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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企事业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实行挂牌制定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15 14:35: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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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企事业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实行挂牌制定的若干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企事业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实行挂牌制定的若干规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市所有企事业单位(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中省直企业和其他外地在齐企业),在生产、交通、尘毒治理、防火和水运等方面违反安全法规的,除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处理外,给予挂《限期整改单位》蓝牌的处罚。
二、蓝牌的种类:安全生产限期整改单位;交通安全限期整改单位;尘毒治理限期整改单位;防火安全限期整改单位;水运安全限期整改单位。
三、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挂《安全生产限期整改单位》蓝牌处罚。
1、在生产过程中,一次发生因工三人以上(含三人)重伤事故;
2、在生产过程中,因工当年发生死亡人数超过本企业职工在册人数(含所属集体企业职工)千分之零点零六三;
3、在生产过程中,由于领导者违章指挥或强迫工人违章作业而造成一人以上(含一人)重伤事故;
4、在生产过程中,发生重大设备损坏事故,造成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5、企业在接到有关部门整改通知书后,不按期进行整改。
四、在尘毒治理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挂《尘毒治理限期整改单位》蓝牌处罚。
1、一次发生三人以上(含三人)急性中毒事故或一人以上(含一人)中毒死亡事故;
2、对生产环境治理不力,劳动作业环境中有百分之五十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尘、毒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3、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超过国家规定时间一年以上未进行健康检查。
五、在防火安全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挂《防火安全限期整改单位》蓝牌处罚。
1、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一人以上(含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含三人)重伤或三千元以上(含三千元)直接经济损失;
2、当年内发生两起火灾事故;
3、接到公安消防部门下达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不按期进行整改。
六、在交通安全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挂《交通安全限期整改单位》蓝牌处罚。
1、因违章驾驶,造成一人以上(含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含三人)重伤或一千元以上(含一千元)直接经济损失;
2、因违章驾驶,当年内发生两起主要责任事故;
3、接到公安交警部门下达的违章通知书,不按期进行整改。
七、在水运安全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挂《水运安全限期整改单位》蓝牌处罚。
1、船只经营单位因违章驾驶,造成一人以上(含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含三人)重伤;
2、船只经营单位因违章驾驶,造成沉船事故或三千元以上(含三千元)直接经济损失;
3、船只经营单位在接到有关部门整改通知后,不按期进行整改。
八、被挂蓝牌单位,应付蓝牌工本费。蓝牌应挂在单位门前醒目地方。
九、企事业单位在挂蓝牌期间,如遇企业升级、评选先进单位,作为否决指标。
十、给予挂《限期整改单位》蓝牌处罚的决定,由市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总工会、市劳动局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安全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十一、受处罚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经市安全领导小组批准,可摘掉《限期整改单位》蓝牌。
1、挂蓝牌整改时间须达到二个月以上。
2、企业对限期整改的各类隐患按期进行整改,达到整改要求。
3、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结案,符合“三不放过”的原则。
4、被挂牌单位提出摘掉蓝牌申请报告和整改措施落实报告。
十二、本规定由市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十四、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1986年12月22日
企业并购律师实务——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制作

作者简介:唐清林,北京律师,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擅长企业并购律师业务,并对该业务领域的理论研究感兴趣,曾编写《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群众出版社出版),本文为该书部分章节内容的摘要。
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

以收购要约方式增持被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以下简称收购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应当自公告收购要约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就本次要约收购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至少做出三次提示性公告。
一、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的一般要求
1.引用的数据应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2.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3.收购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要约收购报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4.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5.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二、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其他要求
1.收购人属于一致行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参与一致行动或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各成员可以推选其中一名成员以全体成员的名义统一编制并提交要约收购报告书,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均应在报告上签字、盖章。
2.由于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收购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并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予以说明。
3.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收购人可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4.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文字应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格式应符合相关要求。在指定报刊刊登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
5.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办法》的规定将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及要约收购报告书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并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刊登于指定网站,或者提示刊登该报告的收购人或上市公司的网址。收购人应当将要约收购报告书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和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
6.收购人可将要约收购报告书或摘要刊登于其他网站和报刊,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
7.收购人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应保证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8.收购人的律师受收购人委托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应对要约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就其负有法律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
9.收购人聘请的律师、注册会计师、财务顾问及其所服务的专业机构应书面同意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引用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
三、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形式要求
1.要约收购报告书包括封面、书脊、扉页、目录和释义五部分。
2.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文本封面至少应标有“XX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字样,并应载明收购人的名称和住所及签署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日期。
3.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文本书脊应标明“XX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字样。
4.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文本扉页应当刊登如下内容:
(1)被收购公司的名称、股票上市地点、股票简称、股票代码、股本结构;
(2)收购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通讯方式;
(3)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4)要约收购的目的;
(5)要约收购的股份的详细名称、要约价格、要约收购数量、占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6)要约收购所需资金总额及存放履约保证金的银行,或者委托保管收购所需证券的机构名称及证券数量;
(7)要约收购的有效期限;
(8)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及律师事务所的名称、通讯方式;
(9)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期。
5.要约收购报告书扉页应当刊登收购人如下声明:
(1)编写本报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2)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XX上市公司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XX上市公司的股份;
(3)收购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4)本次要约收购是否以终止被收购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为目的;
(5)本次要约收购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财务顾问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收购人应对可能对投资者理解有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做出释义。要约收购报告书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四、收购人的基本情况披露
1.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如下基本情况:
(1)收购人名称、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注册资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构核发的注册号码及代码、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税务登记证号码、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通讯方式;
(2)收购人应当披露其实际控制人的有关情况,并以方框图或者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其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列出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及各层之间的股权关系结构图,包括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最终控制人;
在判断是否构成前述实际控制时,应当以《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作为判断标准。
收购人应当以文字简要介绍收购人的主要股东及其他与收购人有关的关联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其他控制关系(包括人员控制);

卫生部关于执业医师麻醉药品处方权资格认定及相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执业医师麻醉药品处方权资格认定及相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




湖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执业医师麻醉药品处方权资格认定及相关问题的请示》(湘卫报〔2000〕2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医师处方权(包括麻醉、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资格认定及考核培训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此复。


200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