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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说利乐垄断不容易/赵庆庆

时间:2024-07-11 08:33: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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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说利乐垄断不容易

赵庆庆
dinazqq@hotmail.com

近一年来,利乐这家全球最大的软包装供应商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不过似乎一开始它就是以“负面”的姿态走进媒体的视线,倍受“垄断”质疑。然而“声讨”之中,法律和事实依据在什么,能采取什么实质行动呢,想说利乐垄断不容易。
利乐遭到的垄断质疑是,它控制着全球75%的软包装市场份额,在国内无菌包装机和无菌包装材料市场占有90%以上的份额,并凭借其在我国无菌包装机市场的垄断地位,采用搭售等方法,迫使购买了其设备的客户使用其包装材料,压制公平竞争。对此,以山东泉林公司为代表的企业已经向国家有关部委和协会反映,他们希望首先通过协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并表示可能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
如果有关政府部门和协会介入此事,进行有实际约束效力的“协调”,其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符合行政法和WTO规则的要求,不能有超越法律的行政权力,不存在所谓“进一步的法律行动”,不然就又有企业有问题不找“市场”,找“市长”之嫌。
我国曾经针对市场竞争关系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及文件,这其中包含了一些反垄断规范,但是这些法律主要针对行政垄断,对经济垄断规制较少,对利乐公司及其行为没有适用性。而且这些法律主要是国务院及其部委颁布的行政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表现形式多为规定、意见和通知)以及各地方法规、规章,效力层次整体较低,缺乏权威性,其本身的禁止性规定一般仅表明政策态度和方向,操作性不强,法律责任不到位,执法权力不明确、不充分,缺乏执行程序。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对价格垄断行为和市场支配地位作出了定义,也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但这些法律规范仍然是“粗线条的”,如果没有其他法律的配套规定,适用起来也有很大困难,难以认定垄断,需要未来的《反垄断法》提供足够的反垄断法律依据。
《反垄断法》一直被认为是市场经济的宪法,对市场竞争关系、国家和市场的关系和整个市场秩序有深刻的影响。各方围绕《反垄断法》制定的必要性、立法体例、调整对象、规制原则、执法机构的设置及其权力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持久的讨论、辩论和研究。《反垄断法》(草案)虽然勾勒出反垄断法的基本框架,但是仍然在进一步调整中,所以尽管《反垄断法》已经进入立法程序的最后阶段,但在近期出台仍然具有不确定因素。
虽然利乐曾经被欧盟认定垄断,但是欧盟和中国的市场竞争格局不同,有其自己的竞争法,欧盟处理垄断的方法和结果只能作为我们处理利乐中国垄断问题的借鉴。未来我国出台《反垄断法》之后,如果要对利乐垄断采取法律规制,可能面临一系列问题。
市场支配力及其确认标准
垄断的普通意义是对供给和价格的控制,有关方面认为利乐在出售包装机时搭售包装材料,将其在包装机市场上的支配力延伸到包装材料,并且利乐在无菌包装材料市场上索取垄断高价,构成垄断。
从反垄断法理论上说,无论是索取垄断高价的剥削性垄断行为,还是搭售的妨碍性垄断行为,构成两种垄断行为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即滥用市场支配力。根据世界各国反垄断的立法和实践,要确定一个市场主体进行垄断首先需要证明它有“市场支配力”。具有市场支配力的企业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能力在相当程度上独立于它的竞争者、客户和最终消费者而行为,为所欲为地实施其经营战略,完全以符合自己利益的方式影响市场的竞争条件,妨碍相关市场的有效竞争。如果要说利乐垄断,首先要证明利乐具有市场支配力。
