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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林场苗圃成本核算办法

时间:2024-07-02 11:44: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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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林场苗圃成本核算办法

财政部、林业部


国营林场苗圃成本核算办法
财政部、林业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废止


成本核算是场圃经济核算工作的主要内容。成本核算的主要任务是:综合反映和监督生产耗费,正确计算产品和作业的成本,分析成本、费用变动的原因,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挖掘增产节约的潜力,降低成本,节约费用,增加资金积累。
场圃成本核算分为营林生产、苗木生产、林产品生产和多种经营生产四大类。
场圃要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建立和健全原始记录等各项基础工作,按受益产品和作业,以直接计入为主、分配计入为辅的原则计算产品和作业成本。不准扩大开支范围和擅自提高开支标准,不准乱挤成本,以保证成本计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管
理提供正确的核算资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本办法统一规定的成本项目和会计报表的基础上,补充规定详细的核算办法。

一、成本项目
场圃各种生产所发生的生产费用,应按经济用途划分为以下九个成本项目:
1.种苗及材料费:指直接耗用于生产的种子、苗木、幼畜禽、鱼苗、自产或外购的原料及主要材料,以及肥料、药料、饲料和其它辅助材料等。于生产环节提取的育林费(或林价),也列入本项目。
2.机畜动力费:指生产中使用机械、畜力应分摊的费用以及生产中耗用的燃料和电力费等。委托外单位用机械畜力作业所支付的费用,应列入委托生产费项目,不在本项目反映。
3.工资及福利费:指直接参加生产的工人工资及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4.内部承包费:指按承包合同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承包费,其中工资含量应作备查记录。本项目的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子目进行核算,作为本项目的补充资料。
5.委托生产费:指委托外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生产作业所支付的费用。
6.其他生产费:指除以上各项目外直接用于生产作业的费用。如专用工具的摊销费,专用工具及设备的修理费,车辆的养路费,生产前的准备作业费等。
7.分场经费:指实行两级核算的所属的分场、作业区、加工车间等基层生产单位为管理和组织生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以下费用项目(规模较大的分场,可参照“场圃管理费”增设必要的费用项目):
(1)工资:指基层生产单位的管理、技术、检验、保管、服务等人员的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
(2)职工福利费:指按国家规定提取的上述人员的职工福利基金。
(3)工会经费:指按规定应提交的分场工会经费。由场圃统一提交的单位,不设此项目。
(4)折旧费:指分场生产用(不包括辅助生产)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
(5)修理费:指分场共同性固定资产的大中小修理费用和工具的修理费。不包括列入其他生产费的专用设备及工具的修理费,以及列入辅助生产的设备和工具的修理费。


(6)办公费:指邮电费、书报费、文具用品费、管理用水费、电费、取暖费等。
(7)差旅费:指分场职工因公出差、探亲、工作调动等按规定支付的差旅费。
(8)低值易耗品摊销:指除专用工具以外的在用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
(9)劳动保护费:指按规定范围和标准发给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夏季防暑降温费用,以及为劳动安全措施所支付的费用等。
(10)其它:指不属于以上各项但应列入分场、作业区、加工车间的管理费用。
8.场圃管理费:指场圃为管理和组织生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1)工资:指场部管理、技术、服务等人员的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
(2)职工福利费:指按国家规定提取的上述人员的职工福利基金。
(3)工会经费:指按规定提交的工会经费。
(4)折旧费:指场圃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
(5)修理费:指场圃用的固定资产大中小修理费用和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
(6)办公费:指邮电费、书报费、文具用品费、水电费、取暖费等。
(7)差旅费:指场圃职工因公出差、探亲、工作调动等按规定支付的差旅费。
(8)会议费:指场圃召开会议按规定支付的会议费。
(9)保险费:指向保险公司投保各项财产物资所支付的保险费。
(10)低值易耗品摊销:指场圃在用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
(11)劳动保护费:指按规定范围和标准发给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夏季防暑降温等费用。
(12)警卫消防费:指警卫器械、消防器械、弹药、物资等的购置费及器械的修理费。
(13)科学研究费:指生产性的科学研究费用。
(14)利息支出:指向银行借款应支付的利息减除利息收入后的净额。
(15)职工教育经费:指对职工技术、业务培训所支付的费用。
(16)材料产品盘亏损失:指材料、产品在储存过程中发生的定额损耗、盘亏减盘盈后的净额。超定额损失和非常损失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审批意见处理。
(17)呆帐损失:指经过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处理呆帐发生的损失。
(18)削价损失:指经过上级管理部门批准的削价损失。
(19)上级管理费。
(20)其他:指不属于上述各项的场圃管理费的支出。
9.更新改造费:指木竹产品按规定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

