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07:41: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4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六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七年五月七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3号)的要求,各地全面开展了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1997年2月,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召开了全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对前一阶段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对今后农村信用
社的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行了布置。总的看,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正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开展。
但是,目前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一)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钩后,如何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合作金融组织,并按合作制改进农村信用社与各方面关系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统一认识;(二)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差、亏损严重、案件较多、
风险突出的问题亟需解决;(三)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亟需完善和加强;(四)农村合作基金会违规经营金融业务,与农村信用社恶性竞争,给双方增加了严重的经营风险。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势必妨碍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甚至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做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经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讨论,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定不移地把农村信用社办成合作金融组织
《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国发〔1984〕105号)提出,要通过改革“恢复和加强信用合作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把信用社真正办成
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在这以后,党中央、国务院又多次强调要把信用社办成农民的合作金融组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十多年来,农村信用社业务不断扩大,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有许多信用社背离了合作经济的服务宗旨和管理原则,官办色彩浓,商业化
倾向重,影响了支农作用的发挥。办好合作金融组织,有利于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和联合,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也有利于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各级领导干部和金融系统的广大干部、职
工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的决定,提高认识,努力开创农村信用合作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二、按合作制原则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
为把农村信用合作社真正办成合作金融组织,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示范章程》,将在近期颁布执行。各地农村信用社要按照新的管理规定和示范章程,逐步规范农村信用社的股权设置、民
主管理和服务方向。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股金起点,在扩大吸收农民(尤其是专业户)个人股的同时,适当吸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股;取消股金保息分红政策,实行按股分红;建立健全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发挥民主管理组织的监督作用;坚持主要为
入股社员服务的方针,对社员贷款要占全部贷款的50%以上,并在同等条件下对社员做到贷款优先,利率适当优惠。农村信用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风险管理,并逐步完善合作金融组织的劳动工资、财务分配等内部管理制度。农村信用社主任由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提名,中国人民银行
县支行进行资格审查,通过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理事会聘任。
三、完善和加强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的建设
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示范章程》,将在近期下发执行。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是辖区内信用社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信用社服务的联合经济组织。县(市
)联社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充实管理力量,更好地发挥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能作用。县(市)联社要根据有关法规,制定农村信用社规章制度,考核信用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辅导、稽核信用社业务和财务,组织职工培训,维护信用社合法权益
。县(市)联社主任由基层农村信用社代表选举产生,报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初审,并征求县委、县政府同意后,经中国人民银行地(市)支行审查任职资格,由县(市)联社理事会聘任。
四、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督管理
在中国人民银行内部增设农村合作金融管理机构,专门承担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工作。总行设立农村合作金融监督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市)、县(市)分支行,分别设立农村合作金融监督管理处、科、股。这些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对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
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审批农村信用社的机构设立和撤并,审查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领导成员的任职资格,稽核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风险管理,监督其正确执行利率政策,制定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的具体办法,协调解决农村信用社在深化改革、开展业务中遇到的各种实
际问题,督促农村信用社坚持合作制办社方向和为农民服务的宗旨。各级中国人民银行农村合作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除内部调剂外,还可从原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合作管理干部中抽调。
五、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的风险
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钩后,一些信用社历年积累的风险逐步暴露,已经成为当前突出的问题。为了防范新的风险,化解已经暴露的风险,农村信用社必须认真执行存贷比例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规定,加强资金调剂,增强流动性、安全性,保证支付到期债务。要加强农村信用社内
部管理,近几年要使全国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比例逐年下降3~5个百分点;力争1997年亏损额比1996年下降50%,亏损面控制在30%以内。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要把上述任务落实到各个农村信用社。同时要加强人事管理,严格控制新增人员,严禁私自招雇人员,也不得
随意安插临时工、脱产代办员。对主要负责人不称职,存贷比例超过90%,呆滞和呆帐贷款的比例超过30%,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高风险信用社,中国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要逐个跟踪监控,责令限期整改。
六、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
农村信用社要坚持面向农民、为社员服务的办社宗旨,坚持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服务的方向,其资金要取之于农,用之于农。要切实增加对农业的信贷投入,帮助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1997年、1998年,农村信用社要在以下三个方
面取得明显成效:(一)扩大农民和农业贷款的比例,全国农村信用社新增农业贷款不低于全部新增贷款的40%,以后每年新增农业贷款还要扩大到50%以上,对社员贷款占新增贷款的比例要高于50%。(二)加强对贷款管理的民主监督,严禁以贷谋私。(三)提高服务质量,发放

