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建设工程合同签字后所加盖公章不真实的效力补正/唐湘凌

时间:2024-07-16 03:31: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7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建设工程合同签字后所加盖公章不真实的效力补正

a等与l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一、案件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又加盖公章的,后经鉴定证实,加盖公章并非真实印章但当事人签字真实有效的,并且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且已经实际履行的,则应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效力瑕疵得到补正。
b承接了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的《博威祥源福邸》的工程项目施工义务后,将工程交由周明锋进行承包施工。嗣后,周明锋又将上述工程中的二、三期桩基工程交由l施工。在l进场施工后,l与b的工作人员周明锋和尤恒补签了《桩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二份。其中一份甲方落款处签字为尤恒和周明锋,并加盖“b上海博威祥源福邸二期项目部专用章”和“a”印章。合同抬头甲方为b,乙方为l。另一份合同的甲方落款处周明锋签字的同时加盖了字样为“a”的印章,合同抬头甲方亦为b,乙方为l。签订日期为2008年5月10日。该合同约定,甲方将工程名称“博威祥源福邸”中桩基工程发包给l施工。2008年6月6日,周明锋又以b作为发包人,落款处加盖“a”的印章的形式,与l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 2008年9月13日,周明锋以付款单位b,其为收件人的名义,与l签订了“南翔博威祥源福邸二期基础工程结算表”一份,2010年3月19日,b向l发送《关于要求尽快来我公司清(结)算打桩工程款的函》,该函中载明,“上海嘉定南翔博威祥源福邸政府安置房二期工程,原由周明锋与我公司签订该项目的承包合同,合同期至2009年4月份交房。……,我们于2009年2月13日解除了与周明锋的承包合同,有我公司直接负责剩余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同时,对在此之前周明锋所欠的工程款进行清算结算。”。上述函中b还告知l尽快与其结算打桩款。l递交的《桩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上加盖的“a”印章经鉴定,鉴定意见认为为上述两合同中的“a”印章与样本(l认可)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2010年7月,l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a向l支付工程款2,223,127.82元及违约金1,664,469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桩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否成立及生效。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根据b向l出具的《关于要求尽快来我公司清(结)算打桩工程款的函》中的内容表明,一方面,b认可其与l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故要求l与其结算工程价款。另一方面,b系将涉讼工程交由周明锋进行承包施工,故周明锋在工程中的经营行为系代表b,现虽b在上述函件中表示已解除与其的承包合同,但b应承担周明锋在施工管理期间进行经营行为的民事责任。l与周明锋签订的两份《桩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虽加盖的a印章非a的真实印章,但双方对合同上周明锋和尤恒签字的真实性未表异议,故上述两份合同成立,而b将其总包工程中的桩基工程交由l施工并订立的上述合同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应属有效合同。虽然该合同系嗣后补签,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双方均应恪守。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涉案两份施工合同上加盖的a印章经鉴定并非a的真实印章,但该两份施工合同上同时有周明锋的签字,根据b发给l要求结算工程款的函件,b确认涉案工程原由其发包给周明锋施工,并表示在解除与周明锋的承包合同后由b负责剩余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并对之前周明锋所欠的工程款进行结算,而本案诉讼中b也确认周明锋系其公司现场管理人员,故综合相关证据材料可以推定周明锋系b的内部承包人,周明锋代表b与l就涉案工程签订的两份施工合同合法有效,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b承担。至于两上诉人主张两份合同上未加盖公章故合同尚未生效,因合同上已经由周明锋代表b签字,且事实上两份合同均得以实际履行,故两上诉人关于合同尚未生效的理由显然有违事实,该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二、案件来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21344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044号

