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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时间:2024-07-09 12:07: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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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89年9月29日 生效日期1989年9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促进、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决定签订本协定。内容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保证采取一切可能的、符合两国法律和规章的措施以促进贸易的发展。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其贸易关系中,特别是在海关和过境的手续和费用,进、出口关税,商品的存仓和转船,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等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但本条规定不适用于由于任何一方已参加或将要参加地区性合作组织、自由贸易区或类似组织而取得的权利、优惠和便利以及缔约任何一方已经给予或可能给予毗邻国家为便利边境贸易的利益。

  第三条 缔约双方在本协定项下贸易业务的支付均以双方同意的可兑换的货币办理。

  第四条 为了促进两国间的贸易关系,缔约双方对于缔约对方组织的如下商业活动提供必要的方便:
  参加博览会
  缔约一方在另一方的国土上举办展览会
  专家代表团和经济界人士的互访等
  上述活动的进行要符合两国现行的法律和规章。

  第五条 在执行上述条款时,为参加博览会和举办展览会所进口的产品享受暂免海关关税待遇。

  第六条 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签订的各项合同,在本协定期满后仍继续有效,直到合同执行完毕为止。

  第七条 经缔约双方同意,可以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双方确认的修改文件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经一方提出,缔约双方可就解决与执行本协定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协商的日期和地点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废除协定,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在佛里敦签订,共两份,每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高建中          阿·科·科罗马
    (签字)           (签字)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08〕1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海西州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海西州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省政府《关于青海省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6]66号)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印发〔青海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建字[2007]1601号)精神,规范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州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并用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节能减排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海西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发改委)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审定、以及投资计划下达工作。

第四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领域、使用方向和方式



第五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主要支持领域:

(一)《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实施方案》中对整体方案实施有重要推动作用的项目;

(二)资源综合利用类: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化项目,以及以提高产业利用水平为目标的再生金属、废弃塑料、林木剩余物资源化项目;

(三)节水类:州内有色、化工、电力、钢铁等高用水行业的节水技术改造项目,矿井水利用、企业中水回用等废水资源化项目,节水器具推广示范项目;

(四)污染防治类:以实现污染物(包括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减排为目的的新建及技术改造项目;

(五)循环经济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广项目类:包括能源替代与梯级利用技术、再生水回用技术、零排放技术、绿色再制造技术、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项目等;

(六)其它列入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行业规划,按州政府要求需重点支持的循环经济项目。

第六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州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的重点循环经济项目的鼓励;具有带动性、集聚性的循环经济产业规划、项目可研的编制;对经认定达到预期效果的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开发应用研究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及循环经济项目的补助,以及开展循环经济工作的其它专项经费。

第七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列入国家循环经济试点的项目;优先安排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项目;优先安排经认定的循环经济项目;优先安排国家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国债备选项目。

第八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主要是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定



第九条 申报条件

申报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项目,除须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重点支持领域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州循环经济发展确定的方向和重点;

(二)项目主体明确,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其中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银行贷款手续完备;

(三)项目具有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条 凡在海西境内实施的循环经济项目不分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均可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由州发改委根据全州循环经济工作发展需要,研究确定年度支持重点,下发项目申报通知;各市、县、行委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要求逐级组织项目申报;

(二)项目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向项目属地发改委提出申请。各市、县、行委发改委对项目申请单位报送的材料,按职责分工认真进行审核后统一汇总,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上报州发改委,同时抄送州财政局。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青海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州政府直接管理企业可直接上报州发改委。

第十二条 申请报告的申报

(一)项目单位按第九条要求报送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一式五份。

(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促进循环经济的意义、所达到的预期目标、与国内同行业或同领域相关指标的对比、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等;2、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3、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包括项目可研、可研评审意见等;4、项目单位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5、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书;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6、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和资源配置的预审意见;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8、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需要提供银行承诺意见;9、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10、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贷款合同及贷款凭证;1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十三条 资金申请报告的审定。州发改委成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小组,成员由州发改委、州经贸委、州财政局、州环保局、州国土局、州建设局、州科技局专业人员组成,专职负责对资金申请报告的审定。评审项目须经评审小组评审符合申报条件后方可确定。

第十四条 申请贷款贴息补助资金项目仅限当年新增银行贷款项目。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项目单位实际支付了当期银行贷款利息后,根据州发改委下达的贴息资金计划,持银行贷款合同和付息清单到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企业收到贴息或投资补助资金后,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作如下财务处理:

