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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同路由光缆线路建设协调工作的通知》精神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6:39: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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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同路由光缆线路建设协调工作的通知》精神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同路由光缆线路建设协调工作的通知》精神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影电视厅(局):

日前,信息产业部所发《关于加强同路由光缆线路建设协调工作的通知》(信部规〔1999〕412号)中要求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中国邮电电信总局,中国联合通信公司等单位,加强同路由光缆线路建设中的协调工作。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
,特通知如下:
一、鉴于目前邮电、联通、广电都有光缆网络正在建设之中,请接通知后,按照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和1997年颁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调查核实本部门光缆受到其他部门光缆网络建设影响的问题和影响的程度并报总局,由总局汇总后向
信息产业部反映,请求协调解决,以防止和杜绝一切危害光缆网络安全的行为。
二、线路路由的选择,应尽量避免互相交叉。难以避开的,要与原建设单位协调,在方便维护、确保已建广电线路和其他通信线路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施工。
三、凡与其他部门同管道和交越、近距离建设的光缆干线,要结合实际情况与有关部门协调,签订协议,共同保护线路安全,方便日常维护管理。
四、城市通信管道是根据市政规划,用各项目提留的城市建设费建设的,属于社会公共设施,不仅电信部门敷设光缆线路可以利用,广电、军队等单位都可用。这是避免重复建设和交叉建设的重要一环,各地应积极与市政部门联系。
请各单位根据上述要求,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妥善处理好网络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1999年6月29日

吉林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4〕4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二日

吉林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4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04〕6号),设置吉林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是省经济委员会管理的主管全省国防科技工业的行政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国防科技工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督促、检查执行情况,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和实施办法,及时向省政府和国防科工委报告有关情况;拟订地方性有关发展国防科技工业的配套政策和法规,建立区域性的保军环境。

(二)负责全省军工企事业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初审和报批,并监督检查许可证使用情况。

(三)负责审查全省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军品科研生产合同,报国防科工委审核、鉴章、备案;协助监督军品合同的执行,协助落实军品免税等事项。

(四)依据国防科工委下达的军品科研生产计划,督促检查全省计划的完成,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涉及地方的有关问题,提供地方性的保障条件。

(五)对全省军品配套任务进行协调,参与民口单位军品配套项目的立项论证工作;根据国防科工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准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验收。

(六)负责全省军工企事业单位军品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组织实施工作及中小项目的验收;受国防科工委委托,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工程质量等进行监督;协助监督全省国防科技工业建设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的使用。

(七)组织指导全省国防科技工业的军转民工作;协助将有发展前景的军转民项目纳入地方和行业规划,落实有关地方优惠政策;指导军转民科技开发和技术改造工作。

(八)负责全省船舶工业行业管理。

(九)按照《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开展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协助组织重要的国家军用标准及军工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监督;协助组织全省国防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及评奖项目的形式审查和汇总上报;负责《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在全省的贯彻落实,并负责指导军品质量管理工作和军工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按月报要求上报高新工程质量信息。

(十)负责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的行业管理;协助做好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按照国防科工委的统一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能力、布局、产品结构调整、治理整顿和规范全省生产、购销市场等工作。负责对全省军工企事业单位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协助国防科工委推动全省军工单位的改革、调整、脱困工作和军品科研生产能力调整实施方案的检查、验收工作,协调落实社会保障和吸纳骨干人才等相关政策,指导、协调、帮助做好军工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维护军工单位稳定。

(十二)协助国防科工委管理全省军品外贸、国际合作工作;根据国防科工委和省政府的要求做好全省国防科技工业的规划、统计、军工动员等工作。

(十三)组织管理全省国防科技工业保密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军工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军品运输免检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协助国家军工企业集团抓好全省军工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五)承办省政府、国防科工委和省经济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内设6个职能处(室):

  (一)秘书处(保密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秘、档案、督查、政务信息、综合协调、文字综合等政务工作;指导协调军工安全、保卫工作;组织管理全省国防科技工业保密工作;负责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行业计算机网络建设与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后勤保障等行政事务;负责来信来访的处理和接待工作。

  (二)综合规划处。

  贯彻落实有关国防科技工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订发展国防科技工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配套政策;负责审查全省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军品科研生产合同,报国防科工委审核、鉴章、备案;协助监督军品合同的执行,协助落实军品免税等事项;依据国防科工委下达的军品科研生产计划,督促检查全省计划的完成,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涉及地方的有关问题,提供地方性保障条件;参与民口单位军品配套项目的立项论证工作,根据国防科工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准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验收;指导全省军工单位的改革、调整、脱困工作,协调落实社会保障等相关政策;协助国防科工委管理全省军品外贸、国际合作工作;负责对全省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军品运输免检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省国防科技工业的统计、军工动员等工作。

  (三)科技质量处。

  研究拟订全省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发展规划;负责全省军工企事业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初审和批报,并监督检查许可证使用情况;按照《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开展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贯彻国家军用标准及军工行业标准;组织地方国防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及评奖项目的审查和汇总上报;组织地方国防科技成果、专利的保护和推广;负责指导军品质量管理工作和军工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按要求上报高新工程质量信息;对全省国防科技工业建设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民用爆破器材处。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的法规、政策、质量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负责编制全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生产计划;负责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的行业管理;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初审和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能力、布局、产品结构调整;负责治理整顿和规范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购销市场等工作;负责对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民品发展处。

