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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5-06 04:24: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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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59号)


  《江苏省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已经1999年8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季允石
                         1999年8月27日

         江苏省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土地资源,严肃行政纪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管理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有前款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分,下同)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根据非法占用土地的面积和其他情节,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下列处分:
  (一)占用耕地0.2公顷以下,或者蔬菜地0.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土地0.7公顷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占用耕地0.2公顷以上0.7公顷以下,或者蔬菜地0.1公顷以上0.2公顷以下,或者其他土地0.7公顷以上1.3公顷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三)占用耕地0.7公顷以上,或者蔬菜地0.2公顷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3公顷以上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四条 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利用职权,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从事其他建设的,根据非法占用土地的面积和其他情节,对责任人员给予下列处分:
  (一)占用1户法定宅基地面积标准1/2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占用1户法定宅基地面积标准1/2以上1户面积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三)占有1户法定宅基地面积标准以上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非法占用所在单位土地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分。


  第五条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或者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占用耕地的单位,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三)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
  (五)依法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并且拒不改正的;
  (六)擅自调整已下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
  将耕地、蔬菜地作为其他土地批准的,或者化整为零批准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分。


  第九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擅自出让、划拨、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低价出让的,或者不征、少征应征土地税费的,根据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和个人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 截留依法应当上缴国家和省土地收入的,或者非法占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等税费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分,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处分。


  第十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在办理土地征用、划拨、出让等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以权谋私的;
  (二)对土地管理违法行为不依法给予处罚的;
  (三)对管辖范围内发现的土地管理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告,或者阻止、压制向上级报告的;
  (四)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对土地管理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承担土地资产评估、验资、验证等职责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在土地管理活动中,有贪污、侵占、挪用、贿赂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在土地管理活动中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在规定限期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在规定限期内主动退出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的;
  (三)主动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的;
  (四)由于领导人干预,经办人员依法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
  以上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非法批准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
  (二)拒不执行土地管理部门关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继续违法的;
  (三)利用职权强令、授意下属机构或者人员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者打击报复经办人和举报人的;
  (四)拒不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材料或者出具伪证的;
  (五)其他依法应予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


  第二十三条 给予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处分,依法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决定。
  依照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对本条第一、二款以外的人员的处分,依法分别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参照本规定决定。


  第二十四条 被处分人员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有权按照法定的程序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规定负有对违法违纪行为人实施处分职责的机关、单位,故意拖延不作处分的,应当追究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对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或者本处分档次。


  第二十八条 林地管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铁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铁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1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铁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3月21日