三、基本案情
  b承接了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的《博威祥源福邸》的工程项目施工义务后,将工程交由周明锋进行承包施工。嗣后,周明锋又将上述工程中的二、三期桩基工程交由l施工。在l进场施工后,l与b的工作人员周明锋和尤恒补签了《桩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二份。其中一份甲方落款处签字为尤恒和周明锋,并加盖“b上海博威祥源福邸二期项目部专用章”和“a”印章。合同抬头甲方为b,乙方为l。上述合同约定,甲方将工程名称为“博威祥源福邸(南翔镇江翔村孙家窑地块配套商品房建设项目)”中桩基工程发包给l施工。工程量及承包金额:38,000米,管桩每米101元(人民币,下同)。工程金额总计约385万元(不含税金)。该工程工期自2008年3月12日至2008年4月10日,施工工期为30日历天。工程付款形式:1、每压桩10,000米付工程款20万元,压桩结束后三日内付150万元,签订合同后三个月内付100万元。余款在2008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甲方指派鲍云安工程师为驻现场代表,负责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协调应由甲方负责的事项,委托现场管理人员负责施工进度及质量管理,办理工程中间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工程量签证。合同的争议项中约定,工程款项不按合同协定付款,超期的时间则每天按总额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合同其他条款中约定,打边桩另加拾伍万元(150,000元整),共计40支桩。上述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宜。另一份合同的甲方落款处周明锋签字的同时加盖了字样为“a”的印章,合同抬头甲方亦为b,乙方为l。签订日期为2008年5月10日。该合同约定,甲方将工程名称“博威祥源福邸(南翔镇江翔村孙家窑地块配套商品房建设二期工程)”中桩基工程发包给l施工。工程量及承包金额:20,000米,约600根,管桩每米110元。工程金额总计约220万元(不含税金)。工期自2008年5月10日至2008年6月18日,施工工期为38日历天。工程付款形式:桩机进场付50万元,工程结束支付工程款至总工程款的120万元,余款在打桩结束后三个月内付清。甲方指派鲍云安工程师为驻现场代表,负责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协调应由甲方负责的事项,委托现场管理人员负责施工进度及质量管理,办理工程中间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工程量签证。合同的争议项中约定,工程款项不按合同协定付款,超期的时间则每天按总额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08年4月24日,尤恒在l递交载明“根据甲方要求,我公司压桩结束后,桩机配合测试单位进行静载测试,每套配合费贰仟元整(不含税)”的《桩机配合协议》上签署“同意”意见。2008年6月6日,周明锋又以b作为发包人,落款处加盖“a”的印章的形式,与l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乙方所承包的:博威祥源福邸(南翔镇江翔村孙家窑地块配套商品房建设项目一、二期)压桩工程,由于建筑市场材料涨价的因素,原来约定的价格不能实现,经甲、乙方双方协商对博威祥源福邸(南翔镇江翔村孙家窑地块配套商品房建设项目一、二期)工程,在原来合同价的基础上,每米增加10元,工程量以完工单为准,进行按实结算”。
  2008年9月13日,周明锋以付款单位b,其为收件人的名义,与l签订了“南翔博威祥源福邸二期基础工程结算表”(以下简称“二期结算表”)一份,该表中载明,1、PHC400-80管桩为1,158套,金额3,530,675元。2、边桩的金额为150,000元。3、试桩配合费用为46,000元。4、桩尖金额为18,000元。5、补充协议材差费以每米10元计,金额为349,570元。6、违约造成损失55,000元。7、借款500,000元。上述各项合计4,649,245元。2008年9月12日之前的违约金协商总额280,000元,总价合计4,929,245元。该表中还对已付款进行列明为至2008年9月12日止,已分四次支付工程款合计280万。第五次付款为2008年9月12日拿来的200万元支票,其中150万元在9月30日兑现,如果第五次付款兑现,按此表结算为准。如果不兑现违约金按0.6%/天计算。9月12日之前的违约金协商总额取消,仍按原来签证支付。同日,双方又签订了“南翔博威祥源福邸三期基础工程结算表”(以下简称“三期结算表”)一份,该表中载明,1、PHCA400-80管桩的套数为727套,金额为2,147,310元。2、违约金为109,512.82元。3、补充协议材差费为195,210元。4、违约造成损失50,000元。5、试桩配合费用为30,000元。6、人工截桩1,500元。7、送桩深度超过2米的费用为42,350元。8、代购桩尖费用18,000元。合计2,593,882.82元。
  2010年3月19日,b向l发送《关于要求尽快来我公司清(结)算打桩工程款的函》,该函中载明,“上海嘉定南翔博威祥源福邸政府安置房二期工程,原由周明锋与我公司签订该项目的承包合同,合同期至2009年4月份交房。……,我们于2009年2月13日解除了与周明锋的承包合同,有我公司直接负责剩余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同时,对在此之前周明锋所欠的工程款进行清算结算。”。上述函中b还告知l尽快与其结算打桩款。
  2010年7月,l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a向l支付工程款2,223,127.82元及违约金1,664,469元。
  原审审理中,b因对l递交的《桩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上加盖的“a”印章真实性存在异议而向法院递交司法鉴定申请,法院准予后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上述鉴定单位经鉴定后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为为上述两合同中的“a”印章与样本(l认可)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原审庭审中,l认为,根据“二期结算表”中的约定,b已支付了480万元,还欠付129,245元。根据“三期结算表”中的约定,b已支付了50万元,尚欠付2,093,882.82元,故b合计欠付工程款为2,223,127.82元;根据合同约定,b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b对上述结算表中列明的款项认为,二期工程中,PHC400-80管桩3,530,657元,边桩款不予认可,试桩配合费46,000元,桩尖金额为18,000元,其他的违约金和借款等均不予认可。对于三期工程中,PHCA400-80管桩2,147,310元,试桩配合费用30,000元,送桩费认可3,850元,代购桩尖费用18,000已在二期中确认,不应重复,其他的费用均不予认可。故b应付工程款为5,775,817元,现已支付530万元,故尚欠l工程款为47万余元;对于l主张的违约金,即便合同成立,明显约定过高,仅同意自l起诉至法院起算,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四、法院审理  
