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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交通事故案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6:24: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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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交通事故案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交通事故案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1983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上交通安全法),自1984年1月1日起实施。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海上交通事故案件将会逐渐增多。为了审理好这类案件,特就有关的几个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海上交通安全法、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
执法必须知法、懂法。因此,各有关的高、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要组织从事涉外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认真学习海上交通安全法。通过学习,要认识到积极开展涉外海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活动,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这类纠纷案件,对争取和维护我国的司法管辖权,保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和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往来和人民之间的友好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的高、中级人民法院要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开展调查研究,不断发现、研究、解决新问题,注意总结经验,认真搞好这项审判工作。
二、关于受理海事纠纷案件的几项准备工作
(一)加强干部的专业培训。在海上发生的事故和纠纷,具有时间紧迫、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特点。为了适应工作的需要,有涉外海事纠纷审判工作任务的高、中级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庭,要配备一定数量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并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专职或兼职的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负责审理和执行这类案件;要组织他们学习我国的有关法律、政策,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并商请当地的外事、保险、港监,外代等部门协助,对他们进行短期的专业训练,提高其专业知识水平,保证正确、合法、及时地办理这类案件。
(二)拟定法律文书格式。为了保证法律文书质量,统一规定涉外海事纠纷案件的法律文书格式是必要的。目前统一确定:扣押船舶命令;解除扣押船舶的命令;诉讼保全申请书;准许诉讼保全申请的裁定书;通知有关单位对被扣押船舶进行监督的通知书;通知负责监督单位解除对被扣押船舶监督的通知书;执行申请书等法律文书格式(另发),供有关人民法院试用,以后逐步完善。
(三)作好登船执行任务的准备工作。为了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有涉外海事审判任务的高、中级人民法院,应向当地边防机关申请登外轮的证件;商请外轮代理公司提供翻译人员;请港监或港务局协助解决登外轮时的交通用船问题,并要在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确保及时提供合格的翻译人员和适合的船只。翻译费用和船只的租金,由责任方负担,可先从业务费内垫付。
三、关于办理海事纠纷案件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为适应海事纠纷案件时间紧迫特点的需要,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就应受理,并要做到随到随办。当事人因涉外海事请求的诉讼保全申请,经审查,凡理由充分,确有必要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对需要扣船的案件,要及时作好准备工作。
(二)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船舶、设施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主管机关负责查明原因,判明责任。因此,凡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海上交通事故案件,由负责查处该项事故和纠纷的主管机关分别不同情况,提供所调查的材料和证据: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因不服主管机关处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查处该事故的主管机关将事故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材料影印或抄录转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向主管机关借阅其处理该事故的全部材料;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人民法院向查处该项纠纷的主管机关收集该纠纷案件的有关材料和证据。
(三)凡船舶、设施发生的交通事故和因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只要是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其“给付条件”就应包括根据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给付。
(四)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而被处罚的当事人,在规定的起诉期限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后又不履行的,主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
主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出具申请执行书,并附上处罚通知书。
执行工作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在执行中,如发现处罚通知书确有错误时,应及时向主管机关提出,请他们研究解决。当事人对执行的处罚通知书提出的异议,由主管机关负责处理,并直接答复申诉人。
(五)依照法律程序扣押外国海运船舶的目的,是为了保全海事请求,它是一项诉讼保全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还规定如申请人申请不当,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当前我国海上运输、商业往来频繁,海商案件逐渐增多,需要采取扣船手段,迫使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诉讼保全措施也会相应增多。为此,对扣船的审批权限,由过去的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改为由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决定。
(六)人民法院发布扣押外国船舶的命令和解除扣押的命令,在港监的协助下,由执行员执行。
执行人员持上述命令和登轮证,登轮向船长宣读并送达命令。宣读命令时,由翻译人员负责解释。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和解除扣押外国船舶,均应及时通知当事船舶停靠港(含锚地)的港务监督,以便其对船舶进行监督,或者对被解除扣押命令船舶的放行。
(七)1984年1月1日海上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船舶、设施发生的交通事故和因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仍按海上交通安全法公布实施以前的法律、法规办理,主管机关正在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已经申请其处理的,由主管机关负责处理。1984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海事纠纷案件,人民法院按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受理。
以上各项,希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森林消防条例

