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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办法

时间:2024-06-18 01:15: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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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02〕1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和第60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办法

为确保水利工程水费的正常征收,建立以水利工程水价为杠杆的节约型供水用水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产业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5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1〕5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水利工程水价的制定原则及价格管理权限
(一)水利工程水价的制定原则
水利工程水价核定应坚持防洪和生态供水等公益性部分的
成本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由各级财政性资金支付,经营性
部分的成本费用通过核定水利工程水价、征收水利工程水费来
补偿的政策,在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的
基础上,按照成本补偿、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
则,区别不同用途分别核定。
1.农业灌溉用水水价:按照维持工程正常运转、满足农业
灌溉功能正常发挥所需要的维护、管理成本和合理费用的原则
进行核定;
2.工业生产用水水价:按照保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
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的原则进行核定;
3.城乡生活用水水价:按照保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
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其利润率略低于工业生产
用水的利润率;
4.水力发电用水水价:根据其是否结合其他用水、发电机
容量、电站梯级等不同情况分别核定用水水价。
(二)水利工程水价的管理权限
1.市级直管的水利工程,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水价调
整方案,报市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市委托区县(自治县、市)代管的水利工程和跨区县(自
治县、市)的水利工程,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水价调整方
案,经该工程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后,报市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区县(自治县、市)管理的水利工程,由水利工程管理
单位提出水价调整方案,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价格、水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集体管理的其他水利工程、已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水利
工程和民办、私营及其他投资建成的水利工程,由所在区县(自
治县、市)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指导价格,经营管理者
与用水单位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二、水利工程水费的计收办法
(一)农业灌溉用水水费的计收:全面推行“按货币计价、
以货币结算计收”的办法,并继续实行两部制水价。其水价标
准为:容量水价13.5—18元/亩,计量水价0.05元/立方米。容
量水费按工程的有效灌溉面积计收(各工程的有效灌面应当综
合考虑工程设计灌面、“三查三定”的有效灌面和近年来供用水
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并予以公布),计量(计时)水
费按供水量(时间)计收。各区县(自治县、市)可根据其经
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情况,在指导价格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容
量水价,计量方式难以确定的地区,可暂不收取计量水费。
(二)工业生产、城乡生活用水水费的计收:实行“以货
币计价、货币结算、按实际供水量计量收取”的办法。
(三)水力发电用水水费的计收:发电结合其他用水的,
原则上按电厂上网电价的12%计收水费;不结合其他用水的,
原则上按上网电价的24%计收;利用同一水利工程调节水量的
梯级水电站用水,第一级按上述标准计收水费,第二级及以下
各级小型水电站可按电厂上网电价的8%计收。
三、国家管理水利工程的供用水管理体制及农业水费征收
办法
(一)严格界定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范围。原则上由国
家投资或国家投资为主,以及由国家投资、群众投工、投料兴
建现由水利部门管理(或已明确由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
界定为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各地应将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一
一登记、列表,向社会公示。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的水费计收
管理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今后,水费征收的统计
口径和考核工作只包括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
(二)逐步改革农业灌溉供用水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地方,
