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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设备减、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2:08: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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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设备减、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设备减、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



为了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特对现有中小型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有关减免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企业为进行技术改造而引进的先进技术(包括设计、工艺、诀窍、数据、经验、方法、研究成果等技术资料、蓝图、手册、说明书),以及按技术转让合同必需随附的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二、企业为进行技术改造,生产、制造新设备、新产品所必需引进的关键仪器和设备,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三、企业引进的技术、仪器、设备,应当是先进的、适用的,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凡已列入中央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技术改造规划的项目进口的上述技术、仪器、设备,经过国家经委或其授权的省、市、自治区一级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才能申请减、免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
税;对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当照章征税。
四、利用外资,通过招标方式进口的机械设备,为了保护国内企业有平等的投标条件,不予减免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五、企业引进以上符合减、免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条件的技术、仪器、设备,应当在进口前向进口地海关提出申请,并检附国家经委或其授权的省、市、自治区一级主管机关批准证件、进口订货卡片或进口合同,以便海关审核。对于进口完税放行之后再向海关提出申请减、免进
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一律不予退税。
六、企业把按照本规定引进减、免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仪器、设备转让或者出售,应当经过海关核准并按章补税;对于不经过海关核准自行转让或者出售的,应按税法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规定自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1983年1月27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房[2013]15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有关要求,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经研究,决定转变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方式,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管理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工作,制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条件,指导全国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制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式样,不再承担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工作。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

  为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效促进全国房地产估价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将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等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建立全国统一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实现资质核准、人员注册、信用档案管理等信息关联共享,进一步发挥信息平台在行业准入、从业行为监管、估价报告管理、信用体系建设的作用,全面提升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水平。全国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的具体工作和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的制定,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承担。

  三、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管理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开展资质核准及行业信息发布等工作。各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条件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2号)规定执行。资质核准中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应当执行全国统一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从全国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的估价报告名录中随机选取;房地产估价机构业绩认定,应当以全国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记载的业绩为准。其中: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应当从全国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估价报告进行评审。

  四、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估价行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及时更新信用档案信息。要严格按照资质等级条件,统一标准,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管理,强化审批事后监管。要努力营造公平竞争、打破分割、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形成统一的全国性房地产估价市场,不得利用资质核准管理、设定限制性条件等手段阻碍或排斥外地机构进入本地市场;也不得以变相降低本地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条件、选择性执法等方式保护本地机构。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充分发挥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的作用,尚未建立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的地区,要尽快组建。我部将加强对房地产估价行业的监督指导,定期对各地的资质核准情况、行业管理情况进行抽检,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衔接工作。资质核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可以与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联系。

  自2013年10月16日起,我部不再受理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行政审批事项;此前我部已经受理的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行政审批事项,继续由我部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0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87年3月1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87年3月19日)

(1987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宋雅亭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任命张志刚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任命林惠农(女)、吴洵松、马健(女)、李国勤(女)、马孝樵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二、免去孙琬钟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免去宋雅亭、沈建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林振新、朱广瑞、吴春瑞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三、免去陈坦的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院长职务。
免去李润波、杜建民的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副院长职务。
四、免去蔺子安的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免去袁恭稳的铁路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