国家铁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5号),设立国家铁路局(副部级),为交通运输部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开行客货直通列车、办理军事运输和特殊货物运输审批。
2.取消企业自备车辆参加铁路运输审批。
3.取消企业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
4.取消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
5.取消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承运人资质许可。
6.取消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核发。
7.取消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认定。
8.取消铁道计算机联锁设备制造特许证核发。
9.取消铁路货物装载加固方案审批。
10.取消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审批。
11.取消铁路工程及设备报废审批。
12.取消铁路日常清产核资项目审批。
13.取消印制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审批。
14.取消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工程施工、监理、物资采购评标结果审批。
15.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加强铁路运输安全、工程质量安全和设备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监督铁路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任务情况。
二、主要职责
(一)起草铁路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参与研究铁路发展规划、政策和体制改革工作,组织拟订铁路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铁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定铁路运输安全、工程质量安全和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组织或参与铁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三)负责拟订规范铁路运输和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督铁路运输服务质量和铁路企业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任务情况。
(四)负责组织监测分析铁路运行情况,开展铁路行业统计工作。
(五)负责开展铁路的政府间有关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承办国务院及交通运输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铁路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司(外事司)。
承担机关日常运转、政务公开、新闻发布、财务和资产管理、离退休干部等工作。组织监测分析铁路运行情况,组织开展铁路行业统计工作。承担国际、港澳台地区交流合作事务及外事工作。
(二)科技与法制司。
组织拟订铁路技术标准,承担铁路技术监督工作,推动铁路科技创新。组织起草铁路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参与研究铁路发展规划、政策和体制改革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三)安全监察司。
研究分析铁路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建议。组织拟订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或参与铁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监督铁路行政执法工作。
(四)运输监督管理司。
组织监督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服务质量、铁路企业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任务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铁路运输有关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组织拟订规范铁路运输市场秩序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五)工程监督管理司。
组织拟订规范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监督铁路工程质量安全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
(六)设备监督管理司。
组织监督铁路设备产品质量安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等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人事司。
承担机关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等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铁路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各1名,司局领导职数2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涉及铁路监督管理的规章由国家铁路局起草并提请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交通运输部发布。
(二)国家铁路局设立沈阳、上海、广州、成都、武汉、西安、兰州7个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监督管理工作,行政编制350名,领导职数按1正2副配备。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973号
2003-8-18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内蒙、山西、山东、江苏、浙江、福建、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广西、广东、云南、贵州、四川、陕西、甘肃、新疆、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二○○三年度继续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国泰君安司发[2003]091号)。经研究,现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上海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三、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附件: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序号    单    位 地     址
  1 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江苏路369号
  2 上海延平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3 上海延安东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延安东路175号
  4 上海水城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水城路382弄2号
  5 上海牡丹江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牡丹江路1188号宝信大厦1、2楼
  6 上海牡丹江路第二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牡丹江路1784号
  7 上海四平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四平路1962号
  8 上海虹桥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虹桥路188号
  9 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宜山路688号
  10 上海商城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二楼
  11 上海福山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福山路450号新天国际大厦
  12 上海江苏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江苏路369号
  13 上海北海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北海路247号
  14 上海打浦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打浦路92号
  15 上海陆家嘴东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1号37楼
  16 上海凯旋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凯旋路3131号1、2楼
  17 上海杨树浦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杨树浦路2525号
  18 杭州体育场路证券营业部 淅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58号
  19 绍兴中兴中路证券营业部 浙江省绍兴市中兴中路108号
  20 台州临海证券营业部 浙江省台州临海巾山中路59号
  21 衢州柯城证券营业部 浙江省衢州市巨化花园证券楼
  22 宁波彩虹北路证券营业部 浙江省宁波市彩虹北路97号
  23 合肥长江西路证券营业部 安微省合肥市长江西路130号
  24 南京高楼门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南京市高楼门63号
