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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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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04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2年1月1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罗志军
二零零二年二月一日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促进改革开放,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对2001年9月底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507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相适应,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违反WTO规则,以及调整对象已经消失、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或者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的46件政府规章和150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予以废止。

附件:1、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46件)

2、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50件)

附件1:

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46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 说 明
1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转发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节约用电暂行规定的通知》的决定 1987年6月1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75号修订 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代替
2 南京市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 1993年4月17日市政府令第23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加强外向型经济统计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1994年8月7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90号修订 《南京市统计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明令废止
4 南京市防洪保安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1月18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82号修订 被《南京市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代替
5 南京市契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7月27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83号修订 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代替
6 南京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办法(试行) 1994年3月28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87号修订 所依据的国家相关规定已明令废止
7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网点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决定 1995年9月20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84号修订 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
8 南京市加强粮油批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2月20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91号修订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9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加强长江幼蟹捕捞管理的报告》的决定 1986年1月29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35号修订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10 南京市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土地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1990年8月17日市政府令第6号发布 有关内容与WTO规则不一致
11 南京市土地复垦暂行办法 1991年4月24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07号修订 主要内容与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不一致
12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和清理整顿土地隐形市场报告》的决定 1993年3月23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06号修订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3 南京市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11月16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77号修订 被新颁布的《南京市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代替
14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1995年6月15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21号修订 被《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代替
15 南京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 1983年5月18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08号修订 被《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代替
16 南京市非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1月21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10号修订 主要内容与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不一致
17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1991年3月10日市政府令第8号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14号修订 被新颁布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代替
18 南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8月14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12号修订 主要内容与建设部88号令规定不一致,目前已不适用
19 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2月24日市政府令第25号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13号修订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不一致,目前已不适用
20 南京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12月23日市政府令第57号发布 被新颁布的《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代替
21 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1998年1月22日市政府令第151号发布 被《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代替
22 南京市非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1999年3月31日市政府令第166号发布 被新颁布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代替
23 南京市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00年1月5日市政府令第180号发布 被新颁布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代替
24 南京市企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试行办法 1988年9月19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31号修订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5 南京市路灯管理规定 1983年7月9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93号修订 被《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代替
26 南京市社会车辆经营城市公交客运暂行规定和南京市出租、旅游汽车管理规定 1985年8月27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94号修订 被《南京市城市公共车辆客运管理办法》代替
27 南京市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暂行规定 1986年1月17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95号修订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28 南京市人力、机动三轮客车管理暂行规定 1986年7月5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05号修订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9 南京市出租汽车供车收费监督管理办法 1988年12月23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04号修订 被《南京市城市公共车辆客运管理办法》代替
30 市政府关于加强小公共汽车和出租客车运行管理的通告 1992年7月12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98号修订 被《南京市城市公共车辆客运管理办法》代替
31 市政府关于加强客运车辆管理的通告 1994年2月7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01号修订 被《南京市城市公共车辆客运管理办法》代替
32 市政府关于加强客运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 1994年12月4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02号修订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3 市政府关于清理居住片区内和道路沿线违法建筑的通告 1994年6月28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17号修订 属于阶段性任务,具体工作可按《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执行
34 市政府关于全面制止和清理市区内违法搭建的通告 1995年11月1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16号修订 属于阶段性任务,具体工作可按《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执行
35 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规定 1990年11月26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23号修订 被《南京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代替
36 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办法 1996年8月31日市政府令第53号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修订 被《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代替
37 南京市雨花台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1997年1月23日市政府令第60号发布 被《南京市雨花台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代替
38 南京市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3月13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40号修订 被《南京市加速科技民营企业发展的意见》代替
39 南京市防治职业性危害管理办法(试行) 1985年10月8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73号修订 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代替
40 南京市城区、郊区城镇养犬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6月14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67号修订 被《南京市犬类管理办法》代替
41 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5月26日市政府令第19号发布 有关内容与WTO规则不一致
42 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 1992年5月26日市政府令第18号发布 有关内容与WTO规则不一致
43 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社会保险办法 1996年12月23日市政府令第58号发布 被《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代替
44 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社会保险办法 1996年12月23日市政府令第59号发布 被《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代替
45 南京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1991年7月26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69号修订 被新颁布的《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代替
46 南京市音像制品管理办法 1998年5月19日市政府令第157号发布 主要内容与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不一致



