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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县(市)区科技示范工程实施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16 18:02: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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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县(市)区科技示范工程实施暂行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县(市)区科技示范工程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通〔2005〕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科技局拟定的《昆明市县(市)区科技示范工程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科技局联系。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昆明市县(市)区科技示范工程实施暂行办法

昆明市科技局(二○○五年五月)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科教兴市”战略,认真落实市委八届五次全会和市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精神,确保市政府提出的“实施县(市)区科技示范工程”任务的落实,充分发挥科技对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加快新昆明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市)区科技示范工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科技富民为宗旨,以改革开放和技术创新为动力,以重点科技计划引导项目为载体,努力推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为县域经济快速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签订“昆明市县(市)区科技示范工程责任书”。以县(市)区政府为责任主体,县(市)区科技局为牵头实施部门。以企事业单位为依托,具体项目为载体,开展县(市)区科技示范工程。
第四条县(市)区科技示范工程的主要内容和任务。
各县(市)区组织实施产业结构调整科技示范工程和农业科技进村入户示范工程。
(一)产业结构调整科技示范工程
围绕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以1至2项关系县域经济发展全局的项目为载体,实施产业结构调整科技示范工程,提高科技对经济的支撑作用,培育和壮大县域优势产业,增强县(市)区综合竞争能力。
1.推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在制约重点产业、产品发展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上取得突破,提升主导产业的综合竞争力,培育和发展县域新兴产业,促进县域经济特色产业结构的优化;
2.加强科技交流与合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外向型经济,促进龙头企业依靠科技快速壮大,实现可持续发展;
3.调动各种生产要素,发展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优势产业,实施优质名牌战略,做强做大优势产业,带动一、二、三次产业协调发展;
4.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科技投入体系,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确保科技示范工程目标的实现。
(二)农业科技进村入户示范工程
突出科技服务“三农”重点,选择1个有一定条件的乡(镇),实施农业科技进村入户示范工程,推进农业科技信息化,帮助农民掌握农业科技先进实用技术,提高农民依靠科技进步增收致富的能力。
1.广泛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大力推广农业先进实用技术,提高农民依靠科技进步增收致富的能力;
2.重点推进农业科技信息化,增强科技服务“三农”能力;
3.加强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对示范户建立科技人员到户、科技成果到田、技术要领到人的长效服务机制,努力提升农业技术核心竞争力和农产品综合生产能力;
4.以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为目标,通过示范百户,带动千户。在实施期内,示范户人均收入的增长率高于本县(市)区农民人均收入的增长水平。
第五条实施县(市)区科技示范工程的基本原则。
(一)特色产业导向:突出一个产业、一个品牌、龙头企业;
(二)政府引导与市场推动相结合;
(三)技术创新与机制创新相结合;
(四)统筹规划、开放集成、上下联动、整合资源;
(五)突出重点、试点先行、示范带动、滚动发展;
(六)培育科技乡土人才、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第六条市科技计划中设置“县(市)区科技示范工程”专项,从2005年起,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给予资助;县(市)区匹配相应的项目实施保障资金,并保证科技示范工程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七条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建立本县(市)区科技示范工程的相应工作机制,组织制定实施方案,确保目标任务实现。
第八条各县(市)区科技局根据本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要求,遴选出产业结构调整科技示范工程的载体项目和农业科技进村入户示范工程的示范乡(镇),并报本县(市)区政府同意后,作为制定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各县(市)区科技局负责本县(市)区科技示范工程的具体落实工作。
第九条市科技局根据各县(市)区的实施方案,依据《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示范工程的载体项目进行审定,在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中规定各示范工程的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和期限。
第十条市科技局负责落实县(市)区科技示范工程市级资助经费,并督促相应匹配资金到位。对县(市)区科技示范工程的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协调配置技术资源,争取国家、省及有关部门的支持。
第十一条县(市)区科技示范工程实施期限原则上以1-3年为一期。对实施过程实行动态管理,以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为依据,进行阶段(中期)考核和验收(结题)考核,阶段(中期)考核不合格的,终止实施。
第十二条县(市)区科技示范工程的实施情况作为昆明市县(市)区党政一把手科技进步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筹集水利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暂行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筹集水利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水利建设步伐,缓解水资源紧缺的矛盾和最大限度地消除水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所属第二、第三产业的各级各类企业和经济实体都必须遵守本办法,按规定缴纳水利基本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计划委员会负责全省筹集水利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各市地、县(市、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筹集水利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筹集的水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骨干河道治理、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治淮工程配套建设,以及大型调水工程建设。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专项资金筹集工作的领导,切实提高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确保收好、管好、用好水利专项资金。