贷款要不误农时,同时要扩大有关生产、技术、市场信息服务。此外,农村信用社还要视自身的资金实力,支持农工商综合经营、农村运用现代化技术、跨地区经济合作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七、为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农村信用社筹资成本相对较高,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农业,目前经营困难、亏损严重。有关部门要在资金、税收、利率、结算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帮助农村信用社解决经营困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财政、税务部门在税收政策上要对农村
信用社给予适当扶持;中国人民银行要及时帮助解决农村信用社季节性资金短缺和支农资金不足问题;中国农业银行要积极做好对农村信用社的结算服务。各级政府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管理和业务发展方向要加强监督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信用社的资金和财产,不得强令发放贷
款和投资,维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要尽快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村合作基金会进行全面调查,提出清理整顿方案报国务院。
八、切实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
建立农村合作金融管理体制,直接关系农业的发展、农民的富裕和农村经济的繁荣,关系“九五”期间和2010年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各级政府要从全面发展农村经济的大局出发,关心和支持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农村金融改革部际协调小组的部
署和具体要求,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积极稳妥地进行。要按照先培训,后实施;先试点,后铺开;先改革低风险信用社,后改革高风险信用社的原则,认真制订1997年和1998年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建立农村信用社自律组织问题,待深入调
查研究后,另作规定。1997年上半年主要是搞好培训和试点工作,下半年全面铺开,争取用两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在此期间暂停批准设立新的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要不断加强经营管理,改进金融服务,以崭新的风貌发挥支农作用,努力开创农村信用合作事业
的新局面。




1997年6月5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盟本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盟本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署发〔2006〕25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直各部门:
 现将盟财政局制定的《锡林郭勒盟盟本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锡林郭勒盟盟本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盟本级部门预算管理,明确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规程,促进部门预算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切实提高部门预算运行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预算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预算,系指盟直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行署批准的各项收支综合财政计划。]

第二章 部门预算编制的原则
第三条 合法性原则。部门预算编制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充分体现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在法律赋予部门的职能范围内编制。
第四条 真实性原则。部门预算编制要以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履行部门职能的需要为依据,使各项收支基础数据及机构、编制、人员、资产等数据真实准确。各项收入预算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增收、减收因素,不得随意扩大和隐瞒收入;支出要按规定的标准,结合近几年实际支出情况测算,不得虚增或虚列支出。支出预算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编制,不得擅自提高支出标准。
第五条 稳妥性原则。部门预算编制要做到稳妥可靠,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六条 重点性原则。部门预算编制要合理安排各项资金,本着“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在兼顾一般的同时,优先保证重点支出。
第七条 绩效性原则。部门预算编制的项目支出要有预期效益和目标。要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及其效果的财政监督和评价,确保财政资金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绩效性。
第八条 综合预算原则。部门预算编制要统筹安排预算内外及其他收支,实行综合预算管理,统筹安排,捆绑使用,一个部门一本预算,不得在预算之外保留其他收支项目。
第九条 零基预算原则。部门预算编制要按照预算年度应考虑的因素和事项的轻重缓急,重新测算每一科目和款项的支出需求,取消各类支出“基数加增长”的编制方法。
第十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部门预算编制要逐步建立科学的定员定额体系,实现预算分配的标准化,减少预算分配中存在的主观随意性,使预算分配更加规范透明。


第三章 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内容和方法
第十一条 部门预算编制单位范围。盟直行政、事业单位是部门预算的编制主体,其所属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部门预算编制资金范围。部门预算涵盖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收支、各项预算外资金收支、经营收支、一般预算收支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及其他收支。
第十三条 部门预算编制内容。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入、政府性基金和其他收入等;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和对个人的补助支出,项目支出预算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支出、行政事业项目支出和其他专项支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盟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要求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四条 部门预算编制方法。部门预算要遵守国家、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盟本级相关政策及财力情况编制。部门预算编制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表式和要求编报。
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收入预算按收入类别逐项测算,编制到具体单位和项目金额。
 (二)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按照财政部门统一核定的支出标准测算、编制。
1.人员经费的编制。一是人员工资和退休金。根据盟编办和人事局审核提供的编制、实有人数和工资标准编制。在职人员年终奖励工资按照当年12月份基本工资额编制。二是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等按政策规定编制。地方性补贴按照政策规定,根据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和单位自筹额编制。职工福利费按照工资总额的2.5%编制,工会经费按照工资总额的2 %编制。其它政策性支出严格按政策要求编制。 三是其他人员经费。包括人才储备、过渡性超编人员、行政单位改革过渡人员工资及遗属生活费等,按政策规定的补助标准编制。四是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公费医疗补助、大病互济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按要求由财政部门实行统一管理,暂不列入部门预算。
2.公用经费的编制。公用经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维持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按照单位分类分档定额标准编制。另一部分是专项公用经费,根据盟委、行署确定的事项以及部门的工作性质、工作任务、业务特性等情况,结合财力统筹安排。
 (三)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根据盟委、行署确定的工作重点,结合财力,统筹安排项目支出。

