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做好2003-2004年引黄济津应急调水期间水质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6-01 11:48: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2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做好2003-2004年引黄济津应急调水期间水质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57号




关于做好2003-2004年引黄济津应急调水期间水质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水利厅,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黄河、海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海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

为解决天津市水源严重短缺问题,2003年9月已开始实施引黄济津应急调水,9月12日位山闸开闸,应急调水期约170天。为防止调水沿线重大污染事故的发生,确保水质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九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九省市区”)环保、水利部门及流域机构应严格按照两部局联合印发的《2003-2004年引黄济津期黄河水污染控制预案》(简称《预案》)的要求,加强对沿线排污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和检查。严格监督各排污单位。按照《预案》的规定,适时采取必要的限产限排等措施;做好水量调度等项工作。

二、九省市区环保、水利部门要加强水量调度和污染源治理信息通报。环保部门要及时向水利部门通报沿线污染源排放、控制和水质信息;水利部门要及时向环保部门通报输水水量变化情况;流域机构要及时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水利部门通报黄河干流龙门至位山闸河段水量、水质状况。涉及供水安全的重大事项,环保、水利部门要及时相互通报,涉及跨省的要向环保总局、水利部及流域机构报告。

三、九省市区环保、水利部门要加强水质、水量的监测工作,双方自动监测站数据共享。未设立自动监测站的输水断面应按照《预案》要求保证监测频次,做好监测。

四、如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最先发现事故的环保或水利部门应立即互相通报,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以便采取各种措施。

环保总局和水利部将联合组成巡视组检查调水沿线执行《预案》情况。

附件:2003-2004年引黄济津期黄河水污染控制预案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2003-2004年引黄济津期黄河水污染控制预案


国务院定于2003年9月到2004年2月实施引黄济津应急调水,为防止突发性水污染事故,保证调水水质安全,特制定《2003~2004年引黄济津期黄河水污染控制预案》。

一、预案时段

(一)预警状态

2003~2004年度引黄济津调水期间进入预警状态。

(二)应急状态

当满足如下条件之一时,对应区域进入应急状态:

(1)当潼关流量低于424m3/s、COD浓度高于30mg/L或花园口流量低于362m3/s(凌汛期除外)、COD浓度高于30mg/L,黄河龙门至位山闸河段进入应急状态。

(2)在充分考虑黄河干流水域纳污能力即水环境容量的基础上,以下主要入黄支流浓度超过下列应急控制水质指标时,对应排污区域进入应急状态:渭河吊桥断面COD60mg/L,汾河河津断面COD200mg/L,涑水河蒲州断面COD200mg/L,洛河七里铺断面COD30mg/L,新漭河泗水滩断面COD200mg/L,沁河渠首断面COD150mg/L。(初步核定所对应的渭河吊桥断面、汾河河津断面、涑水河蒲州断面、洛河七里铺断面、新漭河泗水滩断面、沁河渠首断面污染物总量分别为351336、129600、3616、74118、40623和166115kg/d。)

二、预案范围

黄河龙门至位山闸河段是本预案的范围。

1、重点控制水域

主要控制水域为黄河龙门至位山闸干流河段以及该区域内渭河、汾河、涑水河、洛河、新漭河和沁河等主要入黄支流。

2、重点控制城市

主要污染控制城市为山西省太原市、临汾市、晋城市和运城市,陕西省咸阳市、西安市、渭南市,河南省焦作市、济源市、三门峡市、洛阳市和郑州市。

三、预案内容

地方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密切注视枯水期、调水期水质水情形势的变化,各负其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污染治理,确保潼关断面达到IV类,三门峡水库坝下、小浪底坝下断面、花园口断面水质达到III类。

(一)当进入预警状态时,应首先采取如下措施:

1、山东、河北、天津应确保废水不排入引黄济津输水渠,实现闭口输水。

2、黄河上游有关省市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确保龙门断面水质达到III—IV类。


3、加强对造纸、冶炼、酿造、制药、化工、化肥、炼油、制革、纺织和印染等重点污染排污企业的执法检查,确保所有排污企业废水稳定达标排放。对污染严重、无废水处理设施的企业予以停产治理。对偷排超排的企业,进行通报和严厉处罚。对治理无望的企业以及不符合国家、本省产业政策的企业,予以关停。

4、加大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支持力度,加快建设步伐,确保已经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正常高效运行、稳定达标排放。