附件二:

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50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 说 明
1 市政府批转市经济杠杆调节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实施办法的通知 1986年7月24日发布 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
2 南京市机电设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1987年5月19日发布 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
3 南京市口岸外贸运输计划管理办法 1988年12月24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4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老龄委、计委、工商局、税务局、劳动局关于兴办老年福利企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2年9月2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5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市各主管部门兴办经济实体审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1992年12月21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6 市政府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的通知 1993年3月26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7 南京市私人摩托车上牌额度有偿使用金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11月16日发布 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
8 市政府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1999年4月29日发布 有关内容与WTO规则不一致
9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市企事业单位职工集资自建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0年1月10日发布 被2001年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事业单位职工集体自建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代替
10 市政府关于转发《江苏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11月25日发布 所依据的国家有关规定已废止
11 市政府转发省政府批转省经委等部市政府转发省政府批转省经委等部门关于试行工矿企业燃料使用管理标准和奖惩办法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门关于试行工矿企业燃料使用管理标准和奖惩办法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1982年7月9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2 市政府关于筹集南京市工业新产品开发基金的通知 1982年12月9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3 市政府批转市二轻局关于特种手工艺老艺人带子女进厂学艺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2年12月25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4 市政府转发省政府苏政发[1982]164号文件的通知 1982年12月28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5 市政府关于免征煤炭等六个服务行业的教育基金、人防经费和能源交通基金的通知 1985年5月18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6 市政府批转市计经委关于扶持市属矿山企业生产的有关政策的报告的通知 1985年6月13日发布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17 市政府批转市经委、财政局、劳动局关于贯彻省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节约奖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1986年7月11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8 市政府关于委托行业协会行使部分行业管理权限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6年10月23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9 市政府批转市经委、南京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南京市劳武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8年2月5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0 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强化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报告的通知 1988年4月8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1 市政府批转市经委《关于加强企业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5年9月4日发布 被国务院办公厅《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代替
22 市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木材市场的通告 1997年8月20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3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拓我市名优产品市场销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8年5月21日发布 有关内容与WTO规则不一致
24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南京市办理贷款抵押手续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8年11月2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5 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我市个体和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 1993年6月4日发布 被宁委发(2001)年33号《关于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工作意见》代替。
26 市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家庭装饰市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12月31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7 市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支持、保障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1998年5月7日发布 被新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代替
28 市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南京市企业年度检验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11月6日发布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不一致
29 市政府批转市供销合作联社关于供销社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1984年10月4日发布 已被中发(1995)年5号、国发(1999)年5号文代替,且大部分内容与实际不符
30 已被中发(1995)年5号、国发(1999)年5号文代替,且大部分内容与实际不符 1983年9月10日发布 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
31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1988年7月6日发布 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
32 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1983]100号文件的通知 1983年10月22日发布 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客观需要
33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民银行、市计委、市财政局关于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94年11月29日发布 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客观需要
34 市政府批转市体改委关于单位服务设施向社会开放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7年8月11日发布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35 市政府批转市侨务办公室、税务局关于认可华侨投资企业和办理税收优惠待遇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0年7月28日发布 1990年7月28日发布
36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财政局、市容委关于调整垃圾有偿服务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1994年2月19日发布 被新颁布的《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意见》代替
37 市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报表管理的报告和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1年1月21日发布 《南京市统计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明令废止
38 市政府批转市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81年11月30日发布 《南京市统计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明令废止
39 市政府批转市统计局《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统计登记和年审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12月30日发布 《南京市统计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明令废止
40 市政府关于农业税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的通知 1985年7月9日发布 被苏政办发[2001]44号文所代替
41 市政府批转市经济杠杆调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1987年6月9日发布 被《南京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代替
42 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乡镇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8年10月8日发布 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替
43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对罚没物资、追回赃物、无主物资纳入拍卖市场变价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1年6月3日发布 被《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代替
44 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调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意见的通知 1993年10月25日发布 被市政府有关规定代替
45 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3年11月4日发布 被《南京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代替