关于市场支配力的认定标准有许多观点,有所谓的市场绩效标准,即如果一个企业的盈利大幅度超过了它在竞争性条件下的盈利,就可以认定该企业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有所谓市场行为标准,即如果一个企业可以不受竞争者的产品价格以及其他方面经营决策而制定自己的产品价格或者其他方面的经营决策,这个企业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有所谓的市场结构标准,即如果一个企业在相关市场长期占据较高的市场份额,这本身就说明该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力。
采取怎样的判断标准将直接影响对利乐行为性质的认定。市场绩效标准难以让人信服,因为其理论基础是,在竞争性的市场条件下,企业的产品销售价格应当等于边际成本,而人们并不能精确确定企业的产品的边际成本,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也只是完全竞争模型的假设,市场行为标准又有循环论证之嫌,单纯的市场结构标准也不合适,因为市场份额是历史的、静态的,它说明的是企业过去的竞争力,不能确定企业今后的市场地位。
认定利乐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力需要合理而可操作的标准。未来应当综合利乐的市场份额及能够影响竞争的其他因素来判断利乐的市场支配力,这些因素有,企业与其竞争者的市场份额之间的相对优势(如果一个企业较其他竞争企业在市场份额上有相对优势,尽管其绝对市场份额不大,仍然可能具有市场支配力;如果一个企业占有相当的市场份额,但较其他竞争企业在市场份额上不具有相对优势,它仍然可能不具有市场支配力),市场的潜在竞争,企业的技术优势等。
相关市场的界定
要判断市场支配力,首先要界定相关产品市场,目的是确定市场规模,识别市场上竞争这以及主要客户和消费者,这是非常重要的,相关产品市场范围界定的大小将直接决定一个企业在该市场上所占市场份额的大小。
我们所熟悉的利乐公司的主要产品利乐包和利乐枕都是无菌纸质复合软包装材料,如果把无菌纸质复合软包装材料作为一个市场,利乐公司的产品占有绝对的市场份额。但是从产品替代性角度看,有相当一些其他种类的包装材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替代无菌纸制复合软包装,能够满足商品安全和稳定的储藏、运输需求。随着中国饮料市场需求的迅速扩大和多元化,对包装材料的需求也在迅速扩大和多元化,以包装企业争夺最为激烈的奶制品市场为例,按地域体系,乳品包装可以分为本地包装(销售范围1-100公里)、区域包装(销售范围0-1000公里)和全国包装(销售范围0-3000公里),按价值体系,乳品包装又可以分为高档包装(屋脊包、ESL包装、塑杯、利乐包)、物超所值包(无菌塑料袋、利乐枕),按材质,分为纸质包装和塑料包装,按储藏温度,分为常温包装和低温包装。如果把整个无菌包装材料作为相关市场,利乐公司的包装材料产品在其中的市场份额就小得多了。不同包装材料需要相应的包装机,这样利乐公司的包装机的市场份额也相对小了。
尽管泉林公司认为,纸质无菌包装需要用专用设备,投资高昂,设备运转需要昂贵和复杂的维修服务体系,行业的进入和退出壁垒很高,不同的包装形式之间的竞争只有在客户进行投资选择时才产生,客户一旦进入该领域,其后整个设备寿命期内被锁定单一形式的包装耗材上,但是从长期来看,随着中国饮品市场的飞速增长,客户依然能够在不同包装形式之间做出选择,我们已经可以看到许多品牌的饮料已经使用了不同品牌和不同类型的包装材料。
所以,把利乐产品放在不同的市场范围内考察,它的市场份额会完全不同,产品市场界定越宽泛,竞争越激烈,利乐的市场支配力就越低,从产品的可替代性和它们之间的竞争角度看,应该对利乐产品的相关市场进行比较宽泛的界定,由此考察利乐的市场支配力。
销售量和销售额一般能够较好地反映同一市场上的生产商或者销售商的相对地位和力量。反垄断执行机构确定市场份额时,可以采用市场信息,例如公司的评估报告及产业咨询机构和行业协会的研究报告,还可以要求相关企业提供信息,但是这些是非公共的信息,经常涉及相关企业的商业利益,持久和复杂的反垄断程序肯定会影响它们的经营,而且并不一定真正符合他们的利益,所以即便是反垄断法规定了执行机构调查的权力和相关企业提供信息的义务,相信反垄断程序进行起来也是相当困难甚至是尴尬的。
市场的可竞争性
