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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时间:2024-06-30 14:15: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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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 74 号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决定》予以公布。

               省  长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

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自1991年、1997年对建国以来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两次全面清理以来,客观情况又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1件政府规章,自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附件: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说  明

1 广东省四十种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办法 1980年2月25日省政府发布 实际已经停止执行。根据科技部1998年发布的《国家大型科学仪器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省科技厅、省高教厅、省科学院等单位,成立了“广州地区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和“协作共用网管理委员会”,并编制了《协作共用网仪器使用指南》,按指南执行。

2 关于技术开发和提高产品质量的暂行规定 1984年8月6日省政府发布 实际上已经失效。

3 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人员交流若干问题的规定 1984年8月13日省政府发布 主要内容已失效,部分内容已由新文件代替。

4 广东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办法 1986年9月9日省政府发布 已按1999年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发布的《广东省科学事业费管理改革办法(试行)》执行。

5 广东省旧机动车辆交易管理办法 1987年5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 已按1998年国内贸易部发布的《旧机动车辆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6 广东省乡镇法律服务所若干规定 1988年3月17日省政府批复 已按2000年3月司法部发布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执行。

7 广东省科研生产联合的若干规定 1988年8月9日省政府发布 已按1998年省委省政府发布的《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和1999年省政府发布的《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8 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规定 1993年8月18日省政府发布 已按2001年11月16日国务院公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执行。

9 广东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 1992年4月14日省政府发布 已按1999年11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执行。

10 广东省征收新盐田开发建设补偿费办法 1995年7月26日省政府发布 实际上已经失效。

11 广东省股份制企业审计规定 1998年6月省政府发布 实际上已经失效。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实施意见 



教财〔2003〕5号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对继续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机构

  工程由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工程的主要责任,成立由主管教育的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牵头,教育、发展改革(计划)和财政部门参加的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全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简称全国危改办),具体负责工程实施的管理和检查监督工作。

  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工程实施的领导和管理。

  二、工程改造规划的目标

  从今年起用3年时间,中央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地方政府完成对农村中小学现存D级危房的改造任务。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设施建设投入新机制。农村中小学现存的B级、C级危房及以后新产生的危房,由地方政府负责核查、制订规划、落实资金并承担改造责任。

  三、制订工程规划的原则和要求

  各省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实施方案,实事求是地制订本地区的工程总体规划,进一步明确改造任务、投入资金数额、资金筹措方案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报3部委审定。制订工程总体规划方案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各级教育、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对本地区申报的农村中小学危房面积数认真核实,实事求是地做好工程总体规划和分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工程实行项目管理。

  工程总体规划必须覆盖全部现存D级危房。要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提出分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建议方案。申请中央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纳入工程总体规划。中央专项资金安排过的项目不能重复安排。

  凡是申报中央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学校,使用国债资金的项目中央专项资金不得低于20万元,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中央专项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

  (二)工程的项目学校必须是政府举办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和完全中学(包括其中的高中部分),以及相应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

  各地要在2002年上报的中小学危房资料数据库(扣除2001年至2002年已改造的项目)基础上,制订本地区工程实施总体规划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在优先选择最急需改造的教学和教辅用房的同时,对农村学校急需改造的学生宿舍、食堂和厕所也要纳入工程统筹考虑。改造、新建校舍要考虑实施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的设计要求,并要符合国家有关的卫生安全规范。

  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损毁的农村中小学校舍,如属未列入中小学危房资料数据库的学校,可在有关职能部门出具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补报《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申请表》后,纳入工程总体规划,并本着急事急办的原则,优先安排此类项目。

  (三)制订工程总体规划要与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已经实施的“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以及世界银行贷款“西部地区基础教育发展项目”规划相结合。布局调整规划中准备撤销的学校不得列入危房改造项目。

  (四)制订工程项目规划必须与建设实施有机衔接。在选择校址时,要保证有与拟建学校规模相适应的用地面积,地形、地质、地貌和周边环境符合学校安全、安静、卫生要求,有利于防灾及安全疏散,避免在自然灾害频发和其他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区域选择校址。工程实施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建筑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定的资质。校舍建设要因地制宜,本着“经济、实用、整洁、安全”的原则。农村小学的建筑应以平房为主。

  (五)各地在上报工程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时,必须实事求是,保证其科学性和严肃性。项目规划应包括以下要点:

  1.农村中小学教育现状。包括:教育经费投入、在校师生数、现有校舍面积、现有各级危房面积、办学条件基本情况等。

  2.项目总体规划目标及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包括:2003年至2005年三年总体规划和2003年、2004年、2005年分年度实施计划。

