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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7:02: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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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的通知

卫生部、教育部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的通知

卫科教发〔2004〕167号


  为适应我国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提高卫生技术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推动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卫生部与教育部共同组织、制定了《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规划》对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请各地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并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告卫生部科技教育司和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1世纪初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时期。为了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贯彻落实《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和《中国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精神,加快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一、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面临的形势

  我国高等医学教育包含了培养医师的医学类教育、培养护师的护理类教育、培养药师的药学类教育和培养技师及治疗师的医学相关类教育四个组成部分。

  培养医师的医学类教育发展历史长,办学规模大,相对比较规范。而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教育则发展比较滞后,存在问题较多,需要进一步加强。积极发展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对于发展卫生高等职业教育,完善医学教育体系,加强卫生技术队伍建设,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卫生服务需求,保护人民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有了较大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举办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院校逐年增加,办学规模不断扩大,专业设置逐渐拓宽,教学改革取得成效,办学质量和效益得到提高,开始进入规模发展阶段。

  近十年来,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为我国卫生事业输送了一大批技术人才,我国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技术队伍总量由1991年的220.5万人,增加到2001年的240.8万人。这支队伍为满足人民群众的卫生服务需求,保证人民健康,发展医学科学,推动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尽管我国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卫生事业的发展需要仍不相适应。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社会人才需求预测不够,缺乏总体发展规划;培养数量不足,办学层次偏低;专业审批不严,缺乏准入标准;专业名称设置不统一,不规范;办学条件较差,教学模式未完全体现专业特点;教育质量监控和保障尚未形成制度。

  进入2l世纪,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面临着许多的机遇和挑战。
2l世纪是生命科学的世纪。人类基因组计划的顺利实施,干细胞研究与应用的巨大进展,纳米技术在医学领域的应用等等,大大促进了医学科学的发展。大量高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医疗领域,在促进医学科学迅速发展的同时,对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随着经济的持续较快发展,人们的健康需求和卫生消费会加速增长,对卫生服务需求的种类也相应地发生改变,将会派生出许许多多新的卫生职业岗位,如康复治疗技术、眼视光技术、医学美容技术等,需要培养相应的技术人才。与此同时,广大群众普遍希望得到高质量的医疗保健服务,呼唤能提供医疗技术、人文关爱、心理支持等新内涵的高质量的医学人才,这对医学教育在培养模式、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区域卫生规划的实施,卫生服务模式的改革和服务体系的调整、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加强,要求医学教育培养的人才能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卫生服务。此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一些新的行业,如药品营销、医院信息管理等,也会应运而生,这对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提出了挑战。

  随着医学教育国际化和医学教育国际标准本土化进程的加快,要求医学教育体系应更加完善,普通高等医学教育和卫生高等职业教育之间,医学类高等教育和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之间应更加协调发展,对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2001年卫生部、教育部联合颁发的《中国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提出了“进一步调整和减少医学类专业数量,拓宽专业口径;积极发展医学相关类专业”,“进一步调整专业设置,普通本科主要设置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药学、中药学和护理学专业,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和中等教育主要设置医学相关类专业”的奋斗目标。2002年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医药管理局共同颁发的《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4号)中规定,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主要举办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专业,明确界定了护理、药学、医学相关类在专科层次上属高等职业教育范畴。在新时期初叶这一重要时期,必须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加快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努力实现《纲要》提出的奋斗目标,使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方针和基本原则

  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以及《中国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要求,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努力构建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有中国特色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体系,为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和新时期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改革和发展的方针是:积极发展,形成体系,优化结构,办出特色,深化改革,提高质量。

  改革和发展的基本原则是:

  (1)适应社会经济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

  (2)既要注重普通高等医学教育和卫生高等职业教育之间以及医学类教育和护理、药学、医学相关类教育之间协调发展,又要注重卫生高等职业教育体系的建设,突出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专业的特点。

  (3)贯彻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相统一的方针,把提高质量和优化结构摆在突出位置。