46 南京市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办法 1996年2月5日发布 其依据的国务院《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47 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南京市预算外资金预算报批办法》的通知 1998年6月26日发布 被《南京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实施意见》代替
48 南京市签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暂行办法 1997年7月13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49 市政府批转开放办、侨办《南京市关于鼓励华侨投资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1989年12月26日发布 有关内容与WTO规则不一致
50 市政府批转市外经委、经委《关于实行三包一挂企业完成出口供货值承包指标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8年2月8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51 市政府批转《南京市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和办理护照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2年2月15日发布 内容已被部、省有关文件所代替
52 市政府批转市外经委和市人事局《南京市外经贸企业专业人员流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3月9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53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市经委关于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的通知 1996年12月8日发布 有关内容与WTO规则不一致
54 南京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1988年1月25日发布 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代替
55 市政府批转市技术监督局《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9月7日发布 被《江苏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代替
56 市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苏政发[1983]61号文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3年9月29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57 市政府批转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7年8月8日发布 被《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四十三条明令废止
58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乡镇企业管理局等部门拟定的《南京市乡镇企业管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2月17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59 市政府批转《南京市城乡经济联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7月15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60 市政府关于重点扶持正方集团等8家乡镇企业发展的意见 1997年9月20日发布 有关内容与WTO规则不一致
61 市政府批转市水利局关于秦淮新河两岸土地管理意见报告的通知 1985年8月30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62 市政府关于《南京市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1989年6月1日发布 已被新的管理规定代替
63 市政府关于开采江砂必须依法领取采矿许可证的通告 1995年5月14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64 南京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 1996年6月17日发布 被新颁布的《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代替
65 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1996年9月26日发布 被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办法》代替
66 市政府批转市国土局、市劳动局《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劳动力安置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99年3月30日发布 被新颁布的《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代替
67 市政府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步伐的通知 1993年3月21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68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983年12月12日发布 1983年12月12日发布
69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实施细则的通知 1983年12月31日发布 1983年12月31日发布
70 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 1989年10月13日发布 主要内容与国家招投标法的规定不一致
71 市政府批转关于征收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报告的通知 1993年5月29日发布 被《市政府关于征收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代替
72 市政府批转市建委、规划局、土地局《南京市市政建设项目复建补偿用地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1995年4月22日发布 被新颁布的《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代替
73 市政府批转市第二轻工业局《南京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9年1月8日发布 被《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代替
74 市政府关于印发乡人民政府村镇建设助理职责、村镇规划审批程序和对规划文件的要求的通知 1985年4月16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75 市政府批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换用公用住房租赁合约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2年3月7日发布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76 市政府关于加强拆迁安置工作的通知 1993年7月20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77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宏观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1993年8月24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78 市政府关于批转《南京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10月29日发布 被《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代替
79 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1993年11月15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80 市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重申郊区建设必须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禁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1994年7月12日发布 被《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代替
81 市政府关于加强河西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的通告 1994年8月10日发布 1994年8月10日发布
82 市政府关于从严查处单位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1997年4月1日发布 被《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代替
83 市政府批转市爱卫会《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2年8月1日发布 被《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代替
84 南京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1994年6月18日发布 被《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代替
85 市政府批转市市容管理委员会《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乱张贴乱涂写户外广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4月13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86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生委《关于在五县四郊农村全面推行计划生育"双月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3年8月10日发布 1993年8月10日发布
87 市政府转发省政府苏政发[1982]218号文件的通知 1983年1月12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88 南京市饮食摊点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1986年6月11日发布 被《南京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代替
89 市政府关于加强对酒类、冷饮、糕点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7年5月25日发布 被《南京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代替
90 市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 1991年3月1日发布 被《南京市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代替
91 市政府关于加强物价调控管理抓好市场供应的通知1994年7月1日发布 1994年7月1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92 市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从新产品销售利润中提取资金奖励科技人员意见的通知 1993年3月30日发布 主要内容已被有关政策代替
93 市政府关于重奖为南京地方经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暂行办法 1993年4月10日发布 被《南京市重奖科技功臣的办法》代替
94 市政府批转市科委、体改委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1993年12月16日发布 被《南京市加速科技民营企业发展的意见》代替
95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1998年4月20日发布 被《南京市加速科技民营企业发展的意见》代替
96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00年4月17日发布 2000年4月17日发布市政府批转南京市有线电视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97 市政府批转南京市有线电视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1988年8月20日发布 被《南京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办法》代替
98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加强有线电视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94年8月23日发布 被《南京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办法》代替