第二章 筹资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水利专项资金的筹集范围和对象为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第二、第三产业的各级各类企业和经济实体,具体包括:
(一)一切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国有企业、集体(含乡镇、村)企业、股份制企业、联合企业、“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
(二)金融、保险部门和各类投资公司;
(三)城乡个体工商业户。
第七条 政策性亏损企业按程序报批后免交;新办“三资”企业,经报批后前两年免交,第三、四、五年减半征收,第六年起全额征收。

第三章 筹资标准
第八条 水利专项资金按各级各类企业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
(一)第二产业的各级各类生产性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
(二)第三产业的各级各类流通、服务性企业按上年销售额(或营业额)的1‰征收;金融、保险部门及各类投资公司按上年业务收入的2‰征收;
(三)私营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

第四章 征收部门和征收办法
第九条 水利专项资金由各级税务、工商部门代征收。国有企业、集体(含乡镇、村)企业、股份制企业、联合企业和“三资”企业的筹资由负责其税收的各级税务部门代征收;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的筹资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征收。
第十条 对不按规定缴纳者,代征收部门可以通知银行部门从其银行帐户中划拨。
第十一条 各征收部门在征收水利专项资金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项收费凭证。

第五章 减免程序
第十二条 政策性亏损企业经县级以上财政和审计部门确认并出具证明后,由同级计划部门审定并转报省计划部门批准,可分年度办理免交手续。其他特困亏损企业,可按上述程序,分年度办理减征或缓征手续。
第十三条 新办“三资”企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由同级计划部门转报省计划部门批准,办理前两年免征,第三、四、五年减半征收手续。

第六章 计征依据和考核标准
第十四条 水利筹资由县(市、区)组织进行,以统计部门上一年度有关统计数字为依据,确定本年度的征收数额,由省计划部门下达全省及分市地征收计划,市地分解下达到县(市、区),县(市、区)落实到具体单位。
第十五条 对省下达的征收计划,以完成90%为基本考核标准。低于90%的,相应减少县(市、区)的分成比例,不得减少应上缴省及市地的数额。超过90%的,超过部分全部留给有关县(市、区)。

第七章 分成比例和解缴程序
第十六条 水利筹资分别由省、市地、县(市、区)三级管理使用。凡属中央和省属单位的筹资,60%集中到省。市地与县(市)的分成:凡中央和省属单位在市辖区和地区所在地的,30%留给所在市地,10%留给所在县(市);中央和省属单位在地区所在地之外的,20%留
给所在市地,20%留给所在县(市)。市地所属单位的筹资,50%集中到省,30%留给所在市地,20%留给所在县(市)。县(市)及以下所属单位的筹资,50%集中到省,20%留给所在市地,30%留给所在县(市)。地级市与所辖区的分成比例,由各市自定。
第十七条 对征收的水利专项资金,税务、工商部门可按各自实际完成的征收金额提取1%作为管理费。
第十八条 省下达年度水利筹资征收计划后,全部筹资应于每年六月底前,由各征收部门统一解缴到当地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专户储存。省、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各级分成数额于每年七月底和十月底前分两次划拨,每次各划拨征收数额的50%至同级计划部门。

