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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7:12: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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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

财农[2011]17号


  近年来,中央财政逐年大幅度增加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实施范围已覆盖全国农牧业县,取得了农民受益、装备提升、农机工业发展一举多得的效果。从全国来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是好的,但是少数地方仍存在着执行国家政策规定不力,违规违纪甚至贪污受贿等现象。近期,河北省检察机关查处并公布了该省发生在农机补贴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这些现象和案件的发生,不仅损害了农民利益,也严重干扰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正常实施,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同时,暴露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甚至缺失的问题。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切实加强监管,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好,确保政策效应的发挥,让农民真正受益。为落实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落实好工作责任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建设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级财政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直属垦区财务部门,下同)要从讲政治、服务大局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提高对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重要性的认识,落实好工作责任,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观念,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不断完善管理制度、管理机制和管理措施。为保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省级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

  二、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发挥基层财政部门监管作用

  管好、用好补贴资金,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各级财政部门的共同职责和任务。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应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产品及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的优势。乡级财政部门应对农民实际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督,核查其销售台账,并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户10%的比例,对农民申请与确定、公示、经销商资质条件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搭车收费、指定补贴产品和经销商等问题进行核查。省级财政部门应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

  三、完善操作程序,切实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针对近期河北省检察机关查处并公布的典型案例,结合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入分析原因,认真查找管理漏洞,并举一反三,以服务为中心,以监管为重点,以公开为手段,立即研究改进工作。

  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以及挂图、明白纸等形式,加强补贴政策宣传,让农民了解政策、知道政策、熟悉政策,提高政策的透明度。

  另一方面应完善操作程序和办法,在补贴资金分配、结算,补贴对象、补贴产品和经销商确定等方面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现“阳光操作”。在补贴资金分配上,要采取因素法、公式法分配,并突出补贴重点。在补贴资金结算上,要加强对销售发票等有关凭证是否真实、齐全,以及补贴产品、补贴标准、补贴金额、支付企业或经销商是否相符等的审核,并增加结算频次,至少保证每季度结算一次。在补贴对象确定上,要解决不公平问题,不得优亲厚友,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基础上,增加地方投入,实行补贴对象普惠制。在补贴产品和经销商确定上,要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指定农机生产企业、机型和经销商,在补贴产品目录中不得附带产品价格,不得以补贴资金指标有限为借口,变相为购机农民推荐补贴产品和经销商,并对经销商资质条件给予限定,由农机生产企业按照资质条件自行选择确定经销商。同时,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

  四、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并邀请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切实加强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的检查。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不低于补贴资金额度30%的比例进行自查。同时,要认真分析查找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容易产生腐败问题的环节,建立健全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在补贴资金分配、结算,补贴对象、补贴产品和经销商确定等方面,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并强化部门内部审核稽查和风险防控,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财政部将派出检查组并委托中介机构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给予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五、认真总结经验,切实提高监管工作水平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并根据新形势和新要求,不断完善和创新监管手段、监管方法和监管形式,切实提高监管工作水平,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好、实施好、落实好,确保农民真正受益。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传达部署,提出具体措施和要求,提高财政部门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农业部要督促直属垦区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落实工作。请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直属垦区将本通知落实情况,以及采取的监管措施于3月31日之前报送财政部。

  

  

                         财政部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苏联最高苏维埃就裁军问题致各国议会和政府呼吁书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苏联最高苏维埃就裁军问题致各国议会和政府呼吁书的决议

(1960年1月21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60年1月15日苏联最高苏维埃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苏联再一次裁减武装部队120万人的法案,并且就裁军问题向世界各国议会和政府发出了呼吁书。这是苏联继1959年9月18日提出全面彻底裁军的建议之后,为促进普遍裁军而主动采取的又一次重大和平行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热烈欢迎和支持苏联最高苏维埃这一和平倡议,并且相信这一倡议必将对进一步和缓国际紧张局势发生有利影响。
但是,同苏联不懈地争取普遍裁军的努力相反,美国统治集团却始终坚持扩军备战,千方百计地阻挠就裁军问题达成协议。就以最近一个时期来说,美国政府公开宣布了随时恢复核武器试验,把下一财政年度的军事开支继续保持在和平时期的最高水平,加速发展火箭的制造和生产,并且积极扩大海外导弹基地。不仅如此,美国还在加速武装西德和加强已有的各种侵略性军事集团的同时,同日本签订了军事同盟条约,复活日本军国主义。这种情况,正如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所预见的,威胁着远东各国人民的安全和亚洲的和平。这一切彻底暴露了美国统治集团标榜的和平是假的,借和平之名,行备战之实,一切爱好和平的人民必须对此提高警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贯奉行和平政策,为了促进普遍裁军,从不吝惜作出自己可能作出的努力。尽管美国拒绝了朝中方面提出的从朝鲜撤出一切外国军队的合理建议,中国人民志愿军在1958年仍然主动地撤出了朝鲜。尽管美国军队还占领着我国领土台湾,美国的军事基地包围着半个中国,美国的海空军不断侵犯中国的领海和领空,中国从1951年起,仍然连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大量裁减了自己的武装部队。中国的这些巨大努力,赢得了所有爱好和平的国家和人民的同情和支持。
裁军问题是当前维护世界和平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欢迎有关各国就普遍裁军问题迅速达成协议。中国一贯赞成普遍裁军,并且将毫不犹豫地承担起它同意承担的国际义务。但是,必须指出,如果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正式参加和它的代表的签字,有关裁军的国际协议当然不能对中国具有任何约束力。现在,不管帝国主义对裁军的阻挠和破坏,世界人民要求普遍裁军的声势越来越壮大了。中国人民将同苏联和一切爱好和平的国家和人民一道,为实现全面、彻底的裁军,为争取持久和平,进行坚持不懈的奋斗。