原审 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案中,a系b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故该公司的民事责任应由b承担,l要求a承担民事责任,法院不予支持。针对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法院认为,首先,对于《桩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争议。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根据b向l出具的《关于要求尽快来我公司清(结)算打桩工程款的函》中的内容表明,一方面,b认可其与l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故要求l与其结算工程价款。另一方面,b系将涉讼工程交由周明锋进行承包施工,故周明锋在工程中的经营行为系代表b,现虽b在上述函件中表示已解除与其的承包合同,但b应承担周明锋在施工管理期间进行经营行为的民事责任。l与周明锋签订的两份《桩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虽加盖的a印章非a的真实印章,但双方对合同上周明锋和尤恒签字的真实性未表异议,故上述两份合同成立,而b将其总包工程中的桩基工程交由l施工并订立的上述合同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应属有效合同。虽然该合同系嗣后补签,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双方均应恪守。其次,对于l应得工程价款的争议。l所主张的工程款计算依据为其与周明锋之间签订的“二期结算表”和“三期结算表”,但上述两表的落款处均为周明锋签收,而非确认,故该表中载明的工程款等数额并不能作为双方确认一致的结算依据。现法院根据l所举证据,b认可的数额,以及结合双方之间签订的《桩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法院核定l应得的“二期”桩基工程价款为3,530,657元+150,000元+46,000元+18,000元+349,570元=4,094,227元,“三期”桩基工程款为2,147,310元+195,210元+30,000元+3,850元=2,376,370元,合计6,470,597元,b已支付530万元,尚欠l的工程款为1,170,597元。最后,对于l主张的违约金争议,法院认为,由于b已支付的工程价款为530万元,而“二期”工程款的最后的付款时间先于“三期”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根据履行何期债务不明的,抵充先到期债务的原则,b已清结了欠付的“二期”工程款。b欠付的工程款为“三期”工程款,而根据双方合同约定,b应于2008年12月30日前付清,故b理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审审理中,对于b要求调低违约金的意见,法院根据l因垫付工程款所造成的合理损失、b的违约事实等情况,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偏高,故法院酌定调低为每日万分之五计。
  原审法院于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依法作出判决:一、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l工程款1,170,597元;二、b支付l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170,597元为基数,自2008年12月3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b实际履行判决第一项欠款之日止;三、驳回l要求a承担支付工程款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涉案两份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工程结算表的效力问题。虽然涉案两份施工合同上加盖的a印章经鉴定并非a的真实印章,但该两份施工合同上同时有周明锋的签字,根据b发给l要求结算工程款的函件,b确认涉案工程原由其发包给周明锋施工,并表示在解除与周明锋的承包合同后由b负责剩余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并对之前周明锋所欠的工程款进行结算,而本案诉讼中b也确认周明锋系其公司现场管理人员,故综合相关证据材料可以推定周明锋系b的内部承包人,周明锋代表b与l就涉案工程签订的两份施工合同合法有效,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b承担。同样,周明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施工相关事项与l签订的补充协议以及工程结束后就工程款签订的结算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应由b承担。至于两上诉人主张两份合同上未加盖公章故合同尚未生效,因合同上已经由周明锋代表b签字,且事实上两份合同均得以实际履行,故两上诉人关于合同尚未生效的理由显然有违事实,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b应付工程款金额的认定。在涉案工程的两份工程结算表上,周明锋代表b在收件人处签字,两份结算表上均注明“甲方于三日内核实,过期作认可处理”,现两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其在收到结算表后向l提出过异议,且原审法院并未直接认定结算表上的总价而是综合本案相关证据材料对结算表上所载明的具体金额进行了逐一核定,原审法院据此认定的工程总造价并无不当。就两上诉人提出的边桩款,在双方所签订的一份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打边桩另加15万元”,故打边桩属于双方合同约定内施工项目,且结算表上该部分工程款金额与合同约定相符,现两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实际施工过程中对该项施工内容有过变更,其要求不支付该部分工程款缺乏依据。就两上诉人提出的材料加价款,根据周明锋与l签署的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在原合同价格上每米增加10元,工程量按实结算,故结算表上的该项工程款符合双方约定,两上诉人主张不应计取该部分款项缺乏依据。综上,原审法院对涉案工程造价及b欠付工程款金额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三、关于违约金问题。涉案两份工程合同对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且施工完毕后双方也对工程款进行过结算,现b未能按约付清工程款显属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审法院在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已经对违约金金额进行调整,两上诉人主张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依据,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依法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b、a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关于印发《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曲政办发[200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加大我市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力度,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经市政府2001年5月28日第8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大我市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力度,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针对项目前期工作薄弱,项目储备不足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贴息资金来源为每年市级财力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

