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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16 09:31: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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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4]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这类住房纳人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通过土地划拨、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承担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控制开发贷款利率、落实优惠政策等措施,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以微利价格直接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
第二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是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我区住房建设,不断满足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第三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
设和保本微利、以销定建、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的指导、协调和制定相关政策。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订全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销售、管理等进行具体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 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的指导、协调。各市、
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订本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六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中低收人家庭的居住水平以及市场需求和可供建设用地数量等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统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当地经济发展计划。
第七条 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要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
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其年度建设计划要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九条 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与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适应的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在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中,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数量不得少于本市、县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20%,在年度用地计划中还要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位置和地价。
第十条 各地将出让的土地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的,土地性质要由出让转为划拨,具体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与设计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建设、规划等部门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 住宅设计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设[1997]321号)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既要满足住户多方位、多层次的居住需要,又要考虑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和生活习惯,努力做到设计规范,功能齐全,造价合理。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只允许建设公寓式普通住宅,户型应以二、三类中小套型住房为主,具体的建筑面积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装修应按照基本设施具备,能够满足住户日常生活需要的原则,标准不得超过普通住宅的规定。具体办法由各市、县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市、县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方案,负责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资信的开发企业。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降低成本,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各种配套设施同步进行;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该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开发建设单位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对工程质量要全程跟踪监督。凡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的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住房建设项目竣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验收,并由质检部门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发给建设质量合格证书;对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开发单位须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七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第二十一条 在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过程中,经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单位,凭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发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标书,到相关部门办理该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手续。
第二十二条 建立开发单位负担卡制度。对中标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由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发给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负担卡。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单位在交纳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向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出示。收费部门和单位必须按规定在单位负担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有权拒交,并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八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

第二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
(一)常住城镇的无房中低收人家庭(含按劳动部门规定与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1995]39号)规定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中低收入家庭。
第二十四条 中低收人家庭的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63号)和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对符合购房条件需要购房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由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发放统一的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具体办法由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第九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其中利润不得超过3%。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与现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之和在其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以内的部分,按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过享受面积标准部分,由购房人补交差价款,补交超标面积部分差价款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文的规定在项目开工之前审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凡不具备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工之前确定销售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住房成本并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定价申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定价申请后,应会同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成本费用,审定销售(预售)价格。对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在接到定价申请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定价格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费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费收取,所收取的费用列入开发成本。
第三十条 经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将已开发建设的商品房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成本中的土地价格只能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费计入成本,其价格的确定按第二十八条执行。

第十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登记
第三十一条 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由开发单位持与职工签订的购房合同和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办理《个人住房档案》,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凭个人住房档案和有关材料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上要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第十一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
第三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要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9]7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要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和《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全面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
第三十四条 开发单位应搞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前期物业管理,通过委派或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物业管理的法规和规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有关合同,加强售后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开发单位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并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建设(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及服务。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和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地建设(房产)、房改、监察、审计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对违规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和设计的单位和个人,经指出后仍不改正的,依法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计划、土地、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2002年12月20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减少城市环境污染、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经营者及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工商、环保、城建、行政执法局和供销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本市大三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在本区域内,除春节期间(农历腊月二十日至正月十五日)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庆典活动、重要节日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 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重要文物保护场所;

(二)重要军事区域;

(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四)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科研场所;

(五)其他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场所。

第六条 重大庆典活动和重要节日举办的焰火晚会,主办单位应在七日前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进行审批;属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经审查批准后,由主办单位负责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七条 禁止销售和燃放易引发火灾、人身伤害的质量不合格、药量超标的烟花爆竹和拉炮、摔炮、砸炮、擦炮、打火纸、月旅行、土火箭、地老鼠等危险产品。严禁礼花弹进入流通市场销售给群众自行燃放。限制燃放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双响和闪光雷及类似产品。

第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所在地区、县(市)公安局申请,报市公安局审查,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由省公安厅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准生产。

第九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须有技术人员负责技术指导,负责技术指导的技术人员须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条 生产烟花爆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产品应当注明生产单位、品名、商标、提示语、警句和生产日期,出口产品内销时,应附中文说明书。

