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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7-21 23:48: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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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中发(79)43号文件下达后,有些省、市、自治区民政局请示关于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应如何理解,如何办理?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答复:“鉴于目前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问题仍应执行原来的规定,不能扩大范围,也不能许愿。”因此,请你们
仍应按照一九六五年国务院国内字224号文件的规定,凡是《通知》下达前,当时符合规定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条件、现在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予补办退职救济手续,从批准之日起发给救济费。希望你们要严格审批手续,注意审查精减当时有关原始证明材料(如有特殊
情况的,可由地方民政部门研究确定),审批权要控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局,必要时可委托地区民政局代办。



1980年1月24日

重庆市国有文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能职责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5〕17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文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能职责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国有文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能职责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国有文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能职责规定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文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渝委〔2004〕45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立重庆市国有文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渝府〔2004〕301号),市政府出资组建重庆市国有文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文化资产公司”),并授权该公司代表市政府作为出资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授权范围内所属国有文化资产拥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

公司监管范围是市级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系统的企事业单位所占有、使用及营运的国有文化资产。

公司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所属国有文化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包括:拟定国有文化资产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对授权管理单位进行清产核资,并进行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变动的审核和产权纠纷的调解处理;对授权管理单位的重大资产处置进行审定(包括不良资产,各类呆、坏账)。

二、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调控国有文化资产的投资方向。包括对文化产业的发展进行全局性、战略性研究,按规划组织实施;研究文化产业发展政策,为授权管理单位的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制度创新提供政策指导;评估、审核、批准重大改革、改制方案;对授权管理单位的重大投融资计划和项目进行审定,防范风险。

三、负责考核授权范围内国有文化资产的社会、经济效益,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包括:审定授权管理单位的经营指标,并对经营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定期对授权管理单位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并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四、对授权管理的实行公司制改造的经营性单位派出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履行相应职责。

五、按照市政府的决定,对市政府在文化产业的新增投入和市政府依照有关政策给予授权管理单位的返还资金,实行统筹管理,合理安排使用,进行结构调整,并负责监督其使用效果。

六、协助市委宣传部管理授权管理单位的领导班子。参与干部考察,对考察对象经营管理文化资产的能力和实绩作出评价。公司主要负责人参加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参与对有关人员任用的讨论。审定重要文化资产经营单位拟任命的财务部门负责人。

七、依据有关政策,审定授权管理单位领导班子薪酬方案,拟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并检查落实情况。

八、承担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委宣传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泸州市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市府发〔2006〕51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泸州市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泸州市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已于2006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泸州市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督促行政首长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更好地营造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行政首长有履行法定职责和上级安排部署工作的义务,负有对本单位、本部门领导、决策、管理和服务的责任。对行政首长问责实行权、责并重,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市人民政府市长对问责对象不履职、不正确履职或履职不力,依照本暂行办法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章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问责对象包括: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的行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行政领导);
(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单位行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行政领导);
(三)属市人民政府管辖的其他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需对垂直管理机构行政负责人问责的,向其主管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第五条问责情形是由分管副职履职不力所导致的,应与行政首长一并问责;分管副职对问责的情形应当全部负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首长负责对其问责或提出问责建议。
第六条政令不畅、执行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无正当理由,全年未完成市委、市政府目标任务的;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落实要求,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的;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或一个时期内市政府中心工作应由其承担的任务,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的;
(四)未认真执行市政府的指示、决策及上级有关机关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工作部署和损害市政府及泸州整体形象的;
(五)对人大、政协交办的议案和建议、意见,不办理或不认真办理、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失误的;
(六)不履行本部门、本单位法定职责或执行不力的。
第七条违规决策和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应当由集体讨论决策的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的;
(二)作出的行政决策干扰市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或损害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三)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集体作出错误决策的;
(五)有其他违法决策或决策失误行为的。
第八条违法行政、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为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转让、土地划拨和出让、金融信贷等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三)违规承诺或不履行应当履行的承诺事项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四)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给企业发展带来严重后果或影响的;
(五)行政首长管辖范围内发生截留、滞留、挤占、挪用、浪费政府性资金、政府管理资金,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九条治政不严,监管不力,行政乱作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所在领导班子的成员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
(二)内部管理混乱,作风懒散,工作效率低下的;
(三)弄虚作假,虚报瞒报,骗取荣誉或逃避责任的;
(四)缺乏大局意识、创新意识,设置障碍,损害投资环境的;
(五)乱检查、乱许可、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六)瞒报、谎报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信息的;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未及时、妥善、有效处理和组织有关救援工作的;
(七)所属部门或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十条其他不履职、不正确履职或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应当问责。

第三章程序、方式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市长根据下列情形,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署名的重大举报、投诉;
(二)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
(三)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或政协的建议;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及其组成人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府法制部门、司法机关、安全生产监督机关、目标督办机构、信访部门、行政服务中心等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工作检查和考核评定中发现有应当问责的情形;
(七)新闻媒体曝光且属实的;
(八)市长认定需要启动问责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市长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认为需要问责的,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责成问责对象限期作出说明,同时由市监察局依法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根据调查情况由市长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终止问责或问责处理方式; 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的,交由有关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问责方式包括:
(一)警示谈话、诫免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经济处罚;
(五)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调离工作岗位或工作单位、责令引咎辞职、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或降职的决定或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问责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市长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问责方式后,由市监察局在5日内将问责决定书面送达行政问责对象,并抄送有关机关,有关机关应15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送市政府,并抄送市监察局。
第十六条被问责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被问责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其中,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在复核期间,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区、县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行政首长、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行政首长,市政府各部门对其所属单位的行政首长进行问责,参照本暂行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主题词: 综合行政首长问责制△办法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