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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律师道德的产生和发展/张明勇

时间:2024-06-29 16:29: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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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律师道德的产生和发展

张明勇

律师道德就是律师职业道德,它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活动中,通过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教育力量,形成的调整律师同委托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同国家法律、当事人,其它律师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以及律师所形成的道德、意识、道德品质和情操的总称。律师道德是随着律师职业的形成而产生的,至今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它就对律师的业务活动起着指导、规范、约束和惩戒的作用。西方社会是律师制度及其道德产生的摇篮和成长的重要基地,本文拟对西方律师道德的产生和发展状况作以下介绍:
一、西方律师道德的最早产生和初步发展
古罗马是世界法制史上最早具有律师制度、律师道德的国家。在罗马共和国时期(约公元前6世纪—公元1世纪),立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实行诉讼代理制度,实践中也没有以律师作为职业的人,但是在拉丁文中“律师”这个概念已经出现。法庭上也允被告人的亲戚或朋友出庭为其提供具体意见和法律上的帮助;这种行为并非所有人都能去做,只有少数有身份的公民才能以保护人的身份出现,显而易见,这种特权服务是带有阶段烙印的。所以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律师道德也是具有阶级性的。“等级制度”、“为权贵服务”成了这一阶段律师道德的基本内容。到了公元前3世纪,罗马共和国元首以诏令形式承认了诉讼代理,同时规定考试择优录用,“能为平民提供法律服务”的“辩护人”,平民亦可比较自由地有偿聘用诉讼代理人,于是律师制度有了法律保障,律师和被代理人的道德关系也开始形成。罗马帝国初期,律师阶层正式形成,能够担任代理和辩护的律师范围也逐渐扩大,根据罗马法规定:凡权利和能力没有受到法律限制的本国公民都可出庭为当事人辩护;每个公民都有权请求律师给予法律帮助。
随着罗马城邦奴隶制经济迅速发展,现实生活中财产关系愈加复杂,相应的经济立法也逐渐增多,故而奴隶主不可能通晓所有法律,但为了在纠纷中取得胜利,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他们不得不求助于律师,在这种情况下,大批职业律师应运而生,并在社会生活中显示出巨大作用,于是律师制度进一步巩固,律师道德也进一步发展,但始终没有摆脱为特权阶层服务这个特点。到了罗马帝国后期,统治者再次拓展了律师业务范围:律师不仅可以从事民事,刑事诉讼代理辩护,还可以接受法律咨询,同时担任律师的条件也更加严格了。
从开始的萌芽到初步的发展,律师制度经历了四、五百年的漫长时期,同时随着它的发展,在律师业务活动中逐渐形成了过去从未有过的新型职业道德,即律师道德。虽然它具有一些历史的局限性,但毕竟使人们的道德观念掀开了新的一页,把人们从“一切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的泥潭中拔了出来,走入可以“利用自己所长维护他人权益”的美好境界,律师道德的产生和发展是人类文明史的伟大进步!
二、西方律师道德在封建制度下停滞发展封建摧残