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南京市森林消防条例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三条 森林消防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森林消防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和综合协调辖区内森林消防工作。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山陵园、雨花台烈士陵园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森林消防管理部门)按照政府确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森林消防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卫生、民政、财政、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消防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规定将森林消防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有林地区的森林消防设施建设:
(一)设置火情了望台,建立火灾监测预警系统;
(二)设置防火通道、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
(三)配备消防交通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
(四)按照消防管理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五)配备森林防火物资储备仓库。
第六条 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森林消防突发事件应急组织工作预案和先期应急处置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森林消防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森林消防宣传,开展群众性预防森林火灾工作;
(二)制定森林扑火预案,建立和完善森林消防制度,督促林区单位建立、落实森林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督促林区单位依法建立护林员队伍,并对护林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四)依法建立和完善森林消防队伍体系,组织、指导和培训森林消防队伍,开展森林消防演练;
(五)对森林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备和维护进行监督;
(六)组织森林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七)受理有关森林消防工作的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森林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有林地区的县(区)人民政府、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应当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有林地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兼职森林消防队伍。林场、自然保护区、市级风景名胜区、经营森林面积七十公顷以上的单位,应当建立季节性森林消防队伍。
第九条 国有林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态区位重要、火灾多发的有林地和距该林地边缘一公里以内的区域,为市级防范森林火灾的重点林区。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当地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划分本区域防范森林火灾的重点林区。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重点林区设置标志牌,明确重点林区的范围和森林消防责任人。
第十条 林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森林消防义务:
(一)建立相应的森林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按照森林消防管理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三)进行森林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加强林区巡回检查,监督林区野外用火,制止违规用火行为;
(五)及时发现火灾隐患、报告火情并组织扑救;
(六)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森林消防义务。
第十一条 林区单位应当根据消防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重点林区每三十公顷应当配备一名专职护林员,其他林区每七十公顷应当配备一名专职护林员。
护林员执行工作任务时应当佩戴护林员标志。
第十二条 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应当确定重点林区首席消防员。首席消防员应当熟悉本地区森林植被、地形地貌,精通森林防火业务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
首席消防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林区消防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
(二)林区初现火情时,立即组织扑救;
(三)为指挥部扑火决策提供方案。
火灾现场领导应当尊重和听取首席消防员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全市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或者延长防火期。
在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划定戒严区,规定戒严期。
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期内,不得违反规定携带火种进入林区,禁止在林区上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野炊、吸烟等野外用火行为。
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戒严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用火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野外生产性用火的,应当向当地森林消防管理部门办理申请用火手续。申请用火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说明用火的目的、时间、地点和范围;
(二)制定防火、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
(三)落实消防措施,明确现场责任人;
(四)配备消防人员和扑火器材等物资;
(五)用火地点风力在三级以下;
(六)开辟防火隔离带。
森林消防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用火,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气象部门和各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向社会及时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和其他森林防火公益信息。
第十七条 林地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用地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林木管护责任,加强火源管理。有林地面积超过二公顷的,用地单位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工作,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设备。
第十八条 在林地或者林地边缘设置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车站,其周围应当开辟防火隔离带。林区内的公墓应当按照森林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
起火一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三)竹镇、平山、冶山、横山、铜山、汤山、秋湖、晶桥、游山等重点林区,在高火险天气条件下起火三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四)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
扑火前线指挥部根据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各单位灭火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砍伐林木、清除障碍物、取水、实施局部交通管制等紧急措施。
第二十三条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必须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
第二十四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森林消防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林木损失、扑救情况、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进行调查,记入档案。
森林火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据国家有关森林火灾损失计算标准进行核定。
第二十五条 森林消防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履行森林消防检查职责,引发森林火灾或者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
(二)迟报、瞒报、谎报森林火灾的;
(三)未及时组织扑救森林火灾的;
(四)拒不执行扑火命令或者不听从火灾现场指挥的;
(五)不及时处理火灾事故,对火灾事故责任人包庇、姑息迁就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森林消防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森林防火期内,违反规定携带火种进入林区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挪用森林消防设施的、堵塞防火通道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破坏森林防火隔离带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拆除森林消防设施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发展才是硬道理
——威信县人民法院践行科学发展观纪实

唐时华、罗光宇

从人民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不满意的地方改起,脚踏实地地开展工作,这是威信县人民法院的坚定承诺。如今,这个被称为“鸡鸣三省”的革命老区法院,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多管齐下,群策群力,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审判质量不断上升;执行工作坚定有力;干警素质不断加强;基础建设成效明显。人大、党委和政府和社会各界一致好评,群众纷纷翘起了大拇指。

威信县人民法院党组提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不能单纯坐而论道,更是要从威信法院的实际工作出发,让审判、执行、队伍建设等法院工作全面提速;就是要从威信县本地的工作实际出发,想尽千方百计,创新工作方法,深入基层、贴近群众,让人民群众理解司法、亲近司法。正如威信县法院人民党组书记、院长周必仁在动员大会上所说:“司法不能神秘,只有和群众心贴心,群众才会接受我们,司法的公信力才能在革命老区落地生根”。