  组织指导全省国防科技工业的军转民工作;协助将有发展前景的军转民项目纳入地方和行业规划,落实有关地方优惠政策;指导军转民科技开发和技术改造工作;负责全省船舶工业行业管理。

  (六)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协调、帮助做好军工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协助国家军工企业集团抓好全省军工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协调落实吸纳骨干人才等相关政策。

  三、人员编制

  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19名,待接收军转干部行政编制4名(另行下达),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6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6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副处长10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四、其他事项

  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机关干部人事工作由省经济委员会负责。

  

舟山跨海大桥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政 府 令 第 30 号


《舟山跨海大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0月15日舟山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2009年10月10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1月10日起施行。


舟山市市长 : 宁波市市长: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舟山跨海大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舟山跨海大桥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大桥设施,保障大桥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舟山跨海大桥(以下简称大桥)的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大桥,是指国家高速公路网甬舟高速(G9211)段(k20+584.361?k66+222.734),包括大桥主桥、引桥、连接线、互通及其附属设施。

前款所称大桥主桥是指大桥承受车辆运输荷载的桥跨上部结构与下部结构,包括桥跨结构、支座系统、桥墩、桥台、墩台基础;前款所称大桥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维护大桥和保障大桥安全畅通所设置的通信、监控、交通安全、消防、收费、照明、测量标志、风障、声障、给排水、界桩、航标、隔离栅、气象监测、输变电服务、桥梁防撞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和其他构筑物。

大桥两侧建筑控制区按高速公路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舟山跨海大桥管理局应当对大桥的管理范围设置明显的界桩和其他标志。

第三条 交通、公安、海事、港口、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大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舟山跨海大桥管理局受舟山市人民政府、宁波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对大桥经营主体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监督大桥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的行使,对大桥应急状况的处置进行统一协调。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自觉服从大桥管理局的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

大桥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管理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舟山跨海大桥管理局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或省政府及省级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交通安全、路政、海事等管理事项外,对金塘大桥主桥发生的其他行政管理事项,由舟山跨海大桥管理局或舟山市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管理,宁波市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管理;对金塘大桥宁波连接线上发生的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由宁波市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依法进行管理。

舟山、宁波两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各自的管辖范围需重新明确或存在争议的,由两市政府协商,经协商形成统一意见后依法确定。

第五条 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履带车、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在大桥上通行。

第六条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大桥工程在交工验收合格后至竣工验收合格前为试运营期。

在大桥试运营期间,对通过大桥的车辆种类进行限制,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在大桥上通行。

第七条 舟山跨海大桥管理局应当监督大桥经营单位和养护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大桥进行养护,保证大桥处于良好的技术和运营状态。

大桥养护作业现场应当符合高速公路施工作业的规范和要求;夜间和雨、雾、雪天气养护作业,大桥养护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红色警示灯光信号。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进入大桥行驶,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标志、标线所示意的信息要求;遇有灾害性气候时,应当遵守《舟山跨海大桥灾害性气候安全行车控制标准》的规定,按照大桥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告示的安全行车控制标准行驶。

《舟山跨海大桥灾害性气候安全行车控制标准》由舟山跨海大桥管理局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公布。

第九条 机动车通过大桥,禁止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

(二)上下乘客、在行车道上停车;

(三)骑、轧车道分界线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停车。

第十条 机动车在大桥上因事故或故障等原因难以移动,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牌。驾乘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应急车道内,并立即报警求助。夜间行车的,还应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第十一条 因遇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并及时发布交通信息;需采取封闭大桥交通管理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实施,及时通报舟山跨海大桥管理局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突发性事件消除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停止实施交通管制,对关闭的大桥应当立即开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前款所称突发事件,是指自然灾害、恶劣天气、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其他突然发生的严重影响或者可能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事件。

第十二条 通过大桥的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先进入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接受检测。未经检测,货物运输车辆不得在大桥上行驶。

未经许可,超过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技术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大桥上行驶。

第十三条 船舶、设施通过大桥水域应当满足大桥通航桥孔通航净空高度、宽度及其他技术要求,并应遵循海事管理部门制定的航行规则,不得在大桥非通航水域航行。

因大桥养护、维修、检测或发生海上突发事件,实行水上临时交通管制的,船舶应当按照海事管理部门发布的航行通告或相关规定通行。

第十四条 在大桥上不得设置公路交通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十五条 在大桥主桥周围200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大桥两侧规定范围内,不得挖沙、采石、取土、爆破、焚烧或者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其他危及大桥安全的活动。

禁止船舶在大桥水域内试航、校正罗经、捕捞、采掘、爆破、倾倒废弃物及其他有碍大桥安全的作业。除港口作业区、锚地外,在大桥水域范围内不得擅自锚泊。

第十六条 舟山跨海大桥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反恐怖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反恐怖及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反恐怖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十七条 舟山跨海大桥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处置机制。遇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各相关管理部门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处置 机制处置。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大桥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