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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办理2000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12 22:42: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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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办理2000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办理2000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企(2000)338号




各中央直管企业,国家煤炭工业局:
从2000年起,中央企业(集团)基本建设贷款的财政贴息工作实行归口办理。为了使此项工作及时、顺利进行,现对2000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贴息范围:本通知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包括基本建设政策性贷款贴息和经国家批准以前年度借用的专项贷款贴息。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的具体范围规定如下:
(一)对于原享受财政贴息的基本建设在建项目,可继续申请贴息。其中基本建设专项贷款贴息仍按(94)财基字第71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办理。
(二)对于新增加的基本建设政策性贷款财政贴息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基本建设政策性贷款项目必须是经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由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排政策性贷款或者国务院特定的由其他银行安排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2.根据目前的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确定政策性贷款财政贴息对象为水电、煤炭、有色、冶金、原油开采、交通、节能、环保项目;
3.政策性贷款财政贴息项目原则上安排中央级大中型在建项目。
(三)在贴息范围内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和已竣工或交付使用的项目均不予贴息。
二、贴息标准和贴息、计息时间:基本建设政策性贷款贴息实行固定贴补率,其中水电、煤炭、节能、环保项目为3%,交通、有色、冶金、原油开采项目为2%;基本建设专项贷款贴息仍按原贴息利率执行。由于煤炭企业已逐步下划地方,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煤炭项目的中央财政贴息延止2000年,其他项目的贴息期限一律为基本建设期间,即项目的建设期。
2000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的计息时间为1999年9月21日到2000年9月20日。
三、报批程序:借款的建设单位填制贴息申请表,并附利息清单和借款合同,经贷款经办行签署意见后,由中央财政一级管理企业(集团)审核汇总,报财政部审批。经财政部批准后,由中央财政一级管理企业(集团)向财政部提出拨款申请,财政部予以核拨贴息资金。下划地方的煤炭企业贷款贴息项目仍由煤炭工业局负责审核汇总报送财政部,具体报批程序按照财基字〔1999〕474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为了便于正确计算固定资产价值,基本建设专项贷款贴息一律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
五、请各有关企业(集团)于10月30日前将申请2000年度贴息的全部资料报送财政部企业司,逾期不报的,不再补办。
六、实施财政贴息是财政支持基础产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财政部核拨贴息资金后,各有关企业(集团)应立即将资金拨付到项目,严禁截留或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七、各有关企业(集团)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将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以及贴息项目进展情况和效果专题报送财政部企业司,此专题报送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拨付财政贴息资金的依据之一。
附件:
1.申报2000年基建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情况表
2.2000年各企业(集团)基建政策性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
3.2000年各企业(集团)基建专项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
4.借款单位归还基建专项贷款本金表(略)

附件1:

申报2000年基建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情况表
贷款项目名称: 贷款项目建设期:自 年至 年 月 日
------------------------------------------------------------
| 贷 款 名 称 | | | | 按国家批准贴补率计算 | |
|---------------|1999年9月21日至2000 | | |------------| |
|贷款银行及贷款年限 |贷款金额|年9月20日止尚未归还|占用天数| 积 数 |贴补率| 贴息金额 | 备 注 |
| |----|的贷款本金余额 | | | | | |
|(自 年至 年)|(万元)| | | (元天) | % | (元) | |
|----------|----|-----------|----|------|---|--------|-----|
| | | (1) |(2) |(3)=(1)*(2) |(4)|(5)=(3)*(4)/36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借款单位:(签章) 贷款经办银行:(签章并加注意见)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单位负责人电话及地址: 单位负责人电话:
填表说明:1.本表由申请基建政策性贷款和专项贷款贴息的借款单位填写,一个单位同时有几种贷款的,按贷款种类分别填列。
2.此表只填中央级在建项目(以合同或项目建议书为准),地方项目不得填列。
3.备注栏中需注明有关文件文号。

附件2:

2000年各企业(集团)基建政策性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
年 月 日
编制单位: (盖章)
----------------------------------------------------------
| 借 款 项 目 | | 项 目 建 设 期 |享受贴息的贷款余额|贷款积数|贴补率|申请贴息额|
| |贷 款 银 行| | | | | |
|(按项目分别填列)| |(以合同或项目建议书为准)| (万元) |(元天)|(%)|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注:汇总单位应同时以excel编制上报软盘。