二、资金使用的方向和重点

1、市级重点基础性、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

2、关系全市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重大建设项目;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方向的重点扶持项目。

三、资金的使用范围

1、基本建设项目的资源补充勘探、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地形测量、科学研究、工程工艺技术试验及有关资料收集等;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

3、项目的咨询、评估、论证。

四、资金使用的管理

1、项目前期工作贴息资金的安排,由业主提出申请,按程序报市计委、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报市固定资产投资暨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申请项目前期工作贴息资金应制作《曲靖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贴息资金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背景,前期工作主要内容,项目前期工作费用估算,银行贷款合同,申请贴息金额及年限(储备项目贴息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开工项目贴息到《初步设计》完成)。

2、每年六月底以前,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按要求报送下一年度申请使用贴息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建议计划,每年底,报送当年安排贴息资金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未报送执行情况的,不安排下一年度的项目前期工作使用贴息资金计划。

3、市计委、财政局负责项目前期工作项目的安排、进度跟踪、资金配拨、财务监督管理等工作。

4、金额在20万元以上前期工作费用的项目,其前期工作要采取招标投标方式或按有关规定优选前期工作承担单位。




关于转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关于转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国经贸厅资源[2001]3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01]61号),对大连市开展清洁生产工作,促进工业污染防治战略由末端治理向预防为主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进行了部署。实施方案提出的具体目标、主要内容和有关措施可供各地在推动清洁生产工作时借鉴。现转发你们,请参阅。

