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受伤致残,受益人是否应该赔偿
【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系南康市太窝乡某村村民,2004年7月16日,张某叫王某帮忙砍家中一棵梧桐树的树枝,上树前交待王某不要砍到树根,以免摔下伤着,王某爬上树不久,树突然倒了,王某反应不及,随树从3米高处一起摔下来,致第二腰椎压缩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王某摔伤后,张某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细心照料,并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但王某半年不能劳动,故王某要求张某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遭到张某拒绝,王某遂向法院起诉。
【裁判】
南康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虽然是义务帮工砍树枝,是一种乐于助人的行为。但在王某上树之前有两个树根已被砍断,且张某作为受益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判决张某赔偿王某残疾生活补助、误工费1.06万元。
【评析】
本案问题的焦点是双方责任应如何划分。《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贷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本案中虽没有确凿证据证实被告张某何时砍断树根,但从现场勘验结果表明确有两个树根是在原告王某上树之前所砍,因此被告对原告的受伤负有过错,应承担责任,而且原告王某是被告张某叫来义务帮工砍树,显然没有过错,被告张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上述判决体现民法中公平原则。
(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 彭行锋)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界线文字表述
国务院
香港特區行政區域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1号
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已经1997年5月7日国务院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公布。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略)
总理 李鹏
1997年7月1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界线文字表述
区域界线由陆地部分和海上部分组成。
一、陆地部分
陆地部分由以下三段组成:
(一)沙头角镇段
1.由沙头角码头底部东角(1号点,北纬22°32′37.21″,东经114°13′34.85″)起至新楼街东侧并行的排水沟入海口处,再沿排水沟中心线至该线与中英街中心线的交点(2号点,北纬22°32′45.42″,东经114°13′32.40″);
2.由2号点起沿中英街中心线至步步街与中英街两街中心线的交点(3号点,北纬22°32′52.26″,东经114°13′36.91″);
3.由3号点起以直线连接沙头角河桥西侧河中心桥墩底部的西端(4号点,北纬22°32′52.83″,东经114°13′36.86″)。
(二)沙头角镇至伯公坳段
由4号点起沿沙头角河中心线逆流而上经伯公坳东侧山谷谷底至该坳鞍部中心止(5号点,北纬22°33′23.49″,东经114°12′24.25″)。
(三)伯公坳至深圳河入海段
由伯公坳鞍部起沿该坳西侧主山谷谷底至深圳河伯公坳源头,再沿深圳河中心线直至深圳湾(亦称后海湾) 河口处止。
深圳河治理后,以新河中心线作为区域界线。
二、海上部分
海上部分由以下三段组成:
(一)深圳湾海域段
由深圳河入海口起,沿南航道中央至84号航灯标(亦称“B”号航灯标)(6号点,北纬22°30′36.23″,东经113°59′42.20″),再与以下两点直线连成:
1.深圳湾83号航灯标(亦称“A”号航灯标)(7号点,北纬22°28′20.49″,东经113°56′52.10″);
2.上述7号点与内伶仃岛南端的东角咀的联线与东经113°52′08.8″经线的交点(8号点,北纬22°25′43.7″,东经113°52′08.8″)。
(二)南面海域段
由8号点起与以下13点直线连成:
1.由8号点沿东经113°52′08.8″经线向南延伸至北纬22°20′处(9号点,北纬22°20′,东经113°52′08.8″);
2.大澳北面海岸线最突出部向西北1海里处(10号点,北纬22°16′23.2″,东经113°50′50.06″);
3.大澳西面海岸线最突出部向西北1海里处(11号点,北纬22°16′03.8″,东经113°50′20.4″);
4.鸡公山西南面海岸线最突出部向西北1海里处(12号点,北纬22°14′21.4″,东经113°49′35.0″);
5.大屿山鸡翼角西面海岸线最突出部向西1海里处(13号点,北纬22°13′01.4″,东经113°49′01.6″);
6.大屿山分流角西南面海岸线最突出部向西南1海里处(14号点,北纬22°11′01.9″,东经113°49′56.6″);
7.索罟群岛大鸦洲南面海岸线最突出部与大蜘洲银角咀北面海岸线最突出部间的中点(15号点,北纬22°08′33.1″,东经113°53′47.6″);
8.索罟群岛头颅洲南面海岸线最突出部向南1海里处(16号点,北纬22°08′12.2″,东经113°55′20.6″);
9.以索罟群岛头颅洲南面海岸线最突出部为中心之1海里半径与北纬22°08′54.5″纬线在东面的交点(17号点,北纬22°08′54.5″,东经113°56′22.4″);
10.以蒲台群岛墨洲西南面海岸线最突出部为中心之1海里半径与北纬22°08′54.5″,纬线在西面的交点(18号点,北纬22°08′54.5″,东经114°14′09.6″);
11.蒲台岛南角咀正南1海里处(19号点,北纬22°08′18.8″,东经114°15′18.6″);
12.以蒲台岛大角头东南面海岸线最突出部为中心之1海里半径与北纬22°08′54.5″纬线在东面的交点(20号点,北纬22°08′54.5″,东经114°17′02.4″);
13.北纬22°08′54.5″,东经114°30′08.8″(21号点)。
(三)大鹏湾海域段
由21号点与以下10点和1号点直线连成:
1.北纬22°21′54.5″,东经114°30′08.8″(22号点);
2.大鹿湾北面海岸线最突出部至石牛洲导航灯间的中点(23号点,北纬22°28′07.4″,东经114°27′17.6″);
3.水头沙西南海岸线最突出部至平洲岛更楼石间的中点(24号点,北纬22°32′41.9″,东经114°27′18.5″);
4.秤头角至平洲岛的洲尾角间的中点(25号点,北纬22°33′43.2″,东经114°26′02.3″);
5.背仔角海岸线最突出部至白沙洲北面海岸线最突出部间的中点(26号点,北纬22°34′06.0″,东经114°19′58.7″);
6.正角咀海岸线最突出部至吉澳鸡公头东面海岸线最突出部间的中点(27号点,北纬22°34′00.0″,东经114°18′32.7″);
7.塘元涌海岸线最突出部至吉澳北面海岸线最突出部间的中点(28号点,北纬22°33′55.8″,东经114°16′33.7″);
8.恩上南小河入海口处至长排头间的中点(29号点,北纬22°33′20.6″,东经114°14′55.2″);
9.官路下小河入海口处至三角咀间的中点(30号点,北纬22°33′02.6″,东经114°14′13.4″);
10.1号点正东方向至对岸间的中点(31号点,北纬22°32′37.2″,东经114°14′01.1″)。
注:上述坐标值采用WGS84坐标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