第十一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化学原料及烟花爆竹产品必须设专库储存,由专人保管,专人看护,不得任意存放,性质相抵触的化学原料必须分类分库存放。

生产烟花爆竹企业所需原材料必须从公安机关定点企业凭证购买。

第十二条 经营烟花爆竹的专业批发单位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库,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经所在地区、县(市)公安局审查,报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储存烟花爆竹的库房,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楼和办公楼内,应专库专用,专人看护,与火源、电源隔绝,设置相应的防火工具,经所在地区、县(市)公安局批准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由经市公安局审查批准,取得《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县以上供销社日用杂品公司或专营公司统一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的采购、批发业务。经营品种、质量、数量须经市公安局审查同意,并加贴防伪标识,方可销售。

第十五条 取得《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供销社日用杂品公司或专营公司从外埠购货时,凭订货合同到市公安局办理《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运输烟花爆竹的,由运往地县(市)公安机关开具运输手续。

运输烟花爆竹必须派专人押运,并悬挂危险物品标志。

第十六条 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载客的交通工具和进入车站、影剧院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严禁在托运、邮寄的行李、包裹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十七条 零售烟花爆竹的经营者,必须有符合规定的销售地点,并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零售烟花爆竹的经营者必须到本规定第十四条所规定的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采购。

第十八条 生产、批发和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零售烟花爆竹的经营者,应持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春节期间销售烟花爆竹的经营者,应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其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一次性经营许可证。

限制燃放区域内的零售烟花爆竹经营者,在销售活动截止时仍剩有烟花爆竹的,自允许销售截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剩余烟花爆竹送往取得《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的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集中保管。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1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500元罚款;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生产、销售、运输烟花爆竹的,除没收烟花爆竹外,应视情况轻重,分别处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法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1998年第18号令)同时废止。



中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转发委巡视组《关于对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开展巡视工作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转发委巡视组《关于对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开展巡视工作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国人口党组〔2011〕88号


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 

  委巡视组《关于对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开展巡视工作情况的报告》已于2011年10月25日委党组会第20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

  附件:《关于对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开展巡视工作情况的报告》 

中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对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开展巡视工作情况的报告

  根据委党组关于对科学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科研所)开展重点巡视工作的要求,从2011年7月18日至10月13日,巡视组对科研所进行了重点巡视。

  巡视工作按照规定程序,采取“集中与分散、座谈与走访、检查与测评”相结合方式进行。先后召开了动员会,听取班子汇报会和列席班子重要会议共2次,召开座谈会3个,与班子成员分别进行了谈话,与28名中层以上干部进行了个别谈话,先后与54名普通干部、科研人员、职工分别进行了个别谈话和座谈交流。在全所人员中进行了民主测评。查阅了近三年来科研所领导班子会议纪录、纪要、资产和财务账目、重大科研项目进展情况,党建、组织、机构、人员状况等资料档案。比较全面地了解了科研所三年来的基本工作情况。现报告如下。

  一、科研所三年来的主要工作成效

  我们认为,三年来,科研所在委党组的领导下,在科技司的业务指导下,和相关司局的支持下,通过班子成员齐心协力和全所职工的共同努力,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领导班子团结务实,勤政廉洁,核心作用不断加强;科研工作取得积极成果,部分科研项目已具备较强的竞争能力,为优势学科带动一般学科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外树形象、内聚人心”举措取得明显成效,单位风气明显好转,凝聚力明显增强,人心稳定,思变求进,推动科研工作科学发展的气氛逐步形成。科研所的发展开始步入了正常和良性发展轨道。

  (一)科研工作取得积极成果。三年来,科研所坚持科学和创新精神,勇于拼搏,攻坚克难,取得了一批重要的科研成果和原创性的科技成果。一是国家人类遗传资源中心项目取得重大进展。二是有关课题研究取得成效。三年来共争取国家863、973计划课题和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及WHO、欧盟等国内外科研课题45个,取得了一批重要科研成果,部分成果具有国际领先水平,有些填补了国内空白,为行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科技支持。三是科技论文数量、质量增加。三年来,全所累计发表有价值的科研论文180篇,其中SCI论文91篇;获国家专利授权7项,获部级奖8项。“十一五”与“十五”相比,科研课题增加52%,经费增加58%,发表SCI文章增加4.8倍,专利增加5.7倍。科研所被科技部评为“十一五”国家科技计划执行优秀团队。