附件3:

2000年各企业(集团)基建专项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
年 月 日
编制部门: (盖章) 单位:元
-----------------------------------------------------
| | 合 计 | 建设银行贷款 | 工商银行贷款 | 中国银行贷款 | 农业银行贷款 |
| |--------|--------|--------|--------|--------|
| 建设项目 |本年|其中:应贴|本年|其中:应贴|本年|其中:应贴|本年|其中:应贴|本年|其中:应贴|
| | | | | | | | | | | |
| |利息|当年利息 |利息|当年利息 |利息|当年利息 |利息|当年利息 |利息|当年利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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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能建贷(节能工商贷款)|
------------|
本年| 其中:应贴 |
| |
利息| 当年利息 |
--|---------|
| |
--|---------|
| |
--|---------|
| |
-------------
注:①上报时需注明批准贴息的有关文件及贴补率。
②汇总单位应同时以excel编制上报软盘。


2000年9月18日

关于印发《广州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150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广州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保留广州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具体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二)转变的职能

1.将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的和律师的专业培训及对外宣传、交流等职能,交给市律师协会。

2.将公证员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公证员培训、奖惩、公证宣传等职能,交给市公证员协会。

(三)增加的职能

1.指导、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2.指导、管理全市“148”法律服务工作。

3.负责对邪教组织劳教人员的收容、教育转化及解教后的安置工作;协调、指导对邪教痴迷者、顽固分子的教育转化工作;管理市法制教育学校。

(四)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1)劳动教养人员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所外就医、减少或延长劳教期限、放假、准假;(2)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3)法律援助。

2.保留核准的事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

3.保留审核的事项:(1)设立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事务所年检;(2)设立法律咨询和服务机构;(3)申领律师执业证及年度注册;(4)县(区)公证处设立办事处:(5)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住所、章程、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解散;(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及年审注册、报考和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4.合并的事项:(1)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2)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3)劳动教养人员减少或延长劳教期限;(4)劳动教养人员放假、准假;上述4项事项合并到“劳动教养人员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所外就医、减少或延长劳教期限、放假、准假”;(5)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6)设立律师事务所年检;上述2项事项合并到“设立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事务所年检”;(7)律师执业证,合并到“申领律师执业证及年度注册”;(8)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合并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及年审注册、报考和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5.下放的事项:各区、县级市举办过渡性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经济实体。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司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地方性司法行政法规、规章;制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调研工作;承担本局行政执法监督和组织、指导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二)管理、监督、指导全市劳动教养工作。

(三)负责对邪教组织劳教人员的收容、教育转化及解教后的安置工作;协调、指导对邪教组织痴迷者、顽固分子的教育转化工作;管理市法制教育学校。

(四)负责全市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工作。

(五)管理、监督和指导全市律师、企事业法律顾问工作及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综合管理在穗设立的外省、境外律师机构。

(六)指导、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七)管理、监督和指导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

(八)具体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管理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管理全市“148”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区、县级市司法行政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指导全市的法学教育工作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领导局直属单位。

(十)管理、监督、指导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协助省司法厅依法监督、指导全市仲裁登记工作。

(十一)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员协会、市人民调解员协会的工作。

(十三)管理和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局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管理市劳教局领导班子、劳教局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和市直劳教场所领导班子及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协助管理区、县级市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班子。

(十四)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对外交流、宣传和其他外事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司法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制订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局重大政务活动的协调、重要会议的组织实施,协助局领导做好对劳教场所安全稳定工作的检查、指导;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审核;负责司法系统行政业务综合统计、报表、信息与调研工作,编辑《广州司法》等刊物,组织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司法行政外事工作和机关机要、文秘、信访、档案、保密、保卫、行政管理、办公自动化等工作;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指导全局信息通信局域网络建设。内设秘书科、行政科。

(二)政策法规处(挂司法鉴定管理处牌子)

负责组织起草和实施地方性司法行政法规和规章;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制订、修改工作;负责全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应诉和听证工作,审核局机关的行政处罚、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案件;管理、监督、指导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协助省司法厅依法监督、指导全市仲裁登记工作;负责全局和指导下级机关的法制工作;承办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核及备案审查工作。

(三)法制宣传处

负责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全市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市局级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轮训和其他各类人员的普及法律常识工作;承担市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参与依法治市、维护社会稳定和禁毒等工作。