二、营林生产成本核算
营林生产不论其资金来源,实行资金统一使用,成本统一核算,期末将生产费用结转到各有关资金来源科目的办法。
1.核算对象
营林生产的核算对象:用材林按下列项目,其他林种可适当简并。
(1)造林:指林木郁闭前的造林作业费。按下列作业项目归集费用,计算作业成本。
①整地(亩)——包括劈山、炼山、各种类形的整地,如带状整地、块(穴)状整地、全面整地等。按机械、畜力、人力分别核算。
②栽植(亩)——包括飞播、直播和定植。消耗的种子和苗木应列入此项目。
③补植(折合亩)——包括补苗及必要时的整地费。
④新造林抚育(亩/次)——包括林木郁闭前的松土、割草和施肥等。
(2)抚育:指林木郁闭后的幼林、中龄林、成林和母树林的抚育。按下列项目归集费用,计算作业成本:
①中幼林抚育(亩):指林木郁闭后进入幼林、中龄林的抚育。
②成林抚育(亩)。
③母树林抚育(亩)。
以上核算对象中,速生丰产林和经济林应单独设帐进行核算。直接生产费用部分,于费用发生时,按以上核算对象记入“营林生产”帐户,同时直接记入“林木资产”所属的“速生丰产林”、“经济林”(分树种)明细帐:年终根据“营林生产”科目,计算已完营林生产(作业)的实
际成本时,已记入的直接费用不再分配,其余费用按统一规定的标准进行分配。
(3)次生低产林改造(亩)。
(4)森林管护:按下列项目归集费用:
①护林人员经费。
②病虫害防治费。
③扑火费。
④防火设施维修费。
⑤林道维修费。
⑥通讯线路维修费。
⑦其他管护费。
⑧管理费用——指分配计入营林生产的分场经费和场圃管理费。
(5)营林设施:按设施项目归集费用,计算工程成本。
①新建防火线(公里)。
②新建了望台(个/平方米)。
③新建林道(公里)。
④其他简易设施。
⑤良种建设。
⑥调查设计费。
2.核算方法和要求
(1)按照上述核算对象,归集生产费用,计算综合作业成本,是营林生产核算的最低要求。
(2)为加强成本管理,便于成本分析,并为林木资产的核算提供基础资料,有条件的单位,还应对用材林的造林和抚育作业,用“定额比例法”(人工工日、牲畜头日、机械台班等定额)计算不同作业方式和不同树种的作业成本。
其计算公式如下:
某作业方式树种的成本=某作业方
式、树种的定额工日(头日、台班)数×分配率
分配率=该作业项目的总成本/Σ[各方式、树种定额
工日(头日、台班)×作业量
在按作业方式和树种分配造林成本时,对造林用苗木和种子成本,应采取直接记入的方法,以提高成本核算的正确性。对于作业方式相同,耗费水平相差不大的其他作业项目也可以按平均成本计算。

三、林木资产核算
1.林木资产的核算对象
林木资产成本是营林生产的累计实际成本,以及天然林按人工林成本水平计价入帐的成本。林木资产成本分直接成本和管护费用两个部分。其核算对象规定如下:
(1)直接成本以林班或小班为核算对象。包括造林阶段的整地、栽植、补植和新造林抚育;抚育阶段的中幼林抚育、成林抚育、母树林抚育和次生低产林改造等。
(2)管护费用以林种(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为核算对象。包括森林管护费(护林人员经费、病虫害防治费、防火设施维修费、扑火费、林道维修费、通讯线路维修费、其它管护费、管理费用)、营林设施费(新建防火线、了望台、林道、及其他简易设施
)、良种建设和调查设计费。
2.林木资产成本计算期
各林种的林木资产累计成本,用材林(包括薪炭林)计算到林木采伐时为止;经济林计算到经济林成熟正式采收时为止;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计算能发挥效益时的累计成本和以后发生的管护费用。
3.林木资产的核算方法
(1)直接费用计入林班或小班成本时,可以采取直接计入和分配计入相结合的方法。凡是原始记录比较健全,费用可以按其发生地点和用途区分的,如种子及苗木、肥料、专项技术措施等,应直接计入;凡是不能直接计入的费用,可按实际或定额的工日数、机械台班数、畜力头日数
等进行分配(参看营林生产的核算)。
(2)管护费用计入林种成本时,专项管护费用(如专项病虫害防治费、专项调查设计费等),应直接计入各林种成本。一般管护费用,可按各林种的面积(亩)平均分配。经分配后的各林种管护费用,属于各林种林木培育阶段的应计入各林种的林木资产成本;属于林木成熟已发挥森
林效益的防护管护费,仍计入防护林的林木资产成本;属于已采收的经济林的管护费,应列入经济林的产品成本。
4.林木资产的计价
天然林及未入帐的人工林可按林场近3年的实际平均成本水平计价。计价标准:以“亩”为计算单位,根据近3年的实际资料计算分树种、林龄、作业项目的每亩成本和每亩年平均管护费用。每亩作业项目成本应计算的内容包括:每亩用工数、工日工资标准、每亩工资和材料费等。林
木郁闭后的每年管护费用,按年平均支出数计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的计价方法。
5.林木资产的采伐利用回收
(1)用材林
用材林的采伐利用回收数是指提取的育林费和其他收入(如因滥砍盗伐按规定收入的林木赔偿费等)。
当年抚育作业所发生的抚育生产费用,如无抚育伐收入或抚育伐收入不足抵偿抚育费用的,其抚育费的全部(无收入时)或一部分(支大于收的差额),应作为当年抚育费用计入林木资产成本;如抚育伐收入大于抚育费用,当年抚育费用应视同抚育间伐材的采伐费用计入抚育材成本。
抚育材提取的育林费作为采伐利用的回收数。抚育材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育林费和销售税金后的余额,作为利润处理。抚育伐的出材量,应记入林班或小班的林木资产明细卡片,随林木成熟采伐的木材一起冲减林木资产成本。
林木成熟开始采伐时,按采伐量冲减林木资产成本的方法如下:
①根据林班或小班的累计成本和蓄积量(包括抚育间伐材数量),计算单位材积的林木直接成本。
②根据用材林的累计管护费用和用材林的亩年数(1亩管护1年为1个亩年)。计算管护费的亩年成本。
③根据采伐林班或小班采伐面积的亩年数(∑各林班或小班经营年限×各林班或小班亩数)计算应负担的管护费用,并根据采伐蓄积量(包括抚育间伐材数量),计算应负担的直接成本,据之计算采伐林木的实际成本。
④根据采伐林班或小班的采伐量和抚育间伐量以及每立方米采伐利用回收数,通过折算,计算采伐林木的回收数。
⑤根据采伐林木的实际成本冲销“林木资产”,根据计算的回收数转销“采伐利用回收数”,实际成本与回收数的差额,调整“林木基金”。
(2)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是为社会提供生态效益的林种,一般不进行采伐,其营林生产费用全部记入“林木资产”。培育成熟发挥效益后,继续发生的管护费用,增列“林木资产”。

