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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劳务合同受雇人死亡雇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袁中强

时间:2024-07-12 14:10: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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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劳务合同受雇人死亡雇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袁中强 王桂兰


  2007年5月2日,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村民陈某某雇请民工江某某维修房屋屋顶,双方签定了《劳务合同》,约定一切安全事故由江某某负责。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江某某由于操作不当,不慎从屋顶摔下致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江某某家属向雇主陈某某提出赔偿各项费用45万元,雇主陈某某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何况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一切安全事故由江某某自己负责,故不愿赔偿,但愿意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给予死者家属4万元经济帮助。后经村委会多次主持调解,陈某某共赔偿死者家属16万元。此案虽由民调组织调解结案(笔者代理参与了案件调解),但此案却凸现了我国立法上的欠缺。
  
  首先,劳务合同中雇员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顾名思义为劳动服务,其并非法律上的概念,而是实践中的一种称谓而已。劳务合同的目的在于,受雇人依约为雇佣人提供一定的劳动服务,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劳务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其双方之间没有建立劳动人事关系,劳动合同受劳动法调整,而劳务合同受合同法和民法调整。
  劳务合同实际上就是雇佣合同,在我国现有的民事法律体系中,并没有确立雇佣合同的概念,这主要是源于我国建国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及意识形态中反剥削的思想,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劳动合同以外的劳动用工形式大量存在,因履行劳务合同而产生的各种纠纷也层出不穷,为了适应解决纠纷的形势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司法解释中分别对涉及雇佣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民事案由及赔偿原则作出了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赔偿责任如何划分呢?是全部赔偿还是部分赔偿?这一点给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劳务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后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劳动者创造劳动价值的行为有连续性,且其劳动价值具有延伸性,劳动者依据法律规定,根据劳动数量和质量而按劳取酬,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创造的价值和劳动者获得的报酬不是等价的,有一部分剩余价值被用人单位合法占有,是可将其中的一部分用来进行二次分配-给劳动者工伤损害赔偿;而劳务合同则不然,受雇方与雇佣者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其仅仅是根据雇佣方的需求完成一定的劳务,相对而言,其劳动价值没有延伸性,受雇方按照等价有偿的市场价值原则获取报酬,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有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获得劳保待遇,而劳务合同中的受雇者是不能享受这种待遇的,有人据此认为在履行劳务合同中受伤,雇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笔者同意这种观点。
  劳动合同的聘用主体一般都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法人等,而劳务合同的主体除此以外还有自然人。例如现在一般家庭都雇请钟点工做家务,每次劳务费仅几十元.如果受雇方在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那么雇佣方赔偿几万或几十万元与其所享受的劳动价值相比,显然是有失公平的,所谓公平,一般通过价值来体现。劳务合同中的劳动和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虽然都是劳动,但两者的价值是不一样的。前面已经讲过,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创造劳动价值的行为具有连续性,且其劳动价值具有延伸性。如一个销售员做了一个月的销售工作,在当月也许没有销售业绩,或者做了几个月以后调换了工作岗位,但当他继续做下去或者其他人接手做下去的时候,其以前所做的工作都起了铺垫作用,后面的工作离不开前面的铺垫。今天不是昨天的重复,而是延伸。劳动者不是按市场价值取酬,而是实行分配制度。而劳务合同的劳动价值一般没有延伸性,受雇方按照等价有偿的市场价值原则获取报酬以后,其劳动价值已经结清。所以如果发生伤亡事故而由雇佣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话,不符合价值公平原则。

其次,劳务合同中雇佣双方签订的安全事故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合同是当事人自己订立的“法律”。意思自治原则,亦称契约自治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法国民法典》创立的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现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现行合同法,也采用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赋予民事主体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等于法律的效力,来使他们以自己的行为产生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劳务合同中的雇佣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般都有发生安全事故由受雇方自行承担责任的条款。依据劳动法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这样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而民事法律并没有这样的禁止性条款,依据合同法规定,按照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双方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都应予以认可,劳务合同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双方依据自愿、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签订合同,这样的合同应确认有效。
  那么劳务合同中的劳动者人身遭受损害时如何实施救济呢?笔者认为,应从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去考虑这个问题。