99 市政府关于加强广播设施保护的通告 1997年1月17日发布 被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江苏省<广播电视设施条例>实施细则》代替
100 市政府批转南京市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关于南京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9年12月9日发布 被《出版管理条例》、《江苏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代替
101 南京市革命委员会关于中小学校校舍由教育部门管理的通知 1975年11月29日发布 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学校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代替
102 市政府批转市第二教育局关于建立电大分校的规定的通知 1985年11月16日发布 被教育部《关于颁发<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的通知》代替
103 市政府批转市第二教育局关于南京市成人教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6年8月30日发布 被《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代替
104 市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的通知 1986年10月22日发布 江苏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已废止
105 市政府批转南京市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7年8月15日发布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向农户收取的部分已经取消
106 市政府转发市二教局贯彻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意见的通知 1987年12月7日发布 被《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代替
107 市政府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收取建设零星住宅教育设施配套费的规定》的通知 1993年6月1日发布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108 市政府关于试行南京市劳动服务公司暂行条例的通知 1983年9月29日发布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109 市政府关于控制消费基金支出的通知 1985年4月27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10 南京市就业前培训暂行办法 1986年4月21日发布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111 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1987年7月27日发布 被《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代替
112 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报告》的通知 1991年3月20日发布 被《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和《南京市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代替
113 南京市地方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带资待业试行办法 1992年4月23日发布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114 南京市关于深化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 1993年4月27日发布 被《南京市失业保险办法》代替
115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不得随意改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体制请示的通知 1993年4月30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16 南京市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1995年7月5日发布 被《市政府关于修订<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代替
117 南京市再就业工程实施办法 1995年10月21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18 市政府关于加强外来劳动力管理的通告 1996年6月20日发布 被《南京市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代替
119 市政府关于执行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1998年4月22日发布 被《市政府关于修订<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代替
120 市政府关于提高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比例和实行个人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0月10日发布 被《南京市失业保险办法》代替
121 市政府关于执行省政府苏政发[1986]145号文件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执行省政府苏政发[1986]145号文件的通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22 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南京市装用汽车防盗报警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7年5月26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23 市政府批转《南京机场治安交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5月22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24 市政府转发《南京市民间劳务输出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2年4月17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25 南京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1995年5月18日发布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126 南京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1995年6月14日发布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127 市政府批转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7年9月10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28 市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科技人员停薪留职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8年6月25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29 市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南京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2年12月29日发布 被《南京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和智力的若干规定》代替
130 南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5月8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31 南京市人民委员会转发江苏省人民委员会转发的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间题的通知的通知 1965年9月3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32 市政府批转市民政局、老干部局关于行政十四级和十八级老干部逝世后骨灰存放规定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1983年7月14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33 南京市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 1987年9月25日发布 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代替
134 市政府关于建立街道居民代表会议制度的暂行办法 1987年9月25日发布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不一致
135 市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居民委员会正、副主任生活补贴、福利待遇的意见》的通知 1993年7月14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36 市政府转发省政府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1998年1月14日发布 被《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代替
137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清理墓葬用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8年3月31日发布 被《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代替
138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98年12月18日发布 被《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代替
139 市政府印发《南京市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5月27日发布 被民政部令第19号及省民政厅苏民福[2000]20号文件代替
140 市政府办公厅、南京军分区司令部关于试行城市民兵工作规范的通知 1985年5月27日发布 被市政府、南京军分区新颁布的《南京市城市民兵工作若干规定》代替
141 市政府贯彻江苏省关于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服现役的处罚规定的通知 1989年3月8日发布 被国务院《征兵工作条例》和《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代替
142 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兵役登记落实预征对象工作的通知 1989年7月14日发布 被国务院《征兵工作条例》和《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代替
143 南京市民兵规范化训练实施细则 1993年4月3日发布 被市政府、南京军分区新颁布的《南京市城市民兵工作若干规定》代替
144 市政府批转《关于发展民兵以劳养武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3年11月11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45 市政府工作人员守则 1990年11月8日发布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条例》规定不一致
146 市政府政纪监督办法 1990年11月8日发布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条例》规定不一致
147 南京市干部建造私房暂行规定 1991年1月28日发布 《党纪处分条例》对有关违纪行为已有具体的处理规定
148 市政府批转市保险公司、市公安局关于实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地方法定保险报告的通知 1987年6月25日发布 有关内容与WTO规则不一致
149 市政府批转市保险公司关于对企业全面实行财产保险报告的通知 1987年6月30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50 南京市革命委员会转发南京长江大桥管理处开放长江大桥南、北小堡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1979年6月26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安徽省职业教育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一○六号)