二00一年七月十九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大政办发[2001]6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清洁生产是一种新的创造性的思想,该思想将整体预防的环境战略持续应用于生产过程、产品和服务中,以增加生态效益和减少人类及环境的风险、其核心是从源头抓起,预防为主,全过程控制,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大连市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做好各项任务的落实工作,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现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双赢”的目标。

二00一年七月五日

 

大连市清洁生产实施方案

  为加快“蓝天碧海”工程建设步伐,利用3年时间全面改善我市大气和海域环境质量,推动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为确保清洁生产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遵循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并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通过实施清洁生产保护环境、减轻污染、节约资源、提高效益,加速产业结构调整,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两个根本转变。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大连市清洁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永金 市长

  副组长:刘长德 常务副市长

      王承敏 常务副市长

  成 员:张继先 市经委主任

      邢良忠 市计委主任

      曲晓飞 市科委主任

      张宏安 市建委副主任

      王忠彦 市环保局局长

      谭积斌 市城建局局长

      于长敏 市公用局局长

      王辉生 市乡镇企业局局长

      阎承琦 市财政局局长

      丁永安 市国税局局长

      刘宪茹 市地税局党组书记

      孙松璞 大连海关关长

      李淑英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联系电话:3635104),毕世广为主任,梁宏君、勇长亮、韩广、鲁若愚为副主任,工作人员从成员单位和重点企业抽调。

  三、具体目标

  (一)建立一支由企业经营者、专家与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的推行清洁生产队伍。

  (二)培植一批高标准、规范化的清洁生产企业。

  (三)推出一批原污染严重、现治理效果明显的实施清洁生产的试点示范企业。

  (四)研究、开发和推广一批成熟有效的清洁生产技术成果。

  (五)制定实施一系列有关清洁生产的地方性政策与法规。

  (六)逐步建立起促进企业自觉实施清洁生产的有效机制。

  (七)企业清洁生产的效果达到或超过国内同行业实施清洁生产企业的水平。

  (八)实现大连市政府制定的环保工作总目标:大气环境质量达到二级标准,自然降尘控制在15吨/(平方公里.月)以下;近海海域、大连湾、南部沿海和大窑湾海域环境质量总体控制在国家一类海水标准内。

  四、主要内容

  (一)选择具备如下条件的典型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试

  1.企业领导重视环保,能接受并全力支持清洁生产;

  2.企业经济效益好,产品稳定;

  3.实施清洁生产机会多、潜力大、收效快;

  4.企业员工环保意识较强,环保机构健全。

  首选的试点企业是:大连石化公司、大化集团、大钢集团、大连造船厂、大连新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华润啤酒集团、大连盛道集团、大连锦达集团、大连冰山集团、大连大显集团、大连水泥厂、大连固特异轮胎有限公司、大连海洋药业股份公司、大连华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810工厂、大连机车厂、大连特殊钢总公司、大连三洋制冷有限公司、大连三洋冷链有限公司、大连柴油机厂铸造分厂、大连大富塑料彩印有限公司等重点工业企业。

  (二)重点对污染重、急需治理的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我市化工、建材、冶金等行业的企业所排放的污染物占全市的80%以上,是开展清洁生产的重点。通过实施清洁生产,要削减一般废水30-40%,削减废水中COD30%左右。

  (三)借企业搬迁改造之际实施清洁生产。对已列入搬迁计划的企业,在2002年前完成全部搬迁工作,并鼓励新搬迁的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和无污染产品,实现清洁生产。

  (四)培植高标准、规范化的清洁生产的典型,带动重点骨干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在典型企业的示范带动下,至2003年全市20%以上的重点骨干企业要实施清洁生产;至2005年60%以上的重点骨干企业要实施清洁生产。

  (五)针对不同对象,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相关的教育培训。举办各种类型研讨班与培训班,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参加清洁生产高级研讨班,研讨推行清洁生产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组织企业经理(厂长)及其他主管参加企业领导研讨班,提高其对清洁生产的认识,交流推行清洁生产的经验,研讨推行清洁生产所需要的政策及技术支持、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环保干部及环保人员参加环保人员研讨班,讨论清洁生产与末端治理的区别,研讨有利于推行清洁生产的环保政策、办法及制度,将推行清洁生产放在环保工作的优先地位;组织具有从事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专门技术人员参加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培训班,并给培训成绩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

