
表5
┌──┬──────────────────────────┬───────┐
│ │ │ 份 数 │
│序号│ 文件名称 ├───┬───┤
│ │ │ 国标 │ 行标 │
├──┼──────────────────────────┼───┼───┤
│ 1 │ 上报公文 │ 3 │ 2 │
├──┼──────────────────────────┼───┼───┤
│ 2 │ 审查纪要 │ 4 │ 2 │
├──┼──────────────────────────┼───┼───┤
│ 3 │ 标准修改通知单 │ 6 │ 4 │
├──┼──────────────────────────┼───┼───┤
│ 4 │ 修改用墨线图及照片 │ 1 │ 1 │
└──┴──────────────────────────┴───┴───┘
6.3 国家标准的修改,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批发布。行业标准的修改,由汽车司审批发布,并在《汽车标准化》上刊登。
6.4 已报批的标准,在批准发布前,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或分标委如需作一般编辑性修改补充时,应填写标准报批稿修改建议单(格式见附表九)一式两份,经分标委签署意见后用便函报全标委,经全标委审核同意,对标准文本进行修改后将填写了修改记录的标准报批稿修改建议单退还分标委会一份,作为确认。
6.5 经确认的修改意见,有关分标委应及时通知各有关单位。
6.6 有原则性重大修改时,应按标准制订、修订工作程序征求意见,重新审查报批。
6.7 已印刷出版的标准出现属于印刷之类的错误而需要更正时,由分标委填写标准内容勘误表(格式见附表十)一式两份,报全标委办理更正手续,如更正图形时,应同时附上更正后的墨线图(或照片)一份。标准更正内容,在《汽车标准化》上刊登。

7 标准制订,修订经费
7.1 经费来源
a.强制性标准和基础通用标准计划项目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经费补助,不足部分可通过集资解决;
b.其它标准计划项目由标准受益单位出资或由标委会向有关单位集资。
7.2 经费的使用
对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的标准化补助费用和由受益单位筹集的资金,都要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8 附则
8.1 本细则由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负责解释。
8.2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目录
附表一:标准项目任务书
附表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项目表
附表三: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
附表四: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
附表五: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附表六: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附表七:标准报批签署单
附表八:标准修改通知单
附表九:标准报批稿修改建议单
附表十:标准内容勘误表


关于医药行业端正经营思想纠正不正之风的决定

国家医药管理局


关于医药行业端正经营思想纠正不正之风的决定
国家医药管理局


决定
今年以来,各级医药管理部门在查处制售伪劣药品和医药商品经营中的不正之风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初见成效。但是,在一些地区和单位医药经营中的不正之风仍未杜绝,有的还很严重,影响很坏。医药是人民防病治病、康复保健和计划生育的特殊商品,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是医药行
业的主管部门,必须坚决执行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纠正不正之风的一系列指示,端正经营思想,加强医药行业管理和两个文明建设,加强市场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医药管理部门和医药工、商企业都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精神,贯彻《药品管理法》,加强对职工进行理想、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端正经营思想,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保证医药供应,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决反对“一切向
钱看”的资产阶级腐朽思想。
二、医药商品的批发由各级国营医药、药材公司(站)的医药专业批发部门负责经营。除县医药、药材公司的代批点外,其他任何国营、集体和个体单位一律不得经营医药商品的批发业务。
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经营,按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由指定单位按计划生产、收购和供应。
四、医药工、商企业销售医药商品,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售给经营单位必须执行出厂(调拨)价;售给使用和零售单位,必须执行批发价。
五、医药工商企业和医疗卫生单位到产地收购(采购)中药材,必须到当地医药和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允许后按指定的地点、品种和规定的价格收购,未经允许的不准收购。
麝香、甘草、杜仲、厚朴四种中药材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药材品种,只准当地药材公司和受其委托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收购。
六、所有生产和销售医药商品的企业和个人,在购销活动中,不得授受“回扣”,严禁向单位和个人发送“宣传费”、“广告费”、“分装费”、“推销费”或搭送生活用品等,变相奖钱奖物,不准搞商品硬性搭配,不准请客送礼和游山玩水。
七、严禁使用不符合医药商品质量和包装要求的异型包装,严禁以生活用品代替包装物。对现有库存的上述包装实物,要进行彻底清理,限期处理,不准变相私分。
八、各级医药管理部门,要会同卫生、工商、物价、税务和公安等部门,加强对医药市场的管理,对制售伪劣药品、哄抬药价、诈骗钱财、坑害群众、扰乱市场者,要及时查处,依法处理。
九、纠正医药商品经营中的不正之风,实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分级分片包干负责,哪个地区、部门和单位出现的问题,除追究当事者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当地医药主管部门的责任。全国和地区召开的各种会议的会风由会议主持者和接待地区共同负责。
十、对执行本决定的模范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扬和鼓励,对违反上述决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在报纸上公开揭露,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经济处罚。对企业的罚款,在留利中支付,不得计入成本;对个人的罚款,一律不得用公款报销。对请客送礼的费用,由决定者支
付。对情节严重者,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决定,从1986年1月1日起执行。