一个市场主体可能因为技术、营销、市场先入和政策优势等因素占有相当的市场份额,但只要市场是开放的、可竞争的,这些优势都不是绝对的。资本一定会流向高回报率的产业,只要市场不存在行政权力设置的壁垒,任何企业通过竞争取得的垄断优势都是暂时的,市场是竞争、垄断、被超越、再竞争的过程。
利乐在上世纪70年代较早进入中国,在国内的包装市场上已经形成自己相当的优势,但是随着中国的日益开放和市场需求增大,国际上其他包装企业已经积极开拓中国市场,如美国的国际纸业公司、OI公司、瑞士工业集团(SIG)、澳大利亚ACI公司和法国圣戈班公司等跨国包装巨头,它们在华投资办厂,已经形成对利乐公司的竞争,国内一些企业也发展很快,整个包装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包装材料的价格已经有所下降,国内一些知名饮料企业除了使用利乐产品,已经开始同时使用其他国内外企业的包装材料了。
滥用市场支配力,实施垄断行为的证明
现代反垄断法不认为单纯具有市场支配力就是垄断。市场经济条件下,获得市场支配力是任何企业的目标,企业正是在这样的追求下竞争,提高技术、经营和品牌,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这是恰恰是市场机制所鼓励的和需要的。构成垄断除了要具有垄断状态,还要有垄断行为。所以,要证明利乐垄断,除了首先要确定利乐具有市场支配力,还要证明利乐实施了垄断行为,也就是要证明利乐有搭售并索取垄断高价的行为。
搭售和垄断高价的构成
从本质上说,搭售是具有市场支配力的企业将其在某个市场的竞争优势不正当地辐射到被搭售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上,从而不公平地限制这些产品或者服务的竞争。构成搭售的首要要件就是存在两种以上独立的产品或者服务。
如果把利乐包装机和利乐包装材料绝对分割,将它们作为绝对独立的两个产品,这似乎是不合适的。利乐不是简单供应设备和材料,它为客户提供的产品是以包装机和材料为载体的全面的包装解决方案,利乐除为客户提供加工设备、包装设备和包装材料、售后零配件服务等这些一般企业能够做到的东西,还为客户提供开发市场、教育消费者、市场营销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
利乐公司在与其客户的合同中约定若干年中客户使用约定数量的包装耗材来抵扣包装设备余款,这是利乐公司独特的营销方式,不但促进了销售,还促进了国内饮品市场的发展。现代经济理论认为,产品成本不仅包括生产成本还包括销售成本,生产成本是创造产品和效用的费用,销售成本则是创造需求和增加需求的费用。成本不仅仅是为了增加货物的供给,需求也不是固定的东西,也需要经费去开拓。现在的厂商可能对销售成本更加注意,利乐也是这样的。对利乐的产品用户来说,“设备捆绑材料”是一种融资和付款方式,通过这种方式,双方能够进行长期和深入的合作。竞争存在于同行之间,存在于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存在于交易企业之间,利乐和其他包装企业竞争,虽然利乐并不直接面对消费者,但实际上也要应对来自消费者的竞争压力,利乐和上下游企业之间的竞争局势取决于双方的市场力量,但一方绝对不会利用自己的市场力量完全压制对方,因为双方是互利关系,是相辅相成的。
另外,据利乐公司解释,“设备捆绑材料”是出于保证包装质量和稳定性的需要,这也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因为一般在出售机器或设备的时候,特别是在出售高科技产品的时候,卖家为了加强产品使用安全、寿命,提高企业的信誉和商品的声誉,要求买家购买他们提供的零部件或者辅助材料也是合理的。如果两个商品同时销售符合商业习惯,一般就不认为构成搭售。利乐的纸质材料上有一种标识密码,利乐公司罐装机上的电脑只有识别这个密码后才能工作,用其他公司的包装纸罐装机就不工作,利乐的识别校正系统的条形码实是利乐的一项专利,如果反垄断法没有对专利有相反规定,其本身是受专利法保护。
构成搭售的另一个要件是违背消费者意愿进行销售,但是利乐设备的使用者购买利乐包装材料是违背意愿的吗?有企业说利乐包材的价格高于其他企业的包材,如果他们可以选择其他企业的产品就可以降低成本。但是,法律上的“意愿”不是人们的主观愿望,它应该是具有现实性的人们的选择倾向,通过人们的行为体现。交易中的买卖双方都有自己的预期空间,都希望获取最大的收益,如果双方的预期空间有一定相交的地方,交易究竟在其中的哪个点达成,双方各自获得多少消费者剩余,这要取决于双方的谈判能力。任何人在交易完成后都有不满意的地方,都觉得可以更好,没有永远完全满意的时候。所以,意愿首先要具有现实性。前面说过,利乐提供的不是单一的产品,是全面的包装方案,其包装材料的价格是与一定品质的设备和服务联系在一起的,和其他企业提供的产品实际是不同的,与利乐的价格不具有可比性,利乐公司的下游生产企业如果既希望得到利乐公司高品质的设备产品和服务,又希望能使用其他企业价格更低的耗材,可能必须支付其他较高的价格。这好比如果你选择麦当劳里的经济套餐,就必须接受也许你并不喜欢的可乐,如果我们想有更多的选择,就必须按照比较贵的单价购买。既然许多企业选择了利乐,这说明这对它们终究是最有利的,尤其是从前面说到的产品价值和财务安排上来说,即便有所不满。