(一)贴息资金作冲减企业财务费用处理;

(二)补助资金属于国有独资企业的作国家资本金处理,属于股份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作长期投资处理。

第十五条 实行项目公示制度。对通过审核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要全面详实,公开透明,接受全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七天。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安排、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各市、县、行委应根据财力情况相应建立循环经济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州发改委和州财政局负责对国家、省、州各级下达的各类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各市、县、行委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国家、省、州、县各级下达的各类循环经济专项资金负责管理和监督。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问题,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对国家、省、州、县各级下达的各类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截留、挪用。各市、县、行委有关部门对于国家、省、州、县各级下达的各类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收到拨付的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使用。

第十九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逐级上报,经州发改委同意后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将资金全额退回州财政局。各地审计机关按照《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对该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审计。

第二十条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州发改委和州财政局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截留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五)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有擅自改变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暂停所在地下一年度申请循环经济专项资金资格,取消项目单位继续申请项目补助的资格,全额追缴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发改委、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教育部关于成立教育部高等学校农林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成立教育部高等学校农林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2003-09-18

教高〔2003〕6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教育创新,加强教育部对高等学校农林科类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推动教学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对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的研究和指导作用,促进高等教育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高质量的人才,我部决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成立第一届教育部高等学校农林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指导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教育部领导下,对高等学校农林科类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评估以及提供咨询和服务的专家组织。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人选是根据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地位高、教学工作(或实际工作)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和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经学校和有关单位申报,在比较广泛地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的。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我部颁发聘书聘任,任期五年。此次成立的是农林基础教学、植物生产与草业科学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生态类、动物生产类、动物医学类、水产类、农林业工程类、农林经济与管理类、高等农林院校现代教育技术与计算机(已组建成立)、食品与营养科学类等11个教学指导委员会,部分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分委员会(名单见附件)。

  三、教学指导委员会(含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依照《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独立开展有关工作,并应及时将有关材料上报教育部。

  四、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1.把握国内外农林科类学科专业教育的发展趋势,就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全局性重大问题进行理论和实践研究,为教育部和高等学校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2.研究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指导高等学校的农林科类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现代教育技术、师资队伍等教学基本建设,协助教育部做好教师培训工作,促进高等学校教学基本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3.根据国家对农林科类本科人才培养目标、规格的有关要求,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要,加强教学质量评估问题研究;受教育部委托制订农林科类专业教学的质量标准和基础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协助教育部对学科专业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

  4.沟通信息,交流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经验,宣传推广优秀教学研究成果,为高等学校的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做好服务。

  五、请有关高等学校对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给予关心和支持,委员会成员所在的学校应在工作量、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教育部高等学校农林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名单

(按姓氏笔画排序)

  一、教育部高等学校农林基础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张启发 华中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江树人 中国农业大学        郑小波 南京农业大学

  委员:王绪朗 华中农业大学           傅承新 浙江大学

  秘书:孙明 华中农业大学

  ▲高等农林院校人文基础课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王绪朗 华中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张琼(女)河南农业大学       奉公  中国农业大学  

  委员:王跃先 东北林业大学           李超  华南农业大学

     俞忠鑫 浙江大学             秦礼君 南京农业大学  

     童吉美 上海水产大学  

  秘书:彭光芒 华中农业大学

  ▲高等农林院校理科基础课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江树人 中国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杜忠复 北华大学          程备久   安徽农业大学

  委员:方炎明 南京林业大学           王国栋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李宝华 沈阳农业大学           杨婉身(女)四川农业大学  

     周训芳 中南林学院            高孟宁   北京林业大学

     戚大伟 东北林业大学           梁保松   河南农业大学  

     傅承新 浙江大学             焦群英   中国农业大学  

  秘书:焦群英(兼)中国农业大学

  二、教育部高等学校植物生产与草业科学类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傅廷栋 华中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王小佳 西南农业大学        朱军    浙江大学

