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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7-25 19:15: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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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制度》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5〕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制度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做好长沙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186号令)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长政发〔2005〕5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报备要求
  (一)规章应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分别报送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报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备案报告。
  2、规章、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3、制定说明。规章的制定说明即起草说明,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市政府第73号令)第九条第二款的要求制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2)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若是引用相关政策性文件、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还须附上文件全文;(3)对主要内容和主要条款的说明;(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主要阐述有争议条款的各方意见及处理办法的理由或依据)。
  4、电子文本。
  备案报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文本及其制定说明应当使用A4纸张,并按照规定格式装订成册,一式十二份向各备案机关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报备时应当同时报送其电子文本。
  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程序
  (一)制定规章时,起草单位或主办单位应当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市政府第73号令)的规定将规章草案和制定说明送交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起草单位或主办单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说明连同电子文本一同送交市政府办公厅办文机构(以下简称办文机构)办文;办文机构应当在呈报市政府领导审核签发前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制定说明送交市政府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查。
  (二)规章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法制办将规章报签稿、制定说明连同电子文本一同送交办文机构办文,办文机构按照规范格式拟制备案报告一并呈报市长签发。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市政府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查后,办文机构按照规范格式拟制备案报告一并呈报市政府领导签发。
  (三)规章报经市长签发后,办文机构应在公布之日起20日内将规章的正式文本和备案报告各48份(其中备案报告每个备案机关各12份)、电子文本1份送市政府法制办;起草单位或主办单位应在公布之日起20日内将制定说明48份送市政府法制办。
  规范性文件报经市政府领导签发后,办文机构应在公布之日起7日内将正式文本和备案报告各12份、电子文本1份送市政府法制办;起草单位或主办单位应在公布之日起7日内将制定说明12份送市政府法制办。
  (四)市政府法制办收到相关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在3日内通知相关单位按要求补报或重新报送。
  (五)市政府法制办应在规章公布之日起30日内、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法定机关报送备案。
  三、市政府法制办、办文机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或主办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要求切实做好备案相关工作。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报送备案不及时、不符合要求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法制办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有关行政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制度迅速制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制度,切实做好本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附件:1、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格式 2、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格式 3、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登记表格式 4、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审查表格式 5、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备案格式

http://www.changsha.gov.cn/web/upload/news_file/1118710990720.doc

国家教委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用练习册、寒暑假作业、辅导材料编写和使用管理的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用练习册、寒暑假作业、辅导材料编写和使用管理的规定
1991年4月16日,国家教委


1982年,原教育部、原国家出版局联合发出了(82)出版字第7号《关于出版学生复习资料等图书的规定》,1983年,原教育部又发出(83)教中字016号《颁发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的十项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上述文件明确规定,不准编印对付升学考试的习题集、练习册;未经教育部审定,不得出版学生用复习资料和各种习题解答。1986年,国家教委、原国家出版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联合发出(86)教中小材字001号《关于严禁擅自编写、出版、销售学生用复习资料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文件。然而在一些地区,滥编滥印学生用复习资料的现象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少数地区甚至愈演愈烈,严重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重了中小学生的负担,损害了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成为诱发学生家长和社会不满情绪的一种社会公害。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充分认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乱摊派的决定》,优化育人环境,必须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加以治理。为此,特对中小学学生用练习册、寒暑假作业、复习资料的编写和使用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基础教育改革的统一规划,我委正在组织编写出版满足教学基本要求、配有适量习题的九年义务教育各科课本和高中课本,以及适应教师教学需要的教学参考书。在新的课本出版发行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以及教师不得再组织编写、出版、使用除高三年级以外的各种形式的习题集或练习册。
二、当前,由于高三和初三年级使用的教材需要补充必要的练习,为满足教学需要,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教学的实际情况,统一组织编写一套配合课本内容、习题数量要求适当、质量较高的习题集或练习册,供本省高三、初三学生使用(不得跨省发行),其他各年级练习册一律取消。一些边远和少数民族占较大比例的省、自治区,根据本地区教学状况,需要由教材编写单位提供习题集或练习册的,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研究,提出申请,报国家教委统筹安排。
由于各地教育发展不平衡,为了满足部分地区教师教学的需要,有关教材编写单位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在组织编写供教师使用的教学参考书中编入适量习题(不得超过全书内容的30%),供教师教学选用。
中小学生使用的寒暑假作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适量、质高的原则组织编写,供本省学生使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上述规定组织编写在本地区使用的练习册或习题集和寒暑假作业,由各省级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组织审查,由省教委批准。需要跨省发行的练习册或习题集必须经国家教委批准,由国家教委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各省组织编写的练习册、习题集和寒暑假作业由定点出版社出版,定点印刷和发行。其定点社、厂、店以及相应的管理办法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出版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国家教委备案。各定点出版社的名单经汇总后,在中央一级报纸上公布。
练习册、习题集和假期作业的定价,根据低价微利的原则,参照课本定价标准,按印张定价,由省级教育、出版部门商同级物价部门确定。
定点出版社出版学生用练习册、习题集、寒暑假作业和教学参考书,均需报国家教委条件装备司教材管理办公室备案,并需在出版物的前言中注明批准和审查单位,以备检查。
四、中小学生统一使用的课本和其他教学用书,每学期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小学用书目录和本地区使用教材的情况确定,在本省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练习册和寒暑假作业定点发行单位必须根据目录向县级教育部门征订。各中学只能根据县级教育部门的订书目录,选用一套经国家教委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练习册或习题集。未经审查批准的一律不得作为教学辅导用书。各级教育部门和发行单位,不得向学校强行搭配销售目录外的出版物,学校和任课教师也不得要求学生购买其他练习册和复习资料。违者,追求学校领导及有关人员责任。
各级教育部门的干部和教师,应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擅自组织和参与编写、印制、销售复习资料。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并取消其在一定时期内评聘职称和晋级提干的资格。
五、为了丰富学生课外活动,拓宽知识视野、开发智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和指导学生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社会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各级教育部门、出版单位应积极编写和出版健康有益的课外读物。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以向学生择优推荐,但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令学生购买,也不得通过开展评比和竞赛活动变相诱迫学生购买。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地区相应的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布。要制定举报制度,设置举报电话和举报箱,接受群众监督,并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小学学生用书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进行查处,并于每年10月底书面向国家教委报告检查和处理的情况。国家教委每学期将派人到各地专门抽查中小学学生用书情况,督促各地认真抓好此项工作的落实。
对于本规定贯彻不力,继续滥编滥印乱用复习资料的地区,国家教委将停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编写和审查的资格,并追究该地区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的责任。