四、育苗生产成本核算
1.核算对象
育苗核算对象按育苗方式和树种划分,以某一育苗方式下的某一树种为一核算对象。
育苗方式:分大田、温室、大棚、容器等。
树种:原则上按具体树种划分,也可作如下分类:
(1)大粒种子育苗:如山核桃、油茶、板栗等。
(2)中粒种子育苗:如红松、国外松、檫树等。
(3)小粒种子育苗:如落叶松、马尾松、杉木、桉树、雪松等。
(4)扦插埋根育苗:如杨树、泡桐等。
(5)花卉培育。
分类原则以耗用工料接近的归为一类,故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其他的分类方法。
2.核算方法(1)苗木成本
①以树种为对象,采取直接计入和分配计入相结合的方法,将生产费用记入各树种的生产费用明细帐。凡是能够区分核算对象的费用,应尽可能采取直接计入的方法(如种子、种子处理等)。凡是能够采取适当分配标准进行分配的费用,应尽可能采取正确的分配标准进行分配(如整地
、作床、播种、起苗等费用按实际或定额的人工工日数、畜力头日数、机械台班数等作为分配标准;覆盖材料、肥料、药料等按消耗定额作为分配标准;灌溉费按新播、苗床、换床的不同受益系数作为分配标准等)。凡是受益程度接近的费用,则可按苗床的面积平均分配。
②按不同树种归集的生产费用,用苗龄系数分配不同苗龄的苗木成本。苗龄系数按不同树种年龄的实际耗费水平测定。假设3年生出圃苗的苗龄系数为“1”,2年生苗木为“0.75”,1年生苗木为“0.5”,则同树种不同苗龄的苗木均可折算为约当出圃苗木,据以计算不同苗
龄的苗木成本。苗木成本以“千株”为计量单位,计算公式如下:
某树种苗木单位(千株)成本=某树种苗木总
成本/[出圃数量+Σ苗床数量×苗龄系数]
出圃苗木总成本=出圃数量×苗木单位成本
在圃苗木总成本=在圃约当出圃数量×苗木单位成本
(2)花卉成本
花卉作为一个核算对象所汇集的生产费用,不再在各类花卉中进行分配。花卉以销售数量作为产品产量。花卉的销售成本,用“期末盘存定值法”计算,即先确定期末的在产品成本,再计算本期的销售成本。
本期花卉的销售成本=期初花卉的
在产品成本+本期发生的生产费用-
期末花卉的在产品成本
期末花卉的在产品成本=∑期末花卉
的各品种数量×各品种的单价
期末花卉各品种的单价,一般可按市场参考价格的50%计算。作价标准,可由各苗圃根据“稳健”的原则自行确定。花卉数量很小的单位,也可以不计算期末花卉的在产品成本,以当年发生的生产费用作为当年的销售成本。

五、木竹采运成本核算
1.核算对象
(1)木竹采运成本以产品品种为核算对象,一般可不分生产阶段核算。
(2)有条件的单位,如果采运生产和管理可以明确划分生产阶段的,则可按生产阶段,用“平行结转分步法”,计算木竹产品的采运成本。
生产阶段一般可以划分为伐区、运材两个生产阶段,或划分为采伐(含造材)、集材(含归堆)、运材(含装车)、贮木(含卸车、归楞)等四个生产阶段。具体生产阶段的划分,由各林场根据实际生产情况确定。
2.核算方法
(1)木竹采运成本以产品为核算对象时,用“约当产量法”计算产成品成本和在产品成本。
约当产量=完工产品数量+在产品数量×约当比率
产品单位成本=生产费用总额/约当产量
产成品成本=完工产品数量×产品单位成本
在产品成本=在产品约当产量×产品单位成本
(2)木竹采运成本分阶段计算时,用“平行结转分步法”计算产成品成本和在产品成本。
①采运成本是分阶段(如“采伐”、“集材”、“运材”、“贮木”等)计算的。
②上阶段成本不转入下阶段成本。各阶段成本均按完成数量平行结转计入产品成本。
③平行结转产品成本时可采用“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计算。
④各生产阶段帐户期末在产品成本包括实物已转到下阶段的本阶段成本。如果要了解结存地在产品数量和成本,则本阶段在产品实物结存量应为本阶段帐户结存数量减下阶段帐户结存数量;其在产品单位成本应累计计算,即包括上阶段的成本。
(3)因费用不便划分而以同类产品(如规格材、小材、枝丫)作为一个核算对象的,可以确定适当的系数,将汇集的生产费用在同类产品间进行分配,据以计算各种产品的成本。

