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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4 16:29: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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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洛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参与意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农业、畜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办理查处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第三条 举报奖励范围为: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八)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九)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

(十)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生产经营食品的;

(十一)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条 110城市应急联动服务平台统一受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并转交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查处;根据举报内容,亦可指定有关部门牵头查处。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电话同时继续接受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市农业局举报电话为12316;市畜牧局举报电话为63330915;市质监局举报电话为12365;市工商局举报电话为12315;市卫生局举报电话为63322110;市商务局举报电话为12312;市食安办举报电话为63919079。

第五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办理查处工作。种植环节的举报由市农业局负责办理;养殖环节、未经检疫肉品的举报由市畜牧局负责办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举报由市质监局负责办理;食品流通环节的举报由市工商局负责办理;餐饮消费环节、保健食品的举报由市卫生局负责办理(机构改革到位后再做调整);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的举报由市商务局负责办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

对监管职责有争议的,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予以裁定明确。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并尊重举报人的意愿,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

第七条 举报奖励级别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且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且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举报——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八条 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举报奖励级别,并参照涉案货值数额的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的5—6%给予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的3—4%给予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的1—2%给予奖励;

(四)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在原奖励标准上适当提高2—5%奖励额度。

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50—500元奖励。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九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举报奖励的原则是:

(一)同一线索被多名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

(二)多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1人次进行奖励,由牵头者提出分配方案,共同领取奖金。

(三)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监督、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工作和举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解释。

第十一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单位应在案件办结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备案,并填写《举报人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二)在收到案件承办单位举报奖励申请后,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奖励意见进行认定并回复;

(三)举报奖励申请经审定批准的,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在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举报奖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安排,实行每季先预拨,据实核销。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有为举报人及近亲属负责保密的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漏举报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的举报不予奖励: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已经整改完毕的;

(五)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六)无法联系的匿名举报,或者未能查实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七)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八)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认定不应奖励的其他举报事项。

第十五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联合声明(2002)

中国 乌克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联合声明(2002)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邀请,乌克兰总统列·达·库奇马于2002年11月17日至20日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和乌克兰总统库奇马在友好、坦率和相互理解的气氛中举行了会谈,就深化两国政治、经济和人文领域的合作以及扩大双边关系条约法律基础问题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双方满意地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建交十年来,双方本着传统友好和互利合作的精神,不断努力,使两国关系在长期稳定和相互支持的基础上快速发展并取得丰硕成果。

  两国元首重申,愿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国际关系准则发展长期稳定、高度信任、相互协作的中乌全面友好合作与伙伴关系。这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对双方都具有战略意义。

  双方强调,乌克兰总统库奇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访问对于进一步开展两国最高级政治对话、加强中乌全面合作具有重要意义。两国元首同意共同推动访问期间达成的各项双边协议的落实。

  中方重申支持乌克兰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一贯立场,表示将继续恪守向乌克兰提供安全保证的承诺。

  乌方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确认不和台湾发生官方关系。

  双方满意地指出,两国在经济、工业、投资、科学、新技术和教育等领域的合作日趋活跃,双边贸易额大幅攀升。

  中方重申,将在乌克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中给予积极支持。

  两国元首对近年来双边科技合作中出现的高科技合作园和联合研究中心等新的合作模式表示欢迎,并商定将共同促进其发展。双方决定共同努力落实航空技术领域合作议定书条款,并为发展两国地方间交流提供必要的国家支持。

  双方赞同进一步加强两国文化交流以及社会、青年、体育和旅游组织的联系。

  双方商定2003年在乌克兰举办“中国文化日”,并将为开展相关的文化活动提供支持。

  两国元首指出,双方对解决国际和地区问题的立场相近或相同。

  双方强调打击各种形式的恐怖活动必须进行密切和有效的国际合作,主张国际社会应协调努力加强反恐合作,指出联合国应在此领域发挥主导作用。

  两国元首强调,有必要提高联合国工作效率,加强其作用。

  两国将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框架内加强合作。

  乌克兰总统库奇马对访问期间中方给予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并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在方便的时候对乌克兰进行访问。江泽民主席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日期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乌克兰总统
 江 泽 民         列昂尼德·库奇马

(签 字)           (签 字)

  

2002年11月18日于北京


关于清理含有不良内容广告的通知

中央宣传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中央宣传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清理含有不良内容广告的通知

中宣发[2004]第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影视局(厅)、新闻出版局:

近年来,各地党委宣传部和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新闻媒体广告宣传管理,规范广告发布行为,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广告市场秩序有所好转达。但是,新闻媒体广告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违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广告屡禁不止,有些广告内容格调低下、用语粗俗、滥用成语、内容虚假,引起群众不满和反感。为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坚持广告宣传的正确舆论导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清理新闻媒体含有不良内容广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新闻宣传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理新闻媒体不良广告工作。新闻媒体广告是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党委宣传部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强化对新闻媒体广告活动的监管理,确保广告宣传导向正确,确保广告内容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广告格调健康向上,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先进文化,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二、新闻媒体要加强行业自律,切实提高把关意识,自觉抵制各种含有不良内容的广告。一要对新闻媒体负责人和广告从业人员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新闻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增强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自觉性、坚定性,增强识别和抵制含有不良内容广告的自觉性、坚定性。二是坚持广告内容审检工作,安排专人对广告内容层层把关,对未经审检发布的不良广告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三要进一步明确广告审查员的职责和义务,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广告审查员权职到位,使“一票否决制落到实处。四要坚持总编辑、台长负责制。总编辑、台长要对广告版面内容导向切实负起责任,不得交由广告公司代行终审,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不良广告告要追究新闻媒体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不良内容广告的监管工作。一要加大执法力茺,对格调低下、用语粗俗、虚假不实的广告,必须依据《广告法》严肃处理。二要加强广告监测工作,对于不良广告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理。三要结合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将不良广告记录纳入经营单位的信用记录。四要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不良广告时行严肃查处,同是,通过新闻媒体对广告经营单位予以曝光。

四、加强对互联网不良广告的监管和清除工作。互联网站广告发布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加强纪律,严格把关。新闻网站要切实按照高格调、高品位的要求发布广告,严禁刊发不良内容的广告。对于网上出现的不良广告,互联网站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互联网络所在地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及时删除,并依照《广告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五、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协调,综合治理不良广告。一要建立党委宣传部牵头,工商行政管理、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部门参加的联度会议制度。联度会议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不同时期的治理重点,对现行法规界限不清而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不良广告提出处理意见。二要建立各部门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不良广告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党委宣传部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通报;各级党委宣传部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部门要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广告发布中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问题,责令不良广告总是突出的新闻媒体进行整改。三要共同做好群众投诉举报问题的处理工作。对于群众投诉举报的不良广告,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积极协助解决,对于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主动沟通信息,研究解决办法。要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改进和完善治理不良广告的方式方法,力求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接到此通知后,要对含有不良内容的广告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并视情况集中曝光一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不良广告经营单位。对于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解决,必要时可分别向上级机关报告。

二00四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