科学发展,改善民生,以人为本。2008年,威信县人民法院做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巡回审判:家门口的法庭

威信县辖区内区域均为山区,且群众居住比较分散,老百姓到法庭诉讼十分不便,众多的民间纠纷、民事案件随着法庭的撤并,得不到及时的调处,成为困扰地方经济发展的一大难题,也是制约科学发展观向前发展的障碍。

今年3月的威信县第十四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上,县人大代表向法院提出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巡回办案制度的建议”的提案,代表了威信县农村人民群众和基层组织的呼声。增强巡回审判,落实巡回办案制度,成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为切实关注民生,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威信县人民法院党组班子为此展开专题调研,把巡回审判工作摆上了议事日程。

通过调研,威信县法院出台了多项措施:一是党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巡回审判工作,2008年3月19日收到人大提案委员会交办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巡回办案制度的建议”的提案后,七日内对代表提案做出书面答复,把巡回审判工作置身于人代的监督之下,开展巡回审判工作。二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在认真调查研究威信县撤并法庭后,农村基层群众诉讼难的局面后,向县委、政法委作专门汇报,主动争取党委对巡回审判工作的领导。三是主动协调,争取县政府及未设法庭乡镇党委政府的支持,在未设法庭的7个乡镇设立法庭巡回审判点。

巡回审判的的效果迅速凸显出来:威信法院的法官走进村寨,走进田间地头,一件件赡养、邻里纠纷案件被迅速审结,旁听群众共计3万多人(次),起到了方便群众、法律宣传等良好的效果。被当地群众亲切誉为“家门口的法庭”。



改善民生:“你们就是咱们的公道人”

让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关注民生”, 让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威信县人民法院在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平安威信进程中,法院的调解工作,为全县的社会稳定、政治安定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2008年,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390 件,同比上升81件,上升26.21%,调撤结案251件,结案标的额257.81万元,调撤结案率达75.37%。推动了全县调解工作的向前发展,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双河乡,一位苗族同胞真诚地拉着法官的手说:“纠纷解决了,我们寨子更团结了,你们就是咱们的公道人!”



统筹发展:“社会稳定发展,法院功不可没”

2008年,威信县全县重点工作大局,就是做好“黑、红、绿”三篇文章,做到“黑色工业强县、红色旅游活县、绿色产业富民”,推动威信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威信县麟凤乡煤电联营项目建设工程,是威信县做好“红、黑、绿”三篇文章,实现工业强县、推动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支柱产业,是全县的工作大局。项目建设的成功必然对县域经济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县委政府要求举全县之力,切实解决影响和阻碍项目建设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推进煤电一体化项目建设。

威信县人民法院党组从统筹发展的角度,高度重视工程建设,切实改变工作作风,服务大局,为煤电一体化工程提供法律帮助。以审判促发展,以发展保障审判。法院在审判任务繁重,人财紧缺的情况下,从立案庭、行政庭、研究室、法警队等部门抽调8名同志组成巡回法庭,由一名副院长带队,到麟凤乡为煤电联营项目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对煤电工程一体化建设中涉及到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青苗补偿等纠纷,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调处。同时,法院还就煤电一体化工程建设中,涉及到的行政执法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肃执法,无论从程序还是实体,都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避免因行政执法不规范甚至违法而影响工程进展和造成社会不稳定。

在威信,法院服务大局,服务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事情还有很多,正如一名人大代表所感叹:“社会稳定发展,法院功不可没”。



狠抓执行:“这样的法官,我们口服心服”

法院的生效裁判得不到执行,再公正的判决或裁定,都是一纸空文,执行不能,也是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威信县法院党组站在讲科学发展的高度,就把执行工作放在头等位置来抓,使威信法院的执行工作走上了良性运行的轨道。一年来,共受理执行案件345件,执结236件,执结率为68.40%,执结标的419.31万元。其中2008年新收执行案件157件,同比上升79件,上升101.28%,执结144件,执结率为91.70%,执结标的71.26万元。5月到9月,昭通市两级法院开展执行活动以来,威信县法院执结各类案件92件,执结标的133.2万元。边清理边执行工作的开展,又为全国、全省、全市从12月初到2009年6月底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铺平了道路。开展执行清积活动不到30天的时间以来,清理出来的163件执行积案,已执行了37件,执结标的70余万元,保证了威信法院生效裁判得到有力执行,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兑现了“法律白条”。个别被执行人在威信法院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企图通过打招呼、说情等方式拖延,结果这些行为,被执行干警严词拒绝并通过说情人做被执行人的工作。一名被执行人在主动缴纳执行案款之后对执行法官说:“一个几十块钱的案子,执行法官起早贪黑跑了几趟,这样的法官,我口服心服”。



文化建设:“文化搭台,发展唱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