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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房地产政策解读/奚正辉

时间:2024-07-22 18:57: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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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房地产政策解读

奚正辉


  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该政策可谓空前严厉,政策出台之后的2个月内房价小幅下挫,交易量严重萎缩,但是3个月之后,价格与价格都出现反弹。由于中国的货币政策还非常宽松,经济稳步快速增长,物价也在上涨,故房地产价格没有下调。高房价严重影响了普通居民的居住问题,导致居民居住困难及改善居住困难。而且,高房价导致居民的收入都花费在房屋上,使其没有多余的钱去改善其它生活质量,也影响了其它行业的消费与发展。
  居住是老百姓的民生问题,政府必须出面解决。近期,国家陆续出台了严厉的政策打压房价,主要有:2010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2010年10月7日,上海市市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4号)
本律师长期从事房地产交易投资,将新旧政策进行了比较,并简单总结如下,供需要的读者参考适用:

一、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
  若有下例情形之一,就被认定是第二套住房贷款(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贷款):
1、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中其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已登记有一套成套住房的;
2、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即使该住房已经出售),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二、契税政策变化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注:增加了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

三、个人所得税的变化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注:原来规定是可以先缴纳保证金,1年内重新购房可以退保证金。但是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依旧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限购房屋
  2010年10月7日起,暂定上海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房)。对违反规定购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房地产登记。

五、境外人购房
1、境外机构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不得购买非住宅,除非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2、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内部要求只能买一套)


奚正辉 律师 上海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衡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衡政发〔2005〕1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2005年第1次全体(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一月十二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二、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四、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十、市长出访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十一、市人民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审计局在市长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十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区域发展规划和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产业政策、重大建设项目、社会保障和就业等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国土审批、规费减免以及其他市政府文件规定需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十四、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深入调查研究,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论证评估;应进行法律审查和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尽量取得一致意见;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前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十五、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十六、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推进各项工作向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运行转变,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十七、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确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统一实施的需要,适时制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确保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十八、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应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十九、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二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依法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实施审批、许可、登记、发证以及行政检查、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合法、适当、及时和有效。二十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第五章 行政监督二十二、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二十三、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办理建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各部门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二十五、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建立和完善各部门和下级 政府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方针政策情况的层级监督机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下级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处理重要信访问题。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重视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积极主动地调查处理和整改。推行政务公开,运用有效载体,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二十八、各部门、县市区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对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实行督查制度。第六章 会议制度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三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市内外形势等重要情况。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邀请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分析形势,通报情况。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至三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邀请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三十二、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可以安排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出席。三十三、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协调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可以安排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出席。三十四、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三十五、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主动进行协调,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意见不能取得一致的,报分管副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文,报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研究室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副主任审定。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文,报主持会议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阅,报市长签发。三十七、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各部门、县市区政府应由主要负责人出席 (列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不能出席(列席)会议的,应向秘书长请假,由秘书长集中向市长报告。三十八、严格控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部门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召开;不得邀请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必须报市人民政府市长批准。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工作会议,应当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会议数量,控制规模、会期;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严格执行会议定点及服务采购的有关规定。第七章 公文审批四十、各部门、县市区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湖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试行)》及有关规定。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越级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四十一、各部门、县市区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四十三、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报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若文件内容仅限于办公室内部具体工作,由秘书长签发;若文件内容涉及到办公室以外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报市长签发。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应及时公布。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制发公文应少而精,注重实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已发文作出明确规定,市相关部门没有提出新的规定和具体落实措施(实施细则)的拟发文稿,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不再行文;省委、省政府的文件已发至县市区的,市政府不再就同一内容向下行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第八章 内事活动制度四十六、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全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或批准的会议、活动外,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确需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会议、活动,主办单位应事前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四十七、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州领导同志和其他重要客人来衡考察访问,需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接待陪同的,接待部门、单位应事前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一把手到衡检查、指导工作必须报告市长。第九章 外事活动制度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副市级 (含)以上领导同志出访,出国任务批件须报市长审批。市人民政府审批环节完成后,再报市委、省人民政府审批。四十九、各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非主要负责人出访,经出国任务归口部门和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出国任务批件由市人民政府主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各部门一把手和县市区长出访,出国任务批件须报市长审批。五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会见来访的重要外国人士、港澳人士、华侨知名人士和出席重要涉外活动,由主办单位提出报告,经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初审,市人民政府主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市长批准;会见来访的台湾重要人士和出席涉台活动,由主办单位提出报告,经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初审,市人民政府主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市长批准。第十章 作风纪律五十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刻苦钻研业务,精通本职工作。五十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五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办理,对不符合规定和政策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五十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应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和下级的送礼和宴请。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五十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特别要深入到困难地区、困难企业、困难群众中去,体察社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下基层调查研究,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迎送,不陪餐。五十六、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部门、单位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的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五十七、副市长、秘书长离衡出差 (出访)、休假,应事前报告市长,并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衡出差(出访),未出省的,事前报告分管副市长同意;出省的,应事前报告市长、分管副市长,由市长批准。各县市区长离衡出差(出访),应事前报告市长,由市长批准。第五十八、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现将《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已经开展4年。实践证明,执法检查是加强执法监督,保障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也是带好税收队伍,加强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组织税收收入、维护执法刚性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各地应当结合《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抓好执
法检查工作,特别是要布置、落实好日常执法检查工作。
各地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政策法规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税收执法检查制度,加强税收执法监督检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和完整,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税收执法检查(以下简称执法检查)是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或者下级税务机关执行国家税法的情况,组织实施的检查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 执法检查的范围是各级税务机关税收执法的全面情况,其具体内容包括:
(一)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税文件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
(二)税务机关作出具体执法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
(三)税务机关所征收的税款是否严格按预算级次入库,是否占压税款。
(四)其他违反国家税法的情况。
在执法检查中,对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及其他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的情况也应进行了解。
第四条 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承担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本级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工作机构,代表本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执法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税务机关内部其他工作机构予以配合。
第五条 税务机关开展的各专项执法检查,由有关工作机构提出计划,法制机构进行协调,统一部署实施。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执法检查工作的领导,支持检查机构和检查人员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执法检查过程中,被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据实提供情况,不得抗拒和阻挠检查。
第七条 执法检查应当依法进行,做到公正客观,实事求是。执法检查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切实纠正。