六、木竹加工产品成本核算
1.核算对象:分锯材、木制品、竹制品等,也可以产品品种作为核算对象。
2.核算方法
根据产品生产规模大小、品种复杂程度和产品生产是否按批进行,分别采用“简单法”、“分批法”和“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个别生产过程复杂、生产按步骤进行的,除必须采用“分步法”计算产品成本的以外,一般也可在正确估算期末在产品成本的前提下,采用“简单法”计算
成本。
(1)生产过程简单的生产,一般按下列公式计算产品成本:
某产品单位成本=原材料成本+加工成本-
副产品及废料收入/产量
生产过程中如有在产品,可采用“期末盘存估价法”或“约当产量法”计算产成品和在产品的成本。
(2)产品分批进行生产时,用“分批法”计算成本。一批产品完工,该批产品成本计算单所汇集的生产费用即为该批完工产品的总成本。
(3)产品品种复杂。可将性质相同的产品归为一类,按“分类法”计算类别产品成本。同类产品中不同规格的产品成本可确定适当的系数进行分配。
计算产品成本时,应将总成本分为原料成本和加工成本两部分。原料成本应包括原木供应费。原料成本尽量采取直接计入的方法。或采用正确的分配标准。副产品和废料按规定价格(可销售价减税金)从原料成本中扣除。加工费用凡能区分产品对象的应直接计入,不能区分产品对象的
,可采取适当的标准,在产品间进行分配。

七、经济林产品成本核算
经济林投产后所发生的管护费用,应作为当年收获产品的生产费用。经济林产品成本由林木管护费、林产品的采集和加工等费用所构成。
1.核算对象:分为林木种子、木本粮油和林副产品等。以产品品种作为核算对象。
2.核算方法
采用“简单法”计算产品成本,当年发生的生产费用,即为该产品的总成本。有些产品采集后需进行简单加工才能成为产品的,其加工费用应列入产品的总成本。期末已采集但未加工完成的产品(如油茶球果),可按采集成本进行估价计算在产品成本,在生产费用中扣除后,计算产成
品成本。

八、农产品成本核算
场圃的农业生产是指农田作物、林间套种作物等。应核算选种、育苗、耕种、管理、收割、贮藏过程中发生的生产费用。
1.核算对象:分粮食、棉花、油料、其他作物等,以产品品种作为核算对象。
2.核算方法
农产品成本按年度计算。当年发生的生产费用,为当年收获产品的成本。冬播作物应作为在产品转入下年。农作物分播种面积和产量两个指标。应分别计算单位成本。
某农产品单位面积(亩)成本=某农产品生产
费用合计/某农产品播种面积(亩)
某农产品单位产品(公斤)成本=某农产品生产
费合计-副产品收入/某农产品产量(公斤)
林间套种作物,按直接发生的生产费用(种苗、播种、收割、贮藏等)计算产品成本。
多年培育、一次收获的产品,应按累计发生的生产费用计算产品成本。
多年培育、多年收获的作物,在未收获产品年度前的累计生产费用,应由有收获产品的各年平均分摊。分摊方法根据产品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九、畜禽及其他养殖业产品成本核算
1.核算对象
场圃专业畜禽及其他养殖的队、组,应以各养殖对象如猪、牛、羊、家禽、蜂、鱼等为核算对象。
2.核算方法
按饲养对象汇集生产费用。用“期末盘存定值法”计算产品成本。即期末盘存的存栏畜禽以及蜂箱等,按正常的养殖成本制定估价标准,进行估价,作为期末存栏价值。饲养期间畜禽繁殖、死亡、出售均不增减生产成本。期末按下式计算本期的产品(销售)成本。
本期畜禽的产品(销售)成本=期初存
栏价值+本期生产费用-
本期副产品收入-期末存栏价值
本期畜禽产品单位成本=本期畜禽产品成本/
本期畜禽产品产量(公斤)
养鱼一般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本期发生的生产费用,即为本期捕捞产品的成本。
家禽饲养如以食用禽为产品对象计算成本时,家禽所生的蛋可按禽和蛋的售价比例,折算为禽的约当产量(公斤),计算蛋的单位成本。
役畜使用应列入“辅助生产”科目核算。如役畜与畜群统一饲养,其饲养费用应单独核算或进行分配,月末转入畜力作业费。畜力作业费(包括为畜力作业所支付的其他费用)应计算畜力作业单位劳务成本,对受益对象进行分配。
畜力作业头日成本=畜力作业生产费用/畜力
作业的头日数
某作业应分配的畜力作业费=某作业
使用役畜的头日数×畜力作业
头日成本

