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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指导中小企业(工业)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4:42: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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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指导中小企业(工业)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指导中小企业(工业)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安[2010]3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加强指导工业领域中小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解决就业岗位、缓解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从全国范围看,中小企业数量多、分布广,一线操作人员流动性大,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生产事故频发,死亡、因伤致残、职业伤害等人数居高不下。据统计,近几年发生的工矿商贸领域生产伤亡事故,80%以上集中在中小企业,反映出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普遍不高、安全防范意识不足、事故应急反应能力弱等问题。因此,加强工业领域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成为当前促进中小企业安全发展、保护从业人员根本利益的一项紧迫任务。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抓出实效。

二、加强指导,落实责任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加强指导中小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组织企业做好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支持企业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资格上岗培训和职工全员培训。

中小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企业应加强对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新上岗、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从业人员,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三、突出培训重点

中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应侧重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管理要点、程序及内容;事故应急处理程序及案例分析;事故隐患辨识与重大危险源管理;应急预案编制要素及组织实施;现代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理论与方法等。

中小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尤其是一线班组长、危险岗位操作人员以及农民工、外包工、临时工等新进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应侧重于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事故案例分析;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分析;危险源和隐患辨识;个人防险、避灾、自救方法;事故现场紧急疏散和应急处置;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治等。

四、加强培训保障建设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为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创造条件,统筹安排使用中央财政用于中小企业培训专项资金,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对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的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加大安全生产培训资金投入力度。要把安全生产作为银河培训工程的重要培训内容,纳入银河培训工程培训总体计划,把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持续化。鼓励和支持符合相关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的培训机构,申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充实安全生产培训力量。引导各类社会培训机构采用现场培训和远程培训相结合、固定式培训和流动式培训相结合、脱产培训和在职培训相结合等多种办法和途径,为中小企业提供培训,逐步形成内容丰富、覆盖面广、适应形势需求的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培训体系。

各中小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把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纳入企业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所需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要求,一般中小企业应确保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中小企业应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各培训机构应加强教材、师资、课程设计等方面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原则上选用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推荐的优秀教材或经银河培训工程认可的培训教材;优先聘请经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或银河培训工程各地上报备案过的讲师;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完善安全生产培训课程设计,及时更新培训内容,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实际操作训练,提高学员的实际操作能力;改进教学方式,采取研讨式、互动式、案例式等教学方法,增强培训效果。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实际和职责要求,加强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研究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具体措施,初步形成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企业自主负责的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培训长效机制,并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地区有关工作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联系人:张远刚 010-68205383

共青团中央关于做好团委领导班子考核工作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做好团委领导班子考核工作的通知
(一九八七年二月六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加强团委领导班子考核工作,是共青团协助党委管理团的干部,加强团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对于激励团的各级干部奋发进取,创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对于发现人才,选贤荐能,推进干部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严格按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通知》和有关重要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团委领导班子建设,同时为今年各级团代表大会的召开、换届做好组织人事准备,各地应集中一段时间,在下一级团委换届前,按协管的职责、范围,对所属团委领导班子进行一次全面考核。现就有关要点通知如下:

  一、考核团委领导班子的主要内容是团委领导班子和每个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重在工作实绩和思想作风表现。

  考核团委领导班子着重评价: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党的中心开创团的工作新局面的情况;党内民主生活是否健全,班子内部是否团结,思想是否端正;班子年龄、知识、专业结构是否合理,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同所任职务是否相应,后备力量是否充足;工作布局和实际成效如何,在上届班子的基础上,取得了哪些成绩,与同类班子相比,工作处于何种位置,党委评价如何。

  考核团委领导干部着重评价:是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定地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反对和抵制资产阶级自由化;能否从实际出发,脚踏实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能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民主,公道正派,团结同志一道工作;是否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及新知识,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是否具备担负本职工作所应具有的决策领导和文字表达能力,熟悉分管部门的业务;担任现职后,分管工作有何新的起色,工作中有无重大失误。

  二、考核团委领导班子必须充分走群众路线。要充分发扬团内民主,让团员青年和团干部参与监督、挑选团的各级领导干部。可以采取群众评议和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从多方面了解干部,对干部作出切合实际的、公正的评价。

  群众评议可以采取召开民主评议会或者民主测评的方式,也可以把两者结合起来。民主评议会可以在领导干部述职报告的基础上,由团委机关干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领导班子和每个领导干部进行评议。要提倡“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敞开思想,广开言路。评议时,被评议对象应该回避。

  民主测评可在上述范围内无记名填写测评表。测评表可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按不同层次或系统的领导岗位对领导干部德才要求分解为若干要素,由测评者按不同等级标准分别给予评价。二是概括地按“优秀、胜任、基本胜任和不胜任”对领导干部进行总评价。

  组织考核应在团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部分下一级团委主要负责干部和一定数量的群众代表范围内,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直接听取各方面的具体评价、反映,同时听取考核对象本人的思想、工作汇报。

  三、在群众评议和组织考核的基础上,要对每个领导干部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采取适当的方式,与领导班子各个成员见面。领导干部对群众评议意见要认真思考和消化。领导班子应该召开民主生活会,对于各自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制订整改措施,并在适当的时候,把整改措施及其落实情况通报给群众,以便更好地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群众评议和组织考核的结果要及时向党委介绍,并根据每个领导干部的不同情况和领导班子的结构需要,向党委提出调整意见。

