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时间:2024-07-03 02:51: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4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1991年10月15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1年10月15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使常务委员会更好地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会同代表的原选举单位,共同做好联系代表的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印发代表。代表可以就常务委员会将要审议、决定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的或者口头的建议和意见。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当邀请部分代表列席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在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以前,可以征求部分代表对法规草案的意见。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座谈会,邀请部分代表就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座谈,听取意见。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织的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可以邀请部分代表参加。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在对有关议案办理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时,可以邀请部分代表参加。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听取法制讲座和形势报告。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听取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以及其他重要工作情况的通报。
第十一条 在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以前,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会议议程,安排代表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进行视察,并组织部分代表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专题视察。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本市的重要工作,进行专题视察。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向代表颁发《代表视察证》。代表在视察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督促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组织,认真负责地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督促承办单位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代表本人。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每人应当与一定数量的代表建立经常的联系。
代表要求会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组成人员应当及时接待。
第十六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原选举单位建立代表组。代表组可以根据需要分设若干小组。
常务委员会的各委员会应当按照职责范围,密切联系有关代表,并根据代表的意愿,按专业建立代表小组。
第十七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每年从现职岗位上脱产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为1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拨付一定的代表活动经费,用于组织代表的活动。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将常务委员会的有关文件、刊物、资料及时发送代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1月21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1年10月15日

铁路客货车辆招标采购暂行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客货车辆招标采购暂行管理办法
1995年5月17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铁路工业产品市场,促进正当竞争,在铁道部客、货车产品的购置中,试行招标投标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道部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客、货车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招标应当坚持程序公开,机会均等,正当竞争的原则;投标应当坚持技术先进,质量可靠,交货准时,价格合理和服务周到的原则。
第三条 凡在铁道部工业生产计划中列入招标采购的客车、货车,均应按照本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铁路客、货车辆招标采购工作在铁道部直接领导下进行,铁道部设置客、货车招标投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部领导下组),负责铁路客、货车辆招标投标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1.遵循国家有关国内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铁道部有关客货车招标、投标的决定,制定招标、投标有关办法和规定;
2.指导招标投标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
3.审查招标单位招标工作机构成员的资质;
4.审查招标单位的工作计划,标书内容(产品水平、招标方式、投标企业资格条件及中标的车辆批量等),审定标底和评标报告;
5.审理授标或废标建议并报部领导批准;
6.调解招标、投标之间的纠纷,组织总结、交流客货车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
第五条 在部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设立铁路车辆招标工作组(以下简称招标工作组)负责客货车辆招标的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按部规定的车种、车型、数量、期限,提出招标工作计划;
2.拟定所负责的招标车辆的标书草案,提出招标的方式,标与包的批量方案,投标单位的资格意见;审核铁路局招标客车的标书,提出局面意见;
3.制定招标车辆技术条件,审定铁路局招标客车的技术条件;
4.制定招标车辆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
5.制定招标车辆交货、清算方式;
6.制定标书中的评标方法和定标原则;
7.组织所负责招标车辆的招标和评标工作,提出评标报告和授标或废标建议;审核铁路局客车评标报告和授标或废标建议,提出书面意见;
8.选择招标法人代理单位。
第六条 铁路车辆招标单位为法人单位。部分铁路客车招标单位分配属招标客车的铁路局。招标铁路局的主要职责是:
1.组成招标工作专门机构,服从部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的管理,接受招标工作组的业务指导;
2.按部规定的车种、车型、数量、期限,制定招标工作计划,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
3.提出招标方式,标与包的批量方案,投标企业的资格意见;
4.制定标书中的评标方法和定标原则;
5.主持所负责招标客车的评标,选定中标单位,编制评标报告;
6.招标工作机构成员、招标工作计划报招标工作组审查;所编标书、评标报告、授标建议需报招标工作小组审核,报部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审查;授标建议需经部批准。
7.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按合同验收、清算、支付。
第七条 招标单位对标书质量、招标合同、招标资金的使用与购置目标实现的差异,承担经济与法律的责任。
第八条 车辆招标购车资金的划拨
1.招标工作组所负责的车辆购置资金的划拨,按铁道部现行管理办法和招标和合同条款进行;
2.铁路局采购配属招标客车的购置资金,按部定现行各型客车的价格、招标数量及合同规定的清算方式划拨铁路局,由铁路局负责与中标企业清算。铁路局如果要同时加装改造这些客车,加装改造所需费用由路局自行解决。

