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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诉中的举证责任/王胜宇

时间:2024-07-25 15:19: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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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诉中的举证责任

王胜宇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一方因法院不能认定这一事实而承受的不利裁判的危险。
  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对举证责任含义的解说经历了行为责任说—— 双重含义说—— 危险责任说的变化。这一变化反映了对举证责任这一复杂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行为责任说把举证责任理解为当事人在诉讼中就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双重含义说认为举证责任一方面是指当事人对所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面是不尽举证责任应承受的裁判上的不利后果;危险责任说则认为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承担的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
  理解举证责任含义应注意下列问题:第一举证责任与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具有紧密联系,是法律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引起的诉讼上的风险。当事人负担举证责任,实际上是负担这一诉讼上的风险。有争议的法律要件事实经过举证活动后会呈现出三种状态:其一是该事实已被证明为真,其二是该事实被证明为假,其三是该事实真伪均未获得证明。前两种状态均与举证责任无关,因为法院是依据已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的。唯有第三种状态,才涉及到举证责任问题。在现代诉讼中,即使当事人主张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终结前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为了实现解决纠纷的目的,法院也不得因此而拒绝下裁判。在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院必须将真伪不明引起的不利诉讼结果判归对该法律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第二,举证责任是在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发挥裁判依据作用的;第三,举证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负担,而不能由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负担举证责任,此外,法院在诉讼中是不承担举证责任的;第四,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的主要作用是引导法院在事实真伪不明状态下作出裁判。
  举证责任与主张责任:主张责任,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裁判,需要向法院主张对自己有利的案件事实。
  当事人需要在诉讼过程中主张有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否则同样有败诉的危险,因为当事人自己不提出这些事实,法院一般无从知道,也就不能以它们为依据作出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的裁判。我国对民事审判方式进行改革后,实行辩论式诉讼,在辩论式诉讼中,为了保证程序的公正和法官的中立,法庭一般不主动调查那些当事人在诉讼中未主张的事实,因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张责任更为明显。
  主张责任也存在着双方当事人之间如何分配的问题,即在诉讼中,需要明确原告应提出哪些事实作为自己诉讼请示的依据。被告应提出哪些事实作为反驳诉讼请求的依据。主张责任的分配取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按照分配举证责任的同一标准进行分配的。
  举证责任与提供证据的责任:提供证据的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避免败诉危险而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必要性。
  提供证据的责任与主张责任有密切关系。在通常情况下,提供证据的责任后于主张责任而发生,在当事人已主张一定事实的情况下,才有提供证据证明的必要。但另一方面,提供证据的责任并不一定紧随主张责任而发生,因为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是免予证明的事实。
  提供证据的责任与举证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之间的联系表现为:(1)对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来说,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是为了避免举证责任在诉讼终结时实际发生;(2)在案件事实发生争议时,负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负担首先提供证据的责任。
  举证责任与提供证据的责任之间的区别在于:(1)能否预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担不同。前者可以根据预先设定的标准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后者既没有必要预先分配,也没有可能离开诉讼的具体情形来预先分配;(2)责任转移与否不同。前者按照实体法的规定或分配举证责任的标准确定归某一方当事人承担后,始终固定于该当事人,不会随着证据的提出转移于对方当事人后者则会在举证过程中发生转移。提供证据责任的转移与败诉危险的暂时转换具有对应关系,它随着败诉危险的转移而转移;(3)能否由双方当事人负担不同。前者,只能由一方当事人负担,因为如果让双方当事人对同一案件事实负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将失去作用,后者,则有可能由双方当事人负担,即一方负担提供本证的责任,另一方负担提供反证的责任。
  推定与举证责任的关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特定情况下,推定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之所以是这样分配而不是那样分配,其原因要在于推定的客观存在。
  2、推定能够改变举证责任的事实对象,当事人之所以可以对此事实而不是彼事实负担举证责任,关键原因在于此事实与彼事实之间也有推定存在。
  3、推定决定举证责任的转移和变化,在诉讼中举证责任之所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转移,其原因在于推定发挥了作用。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关于加快赋予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等


关于加快赋予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科委:
为贯彻落实1997年全国外经贸工作会议精神,加快赋予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支持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扩大科技产品出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放宽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审批标准
(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的科研院所和地方所属的副厅(局)级以上科研院所只要提出申请,均可赋予自营进出口权,不再考核其出口供货额。
(二)其它的科研院所年销售额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均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三)按《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及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分别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和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年总收入在30
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省级科委认定的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年总收入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二、申报程序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的科研院所可通过各部委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外经贸部、国家科委。地方所属科研院所可通过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和科委,将申报材料报送外经贸部和国家科委。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手续,参照科研院所的申
报程序办理。
三、适当扩大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对外工程承包劳务经营权
自营出口创汇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经批准可赋予与科研开发和高新技术相关的对外工程承包权和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和售后服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
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对外工程承包劳务经营权,由国务院各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外经贸部批准。
四、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外经贸部和国家科委《关于发布〈赋予科研院所科技产品进出口权暂行办法〉的通知》(〔1993〕外经贸政发第504号)执行。




