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农工综合体经济与科技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农工综合体经济与科技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4年5月27日 生效日期1994年5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考虑到农工综合体领域里的双边合作有助于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一九九二年三月五日签署的经贸合作关系协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签署的科技合作协定的条款;
愿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两国间的农工综合体领域里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根据各自的国内法律和各方的国际义务,开展经济与科技合作。
第二条 双方将在以下领域里开展合作:
(一)植物栽培:互相利用遗传资源进行育种、良种繁育,运用先进工艺种植农作物;
(二)畜牧和饲料生产,其中包括育种、生理学、饲养、兽医以及提高畜牧食品质量;
(三)农业生产的机械化和自动化,其中包括创造、试验和开发新技术;
(四)在农工综合体中使用节约能源和资源的工艺;
(五)保护环境,生产无污染的生态农产品;
(六)建立合资企业,生产机器、设备、包装袋、包装用材,以及某些种类的食品;
(七)发展新的经营形式,组建农场,培训干部;
(八)组建由生产者本人经营的农场和农产品加工企业;
(九)为农场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条 在本协定内开展的合作将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交换学者、专家和进修生;
(二)交换科技信息,科研成果,联合举办研讨会和展览会;
(三)交换种子、苗木、化学制品和生物材料,以及新型机器、设备和仪器样品;
(四)开展双方感兴趣的合作研究项目;
(五)提供设计方案和咨询服务;
(六)在科研、生产方面合作,组建合资企业和合作生产。
第四条 为执行本协定,双方将成立俄中工作组,该工作组负责准备并审议合作方案和计划,确定执行计划的程序,推荐执行计划的单位。如果双方未达成其他协议,工作组会议将每两年轮流在中国和俄罗斯召开。
本协定的执行机构是:
中国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俄罗斯方面——俄罗斯联邦农业食品部。
第五条 关于工作计划中所确定的经济和科技合作方案与项目的资金问题,将按双方商定的条件实施。如果双方未达成其他费用分担原则,交换学者、专家和进修生的费用,按惯例由派遣方负担。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果缔约一方在协定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经双方同意,本协定可进行修改和补充。
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 江 赫雷斯通
(签字) (签字)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扶持高效外向农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扶持高效外向农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7〕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扶持高效外向农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九日
南通市扶持高效外向农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为大力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发展,市政府决定对高效外向农业项目实施专项资金扶持,为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制定本规定。
一、扶持对象
(一)新建、扩建高效外向设施(指热镀锌钢架和混凝土立柱结构设施)栽培基地,经有权机构提供环评报告的畜禽规模养殖园区(场),水产养殖高效示范基地;
(二)扩大基地规模、提升质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三)带动能力强、争先进位的“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二、项目要求
符合当地“十一五”农业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具有区域特色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大规模、当年新增高效外向农业基地达到一定标准;有较高经济效益、年新增亩收益在2000元以上,且有较好示范带动作用。
三、扶持标准
(一)高效规模生产项目
1.设施栽培项目:当年新建连片设施栽培面积达200亩以上,或原基地达200亩以上、当年新扩100亩以上,按新增设施面积进行补贴,热镀锌钢架设施补贴3000元/亩,混凝土立柱结构设施补贴2000元/亩。当年新建连片设施栽培面积达到500亩以上的,补贴标准再增加30%。
2.畜禽规模养殖项目:
(1)生猪饲养项目:新建标准圈舍8000平方米以上,年出栏商品肉猪1万头以上;或在此基础上当年扩建标准圈舍4000平方米以上,当年新增出栏商品肉猪0.5万头以上;按新、扩建面积补贴100元/平方米。
(2)家禽养殖项目:蛋、种禽项目,新建标准禽舍6000平方米以上,当年蛋、种禽存栏5万只以上;或在此基础上当年扩建标准禽舍3000平方米以上,当年新增蛋、种禽存栏2.5万只以上;按新、扩建面积补贴80元/平方米。肉禽项目,新建标准禽舍4000平方米以上,年出栏10万只以上;或在此基础上当年扩建标准禽舍2000平方米以上,当年新增肉禽出栏5万只以上;按新、扩建面积补贴60元/平方米。
3.水产养殖项目:新建钢架水泥池温室型设施渔业2000平方米以上,补贴100元/平方米;新建淡水养殖标准示范园区(含休闲渔业)100亩以上,补贴2000元/亩;新建长江、海洋网箱1000平方米以上,补贴100元/平方米。
(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生产、加工本地农产品,带动本地农业结构调整,对农民增收贡献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当年新增高效外向型农业基地规模、新增带动农户数、企业固定资产投入情况等指标进行综合排名,前10名每户奖励10万元。此项奖励如与高效规模生产项目补贴有重复的,只能享受其一。
(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对规范运作、带动农民增收的“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综合考评,前10名每个奖励5万元。
四、项目申报
(一)高效规模生产项目,由建设主体单位编制项目申报书,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县(市)、区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资源开发、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农业、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市农业、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种类建立项目库。未入库项目不列入补贴范围。
(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项目,由项目主体单位提出申请,附报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分别上报县(市)、区发改委、农办。县(市)、区发改委、农办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发改委、农办。
五、审核确定
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项目评审,视当年政府补助资金计划数,择优排序。评审结果报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向社会公布。项目确定后,由市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分别下达。
六、资金管理
(一)补助资金由市与县(市)、区级政府按1:1比例承担。每个项目的补助不超过该项目当年新增投资的40%。已获市级以上政府各类资金补助的项目不重复享受补助。
(二)高效外向农业扶持资金是政府支持引导农民和各类市场主体发展高效外向农业的专项资金,必须用于项目农业建设,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
(三)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县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管理的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七、考评奖惩
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绩效考评。对县(市)、区配套资金不到位的,取消该项目市级资金补贴资格。对项目实施效果好、带动农民致富能力强的县(市)、区,除在次年度优先确定扶持项目外,年终项目农业考核中还将适当加分奖励。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