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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1 04:33: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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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5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业经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部长:杜青林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防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 国家对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管理,实行《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的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监督。
  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但农民家庭散养的除外:
  (一)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二)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
  (三)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四)有专职防治人员;
  (五)出入口设有隔离和消毒设施、设备;
  (六)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七)防疫制度健全。
  第六条 种公畜站和胚胎生产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二)种用动物饲养区、采精区或者采胚区与生活区分开,有引进动物、病畜隔离场所;
  (三)有专职防治人员;
  (四)种用动物应当取得健康证明;
  (五)有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六)直接接触繁育动物、精液或者胚胎生产的工作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七)防疫制度健全。
  第七条 孵化厂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选址、布局、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孵化车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可交叉或回流;
  (二)孵化厂与和外界有隔离屏障,并保持一定距离;
  (三)孵化设施、设备和专用工具、用具等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四)有种蛋熏蒸消毒设施;
  (五)有病雏、死雏、蛋壳、废弃蛋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七)防疫制度健全。
  第八条 屠宰场(厂、点)、肉类联合加工厂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二)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
  (三)设有检疫室;
  (四)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急宰间和患病动物隔离间;
  (五)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六)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和容器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有清洗消毒设备;
  (七)有符合防疫要求的屠宰设备和屠宰工具、用具;
  (八)屠宰技术工人和肉品检验人员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污染动物产品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九)防疫制度健全。
  第九条 动物储运、中转、交易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二)有患病动物隔离间和污水、污物、粪便处理设施;
  (三)有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防疫制度健全。
  第十条 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二)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三)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四)有采购动物产品检疫情况登记等健全的动物防疫制度;
  (五)直接从事经营加工销售人员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污染动物产品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第十一条 原毛、生皮、骨、角加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二)有固定的原料贮存场地;
  (三)有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四)有消毒设施、设备;
  (五)防疫制度健全。
  第十二条 各类动物隔离饲养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二)必须远离动物生产、屠宰、经营,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
  (三)隔离场的出入口有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隔离动物的排泄物等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五)饲养、诊疗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六)防疫制度健全。
  第十三条 动物诊疗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二)必须远离动物生产、屠宰、经营,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
  (三)有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诊疗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五)防疫制度健全。
  第十四条 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二)具有实验动物、病料、废弃的产品、污水、污物、污染的空气处理设施,符合特殊要求;
  (三)有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专业知识的人员;
  (四)有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管理制度;
  (五)实验室污染区和清洁区严格分开;
  (六)有无菌操作设备,并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七)对操作人员等有严格的消毒制度;
  (八)有独立设置的实验动物强毒接种饲养场所;
  (九)防疫制度健全。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列场所,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呈交书面报告,填写《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申请《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收到申请报告和《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现场审核审查,审核合格的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
  本办法所列场所中和动物传染病控制关系密切的特殊场所,可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动物防疫合格证》有效期一年,需要延长的应于期满30日前申请延长。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发证审查时有关项目的,应当进行变更申请,重新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
  第十七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单位应定期进行动物防疫质量技术监测。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列场所,不符本办法规定条件,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不得开业或投产使用。违者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动物防疫合格证》的格式由农业部制定。
  第二十条 发放和考核审验《动物防疫合格证》,按照国家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





关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的思考

齐汇 清华法学院


优先购买权,又称为“先买权”,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优先于他人购买某项特定财产的权利。学界对此问题的认识存在多种意见,因此仅在此略加分析,以表刍荛之见。

早在我国唐律中,对于先买权问题就已经做了具体的规定1。在国外民法上有关于此问题可溯源至古希腊、罗马时期。现代大陆国家民法体系中大都规定了先买权。我国法律对此也做了具体的规定2。在物权立法中,对优先购买权是否存续的问题存在反对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3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现状来开,赞成肯定说的人居多。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附从性的权利,从本质上来讲仍然是债权,但其同时又具有某现物权的效力。优先购买权主要适用于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份额,即将其份额分出或转让。依据《民通》78条的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符合下列条件:(1)共有人出售自己的财产份额;(2)其他购买人与他人的条件相同;(3)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优先购买权,若其他共有人在接到通知后3个月内不作出答复,就视其为对自己权利的抛弃。如果几个共有人都想购买这份份额,应由转让分额的共有人决定将其份额转让给哪一个共有人。

共有人在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条件下,可以抛弃其应有份额,这是共有人行使其处分权的一种表现。被抛弃的份额的性质应属于无主财产,但由于其他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依先占原理,被抛弃的份额自应由其他共有人取得。

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或拥有半数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将构成对其他共有人的侵权行为。4对第三人来讲,该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了该行为,则该行为有效;反之,则无效。但如果转让的共有物是动产,第三人在取得该动产时时处于善意,可按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5如果是不动产,则按公信原则处理。其他共有人可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侵权责任。6

此外,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和行使中的具体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探讨。如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如各种优先购买权竞合的问题;如共同共有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等问题还存在学术上的争议。我们应该充分考虑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借鉴世界各国的立法经验,结合目前我国的国情,在未来的《物权法》中对以上诸问题,加以合理的规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快速发展,为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提高,起到保障和促进的作用。