可将水利工程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逐步分离为枢纽、
干渠工程管理和灌区支渠以下(含支渠,下同)渠系工程管理
两部分。枢纽、干渠工程仍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具
体负责枢纽及干渠工程的蓄水、保水、输水、防洪、安全、维
护和多种经营。灌区支渠以下渠系工程由受益灌区组建灌区管
理委员会管理,具体职责是负责支渠以下渠系工程的维护保养、
病害整治、配套设施建设和水费计收等工作。
(三)灌区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原则。灌区跨乡镇的,以乡
镇为单元组建 XXX水库XXX乡镇灌区管理委员会,由乡镇人
民政府领导或乡镇人大主席兼任灌区管理委员会主任,乡镇水
利水土保持管理站负责人兼任灌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各受益
区的村委会主任为灌区管理委员会委员;灌区只跨村社、不跨
乡镇的,以村为单元组建 XXX水库XXX村灌区管理委员会,
由村委会主任兼任灌区管理委员会主任,村委会副主任、有关
社(组)的负责人为灌区管理委员会委员。灌区管理委员会领
导成员的任期一般应与乡镇或村级领导班子的任期一致。
(四)农业灌溉用水的水费计收及使用管理。
1.各灌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农业灌溉用水的水费计收工作。
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在年初制定年度农业水费征收计划,并
与各灌区管理委员会签定供用水和水费征缴合同。各灌区管理
委员会再将农业灌溉用水水费计征计划和合同层层落实,签定
到户。
2.农业灌溉用水的水费分配办法。
水利工程管理分离为枢纽、干渠工程管理和灌区支渠以下
渠系工程两部分管理的,其容量水费和计量(计时)水费的60
—70%由各灌区管理委员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纳,用于枢
纽、干渠工程的管理、维修、养护和整治。其余的30—40%留
给灌区管理委员会,用于灌区支渠以下(含支渠)渠系工程的
维护保养、病害整治、灌溉配套设施建设、水费征收管理和其
他日常管理工作(水费征收管理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经费可占
灌区管理委员会掌握使用的水费总额的20—30%)。
水利工程未实行分离管理的,容量水费和计量(计时)水
费的85—95%由各灌区管理委员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纳,
其余5—15%留给灌区管理委员会,用于水费征收和其他日常管
理工作。
具体分配比例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将其掌握使用的水费总额(含农
业灌溉、工业生产、城乡生活、水力发电水费)的30%交有管
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统筹安排所辖区域内水利工程的
维修整治和更新改造等。
4.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各灌区管理委员会的水费应专户
储存、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使用水费时,其使用计划必须报
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集体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和其他水利工程的供用水管
理体制及水费征收办法
(一)集体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可参照国家管理的水利工
程的管理模式,逐步建立灌区管理委员会。其水费使用和工程
的维护保养、病害整治等,由所在乡镇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组
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受益区农民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决定。
其水费的30%交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集中
掌握,统筹安排用于该乡镇集体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的枢纽和
干渠整治。
(二)集体管理的石河堰、山平塘等其他水利工程、已实
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水利工程和民办、私营及其他投资建成的水
利工程的水价可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由经营者与用水户通过合
同协商解决。其管理模式、水费计收、使用和工程的维护保养、
病害整治等由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组织用水单位按照“一事一
议”原则自主决定。
五、水费交纳期限及责任
(一)农业灌溉用水的水费交纳。容量水费应按合同规定
时间或在春灌前交纳,计量(计时)水费在灌溉放水时交纳。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也可根据用水计划预收部分水费。
(二)工业生产、城乡生活、水力发电用水的水费交纳。
各用水单位或个人应按月按实际用水(发电)量向水利工程管
理单位缴纳水费。
(三)法律责任。对逾期不交水费者,供水单位有权限期
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经催交无效的,
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出停水书面通知15天后,水利工程管理
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水户承
担。
六、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水费要严格用于水利工程的生产运营、日常管理、
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工程水费。
水费的征收管理及使用要接受各级财政、审计及水行政主
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七、其他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规
定,会同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同级
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财政局