  对领导干部的调整意见,要本着干部职务能上能下的原则,从有利于发挥每个干部的专长、特点,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积极性出发,对于素质好、工作成绩突出的团委领导干部,应给予充分肯定,并建议党委重点培养和使用;对于有所专长,但缺乏组织领导能力,虽努力工作,仍难以胜任现职的,应从关心和爱护同志出发,建议党委安排其下基层锻炼提高或调到适合发挥其作用的岗位上;对于德才平庸或缺点较多,群众意见很大,不宜继续在团委领导岗位工作的,建议党委该免职的就免,该降职使用的就降职;对于因年龄、任期等原因可以正常转业的同志,应根据其才能和特点向党委提出使用建议。

  对于领导班子的调整意见,要本着相对稳定,改善结构的原则,从共青团工作的特点出发,不仅考虑单个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而且注重领导班子的群体结构,包括年龄层次、工作阅历、能力特长、知识结构以及性格气质等。新老交替在考虑保持工作连续性的同时,也应充分考虑到谁进谁退更符合改善群体结构的要求。

  五、要建立对下一级团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档案,加强这项工作的基础性建设。考核档案主要收入领导班子的整体状况材料,有关工作文件、工作总结和领导干部撰写的文章、讲话、述职报告,群众评议和组织考核的原始材料、考核报告以及有关表彰、批评、来信来访材料等。要在今年工作的基础上使对下一级团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成为制度,作为各级团委组织部门的一项基本业务坚持下去。

  六、要加强对团委领导班子考核工作的领导。要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具体情况,研究实施计划,逐级负责落实。党委考核刚结束或已作出考核安排的可从各地实际出发,相应制订有所侧重的考核方案。领导干部要亲自参加,组织部门要精心安排。要注重政策和方法的指导。要引导群众着眼于领导干部的主要功过得失,不拘泥于微枝末节,对领导干部作一分为二的、历史的、客观的分析、评价。要引导团员青年和团干部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考核方法要力求简便易行,讲求实际效果,也要防止简单从事,流于形式。要注意总结经验,使考核团委领导班子的工作日臻科学、完善。这项工作结束后,各地应向团中央写出书面报告。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张政办发〔2009〕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9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张家界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水平,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论证机制,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咨询专家,是指市政府聘请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论证意见的专家。

第四条 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组织咨询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以下简称专家咨询论证)。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张家界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咨询委)。市咨询委是市政府直接领导的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为政府决策服务的非常设决策咨询论证组织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市政府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围绕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市咨询委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2 人,由市政府聘任的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其中一名副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设秘书长 1 人,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担任。市咨询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市咨询委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建立总数为 60 人左右的咨询专家库,咨询专家库分为经济类、科学技术类、社会事业类。

第七条 对一些特殊决策事项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市咨询委可以决定邀请咨询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第八条 凡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承办单位按照本办法和《张家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规定,在提请集体审议前交由市咨询委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第九条 市咨询委对承办单位提请要求咨询论证的事项应当按规定的类别和程序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可采用会议或书面的咨询论证方式。

采用会议方式的,应当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条 采用会议方式的专家咨询论证由市咨询委主任(在主任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职时,由市政府授权的副主任)指定的咨询专家主持,市咨询委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材料收集和整理工作。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所提请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决策事项相关资料在市政府集体审议该项决策之日(以下简称决策审议日)的20日前提交市咨询委,并提出咨询论证的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市咨询委应当在决策审议日的10日前,从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的咨询专家中随机确定或者选定参加论证的专家,以保证参加论证的咨询专家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决策审议日的8日前,按照咨询专家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决策基础资料。

第十四条 书面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应当在决策审议日的3个工作日前完成,由市咨询委办公室提交市政府作为决策参考。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归纳整理,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在决策结果公布后30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市政府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进行更换或继续聘任。

因客观原因,任期届满未予换届的,其任期延至换届时止。

第十七条 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一般应满 8 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

(二)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以及相关专业资质,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品行良好,忠于职守,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四)自愿并方便为我市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咨询专家采取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第十九条 申请担任咨询专家应向市咨询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或推荐信;

(二)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资质和职称证明资料;
  (三)个人工作简历;
  (四)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等。

第二十条 市咨询委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予以审核。对初审通过的人员,通过《张家界日报》公示向社会征求公众意见,并在广泛听取群团组织、行业协会等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颁发聘书并在《张家界日报》上公布聘任人员名单;对不符合条件未予聘任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含被推荐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聘任的咨询专家,由市咨询委录入咨询专家库,并按专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邀请可以列席市政府研究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专业会议和参加市政府各部门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题研讨会,参与有关部门的咨询论证活动;

(二)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可以独立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四)提出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五)对承担的课题研究,有权自主支配课题研究费用;

(六)获得参加咨询论证活动的劳务报酬。

第二十三条 咨询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知悉的需要保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资料,按保密规定负有保密的义务;

(四)接受市咨询委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咨询委对每位咨询专家建立评审工作档案,记载参与咨询论证的具体情况,并进行定期考核。

第二十五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咨询专家,由市政府颁发“张家界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优秀咨询专家”荣誉证书。

第二十六条 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咨询委报请市政府同意后解除聘任: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论证工作进行的;

(四)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的;

(五)受聘咨询专家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事务的;

(六)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第二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所需经费由市咨询委办公室提出年度专家咨询论证经费预算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后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咨询委的联系,相互沟通情况,并为咨询论证提供必要服务。

第二十九条 市咨询委组织研究咨询机构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