第四章 部门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五条 下达编制预算的通知。盟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向预算单位提出部门预算编制的具体事项和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部门预算按照“两上两下”的程序编制:
(一)“一上”,上报部门预算基础信息。各主管部门从每年6月份开始对本部门下一年度收支项目进行研究,并按要求编报本部门预算基础信息,测算收支计划、非税收入计划和项目资金排序计划等,7月底之前报盟财政局审核汇总。
(二)“一下”,下达预算控制数。盟财政局根据预算单位上报的部门预算基础资料,结合有关法规及单位分类定额情况,对预算单位上报的预算建议数进行审核,再根据财力情况进行综合平衡,经行署分管领导审定后,下达部门预算控制指标。
 (三)“二上”,上报修订后的预算。各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控制指标,细化单位收支预算,在控制指标内、目级科目下进行调整,自求平衡,形成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上报财政部门。
 (四)“二下”,批复下达部门预算。盟财政局对预算单位修订后的部门预算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后,形成部门收支预算草案,在每年12月底之前提出本级预算安排意见,提交行署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并在30日内批复至预算单位。各部门在盟财政局批复预算15日内,批复至所属各单位。

第五章 部门预算的执行
第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程序办事,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切实维护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非重大事项一律不准追加预算。当年追加预算仅限于国家、自治区政策性调整、应对突发事件和盟委、行署办公会议议定的项目。其他申请追加支出预算的项目,一律转到下一年预算安排时统筹考虑。
第十八条 确需追加支出预算的事项,所需资金从预备费、预算超收和自治区新增转移支付等项资金中解决。支出预备费必须由行署主要领导审定。支出盟本级预算超收和自治区新增转移支付,申请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行署常务会议或行署主要领导审定;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报行署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九条 部门预算一经批复,各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无特殊情况,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均不得对预算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非税收入执收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非税收入,不得擅自减征、免征或缓征。要按规定程序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由财政局负责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得无预算或随意变更预算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完成后,采购执行机构要将各预算单位的采购项目、实际支付采购资金等信息反馈到盟财政局和各预算单位。
年终,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和财政局相关科室要核对采购项目完成情况,核对后由财政局预算科办理资金结转或结余调整。
第二十二条 部门预算的调整。在预算平衡的基础上,由各预算单位提出预算调整申请,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后,经由财政局相关科室下达到各预算单位。需要政府采购的项目,将政府采购预算同时下达政府采购执行机构。
第二十三条 非税收入计划数按照预算单位上报数予以确定,并依此安排非税收入预算。当年非税收入减收,自动调减支出预算,非税收入超收部分全部结转下年。

第六章 部门预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对各预算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事项进行定期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部门预算编制的合法性、规范性、真实性。监督检查部门预算的执行和完成情况,专项支出的使用效益情况及其执行过程中贯彻国家方针和重大政策等情况,推进绩效考评,提高项目的使用效益。监督各预算单位组织征收非税收入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重点和大额支出项目进行跟踪问效,建立健全项目预算管理体制。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对本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要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对财政及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要加强审计监督检查,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行署报告。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财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盟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各旗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政[2002]4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ⅴ

  现将《福建省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福建省优待老年人若干规定
(二○○二年九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和《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结合我省实际,对老年人实行下列优待。

  一、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非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农村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的老年人免除村提留,65周岁以下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酌情减免。

  二、为老年人医疗保健提供优先优质服务。各级医院、疗养院等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在挂号、就诊、检查、取药、住院、收费等方面对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老年人实行优先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应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

  三、老年人凭《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进入公园(不含园中园)、非商业性展览馆等,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购买门票时给予优惠。ⅴ

  四、电影院、文化宫(馆)、体育场(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经营管理部门,应为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提供便利。ⅴ

  五、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老年人凭《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在市区内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公共汽车上应提倡为老年人让座。

  六、车站、港口、机场等经营管理部门应为老年人购票、进站、托运行李、上下车(船、飞机)提供方便。应在候车(船)室设老年人专用座位。

  七、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按闽委发〔2001〕5号文件规定,酌情给予缓交、减交或免交。老年人需要法律援助,又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依照《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办理。

  八、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社会福利院等为老年人服务的单位和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身边无子女的老年人,持街道、乡镇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在申请安装闭路电视和管道煤气时,初装费实行优惠,并优先安装。

  九、商业、水电、燃料、电信、邮政等窗口行业和社区服务单位,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惠、优先服务和照顾,提倡为老年人上门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十、各县(市、区)政府对百岁以上老年人实行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100元长寿营养补贴,卫生部门定期为他们免费体检、巡诊。

  十一、涉及上述敬老优待服务项目的单位,应向社会公开承诺优待服务内容,在服务窗口设置明显的标志,并采取有力措施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兑现承诺。

  本规定所称“老年人”,为年满60周岁者(对年龄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特殊规定;年龄以居民身份证为准)。《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由福建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和管理,各设区的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发放。《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应当明确为老年人优待服务的主要项目,发放过程中要尊重老年人的意愿,不得硬性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