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会计法》,落实财政部财会字〔1996〕18号“关于印发《会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我局对1994年印发的《北京市“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做了修改和完善,现将新修订的《北京市“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局会计处。

北京市“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会计人员的管理、促进各单位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提高会计队伍素质和会计工作水平,调动会计人员积极性,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6〕18号“关于印发《会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可在不违背本办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会计证”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取得“会计证”者方可正式从事会计工作,同时行使国家赋予会计人员的职权。
第三条 取得“会计证”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遵守国家财经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3.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4.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遵守社会主义职业道德。

二 取证方式
第四条 凡在我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或准备从事会计工作以及待业求职的人员,具备高中(含高中、职高、技校)以上文化程度,凭本人身份证和毕业证书原件均可参加报名、考试。
第五条 报名办法:
1.在职在岗会计人员按照人事隶属关系,由所在基层单位统一到区县财政局或市属主管财会部门报名。
2.凡在职在岗会计人员在500人以下的市级主管部门,及国家直属机关和驻京部队三产中的会计人员,按属地原则到所在地区财政局报名。
3.人事关系在区县的乡镇企业会计人员到区县财政局报名;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负责组织全市农村会计人员的报名、考试工作。
4.本市投资企业在职在岗会计人员的报名、考试工作,由北京市投资服务中心负责。
5.不在职、在职不在会计岗位、私营企业在城八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下同)工作或居住的人员,到北京市财会人员交流中心报名。
第六条 “会计证”的考试工作由北京市财政局统一部署,各级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考试科目定为:初级会计、企业会计、企业会计核算实务及珠算通五级。“会计证”的考试时间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届时另行通知。
第七条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考试教材的编写、选用,负责考前辅导单位的审批及考试命题等工作。考前辅导采取系统面授方式,时间不得少于230学时,具体为:初级会计80学时、企业会计100学时、企业会计核算实务50学时。三科考试成绩均合格,并持有中国珠算协会颁发
的五级以上(含五级,下同)等级证书者,可取得“会计证”。暂时没有取得珠算五级证书的,考试成绩保留一年有效。
第八条 凡具备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财会专业学历者,经查验学历证书后,可申请免试初级会计、企业会计二门课程。非会计专业的不予免试。
第九条 北京市教委所属成人中、高等专业学校财会专业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并加试北京市财政局《企业会计核算实务》合格后,凭珠算五级证书,颁发“会计证”,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到市属有关单位、区县财政局、市工商联办理验证注册手续。

三 “会计证”的填写
第十条 “会计证”首页套印有“北京市财政局会计证专用章”字样;市属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在发证机关栏加盖单位行政章或会计证专用章;在职会计人员由所在单位在照片骑缝处加盖印章;非在职人员(城八区以外)由发证的区县财政局在照片骑缝处加盖印章;城八区的由北
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在照片骑缝处加盖印章。“会计证”上须有三枚印章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会计证”一律按地区或行业分别编号。每个地区的名称前加上“京”字,即为该地区的证号字头,如东城区为“京东字”、昌平县为“京昌字”;市级主管部门可自定一种能够准确表明本系统的字头。编号前面加上年号。
第十二条 “会计证”有关栏目的填写方法:
1.文化程度:指本人最高学历,如高中、中专、大专、大学本科等;
2.专业职务:指本人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除会计系列规定的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外,其他系列也可填列,如经济师、工程师等。
3.参加工作时间:指本人参加工作起始时间;
4.会计工作时间:指本人从事会计工作起始时间;
5.单位:指本人所在工作单位;
6.专业职务评聘(任命)情况:指评聘(任命)的单位、批准部门、批准时间,并要求有人事部门签章。
第十三条 “会计证”应记载会计人员的工作业绩、论著、奖励、处分、培训、工作变动等情况,作为评审、聘任会计专业职务以及评选先进会计人员的主要依据。
1.年检记录栏内应如实填写工作业绩、论著、奖励、处分等内容,具体如下:
(1)“工作业绩”记录:主要记载能够反映本人业务能力、工作成绩并在区县以上级(含区县)报刊、杂志刊登的财务分析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等。
(2)“论著”记录:主要记载能够反映本人学识水平,并在区县级以上(含区县)报刊、杂志刊登或受到单位奖励的调查报告、学术论文、论著、译文或译著等。
(3)“奖励”记录:主要记载会计人员在贯彻财经工作方针政策中,充分发挥作用,管好用好资金,促进生产经营和事业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成绩显著而受到上级单位给予的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评选先进、通令嘉奖等。
(4)“处分”记录:主要记载会计人员因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违反财经纪律,而造成严重损失,受到厂级以上单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等处分。
2.培训记录栏内主要记载旨在提高专业理论技术水平的各种专业培训,如:会计岗位培训、电算化培训等。
3.工作变动记录栏内主要记载会计岗位的变动和工作单位的变动情况。
第十四条 “会计证”所列各项内容,每两年记载一次,由持证会计人员所在单位会计机构负责填写,经人事部门核签后,由属于发证机关的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财政局签注验证日期,并加盖验证专用章。不在职或在职而不在会计岗的城近郊八区人员到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办理验证手
续;其余人员到所属区县财政局办理验证,并在“会计和人事部门”处注明“非在职(非在岗)”字样。