质疑利乐索取垄断高价也缺乏说服力,不能仅仅依据利乐产品的价格比其他企业产品的价格高就认定利乐索取垄断高价。
在现实生活中,每一个生产者的产品,由于在品质、商标、包装和销售条件(包括商店的位置、经营方式、服务态度、信誉)等方面的不同,会产生一定的差别,这就使每个生产者对他自己的产品拥有一定的垄断权,从而直接或者间接索要较高的价格,获得在市场存在正常和有效竞争的情况下不可能获得的利润。利乐正是以其产品给客户创造独特的价值获得了相对其他企业的垄断优势。但问题是,前面说过利乐产品给客户创造的价值是不同的,其他产品不能和其进行简单的价格比较,完全竞争在现实中也是并不存在的,而且又如何能够确定一个正常的和在有效竞争市场条件下的所应有的价格水平。强迫占市场地位的企业按照竞争条件下的水平制定价格比强化市场竞争的难度还要大,反垄断法不应该成为进行价格管制的新的法律工具。
另外,仅仅因为利乐包装成本占产品总成本30%以上,比重过大,就说这是垄断高价,这是没有道理的。水果和牛奶所以能够从初级农产品变成商品,成为消费者手中的包装果汁和牛奶,这其中的关键就是包装,近年我国饮料市场的快速发展就离不开包装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况且我们都知道纯净水的包装成本在总成本的比重恐怕更高,然而我们却从来没有提出过垄断质疑。所以包装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并不是判断垄断高价的依据。
认定反垄断后的处理措施
在确认企业垄断之后,更重要的如何处理垄断,如何恢复竞争的秩序,这又远远难于垄断的认定。如果利乐被认定垄断,那么除了被处以罚款,还可能被禁止在销售包装机的同时捆绑包装材料,如果是这样,利乐公司可以相应调整自己的销售策略,制定新的包装机和包装材料的价格体系,凭借其在资本、技术、服务、网络方面的优势,相信利乐仍然能够在包装材料市场上占据优势,包括价格优势,那时,恐怕又会有企业质疑利乐倾销了。利乐制定其产品价格是其自主经营的一部分,无论如何法律和有关机构不能直接规定其产品价格,这样的价格管制一定是愚蠢和武断的,因为管制机构不一定是明智的,也不能充分预测管制给市场竞争带来的影响。
任何处理措施的执行和维持都是需要资源的,其过程也是相当漫长和复杂的,恢复竞争秩序的初衷反而最后很可能产生搅乱市场秩序的结果。
进一步开放市场,发挥竞争作用,正确运用反垄断法
从以上分析看出,质疑利乐垄断在法律依据、法律分析和法律执行上都有许多障碍和困难。反垄断在我们国家刚刚开始,解决这些问题不仅仅需要《反垄断法》具体明确的规定,还需要通过实践不断探索。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加里•贝克曾经说“无论是法官还是立法者都缺乏足够的证据断定一个企业到底是推动了竞争还是抑制了竞争。控制垄断的更有效的办法是鼓励竞争者进入行业,包括国外的竞争者。”
中国政府如果对利乐这样的跨国公司利用其在华市场的垄断地位限制中国企业参与竞争的行为加以规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要维护民族企业的利益,也要符合其推动竞争市场化的价值目标。在中国市场进一步开放的一段时期内,无菌包装市场是向进一步竞争的方向发展的,国内企业和其他跨国公司都是利乐有力的竞争对手,充分发挥竞争的作用,以市场机制的力量制约垄断行为比《反垄断法》有效。
但是《反垄断法》仍然是有重要意义的,有人认为利乐涉嫌与主要备件、零件和不包装耗材料供应上结成杯葛同盟,拒绝向利乐以外的无菌包装机和包装耗材生产商提供关键性设备、零件和原材料,这些行为在垄断法上是横向限制竞争协议,是本身违法的,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制裁,反垄断法要赋予执行机构相当的调查权力来调查事实。而且,无菌包装市场的竞争格局在未来很可能形成寡头垄断的情形,这些寡头厂商由于意识到彼此之间的竞争性,因而不再在产量和价格上相互斗争,而是达成默契,共同维持一个使企业利润达到最大化的价格水平,并分配与这一价格水平相对应的产量,从而瓜分市场,瓜分利润,这时就是《反垄断法》发挥作用的时候了。