第八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省、市地、县(市、区)计划部门对水利专项资金要专户储存,专项使用。
水利专项资金免交能源交通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和教育附加费及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各级筹集的水利专项资金,由同级计划部门按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进行管理。集中到省的,重点用于全省防洪保安全方面的骨干河道治理、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治淮工程配套建设,以及大型调水工程的建设。集中到市地、县(市、区)的,重点用于国家与省安排的水
利建设项目配套以及境内其他水利项目的建设。
第二十一条 省对各市地实行水利筹资收用挂钩办法。凡完成当年征收计划的市地,省将优先安排基本建设计划和拨付资金;凡未完成计划的市地,省将减少安排或不安排建设项目,对已安排项目中的省投资,以欠交省分成的部分抵顶;连续两年未完成计划的市地,省里停止安排项目

各市地对县(市、区)的挂钩办法由市地自定。
第二十二条 对挪用、挥霍、贪污水利专项资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将资金原数追回;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青岛市境内的中央和省属单位的筹资,需上缴省的部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市属以下所属单位的筹资分成,由青岛市自定,省不再集中。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省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1993年7月19日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0-6-7)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设技[200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为全面推动各地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现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⒈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申报表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设[2000]41号文)(以下简称41号文),各地已陆续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为全面推动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推进施工图审查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于今年1月30日由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作为建设工程必须进行的基本建设程序,有关各方都应当遵循。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安全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审查是今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途径和方式,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此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今年都应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

  二、施工图审查有关各方的责任

  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工作中主要负责制定审查程序、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并颁发审查批准书;负责制定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条件,批准审查机构,认定审查人员;对审查机构和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施工图设计审查负依法监督和管理的行政责任。

  ㈡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审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勘察成果、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改变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㈢审查机构的职责

  审查机构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安全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技术审查。建设工程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后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审查机构承担审查失察的责任。

  三、审查机构的设置及其审查范围

  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审查机构或建筑甲级设计单位成立的审查机构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各地在组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时应充分考虑当地原有的抗震审查机构和抗震审查的的现状,已有抗震审查机构的地区可对抗震审查机构进行充实调整,使之同时承担包括抗震审查在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

  审查机构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

  甲级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个人资格应符合41号文第十七条的规定,拥有结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勘察、建筑和其他配套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符合41号文第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条件。

  乙级和丙级审查机构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建设部备案。

  甲级审查机构的审查范围不受限制;乙级审查机构审查范围为建筑工程设计分级标准规定的二级及以下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丙级审查机构审查范围为三级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不宜设置甲级以下审查机构。

  甲级审查机构由建设部批准。乙级和丙级审查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县及县级市是否设置审查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当地具体情况决定。

  各地设置审查机构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建筑工程建设规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需要确定,实行总量控制。

  四、审查的内容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的重点是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安全、公众利益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内容进行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这一环节,加强对该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个人的执业资格情况、勘察设计合同及其它涉及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等内容的监督管理。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除涉及安全、公众利益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内容外,其它有关设计的经济、技术合理性和设计优化等方面的问题,可以由建设单位通过方案竞选或设计咨询的途径加以解决。

  五、审查程序规范化

  施工图审查的各个环节都应实现程序规范化。

  ⒈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应有书面登录;

  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应向审查机构发出委托审查通知书;

  ⒊审查机构完成审查,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技术性审查报告;

  ⒋审查结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程序性审查批准书;

  ⒌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存档备查。

  以上各环节都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文本格式,并报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备案。

  六、审查人员的认定和培训

  根据41号文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的认定。各地应按照41号文的规定的审查人员的条件,加快对审查人员的认定,各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应该是通过认定的专业人士。各地应在完成首批审查人员认定的基础上,进行审查机构的申报工作。

  所有审查人员都应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

  七、审查机构的申报和批准

  申请甲级施工图审查机构,由审查机构按照规定认真填写《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申报表》(见附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签署意见后报建设部批准。

  乙级和丙级施工图审查机构,由审查机构按照规定认真填写《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申请表》,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