  (4)以教育思想、教学观念改革为先导,以教学改革为核心,以教学基本建设为重点,全面深化改革,努力办出特色。

  (5)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

  三、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

  (一)2010年的目标

  1.基本建立起办学规模适宜,专业种类齐全,层次结构合理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体系。

  2.办学规模扩大,年招生数每年递增15%。办学层次提高,本类专业年招生总数中本科所占比例由2002年的30%提高到2010年的40%左右,适当发展研究生教育。

  3.根据社会经济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专业设置,逐步形成以卫生人力市场为引导,发展新专业的机制。

  4.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培养一批“双师型”中青年骨干教师;建立一批适应教学需要的产学研一体化的实验、实习基地;编写出一批有特色的基础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教材,创建一批教学工作的优秀院校。

  5.逐步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形成有专业特色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模式。

  6.建立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评估认证制度。

  7.加强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体系建设,构建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各层次之间相互沟通,彼此衔接的立交桥。

  8.加强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完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

  (二)2015年的目标

  1.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体系。

  2.办学层次进一步提高,年招生总数中本科所占比例提高到50%左右,研究生教育进一步发展。

  3.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改革进一步深化,教学质量明显提高,在卫生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与实践方面有重大突破。

  4.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医学普通专业教育与卫生职业技术教育并举,分工明确,互相沟通,彼此衔接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

  四、战略要点

  1.加强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与卫生服务市场的联系,形成人才需求对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引导机制。

  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必须以卫生服务市场为导向、以职业岗位为目标,通过各种渠道加强教育系统与卫生服务市场的紧密联系。建立和完善以岗位需求为引导的人才培养和专业发展机制。

  2.调整层次结构,规范专业设置,建立并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体系。

  建立涵盖各层次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体系。确立各层次的培养目标、教学内容、人才规格及知识和技能结构。建立岗前培训、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在内的终身教育制度。加强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和调控,形成灵活、高效的管理模式和机制,促进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健康有序地发展。

  3.深化教学改革,探索、构建有专业特点的应用型高层次人才培养模式。

  针对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专业的特点,不断深化教学改革。要鼓励举办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专业的院校积极探索,结合自身的特点,形成有地方特色、适合卫生市场需求的人才培养模式。

  4.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和专业建设,形成一批教学质量高,有特色的示范性院校和专业,提高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整体水平。

  要采取多种筹资渠道,增加教学投入,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和专业建设,允许各地根据当地的卫生问题和岗位需求,创建和发展具有特色的专业,逐步形成一批国家级示范性院校和特色专业。

  五、改革发展的主要对策与措施

  1.扩大办学规模。

  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应扩大办学规模,以适应卫生事业的发展要求。通过扩大办学规模、调整医学类教育和护理、药学及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办学结构比例,使医、护、技人员的比例和结构得到协调发展。

  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要稳步、有序地扩大办学规模,既适应社会、经济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与高等院校的办学条件相符合。扩大办学规模分两阶段实施。第一阶段:2004年-2010年招生数每年平均递增15%,到2010年使卫生人力中医生与护技药之比达到1∶1.5;第二阶段:2011年-2015年招生数每年平均递增10%,到2015年使卫生人力中医生与护技药之比达到1∶2。

  扩大办学规模应采取多种措施:①加大对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投入;②压缩中等医学教育,通过合并、转制、升格等方式将教育资源重新整合、优化配置,使其具有举办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能力;③建立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各层次之间的立交桥,拓宽办学途径。

  2.调整办学层次。

  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应注重调整层次结构,不断提高整体办学层次:①继续压缩中等教育,最终控制在30%以下;②在限制医学类专业专科教育的同时,继续发展专科层次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职业教育;③在稳定医学类专业本科教育规模的同时,发展本科层次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④逐步发展研究生层次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通过以上措施,使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年招生总数中本科以上所占比例逐步提高到40-50%。

  3.理顺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办学和管理体制。

  目前各地举办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各类院校的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各异,在合并、调整、改制或升格中,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还没有理顺。 因此,要在充分重视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在整个医学教育中重要作用的基础上,建立规范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办学体系。各级教育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管理,形成相对统一、集中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管理体制。