1985年12月18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市府发[2007]2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7年元月5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OO七年元月十三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人民政府职责,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围绕“对接长珠闽,建设新赣州”的目标要求,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满意率,创新政府管理。
  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六、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副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七、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八、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领导班子每周例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九、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同时要关心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市长商量决定。
  十、秘书长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十一、市人民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主动研究和解决在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实行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制,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行政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事务、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扩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度。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向社会公示并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通过适当方式作出反馈。
  二十、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论证制度。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
  二十一、建立行政决策效应跟踪反馈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保证政令畅通。
  第五章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防范政府权力私利化,强化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出台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四、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提出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国家方针政策和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议案、行政规章,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紧密结合本市实际,加强调研和论证,增强规范性文件的操作性;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相互衔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
  二十六、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七、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通畅;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重要的群众来访。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并主动地查处和整改。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完善新闻发布工作制度,及时公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五、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领导班子每周例会制度。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副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党组其他成员、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副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或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党和国家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三)讨论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2、财政预决算及重大财政资金安排;3、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规、土地利用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性规划的制定与调整;4、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5、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6、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或调整、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与调整;7、教育、人口和计划生育、土地管理、城市管理、财政体制、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措施;8、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需要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
  (七)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听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不少于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每周例会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或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交流上周工作情况,通报本周工作安排,协调和决定有关事宜。
  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每周例会于每周星期一上午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经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四十一、需提交市人民政府讨论的议题,由有关部门和地方自行会商,意见仍有分歧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协调,提出具体意见或倾向性意见。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领导班子每周例会的,向市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领导班子每周例会的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签发,2个工作日内印发。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或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属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会议;工作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几个部门联合召开,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召开。
  各部门召开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四十五、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或请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批;各部门召开的本部门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批。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提倡开短会,多开推动中心工作的现场办公会、务实高效的小型协调会。若不需要保密,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会议形式。
  四十七、严格会议纪律。市政府召开的各类重要会议,不准吸烟,不准接打手机,不准办理与会议主题无关的事情,不准会见客人,不准无故缺席。
  第九章公文审批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公文审批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的人事任免等议案,由市长签署。
  五十、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行文,上行文、平行文由分管领导、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签发;下行文由分管领导审核,常务副市长签发。
  五十一、属于市人民政府工作范畴的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分工内的一般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需要与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协商会签的,协商会签后由分管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五十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的请示、报告,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五十四、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或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的,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提出倾向性意见,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一并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或裁定。
  五十五、上级机关来文、来电,由秘书长签呈市长、常务副市长阅批,其他领导依次阅办;下级机关报送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把关后,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类的公文,使用专用文件夹,实行专人专送,即时办理。
  五十六、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依照《赣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办理。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时,起草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作起草和审查说明。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属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几个部门职责的,由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作风纪律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同志要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扎实的工作作风。做到:不昏,即政治上坚定,工作上清醒;不懒,即勤奋学习,努力工作;不贪,即廉洁行政,服务人民;不负,即不负全市人民的重托,全力谋发展;不张扬,即埋头苦干,扎实工作,塑造政府良好形象。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榜样,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人民政府通过不定期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六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在市内的公务活动,均不安排接送;当地负责同志也不要到辖区分界处迎送。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各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人民政府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书面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六十五、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必须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一)制定和出台全市性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二)各类专项经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安排和使用;
  (三)涉及全市性的机构、编制、人事问题;
  (四)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
  (五)向上级报告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六)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七)上级领导、重要客商来我市;
  (八)上级部门重要来文、来电和重要会议情况。
  六十六、副市长、市政府副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离开本市,应当在事前向市长报告,并将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其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离开本市,应事前向分管领导和秘书长报告,同时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本市,应事前征得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市长批准。
  六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