四 “会计证”的管理
第十五条 “会计证”的日常管理工作,要按照持证人员的人事隶属关系分地区分系统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管理办法及标准由北京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1.各区县财政局负责本地区所属单位(含乡镇企业)以及在本地区的市级主管部门(未列入后附名单的)、国家直属机关和驻京部队的在职会计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2.市级主管部门(经市财政局批准的发证机关,名单附后)负责本系统及下属单位的在职会计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3.北京市投资服务中心负责本市各投资、合资、独资企业中的在职会计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4.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负责本市郊区县农村在职会计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5.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负责本市八个城区无业人员、在职不在会计岗位及私营企业中的持证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对已经取得“会计证”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要求进行验证(注册)工作,按照“会计证”中所列内容,每两年验证一次。验证时间定为双年号的第四季度,年底必须完成。
第十七条 验证工作由第十五条中所列单位负责完成。“验证部门签章”栏盖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刻制的“北京市会计证验证专用章”。
第十八条 各验证部门必须于每一验证年度的次年1月末,上报“会计人员基本情况说明”和“完成验证工作报告”,同时上交验证人员名册软盘,写出验证工作中各类情况分析报市财政局,以便于及时掌握全市会计人员分布情况。汇总表按当年注册数字为准,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
各验证机关有权拒绝为其验证;
1.会计人员不按照《会计法》办事,丧失原则,玩忽职守,给国家或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宜再从事会计工作的;
2.已经取得“会计证”的不在职或在职而不在会计岗位的人员,在两个验证年度中,未参加任何会计知识培训的;
3.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计证”验证的;
4.非本地区或本系统所核发的“会计证”。
第十九条 因工作变动暂时调离会计岗位的人员,本人可保留“会计证”,自调离会计岗位年度起不计算会计工龄,两次不参加验证者应吊销“会计证”。会计工龄按最后一次验证日期,扣除不在会计岗位时间累计计算。
第二十条 持证会计人员调出原发证机关管理范围并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由调出单位向调入单位提供证明并转出会计档案,在“会计证”工作变动记录栏注明。“会计证”继续有效。
从外省市调入本市的会计人员,可凭当地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证”,到新调入单位和主管部门开具证明,到市财政局换领本市空白“会计证”,回主管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一条 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又重新返聘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聘用单位应在原“会计证”备注栏内加盖“退休”或“离休”戳记,同时报主管部门在会计档案中注明,原证不作废。
第二十二条 “会计证”丢失,必须于年度内由单位开具证明,说明情况并注明原发证机关、字号、会计证编号及发证日期,到市财政局补领空白“会计证”回所在单位按原证件编号补办注册手续。如已调离原发证机关的,则拿新证到调入单位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五 会计人员的权力和任免
第二十三条 已取得“会计证”并在会计岗位工作者,可按规定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考试。
第二十四条 已取得“会计证”并在会计岗位工作者,有资格参加本市各级部门组织的先进会计人员表彰奖励活动,及其他文体活动,并按规定申报取得会计人员三十年荣誉证书。
第二十五条 凡未取得“会计证”者,不得独立担任会计岗位工作。对任用无“会计证”者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员的单位,有关开户银行不予办理留存印鉴卡片等手续,新组建的单位,工商管理部门不予颁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不按照《会计法》办事,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再从事会计工作的,上级主管单位应责令所在单位予以撤换。“会计证”颁发机关同时吊销其“会计证”。
第二十七条 各级领导要重视和支持会计工作,加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和对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及专业指导。对会计人员的任免要按规定进行,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严肃处理。

六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一九九四年九月市财政局印发的《北京市“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中与本细则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负责解释。

北京市会计证主管部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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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章 || | 证章 |
| 单 位 名 称 | || 单 位 名 称 | |
| | 号码 || | 号码 |
|-----------------------||------------------|----|
| 一 财 政 || 2 | 电子工业办公室 | 39 |
|-----------------------||----|-------------|----|
| 1 | 北京市财政局 | 6 || 3 | 仪器仪表工业总公司 | 41 |
|----|-------------|----||----|-------------|----|
| 2 | 东城区财政局 | 11 || 4 | 一轻工业总公司 | 43 |
|----|-------------|----||----|-------------|----|
| 3 | 西城区财政局 | 12 || 5 | 纺织工业总公司 | 44 |
|----|-------------|----||----|-------------|----|
| 4 | 崇文区财政局 | 13 || 6 | 二轻工业总公司 | 50 |
|----|-------------|----||----|-------------|----|
| 5 | 宣武区财政局 | 14 || 7 | 工艺美术集团总公司 | 53 |
|----|-------------|----||----|-------------|----|
| 6 | 朝阳区财政局 | 15 || 8 | 汽车工业总公司 | 54 |
|----|-------------|----||----|-------------|----|