5、要加大农业面源、氮肥企业污染治理力度,切实降低黄河氨氮浓度。

6、加强监测和信息沟通。山西、陕西和河南三省环保、水利部门以及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对黄河干流和主要支流的流量、水质以及沿岸重点污染源实施加密监测,每月互相通报黄河干流龙门至位山闸干流和支流河段水质、水量状况及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及时向国家环保总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和下游省市政府报告污染状况、水质水情和水量调度数据。

(二)当进入应急状态,或者在预警状态下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能保证饮用水水源和调水水质安全,地方各级政府还需依次实施如下应急措施:

1、黄河沿线实施节水优先战略,制定应急期间用水大户限产或限量用水方案,压缩工业用水和农业用水,在确保黄河不断流的条件下,首先满足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优化水资源配置,实现上下游省市水量综合平衡。当黄河花园口流量小于180m3/s时,应向国务院建议停止引黄济津调水。

2、地方各级政府要采取坚决措施,控制排污总量。优先对直接排入黄河干流的重污染企业实行限产措施,并对包括下述重点污染源在内的企业实施限产限排、拦污、导污和截污等措施,减少污水入黄量,重点污染源限产限排比例不低于30%,入黄COD削减幅度使主要入黄支流断面COD浓度低于相应的应急控制指标。

(1)渭河:年产1万吨以下化学制浆造纸企业、5千吨以下利用废纸和浆板造纸的企业一律停产停排(共92家)。

羊成造纸厂、大王鑫三角造纸厂、阎良武屯新华造纸厂、秦兴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阎良区航兴造纸厂、姚罗造纸厂、由由包装材料厂、向阳纸品厂、固至县造纸厂、眉县丰功纸业公司、宝鸡县宝丰纸业公司、岐山县胜龙纸业公司、扶风县造纸厂、兴平市振丰造纸厂、兴平市东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兴平市海发造纸厂、乾县造纸厂(共17家)。

(2)汾河:山西合盛工贸有限公司、山西省稷山县化工福利造纸厂、山西襄汾县新泉造纸有限公司、太化公司化工厂、山西省晋南基建物资有限公司造纸厂、山西荟源纸业有限公司、太原市清徐化肥有限公司、山西志峰造纸业有限公司(共8家)。

(3)涑水河:山西丰喜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分公司、国营五四一电厂、山西省海鑫钢铁有限公司、永济舜都化工集团(共4家)。

(4)洛河:洛阳中昊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河南商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巩义市碱厂、郑州市河南化工厂、河南精细化工厂(共5家)。

(5)新漭河:孟州市金驼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孟州桑坡皮毛厂(群)、孟州市天虹有限公司、孟州市化工纸业有限公司、济源市粮食淀粉厂、济源市三龙纸业公司、济源市中原造纸厂、济源市公美集团公司(共8家)。

(6)沁河:沁阳市怀北造纸厂、温县三鑫工贸有限公司、沁阳市常乐纸厂、温县申龙纸品有限责任公司、武涉县西滑封造纸厂、沁阳市联盟造纸厂、沁阳市灯塔造纸厂、孟州田寺皮毛厂群、沁阳中原制革厂、沁阳长城制革厂、沁阳腾飞制革厂、沁阳新世纪制革厂(共12家)。

3、建立重点污染企业污染档案,实行企业环境行为信誉公示。在确保污染物总削减量的情况下,实行激励机制,能达标排放、实施清洁生产、削减排放量的企业准许正常生产。

4、根据水污染预警信息,提前做好水源备用和防止重大供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工作,保证水厂水质。

5、黄河干流龙门下泄水质超过Ⅳ类或龙门至位山闸河段水质急剧恶化,影响引黄济津供水水质,由国家环保总局和水利部组织会商,并提出对策措施。



国家计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关于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的减免税实行按指令性计划办理的通知