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粮食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公室


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粮食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精神,为加强粮食补助资金的管理,做好退耕还林还草粮食供应工作,保障退耕农民吃粮不受影响,确保退耕还林还草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退耕还林还草粮食供应
(一)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标准,长江上游地区300斤,黄河上中游地区200斤,其他地区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粮食补助年限,先按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8年计算,到期后可根据农民实际收入情况,需要补助多少年再继续补助多少年。各地退耕后的土地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比例种植生态林、经济林,对超过规定比例多种的经济林,不补助粮食。
(三)粮源由省级人民政府按就地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原则上以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商品周转粮为主,必要时可动用地方储备粮或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对退耕农户供应的粮食品种,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供应给退耕户
的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凡不符合标准的粮食,储存时间过长的粮食,不得供应给退耕农民,如有违反,严肃处理。
(四)对退耕农户只能供应粮食实物,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发放,也不得将补助粮食折算成代金券发放。对应税的退耕地,自退耕之年起,对补助粮达到原收益水平的,国家要扣除农业税部分后再将补助粮发放给农民。
二、补助粮食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一)国家计划内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的粮食,按每斤原粮0.7元计算,由中央财政负担,对省级人民政府包干。如有节余,滚动用于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补助,不得挪作他用;如有缺口,由地方政府自行负担。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不得转嫁给供应粮食的
企业和退耕农户。
(二)粮食补助资金实行农业发展银行专户拨付和管理。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的粮食补助资金暂通过现有的“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拨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必须在该专户下单设明细账,专门登记粮食补助资金收支情况。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下拨付粮食补
助资金也必须通过农业发展银行专户,没有设立的,应尽快开设。
(三)中央财政粮食补助资金,对地方每年拨付2次,上半年补贴在4月底之前拨付,下半年补贴在10月底之前拨付。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补贴后,要根据粮食供应情况,在2周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退耕还林还草的县(市)。
(四)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食调运费的具体拨付、管理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商粮食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制定。
三、用粮食补助资金及时归还银行贷款
(一)为退耕户供应粮食的企业必须按月向县级财政、计划、粮食、林业、农业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报送退耕还林还草粮食供应月报。月报应载明供应粮食的数量、质量、品种、购进成本、销售价格,调运费用开支等情况。
(二)县级财政会同粮食、林业、农业部门审核、汇总供粮企业月报后,按季与农业发展银行结算退耕还林还草供应粮食的贷款,直接从粮食补助资金专户抵扣。抵扣货款后,农业发展银行相应核销供粮企业的贷款。
(三)县级财政部门与农业发展银行按季结算粮食贷款后,必须在2日内通知给退耕户供应粮食的企业,企业收到通知后,主动与开户行核对贷款和有关账目。
(四)在专户中间歇暂存的粮食补助资金,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转增本金,不得挪作他用。
四、粮食补助资金的清算
(一)粮食补助资金实行“按季反映,年终清算”。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向财政部报送“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表”,同时抄送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林业局。季报反映本季
度退耕还林还草面积,粮食供应数量、质量、销售价格,粮食补助资金拨付、归还银行、专户结存和粮食调运费开支、补贴情况。具体格式另行通知。
(二)日历年度结束后,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编制“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补助资金使用年度决算表”,经省级林业、粮食、农业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签章,于次年2月底之前报送财政部,抄送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年报格式另行通知

(三)财政部收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决算后,根据林业、农业部门验收的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和有关补助标准予以批复。林业、农业部门验收面积没有达到计划面积的,多拨的粮食补助资金在下年度扣抵。对于超出试点计划面积的,其粮食补助由本地自行解决。
实行“以粮代赈、退耕还林还草”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粮食、林业、农业、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和配合,各司其职,相互监督共同做好粮食供应和粮食补助资金管理工作。



2000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