  要建立健全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审批和准入制度。贯彻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4号)和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等文件要求,规范审批程序,严格审批标准,并应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评估,加强对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管理,促进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4.规范专业设置,制定专业标准。

  调整专业目录,制定专业设置标准需遵循以下原则:当前需要和长远需要相结合;各校学科、专业优势、办学条件和区域卫生规划对人才需求相结合;适合我国国情与吸纳国际教育经验相结合。通过拓宽专业设置范围,开拓专业领域,扩大职业岗位适应性,增强社会覆盖面。

  5.制定指导性专业指南,完善评估机制。

  通过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制定指导性专业指南,规范办学行为,并逐步建立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认证制度。通过教育部组织的相关评估工作,大力推动学校转变教育观念,明确办学思想,加大教育投入,加强教学建设,深化教学改革,严格教学管理,保证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国家加强对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质量监督。

  6.建立健全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学术组织。

  要建立健全有各类专家组成的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学术组织,在论证专业设置,制定专业标准,调整专业目录,实施专业评审,进行教学质量评估等方面,发挥专家的指导和咨询作用。各相关高等学校应组织和整合力量,依靠专家深入研究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内在规律和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形成具有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特点的研究体系,以此推动我国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有序、健康的发展。

  7.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优化教学过程,构建新的教学模式。通过研究与实践,形成知识、能力、素质全面培养,学生个性得到发展的,体现职业素质和能力,有专业特点的,产学研一体化的教学模式。

  深化课程体系改革,探索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课程体系,改革教学内容,以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和基本职业素质为主线,对教学内容进行科学的选择配置,有效组合和合理排序,建立起科学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改进教学方法,加强对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的学习、研究和应用,开展多样化的电化教育和计算机辅助教学。通过广泛深入的研究论证,制定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主要专业的人才标准,以此来引导各专业的发展和建设。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建立区域性“双师型”师资培训基地,形成一支稳定的、专兼职相结合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加强教材建设,组织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行业专家编写一批主要专业的教材,特别要编写一批实践教学辅助教材,以推动实践教学创新,促进实践能力培养。同时,要加强教材的评估、推荐、推广应用工作和教材研究工作,不断提高教材编写质量。

  8.拓宽筹资渠道,加大教学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办学。在国家、社会、个人对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下,举办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的高校应积极开发筹资渠道,以多种形式吸收社会各企事业单位参与办学,建立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出资和捐资发展教育的制度,广泛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加强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设,更新教学设备,提高教育技术手段,多方面改善办学条件。高等学校要大力开源节流,加大对教学基本建设的经费投入力度,使教学条件和资源供给满足教学要求。学校要制定保障教学经费投入的相关制度,设立教学专项经费,保证20%以上的教育事业费用于教学,不低于20%的学费收入用于日常基本教学开支。

  9.加强卫生行业立法,完善卫生行业执业准入制度。

  目前我国卫生行业除了医师、护士岗位有执业资格制度外,对其他岗位还缺乏相应的岗位资格认证制度,不利于建立一支规范的、稳定的技术人才队伍,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疗和卫生保健的服务质量。此外,大量的社会上从事与卫生、健康、保健和康复等有关的从业人员更无相应的岗位准入制度。因此,需要加强卫生行业立法,严格卫生行业执业准入制度,并以此来引导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教育规范培养目标,改革培养模式。同时应制定并完善对护理、药学和医学相关类高等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和待遇等相关政策,以利于这支队伍的稳定和职业素质的不断提高。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2004年科技工作争先创优考核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2004年科技工作争先创优考核办法》的通知
白政发[2004]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科技工作争先创优考核办法》是贯彻《国家科技进步法》、《吉林省科技进步条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步骤,是推动地方科技工作的最有效手段。为进一步加强地方科技工作,促进各项工作落实,体现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的主体意识,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科技工作争先创优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四年四月九日

