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厦门市建设委员会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厦建监安[2001]7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厦门市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以及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具体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立项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控告。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总分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管理范围,承担各自相应的完全责任。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单独发包或者指定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单位不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 施工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必须包含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承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地的周边应按规定设置围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围挡设置高度不低于1.8m,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措施。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材料、设备不得占压地下市政管线。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施工现场防火,保卫制度,并按规定设置消防、保卫设施。
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的施工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合理工期,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干预施工单位正常施工活动,不得强行指令施工单位购买或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
(二)在施工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和相关的安全防护条件,并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
(三)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为建设工程项目提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技术措施费用。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的施工安全管理职责
(一)在施工前,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并对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关于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衔接进行协调;负责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开工条件。
(二)对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在施工交接过程中或交叉作业时涉及的施工安全问题及时进行协调。
(三)监理人员应当加强施工现场日常的安全巡查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以及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项目经理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工作。
(二)施工单位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分析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确定实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应形成书面纪要。
(三)建设工程施工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坏暨涉及公共安全的,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护措施的费用应当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施工承包合同中未作约定的,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特点以及施工现场的环境条件,制定并落实专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所有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五)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和特点,配备规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其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职责范围。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将确定的责任人员名单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六)凡施工现场状况不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具备开工所需的安全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强行要求开工的,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并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七)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接受安全教育、技术培训或未经考核合格的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八)从事电工、登高作业、金属焊接、起重机械设备操作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相关特殊工种考核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九)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达到下列要求:
1、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2、在施工现场的事故易发生区域,设置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3、根据季节或天气特点,设置或调整专项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
(十)施工单位安装、使用、拆卸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在安装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
2、在使用前,应按照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性能测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在使用期间,应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保证其使用安全。
4、安装、拆卸时必须按照原厂规定进行,并制订安全作业措施,由专业队在队长负责统一指导下进行,并要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十一)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装、使用临时用电线路和用电设施的,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 保持变配电设施和配电线路处于安全可靠状态。
(十二)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
(十三)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向不同工种的作业人员进行专项的安全技术交底。
(十四)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提供施工安全所必需的,符合规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类职工生活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防止食物中毒和各种疫情发生。
(十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有现场安全卫生医疗紧急救护措施,配备急救用品。
(十七)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施工现场日常的施工安全检查、巡查、督促施工作业人员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发现施工安全隐患以及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第十五条 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达到下列安全作业要求:
(一)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
(二)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三)发现施工现场安全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向安全管理员或施工管理人员报告。
施工作业人员对管理人员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作业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对可能影响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作业程序、作业条件,有权提出改进意见,并可向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有权对违章指挥进行检举、控告。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立即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建设工程施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监督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责任单位违反国家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施工作业,可采取以下行政措施:
对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职责、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施工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应分别依照有关规定签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暂停或局部暂停施工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时,市、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情况作出评价,并作为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考核、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评定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并按规定制定本市施工企业领导、项目经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定期做好施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监督员未依照本办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向等红灯的电动自行车致敬!
钟建林
最近某日一个早晨的上班高峰时段,笔者路过一个两条城市交通主干道的十字路口时,碰上了较长时间的红灯。此间欣喜地看到,前方有好几位电动自行车在静静地等待着红灯,而没有不管不顾地闯红灯前行。笔者感觉这真是很美丽的景致,遂举起相机予以抓拍。
看到这个图景,笔者不由想起一个与红绿灯有关的中外对比故事。
故事的大概内容是这样的:
一个叫A君的中国年轻人,很帅气,也很有才华。A君从国内某名牌大学毕业后留学美国,学业进一步精进。毕业后留在美国就业,业绩亦斐然。一个漂亮的美国女孩看上了他,对他发起强大的爱情攻势。双方不久即如胶如漆地谈起了恋爱,很快进入谈婚论嫁的阶段。
某日,A君携女友驾车上街。红灯亮了,其他车都停下来等红灯。A君注意到,虽然前面红灯亮着,但十字路口左右方向并没有一辆汽车通行,遂大胆地驾车闯红灯前行,将那些停下来等红灯的汽车远远地抛在后面。
到达目的地,停车。美国女友突然对他说,“亲爱的,我们分手吧!”。A君不解,要女友解释为什么。女友说了句“你连红灯都敢闯,我跟你在一起没安全感。我不愿将来为你守活寡!拜拜!”
A君在美国失恋了!
“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A君愤然回到中国。
回国就业后,A君帅气不减,业务更是了得,很快就有多名妙龄少女对他有好感。他几经挑选,择中一名确立了恋爱关系。事业有成,感情浪漫,A君“春风得意马蹄疾”。
但因有了在美国失恋的教训,A君凡驾车上街,总是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红灯停,绿灯行。
某日,A君携女驾车上街购物。遇红灯,赶紧刹车停下等红灯。前方十字路口左右方向好像并没有多少汽车通行。A君旁边有的汽车,电动自行车、行人,均不顾红灯还在亮着,径直前行。
绿灯亮了。A君驾车前行。刚过了路口,女友发话了,“靠边停下,我要下车。刚才前面又没有汽车,你为什么要停车?那么多车都过去了,就你停下来了。你连红灯都不敢闯,还期望你将来干大事?我们还是分手吧!好自为之,拜拜!”说完,不顾A君竭力挽留,下车走了。
A君又一次失恋了!
A君感慨,看来我这个“海龟”,在美国找不到老婆,在中国也找不到老婆,要打一辈子光棍了。
这个故事,虽然一看就是抽象出来的,但也确实说明了国人的交通规则意识与国外相比,是存在相当大的差距的。
笔者经常看到,有的电动自行车根本就是视红灯为无物,或者干脆“以闯红灯为荣”。
很多时候驾车依绿灯指示前行,但不敢开快了,因为必须注意看左右两边是否有闯红灯的。否则发生交通事故了,自己想要不烦躁都难。
甚至听一位电动自行车驾驶员亲口说过,“电动自行车真好哇,比摩托车好,比汽车也要好,我就爱骑电动自行车,因为可以对着警察冲!”——不过是电动自行车系非机动车,不要考驾照,不要上牌照,交通违法了,交警不便扣分、罚款而已!
于是乎,相当大比例的交通事故系因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等交通违法而发生!
也于是乎,各方面都否定电动自行车:产业政策鼓励发展汽车,限制发展电动自行车;新闻舆论无不批评电动自行车;交通执法则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
造成这样的局面,很大一方面的原因就在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甚至可以说是不自重,不自爱!
其实谁都知道,电动自行车的好处是明显的:有利于低收入居民的短途出行,有利于降低城市交通的拥堵率,更有利于环保。
推而广之,很难想象,如果继续大力发展汽车,而不发展电动自行车,不出多少年,我们的城市不知有多少个会像现在的北京一样成为“首堵”?
如果我们的油气能源储备都被汽车耗尽了,被我们不可遏制的汽车消费欲望耗尽了,今后的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图景?
更让人担忧的是,今后我们的子孙后代又将如何过日子?
但古人说得好:“亡羊补牢,犹未晚矣!”,只要我们从今天做起,从自己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一切都还是有希望的。
我们每一个骑行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参与人,均应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为了自己,为了他人,为了我们“生于斯、长于斯”的祖国母亲更美丽!
为此,笔者要向等红灯的电动自行车致敬!
向守法的交通行为致敬!
向一切守法行为致敬!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通讯地址:长沙市芙蓉区嘉雨路467号。邮政编码:41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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