任何事物都是“波浪式前进,螺旋式上升”,西方律师道德的发展也不例外,经历了一个良好开端的西方律师道德本应沿着这个方向得到进一步发展,但是,随着欧洲进入漫长的封建社会,由于君权和神权结合而生的专制制度的存在,由于基督教神学统治人们的思想,西方律师道德不但没有进一步发展,仅而受到了封建制度的催残和破坏。欧洲各国的法律制度上继承了奴隶社会原有的“神明裁判”采用由法官单方审讯当事人的“纠向式”审判方式。这个时期,律师制度虽然没有彻底取消,但所起作用也较轻微。各个国家由于封建等级严格宗教势力极大,在诉讼中,僧侣、封建主和农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律师制度仅仅在宗教法院中实行,世俗法院中僧侣独占辩护权,这种律师制度下的道德显然是畸形发展,深受君权和神权的影响,其自身也充满了腐朽,落后的东西,或了维护封建专制的工具。
到了封建社会的末期,资本主义有所发展,旧的律师道德开始受到冲击,在思想领域,一种崭新的潮流开始涌现,并显示出无穷的生命力,这种潮流渗入各个领域,律师道德也开始以一种新的面目出现,这正体现了曲折性和前进性的统一。
三、西方律师道德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迅速发展。
欧洲的文艺复兴运动,大大推动了西方各国律师制度的发展。16世纪,西方各国都以罗马帝国后期的法律制度为基础进行律师制度革新:在各大学中设立法律专业,培养代诉人、辩护律师。于是,西方稳定的律师职业集团形成,资本主义社会的律师职业道德也随之产生,这种职业道德是资本主义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在自身发展过程中也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有序、健康地发展。
英国是世界上爆发资产阶级革命最早的国家,它的律师制度的产生早于其它国家。“诉讼代理”这种制度在诺曼底人征服英格兰之后就被英格兰人接受了。虽然当时一些律师只有在教会法院,海事法院里才被承认,但这毕竟是人类文明史上一大进步,14世纪以后律师称号取得,能否出庭都要经过立法机关核准。这时,辩论律师和代理人尚可由一人担任,但19世纪以后辩护律师与代理人之间就有了严格的区别。斯图亚特王朝颂布的《人权保护法》明文规定了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从法律上承认被告人有请人代辩护的权利,这样不仅促进了英国律师集团的发展和壮大,而且为律师职业及其道德产生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国的一些著名思想家,在资产阶段革命时期,公开反对封建社会的“纠向式”、“有罪推定”等腐朽落后的审判方式,提出“法律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罪刑相符”“民主辩论”等进步的法制原则。这为法国资本主义律师制度及其道德的产生做好了理论准备。1791年宪法规定被告人从预审开始就有权接受辩护帮助;1793年雅各宾派颂布的宪法也明文规定:国家应有“公设辩护人”;1808年的《拿破仑刑事诉讼法典》,正式确立了辩护权、辩论原则及律师制度。这样法国资产阶段性质的律师集团开始产生,律师职业道德也掀开了新的一页。
美国从诞生的那天起,就注重法制的建设,它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纳入法制的轨道,因此各行各业要想得到发展必须以法律为基础,于是大批资产阶段律师产生,1878年5月4日,美国律师协会的成立,标志着律师集团的壮大,也使美国律师开始了有秩序的行业管理。1882年,新泽西州标准石油公司雇佣律师,并设立律师事务所,这是历史上的第一次。从此,工厂、矿山、银行、商业等企业事业都纷纷效仿,以维护自身权益,美国如今已形成世界各国中最庞大的律师职业集团,且律师的分工细密也使其它国家与之无可比拟。
由此可见,资本主义制度下,西方律师制度得以巨大发展,以此为基础,西方律师道德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封建社会中的那种狭促、封闭腐朽的律师道德观念被抛弃到历史的垃圾堆中,取而代之的是适合资本主义的律师道德。许多国家制定了律师道德规范,颂布了律师职业活动、道德实践活动的惩戒条例,这使得律师道德开始以法律规范形式出现,无疑是律师道德史上的一个伟大飞跃。