白城市2004年科技工作争先创优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建设国家级科技进步先进县市,树立科学发展观,加大科教兴市工作力度,明确任务,提高效率,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全面推进科技创新,结合实际,特制定《白城市2004年科技工作争先创优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提高全民科技意识、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为前提,以推动地方科技进步为宗旨,以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为契机,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科技示范园区、专家大院建设为重点,以落实“科技项目建设年”、“县市科技工作年”活动和争取上科技项目为主攻方向,以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为手段,以增加科技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率、推进白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为目标,加大监督、检查、指导力度,为实现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和五年升三位战略目标提供强大的科技支撑。
  二、主要工作目标及考核标准
  (一)县(市、区)主要工作目标及考核标准(100分)
  1.领导重视程度(10分)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县域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必须依靠科技,因此,县(市、区)党政一把手要高度重视辖区内的科技工作,切实把“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落到实处,一把手要作为科技工作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要建立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制定考核办法及保障措施,第一责任人每年至少召开2次专题会议研究科技工作,并向人大专门汇报本地科技工作,具体责任人每年专题研究科技工作不少于4次,及时研究解决科技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基层办8件科技实事;市基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县(市、区)科技工作进行全面调度、检查、指导,市争先创优考核领导小组每年组织抽查1-3个乡镇的科技工作完成情况,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当地政府抓乡镇科技工作的考核评分中,要求各县(市、区)对辖区内的科技工作进行调度考核,乡镇党政一把手要作为科技工作第一责任人,科技副乡镇长、科技助理为具体责任人,要制定依靠科技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并落实到位,得10分。
  第一责任人及具体责任人专题研究科技工作每少1次扣1分,每少办1件科技实事扣1分,扣完为止。
  科技工作未纳入党委、政府工作议事日程,第一责任人及具体责任人重视不够,没有明确的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乡镇没有具体措施,科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较多,不得分。
  2.加大基层科技管理力度,要抓典型,指导全面工作,建立科技示范乡1个,科技明星乡1个,发挥各乡镇党政一把手及科技副乡镇长和科技助理抓科技的作用(3分)每少1个扣1分,扣完为止。
  3.科技投入(20分)
  根据《吉林省科技进步条例》,结合我市实际,2004年县(市、区)本级科技三项经费要达到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0.35%以上(不含向上级争取的一次性专项资金),且按时、足额拨到科技管理部门专户,高新技术企业及民营科技企业要加大企业科技研发的投入,达到省、市要求的标准,得20分。
  科技三项经费占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比例每少0.1个百分点扣6分,争取到国家、省、市、县的科技三费的项目必须足额到位,县(市、区)科技三费的使用,以专家论证、政府把关,科技局及财政局联合发文为准,不足额到科技管理部门专户,每少2万元扣0.5分,扣完为止。
  4.科技政策和管理体系(5分)
  认真贯彻国家科技工作方针、法规和政策,制定了新的适合本地实际的促进科技进步及加强科技人才培养的科技政策,科技管理体系健全,每年科技人员工作、生活条件有一定改善,得5分。
  能认真贯彻国家科技工作方针、法规和政策,科技管理体系基本健全,但没有制定新的适合本地实际的促进科技进步及加强科技人才培养的科技政策,扣3分。国家科技工作法规、政策贯彻不到位,缺少适合本地的科技政策,科技管理体系不健全,不得分。
  5.科技队伍建设(5分)
在加强县(市、区)科技局、乡镇及企业的科技队伍建设,提高科技人员素质方面,工作有计划(培训计划、考察学习计划等),有措施,并成效显著,得5分。
  只有措施,成效一般,得2分。
  没有相关措施,不得分。
  6.开展科技项目建设年活动,实现科技创新(5分)
  有较强的科技创新意识,围绕科技项目建设年活动,重点加强上科技项目工作,加强对本地具有比较优势、经济内涵丰富的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进一步开发,用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完成科技创新活动中的各项工作任务,且每年研发出2项具有省内先进水平的新产品,得5分。
  每少完成1项工作任务扣1分,少1项新产品扣1分,扣完为止。
  7.科技工作完成情况(52分)
  (1)完成市委、市政府、省科技厅、市科技局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5分)
  每少完成1项扣1分,扣完为止。
  (2)坚持以项目为载体,加大科技项目建设开发力度,力争超额完成所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开发项目,2004年新列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具体考核任务数为:大安市、洮南市、镇赉县分别10项(其中,省级以上项目各3个),通榆县8项(其中,省级以上项目2个),洮北区7项(其中,省级以上项目2个)(7分)
  每少完成1项扣1.2分,扣完为止。
  (3)制定切实可行的本地科技发展年度计划和考核办法,半年要进行考核并形成考核报告(5分)
  没有科技发展年度计划或考核办法,不得分;半年不进行考核或没形成考核报告扣3分,扣完为止。
  (4)制定培植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型企业的目标和计划,经过培植认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1户以上,民营科技型企业3户以上,并使培植的企业当年见效益。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型企业需要经县科技局初审,再经市科技局考核认定,同时对过去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及民营科技企业要加强规范管理,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对检查不合格的单位要摘牌(5分)