十、运输、机耕成本核算
场圃的运货汽车和拖拉机应实行单车核算,运输计算百吨公里成本,机耕计算亩(或小时)成本。对油料消耗、轮胎行走公里、修理费用等实行定额管理。本期发生的生产费用为本期提供劳务的成本。
运输百吨公里成本=本期运输费用总额/本期
运输百吨公里
机耕亩(或工作小时)成本=本期机耕费用总
额/本期机耕面积(亩)或总工作小时

十一、其他辅助生产核算
其他辅助生产如修理、供应水、电、汽和自制材料及工具等,一般可采用“简单法”计算产品和劳务的成本。也可采用“分批法”(如机械修理要求分台次核算时)和“分类法”(如多品种的自制材料和工具生产)计算。不具备计算产品和劳务成本条件的,也可以将辅助生产费用按适
当的标准在受益对象间进行分配。辅助生产对外服务的收入,除数额较大的应按销售处理,负担场圃管理费外,一般可将收入扣抵支出。辅助生产之间相互提供劳务,一般不交互分配费用。辅助生产对内提供的产品和劳务,只计算本部门的成本,不负担分场经费和场圃管理费。

十二、服务业成本核算
场圃附设的服务业(如招待所、饮食业、旅游业等),一般可按下列办法进行核算:
1.以当月的实际收入作为“营业收入”;以当月的实际支出作业“营业成本”,差额为实现的盈亏。
2.月末有物料结存的(如饮食业),按“实地盘存制”计算当月的物料消耗,然后计算盈亏。
(1)营业收入:当月的实际收入
(2)营业成本:
①营业费用:当月的实际发生数
②物料消耗:按下式计算:
本月物料消耗额=上月
结存额+本月购入额-月末
盘存额
3.采用以上办法核算时,应同时加强备品的实物管理,健全物资的验收和出入库手续,建立必要的备品帐、材料帐、物料帐,健全实物保管和使用的责任制度。同时,要健全收款手续和付款手续。

十三、经销门市部核算
场圃经销门市部主要是销售本场产品。门市部为销售产品所发生的营业支出,列入产品销售费用,核算产品销售利润。
门市部代销或经销外单位产品所实现的利润,作为其他销售利润处理。
独立经营的经销门市部,其核算办法,可参照供销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十四、分场经费和场圃管理费的分配
分场经费和场圃管理费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分配方法:
1.扣除原材料的直接费用分配法。
扣除原材料的直接费用是指成本项目的2至6项,即机畜动力费、工资及福利费、内部承包费、委托生产费和其他生产费之和。计算公式如下:分配率=分场经费(场圃管理费)总额/分场(场圃)直接费用总额(扣除种苗及材料费)分配额=某产品(作业)直接费]用(扣除种苗及? 牧戏眩练峙渎? 2.扣除原材料的直接费用计划分配率法。
计划分配率是指年度计划中分场经费及场圃管理费的计划数占扣除原材料的直接费用的计划数的百分比。每月计算成本时,只要在实际直接费的基础上,加上用计划分配率计算的分场经费和场圃管理费的分配额即可。按计划分配率计算的分配数与实际发生数的差额可暂列待摊费用或预
提费用,于年终一次调整。这种方法,计算简单,但必须有较好的计划工作基础。计算公式如下:
计划分配率=年度计划分场经费(场圃管理
费)总额/年度计划分场(场圃)直接费用总额(扣除种苗及材料费)
分配额=某产品(作业)直接费用(扣除种苗及
材料费)×计划分配率

