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暂行规则》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暂行规则》的通知
法发(2008]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
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暂行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 o八年九月十六日
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暂行规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履行职责的能力,规范调动使用司法警察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调动使用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或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调派其他法院司法警察,协同完成特定任务的警务活动。
第三条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一般以《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的命令》(以下简称《调警令》)的形式逐级下达。非紧急情况不得采用口头或其他形式调动使用司法警察。《调警令》应写明调警人数、携带装备、集结时间、集结地点及其他具体要求,明确现场指挥员及联络方式。
第四条人民法院遇有下列情况,可以调动使用司法警察:
(一)担负特别重大案件开庭保障任务警力不足的;
(二)担负刑事执行工作警力不足的;
(三)参与民事执行工作警力不足的;
(四)发生暴力抗法等重大突发事件的;
(五)其他情况需要调动使用司法警察的。
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仅限于与保障审判、执行等工作密切相关的警务活动。
第五条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经审核后,必须经院长或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实施,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调动使用司法警察。
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填写《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经院长或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司法警察部门具体实施。
下级人民法院申请上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填写《人民法院申请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经院长或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批。
第六条 申请用警的人民法院在正常情况下必须提前两天提出申请。
《调警令》应提前一天下达至被调警法院司法警察部门。
遇有本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或其他紧急情况,经请示院长或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同意后,可随时申请或下达《调警令》,完成任务后,及时补报审签手续。
第七条接到《调警令》后,被调警的人民法院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向调警法院作出答复。
被调警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要迅速组织警力,确定负责人并进行工作动员,按照《调警令》要求及时出警。
第八条被调动使用的司法警察在被调动使用期间应当做到:
(一)到达集结地点后,立即向现场指挥员报到;
(二)服从统一指挥和管理;
(三)团结协作,密切配合;
(四)依法积极主动履行职责。
第九条特定任务完成后,被调动使用的司法警察应及时进行书面工作总结并向领导汇报;用警法院应对被调动使用的司法警察作出书面鉴定。
第十条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工作自《调警令》下达时开始,至特定任务全部完成时结束。
第十一条司法警察在被调动使用期间的生活、物资等后勤保障由用警法院负责。
第十二条对完成任务过程中表现突出的警队和个人,人民法院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被调动使用的警队或个人出现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故不服从《调警令》的;
(二)在被调动使用期间态度消极,工作懈怠拖沓的;
(三)在被调动使用期间不服从统一指挥和管理的;
(四)未按《调警令》要求执行调警任务,影响任务完成的;
(五)在被调动使用期间违反纪律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则的情况。
第十四条本规则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事工作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事工作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
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根据今年中央外事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外事工作管理的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1]1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外事工作领导和管理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部的具体情况,就进一步加强外事工作管理通知如下:
1.统一归口管理
部内、部属各单位的一切涉外公务活动,包括约见外方、接待国外和境外团组或个人的来访、业务会谈、出席外国驻华使馆和机构的活动和宴请、出国培训、组团出访、处理涉外文、电等,均需事先商国际合作司,由国际合作司根据所商事项的重要性报部长或主管副部长审批,或与有
关司局和单位商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外国政府、组织和个人进行联络和提出要求,亦不得对外方的要求作出承诺及签署协议书或意向书。
2.调动各单位积极性
外事工作既要归口管理,又要充分发挥各业务司局和部属各单位的积极性。各单位应在部领导批准的授权、活动或口径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在一些时间延续较长和规模较大的活动中(如执行合作项目、参加国际会议等),如遇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国际合作司通报,并请
示部领导。国际合作司应主动、及时地向各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3.严格审批程序
各单位有关接待、出访、洽谈项目等涉外活动的计划报告,需提供相应的背景材料,说明事由、目的和经费来源等内容,并提出建议和意见,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后,送国际合作司,由国际合作司上报部领导审批。出访报告一般需在出访前一个半月上报,以便报有关部门会签和办理
护照、签证手续。
各项重大涉外活动完成后,应就活动情况及后续行动建议写出总结报告,由国际合作司呈部领导并酌情刊登外事简报。
4.认真执行财务制度
各单位在涉外接待、宴请、赠送礼品和出国(境)用汇中,要严格按财政部、外交部[87]财外字第60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切因公出国团组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超标准借汇。遇有特殊情况者,需报主管部领导审批。回国后要在规定时间( 10天内)向国际合作司办公室结帐。凡不?
瞎娑ǖ某曜伎В挥璞ㄏ?超支部分由个人负责。
考察到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的性质,即非常设政府机构、无出国审批权、无独立的活动经费户头、办公室设在民政部救灾司,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办公室的涉外工作也由国际合作司归口管理。
以上规定请各单位严格执行。
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有关外事业务,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8]49号文件规定执行。
199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