第三章 招标
第九条 招标标方式。根据车辆的品种,按其复杂程度,需要数量,有能力生产的厂家数,采用三种方式。
1.公开招标。需要数量大,生产厂家多的品种,由招标单位公开发布招标通告。
2.邀请招标。技术复杂程度高,可承担的生产厂家有限,由招标单位向不少于2家或不少于3家有资格的投标企业发出书面招标邀请。
3.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车辆,与不少于2家或不少于3家生产厂家进行议标。
第十条 招标程序:
1.招标单位组织专门的办事机构。
2.招标计划报部领导小组审核;
3.编制招标文件,报部领导小组审核;
4.发布招标通知或招标邀请书;
5.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答疑;
6.投标企业投标;
7.建立评标组织;
8.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9.组织评标,初步确定中标企业;
10.评标报告及中标企业报部领导小组审批;
11.发中标通知书;
12.招标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1.招标通告;
2.投标须知:投标文件的编制、送交要求,开标时间,评标条件,定标原则,投标保证金格式与金额;
3.合同条款,招标车辆的技术规范要求,质量保证期,检验标准,资金支付、索赔方式,履约保证金格式与金额;
4.投标报价表;
5.供货一览表;
6.投标车辆规格响应表;
7.投标厂家资格证明文件;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理发或增加附加条件。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和补充的,需经招标工作小组批准,应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所有投标企业。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答疑会的会议纪要, 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所有投标企业。
第十四条 开始发售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一般应不少于30天;多家企业,多年生产的定型产品,一般应不少于20天。

第四章 标底
第十五条 根据车辆产品生产的历史情况,技术复杂程度、现有生产企业制造的难易程度的不同,有的车辆需预先确定标底,有的则不设定标底。
第十六条 预先确定标底的原则:
1.以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为依据,按成本要素编列成本项目;
2.原材料单价和费用标准,按掌握资料和有关规定计算;
3.标底价格必须合理,不得突破批准的总计划金额(或调整后的总金额);
4.计划利润、增值税金按规定计入标底;
5.不另预计涨价因素及金额;
6.一个产品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五章 投标
第十七条 凡列入国家和铁道部定点制造货车或客车车辆的生产企业,持有相应的营业范围、法人营业执照,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 招标单位必须对投标的生产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参加投标的企业在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申请书时,须同时提供下列资格材料:
1.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生产企业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国家和铁道部批准定点生产铁路车辆的文件;
4.铁道部相应车辆鉴定证书;
5.投标厂家资格声明;
(1)职工及资产负债情况;
(2)生产的主要产品品种,年生产能力,占用职工人数,生产投标产品的历史;
(3)近二年铁道车辆的销售品种、数量、销往单位及质量情况;
(4)主要生产设备及关键工装胎膜具的状况说明;
第十九条 投标企业不得将车体(如罐体、车厢、底架)或转向架分包其他厂家制造。投标企业不能自行生产的其他零部件,只能采购已经铁道部鉴定、批准生产和厂家的定型产品。
第二十条 投标企业送达投标文件时,须在规定截止日期前,按规定金额交纳投标保证金。否则投标视为废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企业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格式;
2.投标报价表;
3.供货一览表;
4.货物主要技术和操作性能的详细说明;
5.规格响应表;
6.资格证明文件;
7.投标保证金或银行开具的保函;
8.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投标书正本、副本均需打印,投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在指定处盖印鉴并逐页签字。投标企业应在规定截止日期前将投标书用内外两层信封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如发现投标书有误,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加盖上述印鉴及签字的正式密封函件更正,此函与投标书等效。

