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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向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20年的干部职工颁发荣誉证书的决定

时间:2024-07-03 07:41: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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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向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20年的干部职工颁发荣誉证书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向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20年的干部职工颁发荣誉证书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褒扬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20年的干部职工在过去工作中做出的成绩,激励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中再创新的业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向全国七万二千多名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满20年的干部职工颁发荣誉证书。
这些同志长期战斗在工商行政管理战线上,他们在不同的岗位努力学习、勤奋工作、积极奉献,为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作出了贡献。希望他们珍惜荣誉,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为国家和人民再立新功!
希望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足本职,求真务实,不断进取,全面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作风素质,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为实现跨世纪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2000年12月12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1998年内地西藏班高中毕业生升学分流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1998年内地西藏班高中毕业生升学分流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根据《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1998〕5号)精神,为做好1998年内地西藏班高中毕业生升学分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8年内地西藏班高中毕业生升学分流工作继续实行“统一考试、统一阅卷、单独划线、单独招生”的办法,招生指标已列入各有关高等学校1998年度招生计划。
二、根据西藏自治区社会、经济发展对各类专业人才的需求以及内地西藏班考生的实际情况,文科艺术类等特殊专业招生时,可以适当降低录取标准。
三、内地西藏班高中毕业生统一参加学校所在省、市组织的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藏语文考试按教育部和西藏自治区教委有关要求实施,报名、考试工作分别由北京市、天津市、四川省、云南省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报名费由学生自理。
四、北京市、天津市、四川省、云南省招生办公室在考试后将试卷密封,派专人送往西藏自治区招办指定地点,阅卷评分工作由西藏自治区招办负责。
五、教育部内地西藏班招生办公室会同西藏自治区教委及招生委员会确定最低录取控制线,录取工作由西藏招生办公室和区教育合作交流外事处共同负责。录取通知书由各招生学校直接发给考生。
六、昆明陆军学院附属藏族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先由军队院校择优录取,再由其他普通高校按标准录取;北京、天津和成都三所西藏中学的应届毕业生直接由内地普通高校择优录取。凡未被内地高校录取的学生将转回西藏自治区。
七、目前,全国普通高校已全部实行招生“并轨”、缴费上学制度,对内地西藏班考生也要实行这项缴费上学制度。各地招办和内地西藏班要对考生加强教育和指导,使考生全面了解这项改革的目的和意义,并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同时,贫困农牧民和职工子女享受国家关于资助贫困生
就学的有关政策,各有关部委和所属高校要从智力援藏的大局出发,认真落实对贫困学生的资助措施。
八、收费标准以各有关高校的招生简章为准。
九、各内地西藏班(校)必须加强管理,严格考试纪律,同时,未经批准,在计划外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参加内地西藏班高校招生录取。
十、为便于工作的衔接,本通知仍按原渠道下达,请有关部门认真执行。招生工作结束后,请将录取情况和录取学生名单分别报教育部学生司和内地西藏班招生办公室。
各部委、各有关高校在招生工作中有什么情况,请及时与教育部内地西藏班招生办公室联系。
联系电话:(010)66096530



1998年5月11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2002年7月26日)


内  容: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对2000年底以前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
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和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所代替的以及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9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附件: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9件)
附件: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9件)
序号:1
规章名称:乌鲁木齐市关于聘用离、退休职工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1990年7月6日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2
规章名称:乌鲁木齐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1990年12月12日发布
说明:已被市人大《乌鲁木齐市殡葬管理条例》(1999年)代替。
序号:3
规章名称:乌鲁木齐市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1991年2月6日发布
说明:已被市人大《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8年)代替。
序号:4
规章名称:乌鲁木齐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1991年4月5日发布
说明:已被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第259号令)代替
序号:5
规章名称:乌鲁木齐市城镇临时工和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发布日期:1993年2月17日发布
说明:已被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第259号令)代替
序号:6
规章名称:乌鲁木齐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1996年1月5日发布
说明:已被市人大《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2001年)代替
序号:7
规章名称:乌鲁木齐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发布日期:1996年3月12日发布
说明:已被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第259号令)代替
序号:8
规章名称:乌鲁木齐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发布日期:1994年2月25日发布
说明:已被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第259号令)代替
序号:9
规章名称: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1999年4月7日发布
说明:已被市人大《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2001年)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