作者:袁中强 王桂兰



钱云会是社会爆炸临界点

熊利民


在一定意义上,钱云会事件乃“应运而生”,是必然性链条上的一个偶然性环节,没有钱云会也会有孙云会赵云会躺倒在那里。
为什么这样说呢?这是因为中国社会走到了这一步:掠夺者失去了耐性,要动用暴力维护掠夺特权了——用周星驰的话说:“我已经忍耐你很久了!”
唐福珍事件很悲惨,但那时候掠夺者还忍耐着,还没有主动出击,从他们的角度说,事件还是被动发生的。钱云会事件不同,它是掠夺者主动的暴力残害,是在明确意志指引下的血腥屠杀,性质完全不同。
性质不同的社会事件对应着不同的社会形态。如果说唐福珍事件对应中国社会持续紧张的话,那么,钱云会事件则对应中国进入到了社会爆炸的临界点,掠夺者和被掠夺者都没有退路了。
在此之前,掠夺者还挂着某些花言巧语的遮羞布,现在他们把这层遮羞布扯掉了,露出了狰狞的嘴脸,这意味着原来一直晦暗不明的营垒一下子变得清晰了——的确有一个敌视人民的利益集团凌驾在中国社会之上,他们的确在不择手段地欺压人民掠夺人民谋害人民,这一点已经毋庸置疑了。
接下来事情会怎样发展呢?有两种可能:第一,掠夺者和被掠夺者都不让步,相互以暴制暴,社会骤然爆炸;第二,掠夺者动用强大的国家力量逼迫被掠夺者屈服,在“红歌”声中重新制造具有高压态势的意识形态幻象,重新回到文化大革命那种严密操控社会的状态。
任何对社会发展的预测都隐含着风险,很难断言事情会向哪一种可能发展。很难断言不是说不能言,我的看法是: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第二种可能是唯一的可能。
钱云会事件虽然是社会爆炸的临界点,但还不是社会爆炸本身。在一个社会体制把它的全部热能消耗完之前,它是不会溃解更不会爆炸的,即使点燃了引信也不会——爆炸物坚硬的钢体会用高压或超高压禁锢住炸药,使爆炸不至于发生。
当然,凡事都有例外,如果哪一天高压和超高压也禁锢不住炸药了,超越而来临界点,爆炸该发生还是得发生。那时候,当人们回望历史的时候,仍然会点着头说:“哦,钱云会,一切都是从他的死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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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熊利民 215000)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李鹏总理代表国务院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认为,1993年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胜利前进的一年,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各方面工作出现了新的局面。报告对过去一年工作的总结是实事求是的,提出的新的一年的任务是积极稳妥的。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指出,1994年是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一年。要胜利完成本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全国各项工作都必须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服从和服务于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这个大局,努力做到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会议强调,要坚定不移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经济建设转移到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农业是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社会稳定的大问题,必须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重点抓好粮棉油肉糖菜的生产,积极扶持乡镇企业的发展,全面发展农村经济,认真实施扶贫计划,减轻农民负担,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要下大气力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继续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积极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改善企业内部管理,增强企业的活力和发展后劲,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发挥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大力调整经济结构,保持合理投资规模,严格控制物价上涨幅度,坚决遏制通货膨胀,努力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要进一步扩大开放,发展对外合作与交流。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继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会议指出,今年改革的措施出台较多,要精心组织,确保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要顾全大局,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整体与局部的利益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要及时总结经验,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要严守纪律,做到令行禁止。
会议要求,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改革和发展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要加强勤政廉政建设,从制度上防范腐败现象,同各种腐败现象作坚决的斗争。要提倡勤俭建国,反对铺张浪费。要继续在全体公民中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制观念。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严格执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各级政府都必须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依法行政。要依法坚决打击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现代化建设的各种刑事犯罪活动,认真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要增强全民的国防意识,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
会议要求,要始终不渝地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武装全国人民,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人。要努力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促进科技和经济的紧密结合,抓好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要坚定地执行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
会议指出,我们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执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积极推进祖国统一大业。要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为依据,抓紧做好我国恢复对香港和澳门行使主权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香港和澳门政权的顺利交接和平稳过渡。中葡两国在澳门问题上的合作进展顺利。中英两国政府代表关于香港1994-1995年选举安排谈判终止,责任完全在于英方。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要最广泛地团结香港同胞,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为筹建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其第一届政府和立法机关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有决心、有能力,按期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保持香港的长期稳定繁荣。我们坚持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通过增加接触与协商,解决海峡两岸之间存在的分歧。实现祖国和平统一,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任何分裂祖国的图谋和行为,都是徒劳的。我们寄希望于台湾当局,更寄希望于台湾人民,希望台湾方面以民族大义为重,与我们一道,为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而共同努力。
会议指出,我们要继续坚定不移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同世界各国保持和发展友好合作关系。中国重视人权,愿意在相互平等的基础上参加国际社会就人权问题进行的讨论,但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干涉中国的内政。中国人民将继续同世界各国人民一道,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共同发展作出贡献。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指引下,同心同德,锐意改革,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夺取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新胜利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