附录:国营林场苗圃产品分类目录

----------------------------------------
名 称 |计量|报部|| 名 称 |计量|报部
|单位|项目|| |单位|项目
------------|--|--||--------------|--|--
甲、林产品 | |△ ||三、商品苗木 |千株|△
| | || 1.针叶苗 |千株|
一、木竹产品 | |△ || 2.阔叶苗 |千株|
1.规格木材 |立米|△ ||其中:2年以上大苗 |千株|
2.小材及非规格材 |立米|△ || 3.经济林苗木 |千株|
(1)小规格材 |立米| || 4.常绿树苗 |千株|
(2)等外材 |立米| || 5.花卉 |千株|
(3)小杆 |立米| || 6.其它苗 |千株|
(4) | | || | |
3.竹材 |百根|△ ||四、加工综合利用产品 | |△
(1)毛(楠)竹|百根| || 1.锯材 |立米|△
(2) |百根| || (1)板方材 |立米|
4.薪材及其它 |吨 |△ || (2)箱板 |立米|
(1)薪材 |吨 | || (3)灰板条瓦角等 |立米|
(2)木棍(柄)|吨 | || 2.木材加工制品 |千件|△
(3)枝条 |吨 | || (1)车木制品 |千件|
(4)人造板原料|吨 | || (2)木制建筑预制件|千件|
(5)木片 |吨 | || (3)家具及日用木器|千件|
(6)竹类 |吨 | || (4)农具 |千件|
(7)竹梢 |吨 | || (5)其他木制品 |千件|
(8) | | || 3.竹木加工制品 |千件|△
| | || (1)竹跳板 |千件|
二、林木商品种子 |吨 |△ || (2)竹制家具 |千件|
1.油松 |吨 | || (3)竹编 |千件|
2.马尾松 |吨 | || 4.人造板及造纸 |吨 |△
3.华山松 |吨 | || (1)纤维板 |吨 |
4.落叶松 |吨 | || (2)刨花板 |吨 |
5.樟子松 |吨 | || (3)胶合板 |吨 |
6.杉木 |吨 | || (4)细木工板 |吨 |
7.湿地松 |吨 | || (5)竹胶板 |吨 |
8.火炬松 |吨 | || (6)异形板 |吨 |
9. | | || (7)纸浆 |吨 |
----------------------------------------
续表
----------------------------------------
名 称 |计量|报部|| 名 称 |计量|报部
|单位|项目|| |单位|项目
-------------|--|--||-------------|--|--
(8)造纸 |吨 | || (13)木炭 |吨 |
(9) | | || (14)沙棘果 |吨 |
5.其他 | |△ || (15)杜仲 |吨 |
(1)松香 |吨 |△ || (16)其他中药材|吨 |
(2)松节油 |吨 | || (17) |吨 |
(3)松针粉(膏)|吨 |△ || | |
(4)桉油 |吨 | || 乙、多种经营 | |△
(5) | | || | |
| | ||六、种植业产品 | |△
五、木本粮油及林副产品 | |△ || 1.粮食作物 |吨 |△
1.木本粮油 |吨 |△ || (1)稻谷 |吨 |
(1)核桃 |吨 | || (2)小麦 |吨 |
(2)板栗 |吨 | || (3)玉米 |吨 |
(3)干枣 |吨 | || (4)谷子 |吨 |
(4)柿饼 |吨 | || (5)薯类 |吨 |
(5)油茶籽 |吨 | || 2.油料作物 |吨 |△
(6)油桐籽 |吨 | || (1)大豆 |吨 |
(7)乌柏籽 |吨 | || (2)油菜籽 |吨 |
(8)其它木本籽油|吨 | || (3)芝麻 |吨 |
2.林副产品 | |△ || (4)花生 |吨 |
(1)松脂 |吨 | || (5) | |
(2)棕片 |吨 | || 3.蔬菜 |吨 |△
(3)栓皮 |吨 | || 4.其它作物 |吨 |△
(4)生漆 |吨 | || (1)棉花 |吨 |
(5)紫胶 |吨 | || (2)麻类 |吨 |
(6)木耳 |吨 | || (3)烟草 |吨 |
(7)香菇 |吨 | || (4)人参 |吨 |
(8)其他食用菌 |吨 | || (5)啤酒花 |吨 |
(9)鲜笋 |吨 | || (6)黄花菜 |吨 |
(10)笋干 |吨 | || (7) | |
(11)银杏 |吨 | || | |
(12)八角 |吨 | ||七、畜禽及养殖水产品 | |△
----------------------------------------
续表
-----------------------------------------
名 称 |计 量|报部|| 名 称 |计量|报部
|单 位|项目|| |单位|项目
-------------|----|--||--------------|--|--
1.家畜及畜产品 | |△ || 2.建筑材料类 | |△
(1)牛 | 头 | || (包括砖、瓦、石灰、 | |
(2)羊 | 只 | || 沙、采石、预制件、 | |
(3)猪 | 头 | || 陶瓷等) | |
(4)皮张 | 张 | || 3.金属加工(包括修理)| |△
(5)其它 | | || 4.纺织业(包括缝纫) | |△
2.家禽及禽蛋 | |△ || 5.化工产品(包括医药)|吨 |△
(1)鸡 |只/公斤| || 6.食品业 |吨 |△
(2)鸭、鹅等 |只/公斤| || (1)粮食加工 |吨 |
(3)蛋类 |吨 | || (2)食品糕点 |吨 |
3.蜜蜂及蜂蜜 | |△ || (3)饮料 |吨 |
4.鹿茸 |公斤 | || (4)酒类 |吨 |
5.水产品(包括捕捞)| 吨 |△ || (5)糖类 |吨 |
(1)鱼类 | 吨 |△ || (6) | |
(2)虾、蟹 | 吨 | || 7.其它工副业 | |△
(3)贝类 | 吨 | || (1)外售水电 |千度|
(4)其他 | 吨 | || (2)工艺品 |件 |
6.其他养殖 | 吨 |△ || (3)盆景 |件 |
| | || (4) | |
八、水果 | 吨 |△ || | |
1.苹果 | 吨 | || 丙、其它销售 | |△
2.桃 | 吨 | || | |
3.梨 | 吨 | ||十一、运输业 | |△
4.柑桔 | 吨 | || | |
5.其它水果 | 吨 | ||十二、商业 | |△
| | || | |
九、茶叶 | 吨 |△ ||十三、服务业 | |△
1.绿茶 | 吨 | || | |
2.红茶 | 吨 | || 1.招待所、旅馆 | |
3.乌龙茶 | 吨 | || 2.饮食业 | |
4.花茶 | 吨 | || 3.照像业 | |
| | || 4.其它服务业 | |
十、工副业生产 | |△ || (包括公园收入) | |
1.矿产品(各种金属、| 吨 |△ || | |
非金属矿) | | ||十四、其它劳务收入 | |△
-------------------------------------------