张明勇 (271400)
宁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北京市关于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标准计量局 市经委 等


北京市关于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标准计量局 市经委 市科委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物价局



加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和提高产品质量的一项重大措施,是当前国民经济工作中的一项紧迫任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11号文件精神和国家标准局、国家物价局联合签发的《对采用国际标准工业产品实行优质优价的规定》为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推动我市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增强出口创汇能
力,提高经济效益,确保我市“七五”期间有50—60%的主要工业产品,在质量和性能上达到发达国家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国际先进水平的目标,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做如下规定。
一、凡是按《北京市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验收合格,并取得《北京市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合格证书》的产品,可实行优质优价政策。
1、对达到国际标准的产品,其加价幅度:属于生产资料的产品,销售价格(或供应价格或调拨价格)可在10%的幅度内向上浮动;属于生活资料的产品,零售价格可在20%的幅度内向上浮动。出厂价和批发价相应浮动。
2、对达到国际先进标准的产品(世界近3—5年的水平)其加价幅度:属于生产资料的产品,销售价格可在15%的幅度内向上浮动;属于生产资料的产品零售价格可在30%的幅度内向上浮动。出厂价和批发价相应浮动。
3、对企业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若不宜加价时,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和税务局批准,可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税照顾。
4、申请优质优价和减免税的审批手续。
凡申请加价和减免税的企业,应凭市标准计量局验收后,签发的《北京市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合格证书》、产品经济效益计算书、实行优质优价的建议方案及申请减免税报告,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照物价分级管理权限规定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分别到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
审批,办理加价或减免税手续。
5、企业由于“采标”产品减免税所获得的收益,全部留给企业,用于完善检测手段和加强标准化工作,不得用于个人分配。
二、企业为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而购置的检测仪器和设备,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摊入成本;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分期摊入成本。
三、从1988年起,除有地方风味和特色的产品外,凡有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而未采用的,不得评选市优质产品;“采标”的产品应按《北京市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评为市优质产品。
四、“采标”的优秀企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可申报市科技进步奖。由市标准计量局负责组织初评,提出评审意见,报市科委并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定。
五、列入市级计划的新产品,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凡“采标”并列入市级新产品计划的新产品,应经市标准计量局验收认可,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享受新产品免税照顾,(确无国际标准者除外)。
六、企业引进样品、样机所仿制的产品和引进全套生产线所生产的产品,在批量生产中,必须达到引进产品的质量标准。
七、“采标”工作要列入企业升级规划。“七五”期间升市级的企业,其主要产品(指国家主要产品目录和企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主要产品)的“采标”率不得低于50%。企业的主管部门必须按《北京市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对“采标”产
品进行验收,取得合格证书,作为衡量企业产品质量水平的主要依据之一。
八、产品“采标”经验收合格后,企业必须严格按采用的标准组织生产和出厂,并接受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定期抽样检验,当发现产品质量达不到所采用标准规定的质量水平时,从产品质量下降之日起,由市标准计量局和企业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取消上述有关条款的优惠待
遇,收回合格证书。如发现企业弄虚作假时,按《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给予惩处。
九、国家或行业对“采标”的产品有优惠办法时,若优惠条件比本规定优越,则执行国家或行业的规定。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88年1月20日

安徽省建筑工程设计防火审核管理办法

安徽省公安厅 省计划委员会


安徽省建筑工程设计防火审核管理办法
省公安厅 省计划委员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设计防火审核(以下简称建审)管理,改善防火安全条件,预防和减少火灾,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审工作由县以上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掌握本地区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在设计和施工中执行有关防火规定的情况,提出防火审核意见;
(二)参加由基建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召开的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会,评审建筑防火设备和材料的防火性能与质量;
(三)参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四)结合贯彻执行消防技术法规,进行防火设计宣传。
第三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包括中外合资、合作、独资的工程项目),均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防火审核手续。水库、灌溉工程、渔业基地、江河治理、铁路(不含铁路枢纽及附属建筑)、公路、桥梁等工程项目可免于审核。
第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的防火基本要求是:在符合消防法规、标准的前提下)采取先进适用的防火技术,正确处理重点与一般、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做到保障安全、经济合理。
第五条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按消防监督机关对初步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和有权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设计。大中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列专章论述消防安全。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对消防设计的重大变更,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图纸,由建设单位报原初步设计
主审部门重新审批。
第六条 引进重要成套设备,设备本体带有的消防设施,国内能配套的,可不引进;国内不能配套的,应连同设备本体同时引进。
第七条 建筑工程防火审核,一般工程只进行初步设计审核。施工设计有重大变更,应对变更的施工设计进行审核。小型民用项目和厂区内单项工程可简化审核程序。
第八条 中央和省属大中型项目以及省投资的水电1000万元以上,工交800万元以上,民用建筑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限额以下的小型项目,由行署、市、县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审核。
第九条 建筑工程防火设计审核,按工程项目审批权限,由各级计委通知相应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初步设计审查会进行审核。审核后,必须把有关文件及图纸资料报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第十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参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时,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1991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