国家计委 海关总署 等


国家计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关于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的减免税实行按指令性计划办理的通知
国家计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加强税收管理的精神,现对现行的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减免进口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办法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严格控制技术改造项目的减免税范围。在(83)财税字等30号、(87)署税字第1080号等文件规定范围,并在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以后,正式列入国家下达的技术改造投资指令性计划规模内的技术改造引进项目,才能享受减免税待遇。凡未列入国家下达的技术改造投资
计划规模内的引进项目(以租赁方式技术改造引进项目除外)及国发〔1988〕64号《国务院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的通知》附件中所列的停建项目(工程),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待遇。一九八八年已批准的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符合技术改造减免
税规定而引进的设备在一九八九年到货安装的,各地方、各部门应将其纳入一九八九年技术改造指令性计划规模内,一并按附件一样式出具减免税证明。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各部门应在国家计委下达的投资规模内认真编好技术改造计划,在引进项目中对进口设备要严格控制,列入引进计划的应是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的关键设备,能采用国产设备的尽量不进口,并于每年四月将国家下达的年度技术改造投资计划规
模内的引进项目计划按附表一要求报国家计委、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局备案(如确需补充的引进项目计划,可在十月底以前报送),同时分别抄送主管海关,并将减免税的情况按附表二要求于每季度过后十五天内汇总报国家计委、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局备查。
三、各主管海关一律凭各地方、各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书(见附件一),并经审核确属投资计划规模内的项目,才予办理减免税手续。对按规定需进行“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的项目,各地区、各部门应首先按国发〔1985〕90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方能出具减免税证明,
凭行业归口部门加盖“统一归口、联合对外专用章”的证明和减免税证明办理减免税手续。
四、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减免税的审定工作委托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与各主管海关、税务局(或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共同负责。沿海十四个开放城市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减免税的审定工作委托各市经委(计经委)、项目所在地海关、市税务局(
或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共同负责。其它开放市、县审定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减免税的权力委托所属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税务局(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项目所在地海关共同负责。各地方、各部门不得把权力扩散或层层下放,已经扩散和下放的必须
立即收回。
五、各部门应指定一个主管技术改造的综合司(局)归口办理本部门直属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的减免税手续,不得为非直属企业出具减免税证明。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名单见附件二)的投资计划规模内的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减免税证明手续,由各企业集团向国家计委提出申请,国
家计委技改司负责办理。
六、对地方、部门违反规定给未列入技术改造投资指令性计划规模内的引进项目和非技术改造项目出具减免税证明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审定权并追回不应减免的税款。
七、过去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减免税的规定与本文件有抵触的,均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附件一:项目列入技术改造计划证明书
编号:
申请单位名称:
技改项目名称:
进口设备如下:
-------------------------------
货 名 |单 位|数 量|单 价|合同总金额 | 合同号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 |
--|---|---|---|---|------|-----
6| | | | | |
------|---|---|---|------|-----
合 计 | | | | |
-------------------------------
本项目总投资 万元,其中 万元已列入本年
技术改造投资计划规模内。
签发单位盖章
一九 年 月 日
主送海关 海关
-------------------------------
注:本证明如一页填列进口设备不够用,可另加页。
附件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名单
1.解放汽车工业联营公司
2.东风汽车工业联营公司
3.重型汽车工业联营公司
4.哈尔滨电站设备成套公司
5.上海电气联合公司
6.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
7.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
8.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
9.中国非金属矿工业总公司
10.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
11.长江计算机(集团)联合公司

附表一:一九 年技术改造引进项目计划
填报单位: 单位:人民币万元
外汇万美元
---------------------------------------------------------
|项目|引进单|引进|生产能力|引进|项目|项目|累 计|19 年|19 年| 资金来源 |项目建议书或可
序号|名称|位和地|内容| 或 |别国|总投|总用|完 成| | |-------|行性研究报告批
| |点 | |经济效益| |资额|汇额|成交额|成交额 |用汇额 |外 汇|人民币|准机关、文号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填报

附表二:年第 季度审批技术改造引进项目
减免税情况汇总表
部门或省、市名称: 制表 年 月 日
------------------------------------
序号|项目名称|申请企业| 签发证明 |进口设备|外汇金额 |减免税
| | |所依据的计划| 台数 |(万美元)|金 额
| | | 或批文 | | |(万元)
--|----|----|------|----|-----|-----
|总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联系人: 电话:



1989年2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问题的复函
1992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从你院报送的材料看,遵义市北关贸易经营部(需方)与老河口市两个粮管所(供方)签订的购销粮食合同,明确约定在遵义市南站交货,运费由供方负担,货到站需方先付总货款的50%。供方将货物托运后,又派人与需方的合同签订人一道到遵义市收款交货,提货单由供方携带,待收到需方先付50%的货款后,再交提货单给需方提货。以上事实表明该合同是有约定附加条件的。需方在未按约履行附加条件又未取得提货单的情况下,故意避开已到遵义市的供方派员,将货物提出变卖抵债,应当视为非法占有处分了他人的合法财产。
因其他案件,执行法院根据已生效法律文书,监控执行了遵义市北关贸易经营部非法占有处分的他人的合法财产,直接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立即予以执行回转,并依法做好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