尾注:1、我国唐律中规定:房地产买卖必须先问近亲,次问四邻,近亲四邻不要,才得卖与别人。这种制度的规定实为保护封建宗族的完整性与稳定性,以免自家土地房屋被其他宗族所占。

2、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3、反对者从保护交易效率,实现交易主体平等参与交易活动的角度出发,否定此项权利存续的必要。

4、这里存在着这样一些问题:当要求处分其财产的共有人告知其他共有人时出现了瑕疵,则要求处分其财产的共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要求处分其财产的共有人只将其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向部分共有人表示,并经过了3个月的期限,则视为被告知者自动放弃其优先购买权,当其他没有被告知的共有人不予追认时,要求处分其财产的共有人对没有被告知的共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当要求处分其财产的共有人没有告知所有的共有人,就将自己的份额出卖给部分共有人时,其对于剩下的共有人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5、第三人知道是某个共有人出售的是共有财产的份额,但并不知道共有人在出售该份额时没有尊重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或者不知道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而共有人出售该财产时没有通知其他共有人,侵害了其先买权。在这种情况下不宜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在交易过程中应负有了解转让人转让其共有财产份额时是否尊重了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注意义务。如果第三人根本不知道其出售的该财产是共有财产时,可以采用动产的善意取得、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制度,从而维护交易安全。

6、如果第三人非善意,共有人对此行为又不予追认,则合同无效,应当由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优先购买出让人的财产份额;如果第三人为善意,交易过程完整无瑕疵,则合同成立,无权处分人对于其他共有人承担侵权责任。侵害的对象是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而这项权利虽然理论上及于每一个共有人,但在真正处理实际问题的时候,优先权的效力最终发生在谁的身上,往往是由出让人决定的(只有一个主张权利的共有人除外),因此在赔偿时如果只有一个共有人主张权利,就只对该权利人进行赔偿,如有多人请求,则由出让人在赔偿金一定的条件下,自主决定每个权利主张者所分得的份额。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援助地震灾区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援助地震灾区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的通知

教师厅函[2008]4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甘肃等省、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根据我部《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教育系统抗震救灾和教育改革发展工作的意见》(教发〔2008〕20号)工作部署,为帮助和支持地震灾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我部决定组织实施“援助地震灾区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地震灾区中小学教师暑期国家级培训、组织实施地震灾区中小学教师心理康复教育国家级培训、把支持地震灾区中小学教师培训纳入各地对口支援计划。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地震灾区中小学骨干教师暑期国家级培训

  根据地震灾区复学和灾后重建中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为帮助灾区中小学教师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并调整身心状态,我部决定于今年暑期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举办“地震灾区中小学骨干教师暑期国家级培训班”。此次培训班将有针对性地安排心理康复、课程改革及人文、自然、社会、艺术和体育等方面的培训内容。培训对象主要为四川省极重灾区(县)的中小学骨干教师。共计培训1500人。此次培训由我部划拨专项经费予以支持。我部师范教育司会同四川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协调。委托西南大学、四川大学、四川师范大学、西华师范大学、四川教育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培训计划的具体安排同时另行发文部署。

  二、组织实施地震灾区中小学教师心理康复教育国家级培训

  为使灾区教师了解地震灾后心理康复专业知识和科学的心理辅导方法,提高其开展灾后学生心理康复教育工作的能力,并帮助地震灾区中小学教师自身心理状态的调适,引导和促进灾区中小学心理康复教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我部决定在今年暑期举办五期“四川省地震灾区中小学骨干教师心理康复教育国家级培训班”。遴选四川地震灾区500名中小学骨干教师进行灾后心理康复教育专题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震后常见身心反应及其应对;沟通与助人技巧;团体辅导的技巧;哀伤辅导的基本知识和方法;灾后情绪管理;学校危机管理;生命意义与生活的重建;教师自我保健的常识和方法;灾后学校卫生防疫等专题。此次培训由我部划拨专项经费予以支持。我部师范教育司会同四川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协调。四川师范大学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培训计划的具体安排同时另行发文部署。

  三、把支持地震灾区中小学教师培训纳入各地对口支援计划

  根据中央要求,有关省(市)已经开展了对地震灾区的对口支援工作,积极帮助地震灾区开展震后重建工作。各有关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对口支援关系,将灾区中小学教师暑期培训工作作为对口支援的一项重要内容,精心组织实施。通过安排丰富多彩的教育培训活动,帮助灾区中小学教师提高业务能力,调整身心状态,为新学期开学后的教育教学工作奠定基础。开展灾区教师暑期培训活动应紧密联系灾区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采取送培到县、分批集中培训的方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康复、课程改革及人文、自然、社会、艺术和体育等方面的专题讲座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具体培训活动的时间安排和实施计划要根据灾区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由各地援受双方共同商定。有关培训工作的进展情况请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报送灾后学校恢复重建对口支援工作有关信息的通知》(教办厅函〔2008〕53号)要求报送,并抄报我部师范教育司。

  开展灾区中小学教师暑期培训计划是全国教育系统帮助和支持灾区震后重建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实施这项计划时间紧,任务重,希望有关地方、部门和高等院校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培训任务,为地震灾区教育灾后重建作出贡献。             

教育部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