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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时间:2024-07-24 17:28: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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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经1999年1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三)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管理本村财务;
(四)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五)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依法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七)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八)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之间、村与村的团结和家庭和睦;
(九)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稳定;
(十)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十一)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建议和要求;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单数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按照《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进行。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人口数量、历史沿革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撤换。
第九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村民委员会逾期不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第十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村民会议每年应至少召开二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十一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二)讨论决定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四)讨论决定计划生育指标安排的方案;
(五)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六)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八)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人数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总人数不得少于三十人。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村民代表由原推选的户或村民小组撤换。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
换村民代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五、七项规定外的职权及第十二条规定外的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或讨论决定;对村民会议未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进行讨论提出意见,但不作决定。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且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第十五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村务公开栏,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三个月公布一次:
(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村财务收支详细情况;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国家投入的扶贫、农业开发、以工代赈等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征用土地和宅基地审批情况;
(六)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情况;
(七)水、电等费用收缴情况;
(八)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
(九)涉及本村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改正;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办事公道,作风民主、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等委员会,并确定其组成人员。人口较少的村,可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保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安徽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9年1月27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5号(2007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本(第二期))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5号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是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之一。现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发布的《协调制度注释》修订内容对2007版《注释》进行修订,修订内容(见附件)自2011年5月1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2007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本(第二期)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1gonggao/2011公告25fj.doc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空 谷 有 音

----读谷辽海的新作

来源:中国青年报

   文/崔丽



  “这是我第一次真正地感受到了我国招标投标中的巨大‘猫腻’,第一次亲身感受到这一领域的‘监督体系’,第一次发现这部法律存在着严重缺陷。”他是一位律师,却热衷于接二连三地出书;他是一位律师,却谢绝了大部分法律事务和应酬活动,潜心于理论研究。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谷辽海沉寂了四年的心血成果就是这本《法治下的政府采购》。



  2000年,招标投标法实施的第一年,谷辽海接手了第一例政府采购民事侵权诉讼案,诉讼结果给身为代理人的谷辽海留下了抹不去的灰色记忆。兹此四年,谷辽海几近自我封闭,一头扎进政府采购领域进行研究。《法治下的政府采购》一书从政府采购制度的历史演变、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开始谈起,全面介绍了WTO《政府采购协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示范法》等公认且普遍适用的政府采购规则,对比分析了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每个章节的缺陷和冲突,指出了两部法律所存在的尖锐矛盾。



  作者认为,政府采购法属于国家的公共采购制度,相当于国家公共采购领域里的“宪法”,招标投标制度是属于这部“宪法”的核心内容和组成部分,不能在同一位阶存在着两部调整同一采购对象的法律,故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必须取消,必须纳入到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中。



  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谷辽海在书中提出了大胆设计:我国的这两部公共采购法律只有走向统一,明确公共采购市场的主管机关,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够彻底解决我国目前招标投标领域里存在的黑箱操作问题。



  我国的公共采购法律制度几乎完全是从国外移植的,国内对这一制度的了解者寥寥,谷辽海愿作为先行者在这一领域开拓。他在一些报刊开办专栏,去各地讲学,不遗余力地宣讲政府采购制度,谷辽海把自己的所为形容成“空谷有音”。



  《法治下的政府采购》谷辽海著 群众出版社 2005年12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