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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3:42: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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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的管理,加强财政监督,保证专项资金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9〕4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是指为支持涠洲岛旅游发展,国家、自治区下达补助资金和北海市筹集的用于专项资助涠洲岛旅游发展项目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涠洲岛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坚持“突出重点、重在导向、择优补助、务求实效”的原则,通过旅游专项资金及国家、自治区各级财政资金的导向性投入,引导促进各类社会资金对旅游产业的投入。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多渠道筹集涠洲岛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一)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
(二)市本级财政通过经费拨款安排部分资金。
(三)对涠洲岛门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从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
(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五条 向上级申请资金程序。
由涠洲岛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涠管委)根据《北海涠洲岛旅游区发展规划》编制出涠洲岛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应旅游项目计划,并提供申请国家和自治区旅游专项资金需要的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和项目文本,市旅游局会同财政局按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范围、方式,联合行文上报自治区旅游局、财政厅。
第六条 市涠管委编制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的收支预算,经财政局汇总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旅游发展资金的收支预算必须平衡,不得出现收支缺口。
第七条 国家和自治区补助涠洲岛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必须严格遵循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印发的《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行〔2009〕47号)的规定执行,重点用于涠洲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完善的项目。
(一)景区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景区道路建设、景区安全设施、供水供电、排水排污、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及完善项目。
(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包括:景区(点)厕所、停车场的建设和完善项目、通往景区的标识标牌、游客接待中心等项目。
第八条 市本级资金筹资部分除用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用途外,可用于涠洲岛旅游项目的前期工作支出和经北海市政府审定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及项目的管理实行部门负责制。财政、旅游、涠管委部门根据职能定位,按照分工负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的原则,共同承担专项资金及项目的管理责任。
第十条 部门责任。
(一)市涠管委负责制定涠洲岛旅游发展规划,编制专项资金预算;负责管理旅游发展资金专户,确保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按规定使用;确定旅游发展项目,及时落实项目业主,督促项目业主按规定内容和进度推进项目建设并及时申请使用资金;准备向国家和自治区申请旅游发展资金材料。
(二)市旅游局负责督促工程进度,会同财政局监督资金使用;组织向上申报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提出处理意见。
(三)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报批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预算,确定年度旅游专项资金的预算规模,会同市旅游局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会同旅游局联合申报国家和自治区旅游发展资金;并及时将资金拨付至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专户;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有关违反行为要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在涠管委成立投资评审机构和涠洲岛旅游区财政局成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之前,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进行投资评审和审批政府采购。涠管委成立投资评审机构和涠洲岛旅游区财政局成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后,由市涠管委设立的投资评审机构和涠洲岛旅游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进行投资评审和审批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市涠管委开设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专户,用于管理多渠道筹集涠洲岛旅游发展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户开设变更按账户管理规定由市财政局审批。
对于用国家和自治区旅游发展资金部分应单独建账管理,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使用,以备国家和自治区的检查。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拨付实行报账制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具体办理流程:项目业主按工程进度进行申请,涠管委应对项目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进行核实,审核合格后由涠洲岛旅游区财政局直接将申请资金转入收款人账户。
在审核拨付资金时,主要审核建设单位是否符合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程序,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是否保证工程进度。项目业主在申请支付资金时,应提供《项目工程进度情况表》,涠管委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市涠管委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资金使用情况、资金累计拨付情况和资金结余情况汇总送市旅游局、财政局。
第十四条 使用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的新开工项目,工程预(结)算需经政府评审部门审查认定,作为拨付资金和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拨款和结算的依据。市涠管委按工程预算项目进度审核报账。
第十五条 对结转两年以上仍未使用的非基建项目结余资金,在编制新年度预算时应收回重新安排。对基建项目净结余资金,按国家有关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处理;对结转两年以上的基建资金,由市涠管委商财政局、旅游局进行调整,重新安排。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方式挤占挪用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或用其偿还欠债;不得用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建设娱乐设施、购置交通、通信工具和用于日常公务接待;严格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建帐、制帐、核算。保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发挥效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在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涠管委将上月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报送市旅游局、财政局。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将会同市旅游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对使用效益不高的项目单位,责成相关部门及时纠正;对未按规定使用资金、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如数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监察、审计部门要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于违反涠洲岛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使用规定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国家、 自治区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市涠管委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府〔2008〕20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日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切实为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入学提供便利,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是指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08〕203号)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

  第三条 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入学问题按人才层次不同,通过不同方式给予解决。

  第四条 国家级领军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高中转学的,可在全市范围内选择一所学校申请就读,市、区教育部门和学校应给予妥善安排。

  第五条 地方级领军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高中转学的,按就近入学原则和实际情况,安排在其父、母或委托监护人居住地段或相邻地段的省一级学校就读。

  第六条 后备级领军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高中转学的,按就近入学原则和实际情况,安排在其父、母或委托监护人居住地段或相邻地段的省、市一级学校就读。

  第七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非本市户籍子女在本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义务教育阶段免交书杂费、课本费和借读费;高中阶段免交借读费。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就读高中阶段学校需要择校的,免交择校费。

  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在本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校因享受前款规定待遇所免费用由政府财政单列解决。

  第八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入学工作,由市教育部门统筹协调,区教育部门和学校负责落实。

  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区教育部门和市、区属中小学校安排落实;

  申请入读高中阶段学校的,由市教育部门统筹负责,区教育部门和学校积极配合落实;

  申请入读深圳艺术学校和深圳体育运动学校的,先由学校组织进行专业考核认定,再由主管部门和学校负责落实。

  第九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申请入学和转学办理程序:

  (一)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高中转学的,申请人在每学期开学2周以前,由其父、母或委托监护人按管辖范围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

  (二)入读市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高中转学的,向市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入读区属(含光明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高中转学的,向区教育部门申请。

  (三)市、区教育部门在审核验证相关证明及入学材料后,提出安排意见,并通知有关学校安排落实,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条 申请入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证书。

  (二)《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

  (三)户籍证明。

  (四)居住地证明。

  (五)艺术(体育)学校专业考核认定意见(申请艺术、体育学校者提供)。

  第十一条 各区政府和教育部门及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高层次人才子女的入学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为高层人才子女的入学提供保障,确保本办法的贯彻落实。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5年。

附件: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



附件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高层次专业人才基本情况

姓 名

人才类别

证书号


家庭住址及
联系电话


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基本情况

姓 名

性别

年龄


申请就读意向
学校    年级

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就读安排意见

市(区)教育部门安排意见




年   月   日

办理结果






年  月  日



关于提高2009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


关于提高2009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大对种粮农民的支持力度,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明年新粮上市起较大幅度提高2009年生产的小麦最低收购价水平。每50公斤白小麦(三等,下同)、红小麦、混合麦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87元、83元、83元,比2008年分别提高10元、11元、11元。稻谷最低收购价格也要较大幅度提高,具体水平另行公布。当前正值秋冬种季节,各地要做好宣传工作,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国 家 粮 食 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