  少培植1户企业扣1分,当年不见效益的扣1分,扣完为止。
  没有培植目标和计划不得分。
  已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中,每有1户企业检查不合格扣1分,扣完为止。
  (5)引进、推广先进适用科技成果10项(3分)
  每少完成1项扣0.5分。
  (6)科技试验示范区及专家大院建设卓有成效,每个县(市、区)要按照标准新建1个科技试验示范区和1个专家大院,以独立建设为主,联合建设为辅,对现有的科技实验示范区要加强规范管理,年内保证有2个科技试验示范区高效运转;科技试验示范区和专家大院要有明显的标识,并发挥作用(9分)
  每少新建1个试验示范区或专家大院扣4.5分,少1个高效运转的试验示范区扣2分,试验示范区和专家大院没有标识扣2分,扣完为止。
  (7)组织科技下乡活动,开展科技、科普培训3000人次(3分)不完成不得分。
  (8)通过电视、广播及其他宣传媒体,宣传科技进步法、科技成果推广法、合同法(技术合同部分)、专利法、科技进步条例及相关科技法规各1次;通过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发布各类科技工作信息10条(5分)
  每少宣传1次或少发布1条信息扣1分,扣完为止。
  (9)科技进步贡献率工农业平均达到36%—40%(3分)
  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10)采取独办或联合办学的方式建立星火学校,开展星火及科普培训工作(4分)
  没有星火学校不得分,建立了星火学校,要开展2000人次科普培训及宣传活动,不开展活动不得分。
  (11)上半年要建立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并发挥联系指导民营科技企业的作用(3分)
  不建立或只建立不活动不得分。
  (二)科研院所主要工作目标及考核标准(100分)
  1.科技队伍建设(15分)
  (1)领导班子建设(3分)
  领导班子懂科研、会管理、善经营、事业心强、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得3分。
  每少具备1项扣1分,扣完为止。
  (2)管理队伍建设(3分)
  管理队伍中,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80%,年龄呈梯次结构,得3分。
  每少具备1项扣1.5分,扣完为止。
  (3)技术人员队伍建设(9分)
  有国家突出贡献专家,得2分;有省突出贡献专家,得3分;注重人才培养,人才结构、梯队合理,得4分。
  2.科研开发情况(63分)
  (1)科研开发项目(25分)
  坚持以项目为载体,加大科技项目建设力度,力争超额完成所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开发项目,2004年新列市级以上各类科研项目的具体任务数为:农科院9项(其中,省级以上项目3个),林科院7项(其中,省级以上项目3个)、农机院5项(其中,省级以上项目2个),畜牧研究院5项(其中,省级以上项目2个),科研所3项(其中,省级以上项目2个),得25分。
  每少完成1项扣8分,扣完为止。
  (2)科研成果(8分)
  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获奖3项,得8分。
  每少1项扣3分,扣完为止。
  (3)科研开发创收(15分)
  科研开发创收最低人均不能低于3000元,得15分。
  每少5万元扣3分,扣完为止。
  (4)科技试验示范区建设卓有成效,农科院、林科院、畜牧院要按照标准新建1个科技试验示范区,并且要有明显的标识,同时,要对已建的科技试验示范区加强规范管理,提高运转效率,从而保证年内有2个高质量运转的科技试验示范区(15分)
  只有试验示范区,但不能起到科技示范作用,扣8分,没有标识不得分,扣完为止。
  3.技术服务(7分)
开展较大型科技下基层活动2次,帮助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实际问题2个,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得7分。
  每少1次活动扣2分,每少解决1个问题扣2分,扣完为止。
  4.科技宣传(5分)
  利用各种展洽会、市级以上新闻媒体等大力宣传科研成果,发布各类科技信息10条以上,得5分。
  每少1条扣0.5分。
  5.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献计献策,向市政府或各级相关业务部门提交5篇以上方向性、指导性、科学性较强的产业发展技术论文(10分)。
  每少1篇扣2分。
  (三)高新技术企业及民营科技型企业的考核标准(100分)
  企业的考核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考核,市政府负责组织抽查。
  1.产品产值(35分)
  (1)新产品产值占当年总产值增加值的35%以上,得20分。
  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2)高新技术企业由科技进步(新产品开发、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创造的产值、利税占企业总产值和利税的比重各达50%以上,民营科技企业达20%以上,得15分。
  每少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2.企业的自我研究开发能力和创新能力(45分)
  (1)企业有健全的研究开发机构,得5分。
  (2)企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10%,得7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3)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占技术人员的比例达20%,得8分。
  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4)研究开发机构每年开发新产品2个,得25分。每少1个扣10分。
  3.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经费达到当年销售收入的2%以上,效益好的要达到省要求的标准,科技企业达到1%以上,达到国家级的企业要按标准增加(20分)
  每少0.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四)先进个人考核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优秀科技工作者”或“优秀科技专家”称号。
  1.承担较大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的首席专家
  (1)承担国家级科技攻关计划项目;
  (2)承担省级较大科技攻关计划项目且项目经费投入不低于20万元;
  (3)承担市级较大科技攻关计划项目且项目经费投入不低于5万元。
  2.获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的首席专家
  (1)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
  (2)获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