| 7 | 海淀区财政局 | 16 || 9 | 首钢工业总公司 | 60 |
|----|-------------|----||----|-------------|----|
| 8 | 丰台区财政局 | 17 || 10 | 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 |
|----|-------------|----||----|-------------|----|
| 9 | 石景山区财政局 | 18 || 11 | 北内集团总公司 | 69 |
|----|-------------|----||----|-------------|----|
| 10 | 门头沟区财政局 | 19 || 12 | 机械工业管理局 | 74 |
|----|-------------|----||-----------------------|
| 11 | 大兴县财政局 | 20 || 三 非 工 |
|----|-------------|----||-----------------------|
| 12 | 昌平县财政局 | 21 || 1 | 建材集团总公司 | 31 |
|----|-------------|----||----|-------------|----|
| 13 | 房山区财政局 | 22 || 2 | 公用局 | 46 |
|----|-------------|----||----|-------------|----|
| 14 | 延庆县财政局 | 23 || 3 | 矿务局 | 71 |
|----|-------------|----||----|-------------|----|
| 15 | 顺义县财政局 | 24 || 4 | 地铁总公司 | 72 |
|----|-------------|----||----|-------------|----|

| 16 | 怀柔县财政局 | 25 || 5 | 公交总公司 | 76 |
|----|-------------|----||----|-------------|----|
| 17 | 通县财政局 | 26 || 6 | 交通局 | 79 |
|----|-------------|----||----|-------------|----|
| 18 | 密云县财政局 | 27 || 7 | 煤炭工业总公司 | 80 |
|----|-------------|----||----|-------------|----|
| 19 | 平谷县财政局 | 28 || 8 | 物资局 | 82 |
|----|-------------|----||-----------------------|
| 20 | 燕山财政局分局 | 29 || 四 建筑企业 |
|----|-------------|----||-----------------------|
| 21 | 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30 || 1 | 住总开发集团总公司 | 47 |
|-----------------------||----|-------------|----|
| 二 工 业 || 2 | 建工集团总公司 | 56 |
|-----------------------||----|-------------|----|
| 1 | 化工工业集团总公司 | 37 || 3 | 城市建设集团总公司 | 61 |
--------------------------------------------------

--------------------------------------------------
| | 证章 || | 证章 |
| 单 位 名 称 | || 单 位 名 称 | |
| | 号码 || | 号码 |
|------------------|----||------------------|----|
| 4 | 城乡建设总公司 | 64 || 9 | 新闻出版局 | 66 |
|----|-------------|----||----|-------------|----|
| 5 | 市政工程总公司 | 68 || 10 | 医药总公司 | 70 |
|----|-------------|----||----|-------------|----|
| 6 | 建委外管处 | 81 || 11 | 房管局 | 75 |
|-----------------------||----|-------------|----|
| 五 商 业 || 12 | 市科学技术研究院 | 83 |
|-----------------------||----|-------------|----|
| 1 | 饮食服务总公司 | 33 || 13 | 劳改局 | 84 |
|----|-------------|----||----|-------------|----|
| 2 | 粮食局 | 40 || 14 | 经中实业开发总公司 | |
|----|-------------|----||-----------------------|
| 3 | 旅游局 | 42 || 七 农 口 |
|----|-------------|----||-----------------------|

| 4 | 经贸委 | 48 || 1 | 农工商联合总公司 | 32 |
|----|-------------|----||----|-------------|----|
| 5 | 供销合作总社 | 49 || 2 | 华都集团总公司 | 35 |
|----|-------------|----||----|-------------|----|
| 6 | 食品工贸集团 | 51 || 3 | 水产总公司 | 52 |
|----|-------------|----||----|-------------|----|
| 7 | 郊旅实业开发公司 | 55 || 4 | 农机总公司 | 78 |
|----|-------------|----||----|-------------|----|
| 8 | 生产服务合作总社 | 62 || 5 | 农村经管站 | 93 |
|----|-------------|----||-----------------------|
| 9 | 一商 | 65 || 八 北京市投资服务中心 |
|----|-------------|----||-----------------------|
| 10 | 建材经贸集团总公司 | 73 || 1 | 北京市投资服务中心 | 91 |
|----|-------------|----||-----------------------|
| 11 | 北辰集团 | 77 || 九 市工商联 |
|----|-------------|----||-----------------------|
| 12 | 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 | 86 || 1 | 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 | 92 |
|-----------------------||-----------------------|