1997年6月16日

关于印发金华市2003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华市2003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2003〕55号


  各县(市、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机关有关部门:
  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金华市2003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8月18日
  金华市2003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领导,继续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确保2003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实现,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签订的2003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制订考核、评估办法如下:
  一、考核评估依据和原则
  (一)依据:按责任书的工作要求,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对计划生育部门实行工作评估。
  (二)原则:1、突出重点,鼓励创新。以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为重点,注重实效,引导各地提高工作水平。同时鼓励各地改革创新,更好地形成综合决策、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良好局面。2、年终检查与平时暗访相结合。根据不同考核指标和评估内容,实行年终考核评估和平时暗访相结合,综合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年度工作实绩。3、坚持客观、公平、公正,提高工作透明度。严格按统一标准和方法进行考核评估。
  二、考核指标和标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设7项指标,总分共300分。具体要求如下(具体分值和评分标准见附件1):
  (一)出生人口计划。控制在市下达的“出生人数”计划指标内。如超过下达计划数视为未完成年度目标责任制。
  (二)计划生育率。要求达到96%以上。未达到考核指标,视为未完成年度目标责任制。同时,将外来人口计划外出生列入此项指标考核,实行倒扣分的办法。
  (三)统计误差率。要求控制在2%以下。超过2%或者在统计数据上经查实有严重弄虚作假的,视为未完成年度目标责任制。同时,将群众举报并经查实有出生瞒(漏)报的列入此项指标考核,实行倒扣分的办法。
  (四)出生性别比。控制在责任指标内,超过的酌情扣分。
  (五)依法行政。无因违反“七不准”等行政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恶性案件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发生。有违反“七不准”事件的视为未完成年度目标责任制。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有关奖励优惠政策:1、2002年以来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2、独生子女家庭享受至少一项奖励优惠政策;3、开展计划生育公益金试点工作。
  (六)财政投入。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或人均经费达到8元以上(以户籍人口和“五普”时县外半年以上流入人口为基数)。达不到上述指标的,视为未完成年度目标责任制。落实省定的农村税费改革乡镇计划生育经费转移支付额,以及社会抚养费纳入财政预算后相应增加的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按前三年社会抚养费的平均支出数计算)。
  (七)综合决策。落实中央(2000)8号文件和省委(2000)19号文件精神,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决策和综合治理。具体应做到:1、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分线分类考核,落实党政领导、机关部门及计生职能部门责任;1、执行″一票否决″制度;3、开展专项督查工作,有检查、有反馈、有落实;4、协调解决计划生育重点和难点问题;5、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帮助解决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困难。
  三、评估内容和标准
  对各县(市、区)计划生育部门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评估总分共300分,具体评估内容和标准如下(具体分值和评分标准见附件2):
  (一)育龄群众基本知识接受率和宣传品入户率均在85%以上。
  (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应随访的对象85%得到随访服务,有完善的随访和服务登记制度。
  (三)80%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实行知情选择。
  (四)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措施有效率在95%以上。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无避孕失败人数达95%以上。
  (五)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公正,无乱收费或搭车收费。信访或暗访查实有案例的,按例扣分。
  (六)计生干部工作态度好,群众办事方便。如有认为“不方便”或“态度不好”,按例扣分。
  (七)对外来已婚育龄妇女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和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达80%以上。达不到80%的,按比例扣分。
  (八)信息管理规范。县联网建库,并与市和省联网,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基础信息变动及时,月报告单填写准确、规范。
  (九)基层基础工作。60%以上的村(居)开展村(居)自治工作。村(居)有村规民约或自治章程;村(居)人员、报酬落实;村级协会组织落实。
  四、考核评估方法
  (一)组织形式。各县(市、区)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结果和平时工作要求落实情况,以年终考核评估和平时暗访结果为依据综合评定。年终考核评估由市委、市人民政府组织;平时暗访由市计生委组织。
  (二)计分方法。考核、评估分别实行千分制,其中年终考核、评估占60%,平时暗访占40%。
  (三)样本抽取。按各县(市、区)所属乡(镇、街道)的工作水平,年终考核评估每个县(市、区)抽取两个乡(镇、街道)和每个乡(镇、街道)各抽取一个村(居),平时暗访每个县(市、区)抽取一个村(居)。
  (四)考核评估时间。年终考核评估安排在年底或次年的年初,平时暗访不定期实施。
  五、奖惩措施
  根据考核评估奖实绩结果,设立优胜奖、进步奖、创新奖、达标奖。
  奖项可以空缺,但不重复。
  附件:1、对各县(市、区)政府考核指标的具体分值和评分标准
  2、计划生育部门工作质量评估内容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