  (二)技术指导和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三年来,科研所注重利用专家资源和技术优势,发挥行业技术龙头作用,积极开展技术指导、业务培训、技术评估和项目服务,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和指导内容。一是在国家层面上提供技术支持。先后组织完成了国家孕前优生促进工程项目中的数据库研发,全国计生中级医师技术职称考试远程培训平台建设,参与实施国家扶贫开发项目。二是在地方层面上提供技术指导。先后与内蒙古自治区、北京市、陕西省开展专项科研合作。三是与有关组织开展技术合作。参与中国计生协生育关怀行动,与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教育部门联合开展项目,均产生了积极影响。科研所设立的紧急避孕和生殖健康免费咨询热线累计接受咨询10多万人次,扩大了社会影响。

  (三)人才队伍得到优化。随着所内老一代专家学者的陆续退休和部分人才的流失,科研所人员老化和人才断档现象比较严重。为此,科研所首先研究制定了《2010-2020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建立了正常的退休制度和人才引进机制。其次,在所内实行竞争上岗、全员竞聘,为人才提供发展平台。第三,利用硕士生、博士生教学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年投入200多万元经费,支持年轻人开展科研,有序推进培养选拔研究生进所工作。三年来,科研所累计培养硕士和博士研究生40多人,目前在读硕士和博士研究生近60人、博士后6人。研究室主任平均年龄由原来的53.3岁降至47岁,68%具有硕士、博士学位,60%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一批70后、80后的年轻人脱颖而出,成为新一代科研骨干。



  (四)单位风气明显好转。新一届领导班子明确提出“外树形象,内聚人心”的思路,采取了四条有效措施。一是利用举办所庆活动凝聚人心。结合科研所成立30周年,举办纪念会、学术报告会、成果展示,增强全所人员的集体荣誉感。二是开展文化建设弘扬正气。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大力弘扬肖碧莲院士等先进人物的事迹,坚持举行“读讲一本书”学习交流活动,扬正气,刹歪风,增强全所人员的责任意识。三是通过传统教育活动鼓舞士气。开展以“弘扬革命传统,促进科研所发展”为主题的大讨论,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激发大家的自信心。四是抓住纪念建党90周年契机展示精神风貌。组织开展看红片、读红书、唱红歌等系列活动,增强全所人员的凝聚力。目前,全所人心思定,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开始初步形成,所兴我荣、所衰我耻的集体价值观得到弘扬,扯皮告状、无事生非等明显减少,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三年来,科研所有5人荣获国家表彰,24人获部委及北京市表彰。

  (五)基本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在解决重大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上,科研所领导班子不畏困难,敢于碰硬。在攻克国家孕前优生促进工程项目中的技术难题时,时间紧,任务重,所领导亲自带领科研攻关人员,连续加班,多日吃住在实验室。所实验动物中心因不符合标准被吊销许可证,新班子通过解决经费,组织力量,多方协调,实现了一年完成设备改造并取得国家许可。凭着攻坚克难的作风,三年来,科研所完成了门诊部(生殖健康技术服务中心)改革,搭建了由精子库、门诊部和司法鉴定中心组成的对外服务平台。依法处理4起法律纠纷,挽回数百万元的经济损失。妥善解决了12号院生活设备改造和大院安保等问题。

  (六)职工福利待遇得到改善。三年来,科研所领导重视群众疾苦,努力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一方面积极创收,一方面重视节流。解决了在职职工劳保问题;提高了公费医疗报销标准,优先解决职工看病难的问题;向无房户发放了住房补贴;开展社会招标开办职工食堂;落实干部职工交通、通讯、节假日补助和兑现各种奖励。这些措施初步改善了职工的福利待遇,保障了单位职工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得到群众的认可和支持。