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冯兴吾 芮加清 杨仕田

内容摘要:民营经济已成为支撑和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民营经济发展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本文分析了我国民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主要问题,提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民营经济 问题 对策

  民营经济从所有制性质上讲,是以非国有经济为基本构成的一个庞大的群体。本文认为,民营经济应包括以下类型:①个体经济,主要是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②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私营经济;③外资经济,即外商(包括港、澳、台地区)在我国大陆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三资”企业;④民营科技企业,即由科学技术人员下海创办的企业;⑤乡镇企业;⑥股份合作制企业;⑦国有民营企业,即国有企业的所有制不变,由私人或民间组织经营。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国策为正在迅速成长的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政治基础。截止1999年底,我国私营企业将近151万户,从业人员2020多万人,注册资本共人民币10287亿元,创造价值人民币7688亿元;全国个体工商户达3160.06万户,从业人员6240.91万人,注册资本人民币3439.22亿元。进入新世纪的中国私营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中国私营经济年鉴2000-2001年》统计显示,截止2001年底,全国个体工商户2433万户,注册资金达人民币3436亿元;全国私营企业达到202.85万元,注册资本逾人民币18211亿元。全国个体、私营经济注册资金总额达人民币21648亿元。实践证明,民营经济作为我国经济肌体中最具有活力和生命力的一个亮点,已成为支撑和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但是,由于民营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约了民营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本文拟分析制约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主要问题
  1、起步水平不高,初始积累不足
  民营企业的初期发展主要依靠创业者敏锐的洞察力和富有经验的判断力,普遍存在着低水平重复投资初始积累不足的问题。全国私营企业平均每户雇工不超过十三、四人,注册资本不足百万元,设备大部分是大企业替换下来的,产品比较落后,难以适应从卖方市场到买方市场的变化。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到来,仅凭个人的经验和能力难以应付多变的市场。有的民营企业片面追求目标短期化,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不惜以造假、损害环境获取近期利益;有的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低,模仿别人的技术和进行低技术含量的产品生产。
  2、产权关系不明晰
  企业在初创时,为求“红帽子”,自找婆婆,寻挂靠单位。发展起来后,有的与主管部门关系不清,出现权属之争;有的无形资产归属不明,形成隐患;有的虽通过兼并、联营、承包、股份制改造,但产权的归属却没有界定。大多数民营企业选择个体业主制、合伙制或股份合作制等产权制度形式,没有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导致投资者对经营负无限责任,投资风险大,使民营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受到妨碍。
  3、管理不科学
  民营企业普遍采用家族式经营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依靠家族的凝聚力来同舟共济,克服了创业的种种困难,适应了初创的需要却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壮大。有的民营企业是家长制个人决策;有的民营企业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圈定接班人,造成“近亲繁殖”;有的民营企业的产权是家族的,既没有外界的参股,又没有产权的多元化。这时,家族式的管理体制又成为改革的障碍。连经济发达地区的上海市90%的私营企业还停留在家族式经营管理上,与建立真正的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还有很大差距。据有关资料,民营企业“一年合伙,两年冒烟,三年散伙”是很常见的现象。
  4、经营者自身素质不全面
  民营企业中高素质的经营者是少数,大多数的经营者在政治觉悟、知识水平、管理能力、人格素养、法律意识及道德修养方面都存在不足。有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主文化程度低,不注重学习,缺乏经营现代企业的知识;少数民营企业主的产业与权钱分不开,一些钻营者与一些腐败的官员相互勾结,侵吞国有资产,从银行获得巨额贷款,再进行反复抵押融资操作,利用“滚雪球”的方式将巨额社会财富据为已有。这不仅践踏了社会公德和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基本价值,也直接危害到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安全。
  5、法制不健全