  (3)获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
  (4)获国家发明专利,并创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
  3.科技开发、咨询、服务
  (1)在技术开发中,通过成果(自主知识产权)转让、入股、合作、联合等形式,为企业创造纯利润30万元以上;
  (2)在技术咨询和服务中,创造显著社会效益,并获得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
  4.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中,为实现国产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首席专家。
  5.在生产实践、科研开发领域有经过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的发明创造和重大技术创新的首席专家。
  6.为我市科技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管理者。
  三、加分项目
  (一)县(市、区)加分项目
  1.科技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率达到40%以后,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
  2.科技三项经费达到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0.35%后,每超过0.1个百分点,加10分。
  3.完成所承担的各级各类科技项目任务后,每多完成1个国家级项目加5分,省级项目加4分,市级项目加2分,县(市、区)本级项目加1.5分;每多完成1个重大科技项目,且投资在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加2分,投资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加3分,投资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加5分,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加6分。
  4.保证2个科技试验示范区和1个专家大院高效运转后,每多建1个市级的加5分,省级的加10分。
  5.通过信息快报、白城信息或市级以上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各类科技工作信息达10条后,每多发布1条加0.2分。
  (二)科研院所加分项目
  1.完成所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开发项目后,每多完成1个国家级项目加5分,省级项目加4分,市级项目加2分;每多完成1个重大科研开发项目,且投资在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加2分,投资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加3分,投资在投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加5分,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加6分。
  2.完成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获奖项目任务后,每多1项加0.5分。
  3.为市政府或各级相关业务部门提交5篇有价值的产业发展技术论文后,每多1篇加2分。
  4.帮助基层解决生产中遇到的问题2个后,每多解决1个问题加0.2分。
  5.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每发表1篇学术论文加3分,在省级学术刊物上每发表1篇学术论文加1分。
  6.获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加8分,二等奖加6分,三等奖加3分。获市科技进步一等奖加1分,二等奖加0.5分,三等奖加0.2分。
  7.保证2个科技试验示范区高效运转后,每多建1个市级的试验示范区或专家大院加5分,省级的加10分。
  四、考核办法
  (一)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评分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办法。 
  (二)考核中各项定性及定量指标的考核根据调查了解,现场考察,查阅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进行评分。
  (三)实行一票否决的考核办法。考核办法中规定的2项否决内容,即(1)科技进步的贡献率达不到36%以上的县(市、区);(2)科技三项经费投入达不到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0.35%的县(市、区)。另外,基础分数达不到90分的县(市、区)及科研院所也将一票否决。
  五、表彰与奖励
  (一)综合分数要计入市委组织部对各县(市、区)及科研院所的考核分值计算中。同时,对综合分数前3名的县(市、区)、科研院所及企业由市委、市政府分别授予“科技工作先进县(市、区)”、“科技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颁发标牌;对符合先进个人条件的由市委、市政府授予“优秀科技工作者”或“优秀科技专家”称号。
  (二)科技局和有关部门对获表彰的县(市、区)、科研院所、企业及先进个人在经费、人才、项目等方面给予倾斜。
  六、组织领导
  为保证考核工作顺利进行,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岳清友 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李树文 市委副书记
      姜凤国 市政府副市长
      苗长凤 市人大副主任
      王国权 市政协副主席
  成 员:刘 啸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葛树立 市委副秘书长
      张文波 市政府副秘书长
      经国臣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
      张义振 市政协经科委主任
      王荣文 市科技局局长
      高少迁 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玉民 市人事局副局长
      周连志 市计委副主任
      胡秀芳 市民营局副局长
      孟庆光 市经贸委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王荣文(市科技局局长兼);副主任:王彦彬(市科技局副局长兼)、胡秀芳(市民营局副局长兼)、董志伟(市财政局科长兼)。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在考核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考核工作,考核结束后写出考核总结,填写考核报告交领导小组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年终考评结果由市政府发通报。
  本考核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关于贯彻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17号