(四)法学教育处

参与制订法学教育发展规划和司法行政系统在职公务员、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业务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市司法学校开展法学教育和理论研究工作,负责成人法学教育工作。

(五)律师公证管理处

制订全市律师、公证行业长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全市律师、公证工作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律师事务所(分所)、公证办事处、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和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及其执业律师、公证员年审注册的审核,办理律师、公证员资格和执照申报审核工作;协助办理涉台公证书文书副本审批、寄送及审核工作;查处律师、公证工作中的违纪行为;综合管理外省、境外在穗设立的律师分支机构。

(六)基层工作处(广州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指导、管理全市基层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有关的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的组织实施;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的核准登记工作;具体组织指导对全市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和社会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七)计财装备处

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预决算编报及制订和落实司法行政系统装备计划;管理局机关的经费及财产,制订和落实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计划及资金,指导直属单位财务管理、会计业务建设及在岗会计管理、培训;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管理及车辆配置计划核准工作。

(八)政治部(机关党委办公室、610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管理、指导全局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组织、作风建设;负责局机关干部和劳教局、劳教场所等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市劳教局的正局长除外)和干部任免、考核;管理、指导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机构编制、计生、职称、警衔警务等工作;协助区、县级市管理所在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班子;负责宣传(包括对港、澳、台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工、青、妇、统战、侨务工作和出国出境人员政审及因私出境的材料审核申报。机关党委的办事机构设在政治部。

按照市委610办公室的要求,负责对邪教组织劳教人员的收容、教育转化及解教后的安置工作。

(九)监察审计处(纪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局机关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全局执法守纪情况;查处局属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法违纪行为;受理对局属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及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检查、审计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负责对行政领导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做好全局纪检、监察、审计调研、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十)“148”法律服务工作管理处(挂市人民调解办公室牌子)

贯彻执行“148”法律服务工作和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工作的各项决策、规定;制定、完善、落实有关方案和各项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148”法律服务工作和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负责“148”法律服务案件分流、信息搜集分析和内外联动工作;指挥、协调“148”法律服务信息网络。

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贯彻中央、省、市有关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司法局机关司法编制164名(包括警察序列编制30名)。其中局长(兼党委书记)1名,副局长4名,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政治部主任1名(副局级);正副处长(主任)30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5名。其中离退休干部管理处正副处长2名。

五、其他事项

广州市司法机关服务中心,为局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基建、固定资产管理和局机关工作人员生活保障、房屋维修、公务用车、通信、文印、办公用品的采购发放、水电、招待所等后勤服务工作。该中心配事业编制45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25名,经费自给2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

营口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和维修暂行办法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和维修暂行办法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营政办发[1995]10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和维修服务工作,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维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 购房户应委托房屋经营管理部门代管代修,双方须签定《售后房屋管修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第四条 向职工个人出售的住房,5年内出现结构质量问题,2 年内出现装修设备质量问题,均由售房单位负责保修。

第五条 职工个人购买的住房,属于个人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费用由个人自理。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是指户门及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

整体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所需的费用,首先使用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费,不足部分,由共同使用的产权人按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根据各自住房的建筑面积和售房单位分摊。

住房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屋面、墙体、基础、外墙面、楼梯间、走廊、过道及门厅等;房屋的共用设施是指共用的暖气管道、上下水主管道、落水管、墙烟囱、垃圾道、总至分表电线路、共用天线等。

第六条 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资金的来源:

(一)售房款提取的10% 。

(二)购房人按规定交纳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10 元。

(三)部分产权住房公有部分提取的折旧费。

第七条 住房采暖费,以及今后待安装的供暖设施发生的经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住宅区内的道路、各种管道、化粪池、绿地、泵房、小区围墙、照明路灯等公共设施,按现行管理体制的职责权限由各专业部门负责维修和更新。

第九条 住宅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凡属人为损坏的,由损坏人负责赔偿。

第十条 房屋使用人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随意拆改损坏房屋整体结构。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侵占住宅的共用部位,不得增加对住宅共用设施正常运行有影响的自用设备。维修共用部位和装修共用设施时应积极配合,不得借故阻挠。

第十二条 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的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售后房屋的维修服务,做到维修及时,收费合理。有条件的部门,可以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物业管理企业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 市、市(县)、镇房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售后房屋的行政管理,检查维修服务质量,调解维修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营口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贯彻实施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