  委员:龙瑞军 甘肃农业大学           孙其信   中国农业大学

     宛晓春 安徽农业大学           赵秀海   北华大学

     曹卫星 南京农业大学

  秘书:徐跃进 华中农业大学

  ▲农艺(含农学、植物保护)类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朱军 浙江大学  

  副主任委员:孙其信 中国农业大学        曹卫星  南京农业大学  

  委员:尤民生 福建农林大学           刘大群  河北农业大学

     刘贵友 华中农业大学           杨文钰  四川农业大学

     陈捷  沈阳农业大学           周清明  湖南农业大学

     封超年 扬州大学             原国辉  河南农业大学

     康振生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傅廷栋  华中农业大学

     董树亭 山东农业大学

  秘书:陈昆松  浙江大学

  ▲园艺(含茶学)类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王小佳  西南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邓秀新  华中农业大学       宛晓春  安徽农业大学  

  委员:王秀峰  山东农业大学          李天来  沈阳农业大学  

     邹志荣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韩振海  中国农业大学

     杨德   云南农业大学          罗军武  湖南农业大学

     姚允聪  北京农学院           侯喜林  南京农业大学  

     秦智伟  东北农业大学          黄丹枫(女)上海交通大学  

     曹家树  浙江大学            雷建军  华南农业大学  

  秘书:葛信勇  西南农业大学

  ▲草业科学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龙瑞军   甘肃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赵秀海  北华大学  

  委员:阿不来提•阿不都热依木 新疆农业大学

     李青丰  内蒙古农业大学         沈益新  南京农业大学  

     韩建国  中国农业大学          韩烈保  北京林业大学  

  秘书:姚拓   甘肃农业大学

  三、教育部高等学校森林资源类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施季森  南京林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陈晓阳  北京林业大学       贾竞波  东北林业大学

  委员:迟德富  东北林业大学          薛建辉  南京林业大学  

  秘书:嵇宝中  南京林业大学

  ▲林学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陈晓阳 北京林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迟德富  东北林业大学

  委员:方伟   浙江林学院           张健   四川农业大学

     吴晓芙  中南林学院           李增智  安徽农业大学

     郑维列  西藏大学            洪伟   福建农林大学

     赵忠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施季森  南京林业大学  

     徐正会  西南林学院           潘存德  新疆农业大学

  秘书:刘勇   北京林业大学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游憩(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专业)类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贾竞波  东北林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薛建辉  南京林业大学

  委员:王全凯  吉林农业大学          华育平  东北林业大学

     杜凤国  北华大学            张立钦  浙江林学院  

     杨宇民  西南林学院           钟永德  中南林学院  

     骆有庆  北京林业大学          樊金拴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秘书:陈动   东北林业大学

  四、教育部高等学校环境生态类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朱金兆  北京林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卓丽环(女)东北林业大学      骆世明  华南农业大学  

  委员:王敬国  中国农业大学          孙保平  北京林业大学  

     张玉龙  沈阳农业大学          张启翔  北京林业大学  

     姚云蜂  内蒙古农业大学         葛剑平  北京师范大学

  秘书:李雄  北京林业大学  

  ▲园林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张启翔  北京林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卓丽环(女)东北林业大学

  委员:包满珠  华中农业大学          汤庚国  南京林业大学  

     杨秋生  河南农业大学          范义荣  浙江林学院

     樊国盛  西南林学院

  秘书:王向荣  北京林业大学  

  ▲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孙保平  北京林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姚云蜂  内蒙古农业大学

  委员:方炎明  南京林业大学          王治国  山西农业大学  

     吴发启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杨吉华  山东农业大学

     赵雨森  东北林业大学          黄炎和  福建农林大学  

     葛剑平  北京师范大学          蒋志荣  甘肃农业大学

  秘书:张洪江  北京林业大学

  ▲农业资源与环境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骆世明  华南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王敬国  中国农业大学       张玉龙  沈阳农业大学

  委员:王超  河海大学             杨仁斌  湖南农业大学  

     周兆德  华南热带农业大学        唐学玺  中国海洋大学  

     谢德体  西南农业大学          魏新平  甘肃农业大学

  秘书:曾任森  华南农业大学  

  五、教育部高等学校动物生产类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吴常信   中国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包军   东北农业大学       杨公社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楼程富  浙江大学  

  委员:牟志美(女)山东农业大学         毕英佐  华南农业大学

     李学伟  四川农业大学          李建国  河北农业大学

     李奎   华中农业大学          岳文斌  山西农业大学

     周泽扬  西南农业大学          娄玉杰(女)吉林农业大学  

     侯先志  内蒙古农业大学         黄路生  江西农业大学

     雒秋江  新疆农业大学          戴志明  云南农业大学  

  秘书:孟庆翔  中国农业大学

  六、教育部高等学校动物医学类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汪明  中国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文心田  四川农业大学       陈焕春  华中农业大学