  五、主要措施

  (一)支持清洁生产项目的立项审批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清洁生产项目立项,市经委、计委、科委、外经贸委等部门要予以支持。对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企业,应用清洁生产工艺而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可按转用于企业的其他扩大再生产项目。

  要对节能、降耗、减污、综合利用等清洁生产关键技术进行评估,对具有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的清洁生产项目,市经委、科委、环保局、公用局等部门要优先列为全市及行业的重点经济发展项目予以实施与推广。

  (二)给予信贷与资金支持

  要对经济效益好、治理效果显著的清洁生产项目给予信贷支持,对列入国家经贸委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的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市经委、环保局等部门要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争取世行贷款等外资的支持,环保部门在排污收费中的污染治理费中要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作为试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启动经费。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对清洁生产中的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等项目和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经市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认定后,税务部门予以办理减免税;实施清洁生产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所得收入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收优惠;对技改项目中国内不能生产而直接用于清洁生产的进口设备、仪器和技术资料,可以享受国家有关进口税减免优惠政策。

  (四)提供清洁生产技术指导和服务

  组建大连市清洁生产中心(设在大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作为大连市实施清洁生产的技术依托机构,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具体职责是:为制定大连市清洁生产地方法规提供决策依据;开展清洁生产宣传教育,为企业培训员工;提供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清洁生产方案进行论证,为清洁生产办公室认证清洁生产企业提供依据;为清洁生产建立专家库和信息库,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技术;进行清洁生产技术与方法的研究和推广。

  (五)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引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全市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审核工作由市清洁生产中心具体负责,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参与和配合。具体措施如下:

  1.对不同企业分别提出不同要求,以达到不同目的。

  (1)对老企业要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实现全过程控制,使企业通过加强管理和提高素质,将废物的产出量控制在最低水平,同时提高效益;

  (2)凡列入限期治理的企业,应在确定末端治理方案之前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末端处理难度,降低污染治理装置的运行费用,实现企业排污稳定达标;

  (3)在企业新建工程、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新产品开发等过程中,通过清洁生产审核,提出最优方案,从原材料、工艺、设备、产品、污染物等诸方面进行优化,以达到预防污染的目的。

  2.将清洁生产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项目建议书阶段,要对工艺和产品是否符合清洁生产要求提出初评;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要重点针对原材料选用、生产工艺、产品等方面的方案进行详细评价,最大限度地减小技术和产品的环境风险。

  3.将清洁生产审核纳入排污许可证的发放程序。在排污申报登记的基础上,重点排污企业和进行总量控制的企业必须要有清洁生产审计报告和实施清洁生产进展报告,否则不发给排污许可证。已获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否则吊销企业排污许可证。

  4.经财政部门会审后,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应优先用于清洁生产项目。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必须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六)加大对清洁生产的宣传教有力度

  1.宣传教育的主要对象: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企业的管理者、技术人员和工人,环保执法人员。

  2.宣传教育的方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教育;采取召开会议、下发文件、举办不同层次的培训班等方法对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工人进行宣传教育。

  3.宣传教育的目标:提高政府及企业管理人员推行请洁生产的自觉性和管理水平;提高企业技术人员和工人实施请洁生产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公众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识,争取公众对推行清洁生产工作的支持。

  4.教育的主要内容:清洁生产的概念;清洁生产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清洁生产对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清洁生产与企业经济效益的关系;清洁生产与生产岗位工人以及公众健康的关系;成功的清洁生产事例等。同时抨击资源浪费、污染和危害环境等丑恶现象,形成有利于推动清洁生产的社会的氛围。

  (七)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清洁生产办公室、清洁生产中心将组织协调有关企业开展国际间技术、经贸及项目的交流与合作。

  (八)建立清洁生产奖励制度

  对积极推行请洁生产、实施技改项目、治理效果明显的企业,要树立为典型,充分发挥其模范作用。对在实施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市清洁生产办公室审核,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政府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