  25 南京太平南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南京市太平南路371号
  26 常州广化街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常州市广化街299号金都大厦二楼
  27 徐州解放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中路97号
  28 无锡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徐州市解放南路97号
  29 济南永庆街证券营业部 山东省济南市永庆街2号
  30 济南经二路证券营业部 山东省济南市经二路575号
  31 临沂沂蒙路证券营业部 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228号
  32 青岛南京路证券营业部 山东省青岛市南京路122号乙
  33 郑州花园路证券营业部 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53号
  34 武汉分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紫阳东路77号
  35 武汉洞庭街证券营业部 湖北省武汉市洞庭街30号
  36 武汉紫阳东路证券营业部 湖北省武汉市紫阳东路77号
  37 武汉解放大道证券营业部 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509号
  38 宜昌珍珠路证券营业部 湖北省宜昌市珍珠路78号
  39 宜昌云集路证券营业部 湖北省宜昌市云集路34号
  40 襄樊襄城北街证券营业部 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北街33号
  41 荆州北京中路证券营业部 湖北省荆州市北京中路紫云小区1号
  42 长沙五一东路证券营业部 湖南省长沙市五一东路101号
  43 常德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中路187号
  44 衡阳雁城路证券营业部 湖南省衡阳市雁城路1号
  45 株州建设中路证券营业部 湖南省株州市建设中路40号神农公园大门北侧
  46 成都分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
  47 成都北一环路证券营业部 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北一段134号
  48 成都建设路证券营业部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2号
  49 成都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中路16号
  50 泸州三星街证券营业部 四川省泸州市三星街口证券大厦
  51 昆明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中路9-2号金牛大厦
  52 贵阳都司路证券营业部 贵州省贵阳市都司路乡镇企业会展中心二楼
  53 重庆中山三路证券营业部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68号
  54 重庆民族路证券营业部 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新重庆广场四楼
  55 重庆民生路证券营业部 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181号民生大厦5楼
  56 重庆万州太白岩证券营业部 重庆市万州区太白岩2号
  57 西安环城南路证券营业部 陕西省西安市环城南路西段37号
  58 西安东关正街证券营业部 陕西省西安市东关正街78号
  59 兰州东岗西路证券营业部 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561号
  60 兰州大众市场证券营业部 甘肃省兰州市大众市场44号
  61 兰州西固中路证券营业部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中路87号
  62 乌鲁木齐建设路证券营业部 乌鲁木齐市建设路8号
  63 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冠城园冠海大厦12层
  64 北京黄城根证券营业部 北京市西黄城根北街21号
  65 北京德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北京市西城德外大街3号
  66 北京方庄路证券营业部 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路1号
  67 北京知春路证券营业部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7号
  68 沈阳热闹路证券营业部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22号
  69 沈阳黄河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辽宁省沈阳市黄河南大街48号
  70 沈阳新华路证券营业部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新华路30号
  71 鞍山山南街证券营业部 鞍山市铁东区山南街30号
  72 大连西安路证券营业部 辽宁省大连市西安路66号
  73 哈尔滨地段街证券营业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段街168号
  74 哈尔滨西大直街证券营业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西大直街118号
  75 齐齐哈尔龙华路证券营业部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路226号
  76 长春西安大路证券营业部 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93号
  77 长春大马路证券营业部 吉林省长春市大马路91号
  78 吉林松江路证券营业部 吉林省吉林市松江路83号
  79 呼和浩特北垣街证券营业部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北垣街32号
  80 太原并州北路证券营业部 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北路68号
  81 石家庄育才街证券营业部 河北省石家庄市育才街285号
  82 石家庄建华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78号
  83 天津六纬路证券营业部 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147号
  84 天津塘沽上海道证券营业部 天津市塘沽区上海道101号
  85 天津环湖中路证券营业部 天津市河西区北环湖中路华昌大厦A座
  86 天津新兴路证券营业部 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28号
  87 福州华林路证券营业部 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84号
  88 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75号
  89 泉州泉秀路证券营业部 福建省泉州市泉秀路农行大厦2楼
  90 厦门嘉禾路证券营业部 福建省厦门市嘉禾路175号嘉莲大厦2楼
  91 南昌站前路证券营业部 江西省南昌市站前路109号
  92 南昌象山北路证券营业部 江西省南昌市象山北路129号
  93 九江甘棠路证券营业部 江西省九江市甘棠北路裕华广场A栋
  94 鹰潭环城西路证券营业部 江西省鹰潭市交通路24号龙华大厦
  95 宜春东风大街证券营业部 江西省宜春市东风大街62号
  96 抚州黄巢路证券营业部 江西省抚州市黄巢路23号
  97 南宁中山路证券营业部 广西南宁市桃园路3号
  98 广州东风中路证券营业部 广州市东风中路509号建银大厦三楼
  99 广州黄埔大道证券营业部 广州市黄埔大道西191号广信牡丹阁二层
  100 广州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广州市人民中路555号美国银行中心三、十六楼
  101 汕头金砂路证券营业部 汕头市金砂路46号
  102 顺德东乐路证券营业部 广东省顺德市东乐路2号
  103 深圳分公司 深圳市笋岗路12号
  104 深圳蔡屋围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蔡屋围新十坊一号
  105 深圳笋岗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
  106 深圳爱国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1001号万科俊园四楼
  107 深圳观澜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观澜镇第一工业区信用社大楼
  108 深圳红荔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红荔路1001号银盛大厦5、6楼
  109 深圳华发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深南中路2070号电子科技大厦C座十五层
  110 深圳深南中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联大厦
  111 深圳人民南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人民南路天安国际大厦C座18楼
  112 深圳上步中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上步中路深勘大厦二、三楼
  113 深圳桃源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南头桃源路171号发展银行大厦三、六楼
  114 深圳松岗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松岗镇潭头村口一号楼
  115 深圳振华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华强北路2001号深纺大厦十三层
  116 深圳振兴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振兴路101号
  117 海口滨海大道证券营业部 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23号华凯大厦一楼
  118 海口金龙路证券营业部 海南省海口市金龙路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