1990年10月24日

焦作市引进外来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焦作市引进外来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焦政〔200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焦作市引进外来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焦作市引进外来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开展,鼓励有关单位完成或超额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当年市政府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引进境外资金
  1.外商在焦作独资兴办的企业,已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以实际到位资金计算。
  2.外商在焦作合资、合作兴办的企业,已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以外商投资部分实际到位资金计算。
  3.外商在焦作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以省、市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增资额(外资部分)计算。
  4.境外捐赠款,以银行出具的汇款凭证和捐赠受让单位的文字说明计算。
  5.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利用外资项目,以实际到位的外资计算。
  6.房地产项目按外方在焦作实际到位资金的50%计算。
  (二)引进境内市外资金
  1.外地在焦作独资兴办的企事业单位,以实际到位资金计算(以有效凭证为准)。
  2.外地在焦作合资兴办的企事业单位,以合资企业或事业单位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外地企事业单位在焦作的实际到位资金(以有效凭证为准)计算。
  3.外地在焦作独资、合资、合作项目的增资扩股以实际增加的资金和股本价值为依据。
  4.外地在焦作合作经营及股份制企业,按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方式及比例分别计算。(1)以现金投入的,按合同规定数额中,外方到位资金额计算;(2)外地以无形资产作价(无形资产的认定按有关规定办理)投入的,按合同规定的作价金额计算;(3)以实物作价的按投入的生产设备实际价值计算。
  5.以收购、兼并方式投入的,当收购、兼并行为完成,产权合法转移后,按收购所需的资金计算。
  6.房地产项目,以外地企业在焦作实际使用资金的50%计算。
  7.本地企业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
  8.市外争取的无偿资金。
  (三)所引进的境内、境外资金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并且使用期限不少于3个月。
  三、目标制定
  在确保完成省政府与我市签订的责任目标的前提下,本着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市外经贸局拟定各责任单位下一年度的引进外来投资任务,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市政府与各责任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
  四、考核办法
  引进境外资金和境内市外资金的确认,以有关法律文件或有批准权限和证明资格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批件或凭证为依据。各责任单位将引进的境内、境外投资项目及资金数额按月和按季分别报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市外经贸局,同时附下列资料:
  (一)境外投资项目
  1.外商在焦作的独资、合资、合作项目,需附立项批文、合同章程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合同、章程、验资报告等复印件。
  2.外商在焦作增资扩股项目,需附外经贸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批复复印件。
  3.外商其他形式的投入,需提供能证明资金实际投入的凭证复印件,如验资报告或银行汇款凭证等。
  4.项目到位资金以验资报告或银行汇款凭证为准。
  (二)境内市外投资项目
  1.与我市企业合作的项目,附工商营业执照、章程、合同及验资报告等复印件。
  2.外地在焦作新开项目,附各类合同、协议、有效批件及验资报告等复印件。
  3.以自然人投入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4.以无形资产或实物投入的需提供有效的作价评估报告。
  5.其他形式的投入,需提供能证明资金实际投入的凭证复印件,如验资报告或银行汇款凭证等。
  6.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需提供有批准权限的部门出具的项目开工批复和项目经营单位银行资金往来凭证复印件。
  五、奖惩办法
  凡超额完成引进内外资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市政府给予荣誉奖励,同时按超额部分的一定比例一次性予以奖励。市属企事业单位的奖励,按《焦作市引荐外来投资奖励办法》的规定执行。凡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引资考核初审认定工作,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市政府办公室、人事局、监察局、外经贸局、统计局、财政局、审计局共同进行,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全面深入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的意见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全面深入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的意见

人口宣教〔201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做好人口工作,进一步提高“十二五”时期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现就全面深入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深入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的重要意义

  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提出的重要工作措施,是人口计生系统融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的重要切入点。“十一五”时期,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新农村新家庭创建活动,在提高农村人口计生工作水平、促进农民群众观念更新、推动生殖健康和文明富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基本形成了符合地方实际、具有实践特色的统筹解决农村人口问题长效工作机制。

  “十二五”时期,人口因素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凸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对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我国农村人口发展形势复杂,农村人口比重较大,稳定低生育水平和提高人口素质任务较重,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养老保障机制尚不健全,人口流动给农村社会带来的诸多问题还未得到有效解决,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全面深入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就是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进程中,充分发挥人口计生公共服务职能和管理网络优势,以农民群众民生为根本,以农民家庭需求为导向,通过宣传倡导、优质服务、利益导向、关怀关爱和民主管理,推动农村家庭特别是计划生育家庭的生育文明、健康促进、权利保障、能力发展和素质提升,努力将广大农村家庭建设成为“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文明富裕、身心健康、和谐幸福”的新家庭,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全面做好人口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深入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全面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摆上工作日程,加大措施力度,把农村人口计生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二、全面深入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央《决定》和“十二五”规划要求,把全面深入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发挥人口计生公共服务网络优势,以农村家庭为主体,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促进和提高农村群众生殖健康和生活质量,全面做好农村人口工作,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

