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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17 03:06: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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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制定的《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对城市特困人员实施医疗救助,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对于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医药卫生体制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了解情况,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卫生局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六日


为建立和完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保障低收入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医疗救助对象
(一)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但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
(三)本市规定的其他特殊生活困难人员。
二、医疗救助待遇
(一)城市低保对象凭《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就诊时,减收基本手术费和CT、核磁共振大型设备检查费20%,减收普通住院床位费50%。
(二)城市低保对象患危重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全年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其中,享受医疗保险人员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所在单位承担部分及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期内享受的有关医疗待遇后,全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累计仍超过1000元以上且影响其基本生活时,也可申请享受医疗救助。医疗救助的额度按照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50%支付,全年个人累计医疗救助支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确属特殊困难人员,经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后,可适当增加医疗救助比例。
(三)城市低保对象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或者抚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和因公致残返城知青及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的医疗费,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北京市社会福利医院对“三无”人员和因公致残返城知青免收门诊挂号费和诊疗费,减收基本手术费和普通检查费30%,减收普通住院床位费60%。
(四)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中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但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者,患危重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报销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仍超过家庭年收入50%的,所在单位应当通过补充医疗保险或者其他途径给予医疗救助,救助额度应不低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50%。停产、半停产等特殊困难企业确实无力支付医疗救助资金时,职工或退休人员可通过所在单位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医疗救助,报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按照个人负担医疗费用50%的额度给予救助,全年个人享受的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确属特殊困难人员,经所在单位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可适当增加医疗救助比例。
三、医疗救助办法
(一)各区县指定1至2 所非营利性二级公立医院负责本地区城市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任务。城市低保对象患病时需持《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定点医院就诊。其中,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承担医疗救助任务的医院应在规定范围内,参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城市低保对象提供治疗。在救治危重病患者过程中,如遇到专业性较强的疑难重症需请上级医院会诊时,应当征得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依据病情确定转诊事宜。患危重病且无工作单位的城市低保对象如需到非户口所在地就医,应得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三)患危重病的城市低保对象申请医疗救助时,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的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处方及医疗保险部门的有关单据等证明材料,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由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按比例救助。
四、医疗救助资金来源
实施医疗救助所需资金通过政府资助和社会筹集等方式解决。
(一)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市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补助和对困难区县医疗救助资金缺口的补助。
(二)各区县应根据上年度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数,按照每人每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5%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区县财政预算。
(三)从社会福利彩票所筹福利资金中提取15%用于城市特困人员的医疗救助。
(四)本市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管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医药卫生体制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要,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市财政、民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制度,按时编制下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决算,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使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拨付和支出渠道畅通;民政部门应结合城市低保制度的落实,进一步建立健全医疗救助责任制,确保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加强规范管理,确保医疗优惠政策的落实。本市鼓励医疗机构开设廉价门诊,为困难群众提供优惠医疗服务。
本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4]财税字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研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和处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年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问题
(一)纳税人动用年初存货,准许按季抵扣动用部分的已征税款,即:季末存货余额小于年初存货余额部分的已征税款,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转入季度终了后次月的进项税款给予抵扣。每季是否动用了年初存货,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季度末存货余额小于年初存货余额的,即为在一季度动用了年初存货;二季度末存货余额小于二季度初存货余额的,即为二季度继续动用了年初存货。
如果一季度末存货余额大于年初存货余额(一季度末动用年初存货),二季度末存货余额小于年初存货余额的,即为在二季度才开始动用年初存货。
后两个季度是否动用年初存货,其确定的方法同上。即在计算期以前各季度均未动用年初存货的,应以计算期期末存货余额同年初存货余额相比;计算期以前各季度凡有动用年初存货的,应以计算期期末存货余额同以前动用季度(最后一个季度)的季末存货余额相比。
对商业企业今年一、二月份动用年初存货的确定以及从一季度开始,如何按季抵扣,亦按以上办法处理。
纳税人必须正确计算动用年初存货的已征税款,并如实填报《年初存货动用情况申报表》,税务征收机关应进行认真审核,并建立审批制度,经过批准方能转入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对发现弄虚作假,扩大或虚报扣除已征税款的,除不准扣除外,并按偷税进行处罚。
(二)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因破产、解散、停业等原因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的,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的业务而只购进水、电等少量货物的,其年初存货在今年动用部分的已征税款可逐月计算抵扣。
(三)因动用年初存货而准予抵扣的已征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年初存货
准予抵扣 期初存 期末存 的已征税款
=( - )×--------
已征税款 货余额 货余额 年初存货余额

公式中的期初、期末的具体时间,根据本条前两项规定,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存货余额,均为不含已征税款的金额。
二、关于如何确定钢坯、钢材生产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和扣除率问题
钢坯、钢材生产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以下简称年初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和扣除率,应按国税明电〔1993〕070号所附《增值税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办法》的统一规定确定。即:不仅要计算年初存货中外购的生铁、钢锭、废钢铁、钢坯、钢材的已征税款
,还要计算年初存货中其他外购项目的已征税款,其扣除率也应按14%或10%执行。
三、关于1994年取得以前年度购货发票的处理问题
根据国税明电(1994)001号通知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1994年1月1日以前购进货物,1994年1月1日以后才收到进货发票的,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该项购进货物可作为年期初存货计算已征税款。在1994年2月1日前未报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不得作为年期初存货,也不得作为当期购进货物计算进项税额。鉴于目前企业之间债务拖欠情况仍较为普遍,相当一部分企业去年购货的发票在今年2月1日以前无法取得,因此不再以今年2月1日为期限,凡在今年6月底以前取得该项购货发票的,报经主管税务机
关审核后,均可作为年初存货计算已征税款。在今年6月底以前未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不得作为年初存货,也不得作为当期购进货物计算进项税额。



1994年4月6日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降低佳息患等3种进口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降低佳息患等3种
进口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计办价格[2002]133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为减轻爱滋病者的药费负担,有效抑制爱滋病的传播,经研究,并与有关单位协商,决定降低佳息患、施多宁和双汰芝等三种抗爱滋病病毒药物的零售价格,具体价格详见附表。表列价格自2002年2月10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
                       二○○二年二月五日

附表:



佳息患等3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单位:元


序号
品名
规格、剂型
注册证号
计量单位
原产地
零售价

1
硫酸茚地那韦

(佳息患)
400mg×90粒

胶囊
X980559

美国
570

  硫酸茚地那韦

(佳息患)
200mg×360粒

胶囊
BX980558

美国
1100

2
依非韦伦

(施多宁)
200mg×90粒

胶囊
X20000252

美国
990

3
齐多夫定/拉米夫定

(双汰芝)
450mg/片×60片

片剂
X19990121

澳大利亚
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