《安徽省职业教育条例》已经2007年10月28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职业教育条例》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0月28日





安徽省职业教育条例



(1994年7月1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技能型人才,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职业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提高受教育者的职业道德、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支持、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促进农村和贫困地区的职业教育,组织妇女、帮助失业人员、扶持残疾人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的具体工作。

教育、劳动保障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第六条 行业组织应当根据职业教育规划和本行业的人才需求情况,制定行业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和指导本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

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对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九条 本省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相适应,学校与企业事业单位相联系,初等、中等、高等职业教育相衔接,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相沟通的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条 初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同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

第十一条 职业培训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或者职业学校实施,其他学校和教育机构也可以根据办学能力,开展面向社会的职业培训。

第十二条 职业教育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参与的办学体制。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村经济、科技、教育统筹发展的需要,举办农村职业教育,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和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

鼓励各类职业学校、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帮助失业人员接受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按照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残疾人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规划,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促进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规定接纳残疾人入学。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开展相应的职业教育。

第十七条 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可以按国家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省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市场的需求设置专业和课程,拓展面向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的专业,开设和选用体现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以及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工艺、传统技术的课程和教材,并配置相应的教学设施和设备。

第十九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完成教学培训任务,组织实习实训,对成绩合格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培训证书。

第二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参加为期一年的实习实训。高等职业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参加不少于半年的实习实训。

第二十一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设或者联合建设与教学规模相适应的实习实训基地。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的建设,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为职业教育提供实习实训场所,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

在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相对集中的地区,鼓励建设面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实训基地。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上岗实习的学生应当安排指导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条件,并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未成年学生实习,应当执行国家对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为职业学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等信息服务。

职业学校应当做好学生的职业指导、就业服务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地址,或者分立、合并,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 申请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学校、机构章程;

(三)学校、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四)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审批机关收到设立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取得办学许可证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依法登记。

第二十八条 审批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其审批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举办者以及办学层次、性质和规模等。

第二十九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或者分立、合并、终止,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并向审批机关提交符合法定要求的清算报告。

第三十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终止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有关机关应当收回其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并监督处理好善后事宜。

第三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录取学生,不得歧视妇女和残疾人。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报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职人员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同时评定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职业学校应当建立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实行教师定期到企业事业单位实践的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和有专长的人员到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兼职任教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进行督导,并将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和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可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核合格,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经设区的市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职业学校所设专业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的,其毕业生在校理论课考试成绩合格者,参加中级及其以下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应当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应当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



第三十七条 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保障职业教育经费。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经常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示范职业学校建设、技能型紧缺人才专业建设、师资培养培训以及支持贫困地区的职业教育等。

第三十九条 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和扶贫资金,可以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第四十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收取学费。收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职业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四十一条 企业投资举办各类职业学校,按规定享受城市教育费附加返还的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将其列入成本开支,用于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的职业教育。

第四十三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资助和捐赠。

纳税人向职业教育捐赠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四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经费、财政拨款、学费收入、资助和捐赠等应当用于职业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民办职业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出资人可以依法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职业教育经费进行审计。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的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的建设,在投资审批、建设用地、土地置换、税费等方面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资金为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就学提供补助,动员社会力量为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就学提供资助。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为接受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可以在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采取减、免学费等方式,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残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成绩不合格者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二)擅自变更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或者擅自分立、合并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

(四)挪用、克扣办学经费的。

第四十八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超标准收取费用的,由价格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教育、劳动保障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职业教育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 1月1 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商务部 文化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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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二》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20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薄熙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部长:孙家正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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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二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公司,在多个地点新建或改建多间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现对《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公司,在多个地点新建或改建多间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电影院的其他规定,仍按照《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及《〈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49号)执行。
四、本补充规定自2006年2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