关于贯彻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具有感染性、毒性及其它危害性,处置不当既污染环境又危害人体健康。目前,在医疗废物管理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医疗废物处置不规范,达不到环境和卫生标准的情况比较普遍,一次性医疗器具流入社会被重复使用或再生利用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直接污染环境、损害人体健康,而且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特别是“非典”防治中,各地进一步暴露出了医疗废物处置能力严重不足的问题。为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建立健全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制度,杜绝医疗废物流向社会的渠道,消除污染和疾病传播隐患,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为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和学习,提高社会对贯彻实施《条例》重要性的认识,认真领会《条例》各项规定。要将医疗废物污染防治作为污染控制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积极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协助政府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加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步伐。

三、实施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一)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环保局提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领取申请,填写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一),经审核同意,由当地县级以上环保局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参见附件二)。

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或者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从事医疗废物临时性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单位向当地县级环保局提出申请,由当地县级环保局核发危险废物临时经营许可证。临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1年。

(二)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当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计划;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废物设施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安全标准及要求;必须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建立处置活动中发生污染事故和其他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救援设施等。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持证单位名称、地址、法人姓名,废物名称、类别,经营方式,主要处置工艺,经营规模,有效期限等。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监督,加强对医疗废物贮存场所和处置设施运行效果的监督监测。

四、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管理,督促其建立健全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运行管理系统,做到能随时调度掌握处置设施的运行情况。

五、各地环保部门要针对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疾病疫情和各种事故等紧急情况,制定医疗废物处置及污染防治紧急预案,建设应对突发性事件的相关设施,确定有关的措施。

六、严肃查处和严厉打击转让、买卖医疗废物以及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生活垃圾或向环境排放医疗废物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要依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七、各地环保部门应与卫生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尽快对辖区内医疗废物管理、处置情况开展检查,按照《条例》的规定,规范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对存在的问题,抓紧进行整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在今年底对全国医疗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

八、本通知中有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等规定,如国务院有新的规定,以国务院法规规定为准。

附件: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医疗废物)
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58825318169.doc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
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58825337044.doc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