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5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委办字〔2005〕8号

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

  2005年汛期将至,据国家气象局的预测:今年6~8月,我国可能出现南北两支多雨带,洪涝灾害程度比去年严重;同时,由于大江大河存在防洪隐患、病险水库安全问题突出、中小河流防洪能力很低、防御山洪和台风灾害工作薄弱、抗旱工作薄弱等方面的原因,今年汛期防汛抗旱、防灾抗灾的形势十分严峻。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精神,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站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扎实做好污期安全生产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认真研究部署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汛期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全面落实各级行政首长防汛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责任制,认真落实防汛责任和救灾措施,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要立足于防大汛、救大灾,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充分、更扎实,确保汛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未雨绸缪,牢牢把握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负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要在完善各项防汛工作制度的同时,切实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前做好防汛抗洪抢险各项准备工作。

  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加强对水患矿井的重点监控,强化对防治水害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防治水害工作责任制;要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切实做到领导、组织、队伍、预案和物料“五落实”,预防淹井、透水、尾矿库垮坝、露天矿边坡坍塌、滑坡,泄洪区石油开采水灾,海上石油开采台风,以及道路、通讯、电力中断等重、特大水害事故和突发性灾害的发生。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对有毒物质和遇水起化学反应的物质妥善保管,不得放在潮湿、透水和屋面渗漏的库房。火工厂等要采取积极措施防范雷击。要认真落实职业卫生防护措施,防止职业中毒。特别是在下水管道、窨井和污水池的清洗、疏通作业前,作业单位必须落实切实可靠的预防硫化氢等有害气体中毒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各类急性中毒事故的发生。建筑工程企业要把防深基坑片帮垮塌、塌陷、边坡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做为监控重点,确保万无一失。要加强对水库大坝以及江河湖防洪堤坝的监测,加强险工险段和重点部位的巡查,建立制度,明确责任,及时发现险情并组织抢险,细化落实水库的“防、抢、撤”措施,绝不能发生决堤垮坝。道路和水上交通企业要特别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要求驾驶员务必注意汛期行车和行船安全,做到安全驾驶,确保汛期交通安全。铁路运输企业要对易发生泥石流、塌方、落石等危险处所,进行重点检查监控。严格执行降雨量警戒制度,增加巡检次数,遇暴雨天气和线桥情况不明时,果断采取慢行、拦停、扣车、封锁区间等措施。有关企业要抓好水利施工、供水、电力生产、车船交通、水库旅游等重点环节的安全防范,汛前要完成水毁工程和度汛应急工程建设,加快病险水库、涵闸、堤防工程除险加固等,落实在建工程防汛安全责任制,制订度汛方案,确保在建工程度汛安全。山地灾害多发地区要加强山地灾害的防治与监测,制订预防和应急避险方案,警惕突发性暴雨、山洪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灾害。沿海地区要加强海堤建设和管理,做好防御台风工作。其它行业的企业要结合行业的特点和汛期安全生产的规律,研究部署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三、深入一线,加强汛期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在积极做好汛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同时,解决处理好防汛中出现的安全生产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进一步落实汛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加强对煤炭、水利、电力、冶金、建材、铁道、交通、建设、石油、化工等重点行业和水库、大坝、电网、尾矿库、矿井、桥梁、危险品储运、危房、通讯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环节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把事故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加强汛期上岗值班工作,确保靠前指挥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水情预测预报,确保汛情信息和调度指令的畅通。要完善防汛值班制度,强化防汛值班工作,及时通报防汛工作情况。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领导要坚守岗位,在汛期坚持干部昼夜值班制度,随时掌握雨情汛情动态,要努力做到指挥靠前,发现重要情况及时处理并报告。对迟报、漏报、瞒报的,要给予通报批评,由此影响对重大情况及时处置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要加大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各类媒体,结合“安全生产月”的相关活动,广泛宣传和普及有关防汛、度汛的基本安全知识,切实提高企业和主管部门防汛、防灾的思想意识,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和公众的抗灾、减灾和自救能力,切实做到常备不懈,万无一失,安全度汛。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