  3.各年度入选项目学校危房改造规划和项目申请预算情况。

  4.项目建设总成本概算及测算依据说明。

  5.中央专项资金和地方各级政府投入专项资金数额。

  6.建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投入保障机制的主要措施。

  制订项目规划不能留有资金缺口,申请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数额不能突破中央专项资金额度,地方各级政府承诺的专项资金数额必须列入各级政府预算,确保落实。

  四、工程资金的保障和使用方向

  工程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坚持“地方投入为主,中央适当补助”的原则。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要设立工程专项资金,统筹规划、协调使用,明确任务、强化监管,确保实现工程确定的目标。

  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地方政府用于工程的专项投入主要由项目省省级政府承担。严禁借此向农民和学校乱收费和摊派各种费用,切实减轻农民和学校的负担。

  中央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集中解决农村中小学现存的D级危房问题,并坚持向西部农村贫困地区倾斜的原则。

  中央专项资金补助范围是: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部10个省及辽宁省、山东省、福建省的部分贫困地区。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6省、市及计划单列市的中小学危改工作和资金安排,以及建立危房改造投入保障机制,由当地政府负责。

  中央专项资金补助的地区,省级政府要根据重新核定的D级危房改造任务和中央专项资金额度,核算完成任务需要承担的资金数额,并负责筹措落实,做好分年度预算。3部委根据各省制订的总体规划和省级政府筹措资金落实情况,按照不同渠道中央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分年度核定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数。对于危房改造任务重、地方财力薄弱的县,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投入应不低于其改造现存D级危房工程资金总量的70%,其余部分由市、县两级政府负担。

  中央专项资金和地方政府专项资金,要统一纳入各级财政国库,实行分账核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工程实施进度,及时足额拨付项目资金。

  对工程专项资金未实行分账核算管理、地方政府承诺资金不到位或弄虚作假、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地区,3部委在分年度核定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数时,将缓拨或核减甚至停拨中央专项资金。

  五、中小学危房改造投入保障机制的主要内容

  地方各级政府要以实施工程为契机,建立健全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的中小学危房改造投入保障机制,使今后中小学危房改造走上信息准确、责任分明、资金到位、管理有序的正常渠道。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在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中的责任和任务。地方各级政府要把维护、改造和建设中小学校舍纳入本地区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合理制订危房改造总体规划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二)落实危房改造保障措施,建立经常、稳定的中小学危房改造经费渠道。地方各级政府要把中小学校舍维护、改造和建设所需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并且要在上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明确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

  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对工程项目建设涉及的土地使用费、图纸设计费、地勘费、监理费等收费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严禁以各种名义对工程项目高收费、乱收费。

  (三)健全危房改造管理机构,加强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规范危房鉴定、校园规划、工程立项、勘察设计、招标管理、施工监理、资金使用、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等工作程序。

  (四)建立完善中小学校舍管理数据库和校舍定期勘察、鉴定工作制度。地方各级政府每年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中小学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和危房鉴定,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改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完善中小学校舍管理数据库,确保信息准确。

  (五)建立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为加强工程的项目管理,确保工程总目标的实现,项目申报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程序。

  请各省(区、市)教育、发展改革(计划)、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实施方案》和本文件要求,抓紧制订本省份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务必于11月10日前由省级教育、发展改革(计划)、财政部门联合报送3部委。经3部委审核后,与各省签署工程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

  2003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20亿元,2004-2005年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承担40亿元,3年共计60亿元补助地方实施工程。请各地在制订工程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按照不同渠道中央专项资金管理要求,按年度编报当年中央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计划。

  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继续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是本届政府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举措。地方各级政府一定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本着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工程目标的实现。

  附件: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格式文本)(略)

论数据库著作权保护中的独创性问题

焦璐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它的产生背景是信息爆炸和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在信息的使用者享受着方便、快捷、全面的信息服务的同时,信息的收集、发布者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于是,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引起了诸多
方面的重视。我在此讨论的是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中的独创性问题。

一、 数据库的定义及简介
数据库(DATA BASE)一词是随着计算机的应用和进一步发展而出现的。为了迅速、准确地从大量相关数据中提取所需信息,计算机界在不同的阶段发展出不同的“数据管理”模式,既人工管理、文件管理和数据库系统管理,区分这三个阶段的主要标志是数据和对之进行管理的文件系统之间的独立程度。可以说,数据库就是在解决数据对程序的依赖中产生的相对独立的文件。在计算机技术界,对数据库的定义是“在计算机存储设备上合理存放的相互关联的数据的结合”。 数据库可以是原创的“独立作品”,也可以是编辑作品。但在网络上,数据库多半为开放式动态式数据库。如:通过完整详实的气象电脑模型来对实际天气状况进行模拟,既是一种人工智能所合成的多媒体数据库。另一种开放式数据库是由计算机的使用者来控制的,通过事先安装的数据库支持软件,不同的人针对需要输入不同的数据、信息,制成自己所需的数据库或者即使催同一数据库,由于个人所输入的指令不同,终端机屏幕上所显现的形式也会不同,这种开放式的由用户控制的数据库的最终结果可能会千差万别。