  我国现行调整企业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没有摆脱传统思想,仍然按照所有制投资主体、组织形式、投资区域等原则制定。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确定民营企业的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但在一些具体的立法中,民营企业仍不被重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民营企业的规定显然带有歧视性。民营企业承担双重税赋,除了要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外,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务院2000年颁布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只征收个人所得税。这虽然初步解决了个人独资企业双重征税问题,为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他企业公平竞争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政策并不代表法律。
  除此之外,我国调整民营经济的法律只有少数单行的法规,如1988年6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这些法规只是规范某些民营经济的组织和活动,仅对某类具体的活动加以局部调整,没有从国家宏观调控的高度对民营经济加以认知和立法,致使民营经济缺少专门的法律。
  6、政策不公平
  我国《宪法》修正案中,虽然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由“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修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一些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产业却禁止、限制民营企业的进入。这是不公平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格格不入的。我国有一个不准私人经营的行业表,包括银行、铁路、电信、批发网、高速公路等30个行业。还有一个限制私人经营的行业表,包括汽车制造,化纤、旅游业等20多个行业。近几年来,虽开放了一些领域允许民营企业投资入股,但不能控股。某些限制性行业甚至允许外国私人投资经营(投资、控股皆可),却不允许本国的民营企业投资入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2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辽宁省工商联于2003年3月对辽宁省工商联执委以上的委员企业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民营企业家认为,公平的竞争环境、完善的法律制度、民营企业家的政治地位、各级领导的重视和良好的政府服务是最重要的环境因素,将公平的竞争环境列为第一。
  7、融资渠道不规范
  一是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狭窄。民营企业贷款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银行方面说,首先是金融机构往往注重内部监控,防范金融风险,不敢向民营企业提供贷款;其次是由于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银行可放贷能力减弱;第三是信贷授权授信制度与责任追究制使基层行丧失了放贷的积极性;第四是机构网点收编导致信贷辐射面减少,造成信贷区域下降。如我市某金融机构在中小企业贷款类型上,表现为固定资产贷款越来越少,流动资金贷款期限越来越短。
  二是民营企业间接融资难。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为尽量避免资本市场的风险,保护资本市场的稳健运营,对民营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债券限制较多;能够进入证券市场的多是国有企业,民营和中小企业的上市困难重重。
  三是不正常的融资加大了民营企业的风险。有的民营企业靠供应商、代理商为其融资,形成一定程度的利益共同体,但资金成本高、风险大,并且这种方式存在法律上的障碍。首先是民营企业之间不能相互拆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其次是民营企业向个人借贷有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嫌疑。
  二、促进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对策
  1、放开经营领域,实行项目带动
  一是引导民营经济沿着有利于国民经济全局的方向发展。把发展民营经济与搞活国有经济结合起来,鼓励民营经济吸纳国有企业分流人员,支持民营经济以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优化,把发展民营经济与调整产业结构结合起来,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投资大农业开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高科技产业、出口创汇产业、环保产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产业结构层次。同时,引导民营企业处理积累和消费关系,鼓励民营企业扩大再生产,加速技术改造,合理开发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是给予民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平等地创业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取消对民营企业发展的限制性、歧视性规定;降低民间投资的产业门槛,简化工商登记手续,制止乱摊派、乱收费、乱集资;破除地区分割、行业壁垒,在税收、土地使用、企业开办、进出口等方面,取消一切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限制。
  凡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都允许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凡允许外商经营的,都向民营开放;凡有审批权的部门,都要为民营经济创造条件。结合我市实际,本文认为,除去极少数的领域外,其他限制民营经济进入的领域部门要放开。只有极少数的重要产品、重大项目、重要领域由国家和政府审批,其他的全部对民营企业放开,谁投资谁受益,谁决策谁负责、谁承担风险。各部门要打破行业垄断,打破所有制界限,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和保障本部门、本系统、本地区之外的各类投资主体,平等参与投资经营,不得人为设置障碍。