| 六 行政、事业 || 十 北京市财会人员交流中心 |
|-----------------------||-----------------------|
| 1 | 园林局 | 34 || 1 | 北京市财会人员交流中心| |
|----|-------------|----||-----------------------|
| 2 | 公安局 | 36 || 十一 银行系统 |
|----|-------------|----||-----------------------|
| 3 | 卫生局 | 38 || 1 | 工商银行北京分行 | 94 |
|----|-------------|----||----|-------------|----|
| 4 | 高教局 | 45 || 2 | 建设银行北京分行 |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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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水利局 | 57 || 3 | 北京城市合作银行 | 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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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团市委 | 5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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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民政局 | 5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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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外服办 | 6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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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1月12日

漳州市交通局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福建省漳州市交通局


漳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交办发〔2002〕24号

各县(市、区)交通局,市公路局、市交通质监分站: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实施,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控制,我局制定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十二月廿六日

漳州市交通局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二00二年十二月廿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加大补助资金的调控力度,保证农村公路建设按计划顺利实施,逐步完善我市农村公路网结构布局,提高我市农村公路的服务水平,依据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及福建省交通厅《普通公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漳州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属省、市级补助投资的农村公路网建设项目。非省、市级补助投资的农村公路网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三条:县道建设项目,在完成项目立项后,一般应进行两阶段设计,并实行审批制度。对项目投资及规模较小,技术难度不大,而且方案明确的项目,可采用一阶段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审批。
  1、初步设计:项目立项后,由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外业勘察与初步设计任务。项目所在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交通局)应对项目业主报送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初审,通过后向市交通局报送初审意见和请求审批报告。市交通局应及时对县交通局报送的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审查 ,重点审查项目建设规模、技术标准、方案比选、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情况等。必要时,市交通局可组织工程技术人员、专家到实地踏勘。初步设计文件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复,并报省交通厅备案。
  2、施工图设计:勘察设计单位根据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外业定测,编制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项目所在地县交通局应对项目业主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初审,通过后向市交通局报送初审意见和请求审批报告。市交通局应及时对县交通局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对符合初设批复要求和达到设计深度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予以批复。
  3、一阶段设计:项目立项后,由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外业实测与一阶段设计任务。项目所在地县交通局应对项目业主报送的一阶段设计文件进行初审,通过后向市交通局报送初审意见和请求审批报告。市交通局应及时对县交通局报送的一阶段设计文件组织审查 ,重点审查项目建设规模、技术标准、方案比选、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情况等。必要时,市交通局可组织工程技术人员、专家到实地踏勘。市交通局对符合路线规划要求、达到设计深度的一阶段设计文件予以批复,并报省交通厅备案。
  第四条:乡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可适当简化程序,即在完成项目立项后可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由项目所在地县交通局组织审查批复并报市交通局备案。技术复杂的项目报市交通局会审。
  第五条:县道建设项目原则上要求在县(市、区)境内全线设计,分期分批实施。为确保县道具有最优的路线方案,使乡(镇)之间路线衔接合理,尽量避免县道重复设计,切实减少项目投资,及适应分期分段建设的需要,各县(市、区)交通局应做好辖区内县道建设项目的路线规划实施方案。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达到相应规划要求的技术标准。
  1、县道建设项目,其技术标准一般应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公路,并铺设高级、次高级路面。
  2、乡村公路建设项目,其技术标准一般应达到四级以上(含四级)公路,并铺设高级、次高级路面。
  3、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鼓励农村公路建设等级水泥路。对铺设等级水泥混凝土路面的项目,在地方政府配套资金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市交通局将优先给予扶持。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凡列入省、市级年度投资补助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属农村公路网规划内的建设项目。
  2、必须在前一年10月中旬前完成初步设计(一阶段设计)审批手续。
  3、项目路线实施长度原则上不少于1公里,并要求铺筑水泥砼路面。
  4、新建、改造(加固)桥梁建设项目,原则上并入路线建设项目。特大、大型桥梁及隧道建设项目另行上报。
  第八条:凡需列入下一年度省级补助投资计划的农村公路网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区)交通局编制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下一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表,并附项目审批文件于当年10月中旬前上报市交通局。市交通局通过审核并经全市平衡后,于10月底前上报省交通厅。
  第九条:省、市级补助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所在地县交通局负责项目计划执行的监督、审计和检查,并将计划实施情况、工程进度、投资完成情况等相关统计月报在每月25日前及时报市交通局(附表2)。市交通局将定期及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的,市交通局将暂停拨付该县(市、区)其它交通基建款项。
  第十条:市交通局将加强农村公路网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实行奖惩制度。市交通局每年将拿出一定资金,用于奖励积极上报项目并按时保质完成当年建设任务的县(市、区);对计划下达后,由于地方配套资金缺乏等原因,使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或无法开工的,只有在该项目完成后才考虑该项目所在乡(镇)其它公路项目下一年年度计划的安排。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交通局应按附表1的内容、格式要求上报普通公路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表,并同时上报项目表软盘或通过电子邮件上报(EXECL格式)。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列入省、市级投资计划的农村公路网建设项目,按照“专款专用”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的原则进行资金管理。
  1、属计划内的切块项目补助资金由市交通局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和工程建设质量等分批拨至项目所在地县交通局。县交通局负责补助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并按月(季、年)及时向市交通局报送基本建设会计报表。
  2、属计划内的激励项目补助资金在工程竣工验收、省交通厅下达资金后,由市交通局下拨给项目所在地县交通局。县交通局负责补助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3、列入市级投资计划的农村公路网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由市交通局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和工程建设质量等分批拨至项目所在地县级交通局。县交通局负责补助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三条:省、市两级公路建设投资补助资金一经下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并自觉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违反本规定,一经发现,市交通局将停拨补助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为加强市级资金的宏观调控力度,充分发挥市级有限资金的效益,加快全市农村公路建设步伐,市交通局将根据市级资金情况适时制定相应的农村公路建设市级资金补助标准。