第二章 执法检查的实施
第八条 执法检查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的全国性执法检查、日常执法检查和专案执法检查。
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开展全国性执法检查。
第十条 日常执法检查应作为各级税务机关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主要对本级税务机关直属机构和下级税务机关进行检查。
地方各级税务机关对具体执法行为实施的日常检查,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安排。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等情况确定专案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实施专案执法检查,应报本级税务机关局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的实施应当组成执法检查组。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2人。被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检查组。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组进行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其发布和收到的涉税文件,制作的执法文书,以及相关纳税人的纳税资料;
(二)询问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情况和问题;
(三)根据检查工作的需要,延伸检查相关纳税人的纳税情况;
(四)必要时可按法定程序到国库、银行等有关部门就检查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组检查过程中进行调查取证,应向被检查单位核对事实,并由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确认;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应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组实施检查后,应当将检查结果和主要问题向被检查单位说明并听取意见;向其所属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章 执法检查的处理
第十六条 凡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税务机关一律不得执法。凡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具体执法行为,税务机关必须纠正。
第十七条 对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制定的与国家税法不一致的涉税文件,同级税务机关在停止执行的同时,要向其提交请求更正的书面报告,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第十八条 对税务机关制定、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或者其他部门制定的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应由本级税务机关发文废止,并将废止该文的文件抄送上一级税务机关。
第十九条 因违背国家税法少征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及时补征入库;多征的税款,税务机关应按有关税收法律规定退还纳税人。
混淆入库级次的应及时调整。
第二十条 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的,一般应于检查工作结束后2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下级税务机关限期整改和回报整改结果。
对本级税务机关直属机构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一般应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执法检查中发现税收政策、税收征管制度存在问题,检查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政策制定部门反映。
第二十二条 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按规定追究有关税务机关和人员的行政责任;发现违纪问题的,交由税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查处。
第二十三条 对在执法检查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酌情给予表彰。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国家税法”是指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涉税文件”包括正式文件以及各种形式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税务机关,均包括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99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