  放开基础设施和城市建设领域,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投资经营。如道路、桥梁、隧道、电力、环保、城市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旧城改造;放开市政公用事业领域,鼓励民营企业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通过竞标取得经营权,包括公共客运、出租车、车站、垃圾处理厂以及市政设施、路政维护保养、道路环卫、路灯等方面的经营权;放开文教卫体等社会事业领域,鼓励民营企业投资经营学校、影剧院、医院、体育场所等项目。我省蚌埠市的一家民营企业--三星投资公司出资人民币5.28亿元购买了蚌宁(蚌埠-南京)高速公路安徽段20%的股份,开创了我省民营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参与交通重点工程建设的先例,标志着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商品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格局正在逐步形成。
  鼓励投资制造业,尤其是有利于壮大电子、化工、机械三大工业支柱产业链的项目;鼓励投资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旅游业、物流业、商贸业等现代服务业以及家政、托老等社区服务业等。
  三是要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放宽市场准入,为民营经济发展拓宽空间。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行办理经营许可证、资格审查和专项审批的行业和商品外,其他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办照的前置条件,实行“先办照、后办证”,但所需许可证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依法降低公司制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不能一次到位的,允许先行注册,分期注入,限期补足。允许人力资本、智力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为注册资本,比例由全体股东约定。
  四是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各部门要根据项目带动战略的要求,创新项目生成机制、推介机制、管理机制、投融资机制和协调机制。特别是要按照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储备库,通过报刊、网络、推介会的形式,发布项目招商信息和相关投资促进政策,吸引、集聚和引导民资民力。要以项目为载体,灵活确定与民营经济的投资经营方式相配套的支持政策,促进投资增长,带动资本聚集,推动产业壮大。
  2、实行科学管理,追求持续发展
  一是学习新的游戏规则,重视培养人才,提高素质。中国加入WTO后,民营企业的经营者不仅要了解世界贸易组织开放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产权保护等义务,而且还要掌握不公平贸易投诉等应有的权利,从而在市场竞争中与“狼”共舞。同时,民营企业必须招纳一批高层次的科技精英,努力提高企业科技含量,培养精通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市场营销经营管理的人才,努力提高素质,努力增强企业自身的竞争能力。
  二是实现科学管理。民营企业的科学管理就是民营企业经营者通过对民营企业各项活动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不断优化自己可控制的人、财、物等有效资源,充分利用市场经济允许的手段,最大限度地创造效益。民营企业要逐步由家族式的管理转向科学管理,用先进手段实现管理科学。民营企业要求树立一种全新的观念,即一种企业制度是否优越,要看它能不能降低交易成本,是不是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民营企业要制定适合自身特点的经营战略,发展核心竞争力;要程度不等地运用现代资讯技术,实现企业管理革命。
  三是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建立以民营企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信用征用、信用评估、信用发布为主要内容的信用管理制度。我国应该像美国等西方国家一样并建立机构专门评估个人或组织的信用,将自然人和机构的信用记录在案,作为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个人发放贷款的依据。只有这样,银行金融机构才敢给民营企业贷款,民营企业的资金才能得到解决。
  首先要加强对民营企业的资信调查评估,进行事前风险防范。通过建立信用管理体系,系统地收集、分析民营企业的信用资料,包括民营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合同履行情况、诉讼记录、竞争能力、未来发展趋势等,为民营企业控制风险提供决策依据。其次要对民营企业信息进行科学分析,进行事中风险控制。要对民营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建立民营企业资信管理制度。第三要严格欠款追收制度,进行事后风险控制。加强民营企业应收帐款的专业化、系统化管理,减少呆帐、坏帐损失,最大限度提高资金利用率。