二、 数据库保护的国际准则
数据库的著作权法保护的国际公约如下: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如下:“文学或艺术作品的汇集本,诸如百科全书和选集,由于对其内容的选择和整理而成为智力创作品,应得到与此类作品同等的保护,而不损害作者对这种汇集本内各件作品的权利。”该规定说明汇集本可以受到保护,并可以推定保护水平是一般情况下伯尔尼公约对文学艺术作品予以的水平。
从表面来看,该条规定的范围仅限于文学艺术作品的汇编文集。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伯尔尼公约不保护其他材料的汇编,如单纯的数据。在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可以找到这样的根据,该条款特别说明:“文学艺术作品一词包括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的一切作品,无论其表达方式或形式如何。”其后列出的一系列作品种类中虽没有数据库(显然该条款是不能穷尽的),但是近几年来,国际社会已达成共识:即上述条款包含材料的选集和艺术作品,
因而受伯尔尼公约著作权保护,前提是其满足作品的原创性。
1996年12月,WIPO的《版权条约》第五条明确数据库著作权保护的条款,被认为是具有数据库保护宣言性质的条款。该款规定:“TRIPS协议第十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保护数据库: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以可续机器或其他形式,由于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就受到这样的保护。
该保护不及于数据或资料本身,不损害数据或材料本身的既存著作权。”
1996年12月20日在日内瓦正式通过的WIPO著作权条约(WCT)第五条有明确保护数据库著作权的规定:“数据库或其他资料的汇编,无论采取任何形式,只要由于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构成智力创作,其本身既受到保护。这种保护不延及数据或资料本身,亦不损害汇编中的数据或资料已存在的任何著作权。”外交会议还一致通过下列声明:“本条约第五条数据汇编(数据库)的保护范围和第二条与伯尔尼公约第二条一致,并与TRIPS协议相关规
定同等。”

三、 对数据库的独创性的理解
(一) 独创性的理论分析
依照知识产权组织对公约的解释,公约中的汇编作品包括数据的汇编。由于数据库是作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受到保护的,因而它被要求具有作品的一般属性,即具备独创性并能够以有形的形式复制。伯尔尼公约对数据库独创性的要求是“对材料的选择或编排构成智力创作成果。”这一点,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认识基本一致。
也有学者认为,数据库的独创性还体现在“建立新的主题、新的体系、新的分类方式、新的检索手段、编排格式上”。更有学者认为,“抽掉数据库的具体内容,作者的选择和编排实际上只是一种选择和编排的标准和方法。单纯就这些选择和编排的标准和方法而言,它们实际上属于作品所描述或体现的概念、思想或方法,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
在一些试图对独创性下定义的国家中,提出的标准是“创作”(如葡萄牙和委内瑞拉),或是“智力创作”(如南斯拉夫),或是“个人的智力创作”(如德国),还有“人类才智的创造”(如秘鲁)。另一些国家提出“如捷克斯洛伐克”。所有这些提法都不足以分清独创性和新颖性。有的国家使用了更为清晰的提法,其中最突出的是巴拿马立法使用的提法:保护“一切个人的智慧、想象的努力或艺术性的产物”,重点在创作的努力上。这同法国理论的定义十分接近。土耳其法的规定是“应当是显示作者个性的智力创作。”
(二) 实践中对独创性的理解
在目前各国的法律规定对独创性的要求有很大差异的情况下,在对数据库的独创性的要求上却有趋同的倾向。如美国最高法院在1991年Feist Publications诉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一案中,抛弃了其著作权法中的“额头出汗”(sweat of brow)原则,认为“汇编作品(数据库)受保护的条件应当是在其内容的选择、协调或编排方面体现为某种程度的创作性”。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Fiest一案涉及的是电话号码本的白页部分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原告Rural电话服务公司编辑出版了包括白页部分(按字母顺序排列的用户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和黄页部分(按商业分类排列公司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的电话号码本。Feist出版公司也是电话服务公司,它的服务范围很大,其收集的电话资料包括11个电话公司的已有资料,在没有获得Rural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其中的白页部分。Rural公司遂告Feist公司侵犯著作权。地区法院按照以往的辛勤收集原则判定电话号码本的白页具有著作权性,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