  二、科研所三年来的基本做法

  一是凝聚焦点。付伟同志带领一班人把群众瞩目的班子团结、班子作风等焦点问题放在改进的首位,以“讲团结、讲党性、讲民主、讲正气”来促进班子建设。注重加强思想教育,提高思想政治水平;注重增强素质,提高领导驾驭能力;注重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注重宗旨意识,树立为民、勤政、清廉的优良作风。建立健全了会议、工作、管理、协调和党风廉政建设等一系列制度、机制。在工作中切实做到“决策讲民主、管理讲规则、工作讲配合、荣誉讲风格”,以团结务实的作风和较强的核心堡垒作用,得到了广大干部职工的认可。近三年来民主测评的满意率逐年提高。这次民主测评结果,群众对班子建设和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满意率分别达到92.8%和88.7%。

  二是培育亮点。李克强副总理亲临科研所视察,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人口计生和科研工作的极大重视和关怀。李克强副总理对科研所的工作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指出了科研所的主要任务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行业指导,人才培养”。所领导班子抓住机遇,因势利导,积极动员,群策群力,认真贯彻落实,制定了所“十二五”发展规划和中长期科技人才培养计划,组建了国家人类遗传资源中心,筹建男性生殖健康重点实验室,为科研所的后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是确保重点。为落实国家人类遗传中心建设项目工作,科研所聚全所之智,举全所之力,仅半年时间就完成了项目申报流程调研、项目选址和相关材料准备工作。组织专家编撰了10多万字的项目建议书;圆满完成了国家发改委的多次项目现场评审和专家答辩,项目一年便获得了国家发改委的立项批复。近期,科研所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认真做好项目规划、工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通过科研所的积极努力,这项全委年度的重点工作开展得有序、有效。

  四是化解难点。科研所新一届领导班子上任,面临着自主创新项目难、人员思想统一难、后勤管理协调难等诸多问题。所领导采取了坚持发动群众,完善组织机构,调动人员积极性,群策群力破难关的方针。一是实行全员竞争上岗,完善中层机构设置,优化干部的知识和年龄结构,一批高学历的年轻人走上实验室或行政领导岗位。二是完善组织建设,组织召开职工大会、党员大会,实行民主选举,各级群众组织充满活力。加强党的建设,所党委建立后发展了7名党员,使全所停滞了十年的党员发展工作重新启动。通过一系列的措施,群众拥护、有能力的人上来了,组织凝聚力增强了,工作合力形成了,房产债务问题、实验动物中心改造、大院生活设备更新等多年未得到解决的难题迎刃而解。

  三、科研所三年来工作带来的启示

  (一)形成稳定和谐的局面是事业发展的基础。稳定和谐既是发展的目标,也是发展过程中重要的保障。新一届领导班子牢记“和谐稳定是第一责任”的理念,自觉、主动地抓好和谐稳定工作;班子成员带头讲团结,处处作表率,办事重民意,决策讲民主,规章制度不断健全,群众参与、监督渠道逐步畅通;党团干部认真做工作,主动化解各种矛盾,密切干群关系,从而营造了一个团结、宽松、向上、进取的工作局面。调研中许多同志说:“这种局面来之不易,倍感珍惜,我们看到了希望”。

  (二)建设团结坚强的领导班子是单位发展的前提。一个班子强不强,关键看班长。班长的党性观念强、工作能力强、合作意识强、民主作风好,这个班子就有了发展的希望。班子成员配置科学、结构合理、特色鲜明、优势互补,这个班子就有了发展的基础。三年来,科研所领导班子注重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和谐,富有战斗力。作为班长的党委书记付伟同志,政治坚定,作风民主,调查研究,联系群众,表率作用强。所长马旭工作努力,有思路,敢于开拓。班子成员工作努力,各有所长,分工不分家,团结协作好。所访谈的干部职工普遍反映班子团结务实。