第五章 施工招投标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网建设项目应按照交通部、省政府及省交通厅对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达到规定要求必须实行招标的项目应实行工程施工招投标。
  第十六条: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农村公路网建设项目业主,可自行办理招投标事宜;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网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原则上要求参照使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并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的技术规范,由项目所在地县交通局报市交通局核备,核备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网建设项目业主应根据核备的招标文件组织项目招投标。施工招投标应按照《福建省公路施工招标评标细则》执行,并自觉接受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全过程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开、公正。评标报告应及时报市交通局核备,核备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对未达到招标规定要求不进行招标的农村公路网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交通局根据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承包、发包管理,以降低工程造价,防止腐败。

第六章 工程施工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网建设项目开工前,应按有关规定,主动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办理监督手续,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网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切实提高建设项目的整体质量水平。
  第二十二条:项目业主应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材料等全面负责,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部颁施工规范、规程等进行施工,并支持监理单位依法开展质量监理工作,真正赋予监理工程师“三权”(即质量、工期和计量支付权),同时协调好各方面工作,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完成。
第二十三条:市交通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市农村公路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市。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交通局将予以通报并进行严肃的处理。

第七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网建设项目工程验收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县道建设项目由市交通局组织竣工验收,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项目完成后,项目业主应向质量监督部门申请组织工程质量核验,按要求整理工程竣工资料,并报送项目所在地县交通局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核实。县交通局认为满足竣工验收条件的,即可报请市交通局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市交通局应按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委托验收。
  2、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供以下竣工资料:
  ⑴工程项目的上级批文、会议纪要等。
  ⑵业主、施工、监理、设计、监督等参建单位执行报告。
  ⑶各阶段设计文件,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⑷竣工图文件,包括竣工图表、变更设计资料、监理签证等。
  ⑸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3、市交通局接到请验报告后,经审查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尽快组织有关单位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确定项目工程质量等级,填写《竣工验收鉴定书》,并经竣工验收委员会签发后印发各相关单位。
  4、竣工验收后,竣工文件资料分送市交通局、项目所在地县交通局、建设单位、养护单位各一份,接养单位应做好日常的养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乡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交通局组织竣工验收,并报市交通局核备,核备期为5个工作日。具体验收程序和办法可参照县道建设项目验收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列入中央国债交战计划的农村公路网建设项目,按照省交通厅《普通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