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全评价通则》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管技装字[2003]37号
关于印发《安全评价通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为规范安全评价行为,确保安全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编制了《安全评价通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安全评价通则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通则规定了安全评价的基本原则、目的、要求、程序和方法。
本通则适用于工程、系统的安全评价。
2 安全评价基本原则和目的
安全评价基本原则是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科学、公正和合法的自主开展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目的是查找、分析和预测工程、系统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指导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以达到最低事故率、最少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
3 引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其它适用于安全评价的法律法规。
4 安全评价分类与定义
4.1 分类
根据工程、系统生命周期和评价的目的,安全评价分为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4.2 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是以实现工程、系统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工程、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判断工程、系统发生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从而为制定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2.1 安全预评价
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4.2.2 安全验收评价
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安全评价,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4.2.3 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是针对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现状进行安全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确定其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4.2.4 专项安全评价
专项安全评价是针对某一项活动或场所,以及一个特定的行业、产品、生产方式、生产工艺或生产装置等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的安全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5 安全评价内容和程序
5.1 安全评价内容
安全评价内容包括危险性识别和危险度评价。
5.2 安全评价程序
安全评价程序主要包括:准备阶段;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定性定量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形成安全评价结论及建议;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5.2.1 准备阶段
明确被评价对象和范围,收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工程、系统的技术资料。
5.2.2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根据被评价的工程、系统的情况,辨识和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危险、有害因素存在的部位、存在的方式、事故发生的途径及其变化的规律。
5.2.3 定性、定量评价
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分析的基础上,划分评价单元,选择合理的评价方法,对工程、系统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行定性、定量评价。
5.2.4 安全对策措施
根据定性、定量评价结果,提出消除或减弱危险、有害因素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建议。
5.2.5 安全评价结论及建议
简要地列出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评价结果,指出工程、系统应重点防范的重大危险因素,明确生产经营者应重视的重要安全措施。
5.2.6 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制
依据安全评价的结果编制相应的安全评价报告。
5.3 安全评价方法选择
根据被评价的工程、系统的特点和安全评价的目的,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
6 安全评价导则与细则
6.1 安全评价导则
安全评价导则规定工程、系统生命周期安全评价的一般性原则、方法、内容和要求。
安全评价导则分为安全预评价导则、安全验收评价导则、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导则、专项安全评价导则。
6.2 安全评价细则
安全评价细则是依据安全评价导则的基本要求,为了实施特定领域的安全评价而制定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7 安全评价报告评审与管理
安全评价报告评审与管理包括:组织、专家评审、审查备案。
南阳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宛政办〔201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南阳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木炭生产、使用木材种植食用菌、树木采挖管理。
第二章 木炭生产管理
第三条 木炭生产应避免对环境、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第四条 木炭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第五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河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审批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木炭生产企业必须建立生产台账:
(一)对收购木材的时间、采伐地点、树种、规格、数量,木炭的产量、销售时间、收购单位、销售数量进行详细登记。
(二)对收购木材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木炭销售的木材运输证进行登记,留存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备查。
第七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对木炭生产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其木材来源是否合法,木材收购数量和消耗数量是否相符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森林公安机关查处。
第三章 食用菌用木材管理
第八条 食用菌生产耗用本县(市、区)自产木材的,其消耗自产材活立木蓄积不得超过年森林采伐限额天然林材的70%。
第九条 食用菌生产单位或个人对使用的木材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使用本地木材的,提供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他来源合法证明。
(二)使用外进木材的,提供木材运输证或其他来源合法证明。
第十条 木屑经营加工企业管理。
(一)木屑经营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有合法的木材来源渠道;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金;
3、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地、设施和设备;
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申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二)木屑经营加工企业生产台账建立方法和检查监督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
第四章 树木采挖管理
第十一条 采挖树木应以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不破坏森林、树木和林地为前提,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林木采伐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挖的树木包括已定植的活立木、再生树蔸、树桩;生态地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端脆弱的特殊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参照国家标准《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1一一2001)划定。
第十三条 国家规定的重点防护林和古树名木,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以及生态地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端脆弱的特殊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的树木,严禁采挖。
第十四条 采挖树木由林权单位或个人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采挖作业设计文件和林地植被恢复措施,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挖。
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时要注明“树木采挖”项目,同时应当对批准的采挖作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采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珍贵树木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运输采挖树木的,要依法办理木材运输证,实行凭证运输。
第十七条 申请采挖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林地、植被保护措施,并依法缴纳林业规费。采挖时不得破坏周边的林地和植被,采挖后限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补植所采挖株数一倍以上的树木。
第十八条 经营(加工)采挖树木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未经批准采挖的树木。
(一)经营(加工)采挖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建立生产台账,对收购树木的时间、采挖地点、树种、规格、数量、权属和销售树木的时间、树种、规格、数量、销往地、收购单位或个人进行登记。
(二)经营(加工)采挖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对收购树木的林木采伐(挖)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树木销售的木材运输证进行登记,并留存林木采伐(挖)许可证、木材运输证备查。
(三)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对经营(加工)采挖树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其树木来源是否合法,树木收购数量、销售数量、存有数量、树种、规格是否相符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森林公安机关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