        董常生  山西农业大学

  委员:王洪斌  东北农业大学          华修国  上海交通大学

     陈创夫  石河子大学           杨保收  内蒙古农业大学

     张家骅  西南农业大学          李祥瑞  南京农业大学

     赵玉军  沈阳农业大学          钱爱东  吉林农业大学

     韩文瑜  解放军军需大学         曾振灵  华南农业大学  

     谭景和  山东农业大学  

  秘书:佘锐萍(女)中国农业大学  

  七、教育部高等学校水产类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周应祺  上海水产大学

  副主任委员:梁振林 中国海洋大学        熊邦喜  华中农业大学  

  委员:王吉桥  大连水产学院          冯维山  大连水产学院

     刘楚吾  湛江海洋大学          关瑞章  集美大学

     余为一  安徽农业大学          黄勃   海南大学

     富惠光  河北农业大学  

  秘书:许柳雄  上海水产大学

  八、教育部高等学校农林业工程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傅泽田  中国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李坚  东北林业大学        罗锡文  华南农业大学

  委员:于文华  北京林业大学          张文立  中国农业大学

     张百良  河南农业大学          余世袁  南京林业大学

     何勇  浙江大学             蒋亦元  东北农业大学

  秘书:李保明  中国农业大学  

  ▲农业工程类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罗锡文  华南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何勇  浙江大学          张文立  中国农业大学  

  委员:丁为民  南京农业大学          史海滨  内蒙古农业大学

     朴在林  沈阳农业大学          孙建恒  河北农业大学

     陈建   西南农业大学          李汝莘  山东农业大学

     张百良  河南农业大学          张衍林  华中农业大学

     张展羽  河海大学            康绍忠  中国农业大学

     蒋亦元  东北农业大学          程吉林  扬州大学

     傅泽田  中国农业大学  

  秘书:区颖刚  华南农业大学

  ▲林业工程类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李坚  东北林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于文华  北京林业大学       余世袁  南京林业大学

  委员:马灵飞  浙江林学院           王永安  北华大学

     吴智慧  南京林业大学          周新年  福建农林大学  

     唐开军  中南林学院           董军  西南林学院  

  秘书:王立海  东北林业大学

  九、教育部高等学校农林经济与管理类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唐忠  中国人民大学

  副主任委员:刘俊昌  北京林业大学       钟甫宁  南京农业大学

        谭向勇  中国农业大学

  委员:王兆君  东北林业大学          王厚俊  贵州大学

     王家传  山东农业大学          牛福增  湛江海洋大学

     孙海清  云南农业大学          杨印生  吉林大学

     张冬平  河南农业大学          张玉光(女)西南林学院

     陈彤   新疆农业大学          张春霞(女)福建农林大学

     李崇光  华中农业大学          郑少锋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罗必良  华南农业大学          郭庆海  吉林农业大学

     秦富   中国农业大学          黄硕琳  上海水产大学

     黄祖辉  浙江大学

  秘书:曾寅初  中国人民大学

  十、教育部高等农林院校现代教育技术与计算机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梁荣欣  东北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孙增良(常务)山东农业大学     李凤  河北农业大学

        林家栋  中国农业大学

  委员:王倪虹  东北林业大学          李子川  浙江大学

     吴东亮  中南林学院           何东健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杜志明  华南农业大学          张慕容  上海水产大学

     武刚   北京林业大学          侯一平  东北农业大学

     赵尘   南京林业大学          贺立源  华中农业大学

     赵晓春  莱阳农学院           顾建新  沈阳农业大学

     高荣华  南京农业大学          裴喜春  内蒙古农业大学

  秘书:侯一平(兼)  东北农业大学  

  十一、教育部高等学校食品与营养科学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李里特  中国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刘娅(女)吉林大学         周光宏  南京农业大学

  委员:史贤明  华中农业大学          孙远明  华南农业大学

     张立实  四川大学            李华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吴坤   哈尔滨医科大学         陈绍军  福建农林大学

     李洪军  西南农业大学          林洪   中国海洋大学

     郑毅男  吉林农业大学          赵垦田  东北林业大学

     夏延斌  湖南农业大学          贾英民  河北农业大学

     章超桦  湛江海洋大学          董海洲  山东农业大学

  秘书:罗云波  中国农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