  四是要培育民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我国民营企业正以填补市场空白、迅速扩张为主要内容的“量的积累阶段”进入以企业全面转型和提升为核心任务的“质的提高阶段”。但是民营企业要经久不衰、持续发展,就必须进行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要向高新技术进军,实现民营经济产业的升级换代,并以此作为民营经济新一轮增长的突破口。要抓住主业大力开展民营企业并购,实现低成本扩张,壮大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力,培养起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企业的竞争可以表现为产品价格、产品质量、产品品牌、产品服务等,民营企业只有在一个或某几个方面做好,才会在一段时间里形成很强的竞争力。
  3、完善私有产权保护制度
  一是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必须包含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成果。民营经济在新创时期,很多创业者利用各种名目加以掩饰,到发展一定规模后,这种不安全感就越发强烈。必须完善“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这一法律保护,修定各类相关法律、法规,消除私人投资者的后顾之忧。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要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
  二是理顺民营企业的产权关系,还民营企业的本来面目。要积极慎重地清理有名无实的假企业,严格把好注册登记关;对挂靠双方在产权问题上有异议的企业,要在认真评估资产的基础上明晰产权,既要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又要防止对民营企业财产的侵占;对经营亏损的民营企业,要明确产权关系,采取租赁、拍卖等措施,盘活存量资产,有条件的要大力推行和规范股份合作制经济。如希望集团是1982年刘永好四兄弟变卖部分家产创业起来的,发展壮大以后,适时进行了产业调整和明确分工,兄弟四人划分产权,使企业得到迅猛发展,而飞龙集团却因为未及时明晰产权而陷入困境。这充分说明了产权制度选择对于成长中的民营企业的极端重要性。
  三是规定对于私有财产,如确属公共需要,可以征收。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在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都采取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绝对保护私人利益的时代在西方国家也已成为历史。当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时,应当允许对私有财产实行征收。同时,私有财产的征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尤其是要明确哪一级政府有权做出征收私有财产的决定。
  征收私有财产必须给予充分补偿。国际上对有关投资保护的规定是,对征收给予“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对征收的规定是“相应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是“适当补偿”、“相应的补偿”。“适当补偿”与“充分”是有区别的,法律应当统一起来,不予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是对私有财产的一种剥夺。
  4、开通融资渠道,加大金融财税扶持力度
  一是大力发展非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改造现有城市商业银行,发展城乡信用合作社。对城乡合作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政策扶持,为其创造有利的外部经营环境。如允许自由参与同业拆借、缴纳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的比率可比国家商业银行低一些等。要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证城乡合作金融机构吸收存款的安全,增强存款人对城乡合作金融机构的信任度;允许私人开办银行。
  二是改善民营企业的融资环境。各类金融机构在贷款政策、贷款利率上要将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同等对待,在条件审查、办理程序上更加灵活便利。要积极向民营企业宣传金融产品,提供结算、汇兑和财务管理等多种服务;要努力开展票据融资业务,对信誉优良的民营企业开办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和再贴现业务,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民营企业债券;要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充分运用个人生产资料、财产所有权、财产使用权、企业经营权、知识产权、持有的股权、承包经营权以及其他可用于担保、抵押质押的财产或权益进行抵(质)押并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赋予强制执行等措施,扩大贷款范围和规模。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 南 省 政 府 令
第21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已经2008年6月1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罗保铭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下列9项行政管理事项:

序号
原实施机关
项 目 名 称


1
省建设厅
外来施工企业登记

2
省建设厅
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等的资质年检

3
省工商局
市场开办登记注册

4
省商务厅
地方旧货市场设立审批

5
省商务厅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审批

6
省公安厅
投资、购房入户审批

7
省公安厅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许可

8
省公安厅
保安机构许可证、保安员资格证的核发

9
省文体厅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