  (三)建立完善制度机制是促进规范化管理的保障。所领导班子从制度入手,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新的制度、规章。首先,健全了领导工作制度,建立完善了党委会、所务会、所长会例会等制度,确立了“三重一大”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的规定。其次,按照“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原则,逐步探索建立现代科研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评价体系、保障措施。第三,逐步完善党群工作、自身建设、财务管理等制度,逐步建立管理、用人、分配、项目、激励等机制。全所的工作纳入了规范、有序的轨道。

  (四)做好人才培养和贮备是确保科研发展的动力。高层次的科技人才在行业科技创新中起着关键作用,他们是科研发展不可替代的战略资源,任何科技创新和突破,都离不开科技领军人才的正确引领和卓越贡献。科研所成立以来,先后培养了1位中国工程院院士和20多名享受国家政府特贴的科技领军人才。也正是这些领军人才带领科研人员,取得了70多项国家和省部级的科研奖励,为人口计生科技事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当前,一批优秀中青年人才正在成长起来,这使科研所增强了较大的发展后劲。

  四、科研所三年来工作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改革创新的能力需要进一步增强。所领导班子要进一步增强改革创新的观念,增强“思变求进”的开拓精神,增强创新的体制改革和机制建设能力。

  (二)中长期发展的思路需要进一步明确。在发展思路和职能定位上还不是十分明确,需要制定中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目前还缺少与国家级科研机构相适应的科研强项。科研工作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主管领导的业务特长。技术继承、成果转化、设备合理应用、人员优化组合还存在机制上的问题。

  (三)人才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强化。由于历史和现实条件的限制,人才队伍建设依然存在忧患,目前项目领军人物年龄偏大;中青年科研领军人才短缺、断档;缺少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人才,申请国家重大课题和项目还有一定难度;培养、发展人才的体制、机制不完全适应;与同等条件的单位比,职工收入、待遇有待提高,对顶尖人才的吸引力需要加强。

  (四)行业指导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在系统内的科研院所中,要注重发挥国家级科研“领头羊”作用,更好地发挥技术指导和联合、协作的作用,努力为行业提供技术保障和科研支持。

  同时,在单位建设方面,还存在着部门、科室职能不够明确,创收手段比较单一,分配、激励机制不够健全,管理体制不够完善,有特色的政治教育活动开展不充分,职工凝聚力不够强等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解决改进。

  五、促进科研所今后工作发展的建议

  李克强副总理在视察科研所时提出了“四句话”的办所方针,为科研所的发展指明了方向。近期以来,李斌主任围绕“十二五”科技工作提出了“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总体发展思路。如何大力推进科技创新,深入开展优质服务,全面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切实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提供更加坚实的科技保障。根据领导的要求, 结合巡视工作的实践,我们对促进科研所今后工作的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科研所领导班子建设。实践证明,像科研所这样的单位,要想当好领导,有效地发挥班子成员的作用,既要有一定的政治素养,又要有一定的业务水平,既要有丰富的领导经验,又要有较佳的业绩和较好的口碑。尤其要注重选拔政治上强、专业技术全面、科研成果突出、能够驾驭全局、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的干部担任一把手。主管科研的领导要相对稳定,班子结构要优化、合理。

  (二)明确职能定位和工作任务。围绕国家人口计生委“十二五”发展规划,按照以服务人口计生为主业,以应用技术研究为方向,以计生和生殖健康内容为重点的基本原则,确立科研所中长期发展思路。重视科研工作的继承性,技术的衔接性,成果的转化运用等工作。逐步探索建立起“产、学、研”为一体的新的工作机制。

  (三)建立完善促进人才发展的平台和机制。注重从行业发展的战略需要出发,抓紧培养科技创新的领军人才。探索建立人才选拔、考核、晋升、培训、评价、分配、激励的人才培养新机制,帮助解决人才发展的现实困难和后顾之忧,多用途利用社会资源,增强社会和行业竞争力。

  (四)加强对科研所扶持指导的力度。支持和指导科研所的科技体制改革,逐步建立现代国家公益类科技管理体系。加大对科研所经费、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科研所加强经营创收活动,指导科研所搞好绩效改革。帮助科研所提高自身建设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