  (二)总体目标。

  通过全面深入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使全国农村家庭人口文化繁荣发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新知识新观念传播渠道畅通,群众实行计划生育更加自觉;男女平等观念蔚然成风,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并逐步趋向自然平衡;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出生人口素质和生殖健康水平稳步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农村人口计生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家庭美德、社会公德逐步树立,陈风陋俗逐渐破除,农村和谐,家庭和美,邻里和睦,农村人口计生事业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同步推进。到“十二五”期末,在达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标准的行政村中,70%左右的家庭达到“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文明富裕、身心健康、和谐幸福”的新家庭建设基本标准。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把农民家庭特别是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需求满足、权益保障和能力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加注重利益引导,更加注重服务关怀,更加注重宣传倡导,使新农村新家庭计划成为农村人口计生工作的民心工程。

  坚持统筹发展。将全面深入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坚持资源共享、协调推进,在农村人口计生阵地建设、设施配备、惠民政策等各方面,做到统筹、整合、融入、共享。

  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文化习俗及人口计生工作基础差异,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形成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的不同发展模式与特色品牌。

  坚持务求实效。以有利于促进农民及其家庭全面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发展为标准,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示范带动、有效推进,力争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

  三、全面深入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的主要任务

  (一)推进宣传教育进农家,倡导婚育新风。

  畅通进家入户宣传渠道。大力传播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普及人口计生政策法律法规和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知识。免费发放反映新观念、新风尚、新知识的文图音像宣传品,使每个育龄群众家庭每年至少获得1份适宜宣传品。把握新一代农民的特点和需求,把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知识宣传纳入农村文化信息资源系统建设中,利用电子设备、通讯设施和网络技术开展入户到人的宣传。在搞好人口计生宣传培训的同时,充分利用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系统、教育扶贫远程教学站等,组织农民群众接受农业技术、致富信息、生活知识、健康卫生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培育新型农民。

  发展农村家庭人口文化事业。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协调相关部门,把农村家庭人口文化建设纳入新农村文化建设总体布局,提倡人口计生宣传文化场所、设施、设备等与新农村建设综合配套设施共享共用,避免重复建设。结合当地乡风民俗,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文艺活动,寓教于乐,吸引群众广泛参与。围绕家庭人口文化的新内涵和新要求,联合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树立婚育新风尚,建设和谐新农村,营造美满新家庭。

  (二)推进生殖保健进农家,提供优质服务。

  做好避孕节育服务。普及避孕节育知识,指导农村育龄群众知情、自主地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全面落实免费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制度,提高避孕节育有效率。

  做好生殖健康服务。将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相结合,实施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满足育龄群众基本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要求,降低农村非意愿妊娠和流引产发生率。指导育龄妇女积极预防和治疗生殖疾病,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

  做好个性化服务。根据人的生命周期各阶段需求,开展计划生育、优生优育、青少年性健康和中老年期健康等宣传咨询。引导农民群众积极参加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健康教育、健康检查和健康咨询等家庭保健服务,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三)推进奖励优惠进农家,体现利益导向。

  完善政策推动机制。把健全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政策配套体系,协调相关部门在制定和落实各项惠农政策时,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予以优先优惠;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利益。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免费、奖励、扶助等制度,探索多种形式的救助、救济、补助等惠民利民政策,提倡农村利用现有资源,对计划生育家庭在普惠政策基础上给予倾斜,在集体利益分配中体现优惠。实施少生快富工程,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提供资金、技术、信息服务,增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促进其能致富、先致富、快致富。

  (四)推进关爱行动进农家,建设和谐家园。

  关爱女孩家庭。发挥舆论导向和科普教育的作用,营造有利于农村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在制定落实新农村普惠政策时,体现计划生育女孩家庭同等优先地位。修订完善村规民约,保障计划生育女孩家庭合法权益,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村女孩及其家庭提供社会服务和救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依法打击侵害妇女、女孩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关爱老年家庭。全面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过程中优先考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引导农民群众大力发扬尊老敬老的良好社会风尚,发挥家庭养老保障的基本功能,积极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

  关爱特别家庭。对人口流动造成的农村留守家庭、空巢家庭,积极开展生产生活帮扶和身心健康关怀活动,引导家庭成员协助做好外出流动人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重视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最直接、最紧迫、最基本的困难和问题。

  (五)推进村民自治进农家,促进民主管理。

  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引导群众知法懂法,履行法定义务,维护合法权益。组织引导农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畅通农民计划生育诉求和维权渠道,简化办事程序,保障合法利益。

  加强计生民主管理。把人口计生相关内容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修订村规民约中性别不平等的资源分配制度等内容,加强村级制度建设,使之成为群众的自觉行为规范。通过多种形式听取群众意见,实行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维护群众的人口计生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全面深入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科学规划。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深入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的意义,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科学规划、稳步推进,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加快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的实施,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扎实做好工作。

  (二)部门协作,形成合力。

  新农村新家庭计划涉及农村工作诸多方面,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协调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参与配合,整合农村各种资源,共同推进活动的深入开展。人口计生系统要发挥主导作用,不断提高基层人口计生队伍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的作用,积极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要充分借鉴国内外项目经验,结合自身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探索新思路,培育新典型,使新农村新家庭计划更加贴近基层实际,满足群众需求,促进新农村建设。国家人口计生委每年将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和经验交流,推动工作科学发展。

  (四)加大投入,提供保障。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的投入力度,指定专人负责,设立专项资金,确保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充分调动专家学者的积极性,为工作发展提供科学指导和智力支持。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