第六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二十三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各投标企业派代表参加,同时邀请上级主管部门,部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和招标工作组,投资部门参加,如上述单位已参加评标组织,则不另派员。是否邀请公证部门参加,由招标、投标双方协商决定。
第二十四条 开标会议议程:
1.宣布评标组织成员名单;
2.公布投标截止日期前收到投标书的情况;
3.检验、启封投标书和更正函件;
4.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书无效:
1.未密封;
2.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未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3.内容不全或数据模糊,辨认不清;
4.逾期送达;
5.投标企业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六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工作组或铁路局组织。评标组织一般由7~15人组成,评标组织的负责人由招标工作小组组长或铁路局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担任;成员邀请招标单位,投资和财务管理部门,车辆运用、技术管理、设计及科研单位派员组成,评标组织除负责人外,均应为经济、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十七条 评标、定标原则:
1.坚持平等竞争、公开合理的原则,严格遵循评标、定标办法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
2.对投标报价、材料使用、工艺手段、质量水平、交货期、清算方式、售后服务、企业资格等进行综合评价;
3.评标采用综合评价方法,确定最低评标价。评标价相同,在铁道部新造产品质量鉴定或抽查中投标产品质量相对优良的厂家(以正式文件为准)中标优先;评标价相同,已批量生产过投标产品的厂家中标优先。对标书中标准不清或难以定量化的标准,由评标组织负责人根据评标成员的书面意见,拟定评标标准,由评标人员无具名投票,多数(半数以上)通过后,补充执行。
4.参加评标人员对评标过程和有关情况严格保密。泄密者承担法律和行政责任。
5.发生下列特殊情况,招标单位先征得部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同意后,可谈判价格。
(1)如果只有1家投标,或只有1家技术合格的厂家投标;
(2)如果多家投标,其投标价格大大高于估算价格,可在废标前,与最低价格的投标人谈判价格,如不能降到可接受的价格水平,按由低到高的标价顺序,与下一家投标人谈判价格;
(3)如果通过谈判不能达成协议,则废标或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 定标后,招标工作组成或铁路局应将评标情况,定标标价、中标企业等有关资料报部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经部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开标至定标一般不超过15天。定标后,招标单位应于7天内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未中标的所有投标企业,并退还未中标企业的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条 中标企业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15天内与招标单位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内容,并按照《铁路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应该招标而未招标的,铁道部将不予拨款;
2.投标企业不如实填报投标申请书,隐瞒、虚报企业资格条件,或串通作弊,哄抬标价,造成定标困难的,由招标工作组或铁路局报部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取消下一年度投标资格;
3.泄漏招标工作的秘密,外传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要承担法律和行政责任;
4.定标后中标单位逾期不签合同的,经上报部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裁定,取消今后投标资格。
第三十二条 招标单位利用招标权索贿、收受“回扣”;投标企业以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谋求中标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

中国 捷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


应捷克共和国政府总理伊日·帕劳贝克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至九日对捷克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两国领导人就进一步发展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了看法。双方同意在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框架内、在继续贯彻一九九九年两国政府联合公报的基础上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捷克共和国的良好关系。
一、双方认为,近年来两国领导人保持相互接触,各领域合作富有成果,同时地方和民间交往不断扩大。保持和加强双边关系是两国人民的共同愿望,符合双方的利益。双方愿进一步加强两国各级别、各领域的交往与联系,推动两国关系稳定发展。

二、双方尊重对方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的发展道路和奉行的内外政策,注意到双方在政治、经济、社会和价值观念等问题上的立场差异,愿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深化各级别的对话与接触,加强相互理解。

三、捷方确认继续坚持一个中国政策,支持通过建设性对话和平解决台湾问题,反对任何导致台海局势紧张和改变台湾地位的做法。中方赞赏捷方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并重申了在台湾问题上的原则立场。

四、双方宣布愿扩大相互投资,不断提高双边经贸合作的规模和水平,将继续支持两国企业按市场规律和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开展互利合作,并为其提供有利条件。

五、双方表示愿尽快完成新的《中捷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最终文本的准备工作。双方愿意就捷克共和国农产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问题进行磋商,并采取措施加强两国海关部门间的合作。

六、双方支持扩大两国在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旅游、民航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地方和民间的交往。

七、双方强调各自对保护人权的义务和中国与欧盟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就人权问题开展对话的重要性。捷方欢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第八次中欧领导人会晤中对尽早批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所做的承诺。

八、双方支持加强联合国作用及其改革,将继续加强在联合国框架内及其他国际组织中的合作,以有效应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面临的各种威胁和挑战。双方赞同国际关系民主化,尊重多边主义和文化及发展模式的多样化。

九、双方认为,恐怖主义是国际社会的公敌,是对人类文明的严重威胁。双方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支持在《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的基础上预防和消除恐怖主义,发挥联合国及其安理会在这一领域的重要作用,呼吁国际社会加强在反恐方面的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捷克共和国政府总理

温家宝 伊日·帕劳贝克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于布拉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